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仲昆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河南·郑州)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而且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粮食安全是确保国家安全的战略基础。粮食生产区域专业化、生产经营产业化,必将提高粮食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左右着我国粮食安全的大局,但同时又长期受困于“粮食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的尴尬。摆脱这种局面,就必须对粮食主产区进行利益补偿。因此,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是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民生大计,同时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治本之策。国内外学者从补偿思想形成、补偿的方法及补偿政策实施效果等多个方面展开了详细深入地研究,这对完善我国粮食生产的补偿机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施过程中,粮食主产区起着决定性作用。不仅承担着粮食生产的重要任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承担着为粮食主销区提供粮食的义务。在我国现有粮食管理体系中,粮食的生产成本、流通成本等相关成本基本上由粮食主产区负担的。粮食生产比较收益低,又使粮食主产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处于极其不公平的地位。因此,粮食生产成本完全由粮食主产区承担就很不合理,必须对粮食主产区进行利益补偿(陈波、王雅鹏,2007)。国内关于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研究,目前已形成较为丰富的成果,较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粮食主产区的经济发展问题,认为“价格剪刀差”导致了粮食主产区的利益流失,如孙冶方(1978)、李炳坤(1981)、杨文志(1994)、郭庆海(1995)等,陈文科(1995)还提出了“地区利益剪刀差”的概念。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战略机遇期,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粮食主产区利益流失问题越发突出,有关粮食生产的政策研究逐渐增多。
(一)主体利益补偿争论
1、对生产者利益补偿。A.Buck well and S.T angermann,1999;Alexandre Gohin,2005;Paolosekokal and JesusAnton,2005 等认为政府应该直接对农业生产者主体利益补偿,欧美一直采取此农业政策。但是补贴政策效果受到较大的关注和争论,J.P Chavas and Troy G.schmitz 直接表现为农产品生产和国际贸易扭曲。我国学者温铁军、王雅鹏、叶慧等学者研究表明中国粮食价格偏低,损伤了粮食主产区农民的积极性,政府应该直接对粮农进行补贴。但是张建杰、关付新(2009)认为对种粮主体直接补贴并不能提高其种粮的偏好。
2、供应链管理实现主体利益补偿。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供应链管理的理论与方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农业领域,农产品供应链和粮食供应链的研究随时展开并逐步深入,有关通过供应链管理保证各个利益链条上经营主体实现的观点慢慢地被市场所接受。富雨顿(Murray Fulton,1998)较早提出了粮食供应链管理的思想,提出供应链管理有利于加强粮食供应链中的垂直合作。霍布斯和林达杨(Jill E.Hobbs & Linda M.Young,2001)认为粮食供应链垂直合作有利于协调种植者、经营加工企业和决策者的利益。我国学者朱毅华、王凯(2004)证明了农业供应链整合与农业主体绩效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农业供应链整合能够明显增强合作主体间的盈利状况(陈炜、史红、廖炳勇、王有为等)。但是,孙宏岭、袁育芬等认为由于市场信息化程度低,在粮食供应链中各参与主体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显然,通过供应链管理协调各个主体利益已经成为国内外学者重点关注的目标与研究重点。
(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张安录(2002)研究认为政府应该在城乡生态交错区设置土地的可转移发展权,建立市场交易制度,使土地通过市场交易机制控制农地城市流转和维持农地交易的公平与效率。后来,黄贤金等学者在广泛研究区域土地用途管制方式中,提出了建立可转移的发展权和许可证制度(黄贤金等,2003)。朱新华等(2008)研究认为在建立土地发展权和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实施产销区购销协作并通过征收机会成本税强化对耕地的保护补偿。黄德坤等(2004)认为还应该对耕地实施外部性补偿。耕地除具有农业的基本生产功能外,还具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但是这些无法以货币的形式得以体现,进而形成了耕地保护收益的外部化。如何在中央和地方、粮食主产区和销区、城镇和乡村之间合理配置资源,确保粮食安全所形成的一切成本支出就成为粮食安全框架内一个具有基础性重要意义的现实经济政策问题(李全根,2005)。姚华军(2009)认为必须建立中央、省、地市三级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手段,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举等较为完善的耕地补偿保护机制。补偿接受的主体主要是农民,补偿标准还要充分考虑到耕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尤其要认识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社会稳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等(姚华军,2009)。陈泉生(1994)提出了我国在土地征收补偿应扩大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标准,避免土地征收与地产经营出现较大的差距,保证农民收益并提高生活水平。基于接受补偿主体和提高补偿标准在理论界已经达到共识,于是许多学者又从如何测算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探讨。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依据应是耕地的价值。从客观上讲,耕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值应该由其市场来确定,因此,耕地总价值应包括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马文博,2010)。马文博(2010)利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利用对河南省汝州市调查的基础上,测算耕地资源非市场价值,进而确定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吴泽斌、刘卫东(2009)利用机会成本法,利用全国1996~2005年全国各地数据为基础,从区域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核算与耕地的盈余或赤字量对耕地保护外部的经济补偿数额进行了探讨。苑全治等(2010)依山东潍坊市为例,以经济外部性理论为依据,根据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理论模型和经验模型,分别对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标准进行了测算,模拟构建了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在耕地保护外部效益得到补偿后,保护区的土地利用得到提升,因外部性带来耕地资源浪费和效率缺失问题得到了解决(苑全治等,2010)。姚华军(2009)进一步指出确保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顺利运行,还必须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统筹土地资源,调节土地收益分配。同时必须落实共同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促进中央与地方政策相互衔接配套(田大治,2012)。
(三)产销协调补偿机制。2005年,我国开始尝试建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的利益协调机制,并在当年的中央1 号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和补贴。之所以国家要建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利益协调机制,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发展中出现了“穷省补贴富省”的现象。何蒲明(2007)提出建立粮食产销区协作的三种方式:一是由各级政府牵头,建立主销区对粮食主产区进行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式的粮食产销协作;二是在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前提下,建立主销区与粮食主产区合同式的购销关系;三是建立粮食主销区对主产区实行异地直补的关系。吴硕(2001)认为要想形成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粮食购销关系必须通过规范化的粮食市场来实现。日本在20世纪九十年代就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粮食市场调节机制,其结果是政府财政补贴压力减轻而农民的收入又得到了保证(丁声俊,2003)。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建立起共同粮食基金协调粮食生产国与主消费国利益,通过共同基金筹集与使用的非对称机理实现了主销国与主产国的利益协调。在共同粮食基金中工业发达国家对基金贡献较大,相反农业发达的国家贡献较少(高瑛等,2008)。高瑛认为借鉴欧盟经验,建议由国家层面改粮食风险基金为粮食安全基金,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根据日本和欧盟的具体做法,加强产销区之间的供销合作并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之间相互协作机制,才能保证产销区经济长期协调发展。同时,中央政府还必须通过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并辅以行政手段才能保证协作机制健康运行(罗守全,2005)。龙方、曾福生(2007)在肯定完善市场调控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关系不协调的表现及具体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实现责权利对等,并要求主销区应该主动承担起粮食安全的责任。主销区可以建立调销基金,依据调出粮食量对主产区进行补偿;还可以通过与主产区龙头企业合作、到主产区投资建厂、利用优势加强对主产区农业科技推广支持力度等措施,补偿粮食主产区农民利益(蒋和平,2009;赵波,2011)。
(四)宏观治理机制补偿机制。粮食主产区有较大粮食种植优势,政府应首先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建设一批优质专用的粮食生产基地。推动粮食产业价值升值增值,提高农户收入,同时还可通过市场机制引领粮食产业化发展,带动养殖、加工、运销和服务等关联产业群发展,使之成为当地的支持产业(许经勇,2004)。但是,曾福生等(2004)认为,我国缺乏针对性的政策激励、人地矛盾、农业产业结构滞后和依托平台的缺乏制约了产粮优势向区域综合优势转变,因此,国家必须确立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倾斜政策、强化高效优质粮食产业化工程建设等粮食产业治理机制。侯明利(2009)强调粮食行业治理机制培育与发展本质上就是广泛分散的粮食生产者与粮食物流链上相关企业之间通过市场的竞争性契约或非市场的方式,逐渐形成的长期供求合作关系。并且,有效的治理机制正是渐进的经济转轨与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稳定的治理关系能从长远提高社会专业化分工水平与经济增长能力(赵德余、顾海英,2008)。蔡昉(2008)认为当经济发展到达刘易斯转折点后,保持粮食稳定供给的关键在于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持农业生产效率的持续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面临着激励机制的转换,即推动粮食价格朝着市场均衡方向持续提高;马文杰(2010)、田建民(2010)指出要从区域公平发展的视角,建立产、销区共同承担的粮食安全责任机制,向粮食主产区实施倾斜与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粮食主产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完善粮食生产的利益补偿调节政策。
综上,关于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研究,国内外尤其是国内已取得了较多成果,其中不乏真知灼见。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实施,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对此研究也呈现了新方向、新趋势。一是宏观政策目标微观化,粮农生产者行为与产业空间经济的相结合必将成为研究新方向。国家政策目标主要目的通过对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保证主产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最终确保小康社会全面实现。但是,在粮食主产区,耕地有限性是粮食生产的硬约束,而农户对粮食生产投入积极性是粮食生产的软约束。对主产区利益补偿主要是粮农利益补偿,将对农户粮食生产行为的利益补偿的微观研究纳入到国家宏观政策目标及整体产业生产专业化内,将是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研究新方向;二是利益补偿系统化。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利益主体各方面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对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研究也应该有单项研究逐步向系统性研究发展,更需要统筹兼顾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过程的区域、产业、主体、方式等,以增强利益补偿的综合效应;三是利益补偿阶段性的针对化。从历史发展进程看,粮食主产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特别是在工业化、城市化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主产区利益补偿要求也是有较大的差异。因此,细分不同发展阶段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重点、方式和标准,提高利益补偿的效率必将是今后研究的新趋势。同时,针对利益补偿的具体情况,研究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形成上下衔接、纵横交织、公平多赢的补偿体系;四是利益补偿内生化。以行政手段为主,强调收入分配补偿为主要内容的反哺性补偿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手段配置生产要素,着力提升主要产区的自我发展能力的内生化补偿机制建设将是研究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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