浅析沃伦法院时期的司法能动主义

2014-03-05 18:58李欢
世纪桥 2014年2期
关键词:自由主义

李欢

摘要:沃伦法院是美国历史上最激进的一届最高法院。在沃伦法院时期,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由司法克制主义转向司法能动主义,在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自由主义的理念下,沃伦法院通过大量的判决,能动的解释宪法,加速了《权利法案》的联邦化,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切实保护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关键词:沃伦法院;司法能动主义;自由主义;权利法案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是两种关于司法审查的司法哲学,司法能动主义主张积极能动的行使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通过案子的判决来引导和改造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再拘泥于法理而着眼于现实。范进学教授提出“美国最高法院历经200余年,从司法克制到司法干预、从司法保守到司法自由激进,逐渐将最高法院推向了司法至上的地位。”[1](P.1)在这一过程中,沃伦法院(1953-1969)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开创了美国最高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高潮时代,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激进的一届最高法院。沃伦法院时期,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在审判时主张解释法律不应拘泥于法理和判例而应着眼于社会现实,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这种原则的指引下,沃伦法院对美国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力。本文主要试图从历史学的角度来分析沃伦法院时期司法能动主义的贯彻和发展。

一、沃伦法院的背景

每一届法院的司法理念都有其相应的时代背景,这不仅与其大的社会背景有关,也与组成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的出身及其法学理念有关。二十世纪五六年代的沃伦法院,正处于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时代。二战后的美国,经济高度繁荣,加尔布雷思提出美国已进入了一个丰裕社会的时代,认为美国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更加注重效率与社会公正的平衡力量。然而,美国的社会平等和自由却远远没有像对外宣传的那样实现,社会问题不断涌现。种族隔离制度依旧顽强的存在着。随着教育的普及,黑人意识的觉醒,人们对平等权利的诉求日益高涨,美国由此进入了民权运动的时代。“到了50年代,因为冷战、高犯罪率、社会失序的忧虑,或许还有僵化的经济与政治权力,政治过程开始拒绝甚至是排斥自由主义、人道主义与平等主义…因此沃伦法院从一开始就自觉意识到,他们的司法责任在于打造一个开放与平等运作的政治体制。”[2](P.186)这是促使沃伦法院由司法克制主义转向司法能动主义的社会动因。此外,沃伦法院所倡导的司法能动主义与其大法官的人员组成也有着重要的关联。“在塑造沃伦法院的那些组成者、因而也是塑造法律史的过程中,阶级出身、宗教信仰和种族特性皆起着重要的作用。”[3](P.186)确切的说,所谓最激进的沃伦法院并不是从沃伦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即1953年开始的,在那时,自由派的大法官只有4位,即沃伦、布伦南以及前届法院的布莱克与道格拉斯,这并不能构成9位大法官的多数。直到1962年,著名的保守派大法官法兰克福特因病退休,取而代之以自由派的戈德堡,沃伦法院中自由派的大法官才第一次构成多数派,沃伦法院被称为最激进的一届最高法院才名副其实。随后加入的接替戈德堡的福塔斯以及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马歇尔,更是巩固了最高法院中的自由主义阵营。纵观这些自由派法官们的家庭背景和成长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他们都是出自于普通家庭甚至是被忽略了的少数群体。这种经历使他们更了解下层人以及边缘人的生活疾苦,更加向往社会正义。这种相似的出身和经历对他们的司法理念产生了及其深远的影响。以沃伦为代表的自由派大法官们对于社会的公正、平等和自由极其推崇,在当时复杂的社会背景下,一改1937年以来的司法克制主义,不拘泥于法理与“过时”了的司法先例,开始倡导司法能动主义,对当时美国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二、“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司法能动主义的标志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是一次在教育领域对种族隔离制度的司法挑战。1953年12月8日,最高法院重审布朗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障碍。首先,自南方重建起,在有关黑人权利的问题上,最高法院始终坚持的都是州政府行为论的原则。1883年的民权组案,以州政府行为论判决《1875年民权法》违宪,使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更加猖獗。其次,1890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判决,从法律上确定了“隔离且平等”的合法性。审判时,首席大法官沃伦并没有拘泥于第14条修正案的适用性问题和普莱西案的判例,而是从现实社会出发,证明种族隔离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在判决书中,他首先提出1868年通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以及普莱西案时期和现今所处的环境已经全然不同,“我们不能把时钟拨回到通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1868年,或者甚至拨回到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被裁决的1896年。我们考虑教育,必须根据它的充分发展和它目前在全体美国人生活中的地位。…在当今时代,如果一个孩子被拒绝给予受教育的机会,那么他在生活中就很难获得成功。这种成功的机会,在州已经负责提供的情况下,乃是一项必须以平等条件提供给所有人的权利。”[4](P.506-507)紧接着,沃伦从心理学上就“有形”和“无形”的平等发表了意见,心理学的发展已经证明,尽管形式上和物质上提供的设施和条件是相同的,但是基于种族的隔离会使孩子产生自卑感,从而使他们难以取得成功。所以沃伦宣布“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与这一调查结果相反的任何言词都被剔除。我们断定‘隔离然而平等这个原则不适用于公共教育领域。种族隔离设施含有内在的不平等。”[4](P.508)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虽然仅限于禁止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但在美国长期推行的种族隔离制度中成功的打开了一个缺口,推动了民权运动开展。除此之外,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布朗案也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沃伦在新的社会背景下,重新审视种族隔离制度,贯彻了他的实用主义哲学和司法能动主义理念。“联邦法院这一判决,实际上在沃伦时代一开始就宣布了在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宪的,这成了一种确定沃伦法院的宪法法理行动,最后还几乎影响了宪法的每个领域。”[3](P.23)正是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沃伦法院在1961年的“贝克诉卡尔案”中,勇闯政治棘丛,保障了公民实质性的平等权利。因此,布朗案是沃伦法院转向司法能动主义的标志,奠定了沃伦法院的主旋律。

三、加速《权利法案》的联邦化

权利法案联邦化是指将《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的过程。《权利法案》始终被认为是约束联邦而不是各州的法律,当州政府侵犯到个人权利时,《权利法案》的保障往往由于“联邦公民权并不等同于州公民权”这一说法而难以实现。到了二十世纪,最高法院开始了将《权利法案》联邦化的尝试,即通过扩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的范围,将《权利法案》的前八条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纳入其中。这一过程被概括为“吸纳”。最高法院关于《权利法案》的吸纳过程是稳健的,它选择了卡多佐大法官所主张的“选择性吸纳”,即“要求法官们在具体案例中根据自身对‘基本权利的理解,逐步吸收《权利法案》的不同条款。”[5](P.178-179)1925年,最高法院在“吉特洛案”判决中,正式将《权利法案》中的第一条修正案纳入到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的范围中去,并逐步将这种吸纳原则运用到以后的判决中。到了主张司法能动的沃伦法院时期,对《权利法案》的吸纳过程大大加速。任东来教授指出“从时间上讲,第十四条修正案吸纳《权利法案》,也大致经历了一个从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到刑事司法的过程——二十世纪20-30年代以表达自由、宗教自由为主,二十世纪50-60年代以刑事司法为主。”[6](P.282)在沃伦法院时期,对表达自由和宗教自由的限制越来越少,对《权利法案》的吸纳转向了保障刑事被告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有三个案件最为有意义。首先,在1961年“马普案”中,最高法院实现了正当程序对第四条修正案的吸纳,约束了州政府非法获取证据的行为。克拉克大法官在意见书中表明,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规定的隐私权可通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强制各州实行,用于联邦政府的排斥原则同样也可以强制各州实行;排斥原则是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也是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一个重要部分。[4](P.569)其次,1963年“吉迪恩案”的判决,肯定了刑事被告的辩护权不得侵犯,布莱克大法官提出对于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中有关得到律师辩护的权利是一项公民的根本权利,各州不得侵犯。这一判决成功吸纳了第六条修正案中有关律师辩护的条款。最后,1964年“米兰达案”,最高法院扩大了“吉迪恩案”的判决,以“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来严格的约束警察的行为,吸纳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并且沃伦大法官还提出,在警察审讯嫌疑犯之前,必须告知他所拥有的权利,即后来所谓的“米兰达告诫”。随后,沃伦法院又在一系列案件中,逐步运用《权利法案》所保障的刑事被告的权利原则,将州政府纳入了约束的范围。沃伦法院大大加速了《权利法案》的联邦化进程,随着相关判决的不断增多,最高法院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对《权利法案》中有关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吸纳。这一历史进程与沃伦法院的自由主义倾向和能动主义理念是分不开的。《权利法案》的联邦化,保障了个人权利和自由不被各州侵犯,使个人的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四、结语

沃伦法院主张能动的解释宪法和审理案件。在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任何侵犯时,最高法院积极的提供司法救济,弥补了代议制中立法部门对少数群体利益的缺漏,“审时度势”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沃伦法院虽然是激进的,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广泛争论,但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它顺应了美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直接推动了民权运动的发展。最高法院被称为长期召开的制宪会议,时代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是对宪法的一次重新解释,当然,其前提是宪法的基本精神是始终不变的。这也就是美国宪法历经二百多年经久不衰、沿用至今的原因。沃伦法院很好的诠释了这一点。大法官们不向前追溯和探讨立法者的意图,而将目光放在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在尊重宪法精神的前提下,灵活的解释宪法。这种着眼于现实而不拘泥于法理和先例的原则和理念,使宪法真正成为活着的法律,也使最高法院成为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可靠的保护者。

参考文献:

[1]范进学.美国司法审查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11.

[2][美]阿奇博尔德·考克斯,田雷译.法院与宪法[M].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6.

[3][美]莫顿·J·霍维茨,信春鹰,张志铭译.沃伦法院对 正义的追求[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美]斯坦利·I·库特勒.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 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M].商务印书馆,2006.

[5]张千帆.美国联邦宪法[M].法律出版社,2001.

[6]任东来,胡晓进.在宪政的舞台上——美国最高法 院的历史轨迹[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胡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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