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学视角下减损规则及其在侵权法上的适用

2014-03-04 09:28李学成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

内容摘要:减损规则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其法理依据在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减损规则不仅适用于合同法,而且在侵权法中也有广泛适用的余地。我国《侵权责任法》未规定减损规则,实为法律漏洞,应当通过类推适用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补充。

关键词:减损规则 类推适用 诚实信用

减损规则的含义及其法理依据

减损规则也称为减轻损失规则,原为英美合同责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付出合理的努力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的义务,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之损害负责,此时违约方亦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受害人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笔者认为,减损规则应当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当赔偿义务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赔偿权利人损害时,赔偿权利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民法的诚信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赔偿权利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权利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害部分,无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只能自己承担。

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容易混淆。普通法以减轻损失规则来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除此而外不再有过失相抵规则,大陆法系采用有过失规则来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除此而外不再有减轻损失规则。就我国而言,过失相抵规则和减损规则都可以在合同法上找到法律依据。但在侵权责任法上,只有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依据,而没有减损规则的法律依据。那么,我国法律上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之间的关系如何呢?学者通说认为,分界线应当以时间来划分,过失相抵分管的是损失发生的阶段,而减损规则分管的则是损失扩大的阶段。笔者表示赞同。因为这两个规则所针对的损害不同。前者针对的是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后扩大的损害,后者针对的是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损害的发生;前者指向的是损害的扩大,后者指向的是损害的发生;前者面对损害的扩大,看是否赔偿权利人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采取了适当措施的话,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没有采取的,就扩大的损害无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只能自己承担。后者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由于赔偿权利人对此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受害人有过失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有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于发生的损害,虽然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但针对扩大的损害,应当根据受害人过错予以减轻甚至免除。

减损规则的法理依据在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隐约的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梁慧星,2010)。赔偿义务人虽然造成了赔偿权利人的损害,当然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损害继续扩大时,赔偿权利人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赔偿权利人不能认为所有的损害都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而不采取任何措施,赔偿权利人面对正在扩大的损害无动于衷,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赔偿权利人应当对于自己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发生的扩大部分的损害,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原始的损害和扩大的损害一律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减损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存在状况分析和漏洞补充

(一)减损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存在状况分析

我国目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减损规则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法领域适用减损规则应当没有争议。有疑问的是,在处理侵权案件时,减损规则是否有适用的必要?《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并未将减损规则作为法定的减免事由。学界通说也没有将减损规则作为侵权案件的减免事由来看待(张新宝,2010)。本文认为,减损规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有着普适性的特点。

(二)减损规则的法律漏洞补充

减损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缺漏构成法律漏洞,应当在法律适用时予以补充。法律漏洞是指依现行法规定之基本思想及内在目的,对于某项问题,可期待设有规定,而未设规定之谓(王泽鉴,1998)。因为社会向前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故,法律漏洞的存在实属必然。根据梁慧星先生的总结,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主要有三类:依习惯补充,依法理补充和依判例补充。其中依法理补充又包括依立法者或准立法者的消极意思补充、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反对解释、 一般的法原则、依比较法补充等(梁慧星,1995)。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上减损规则的法律漏洞可用类推适用的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类推适用的核心思想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规范比附援引与之最为类似性的规定,类似问题类似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是在民法总则意义上规定了减损规则,具体规定是“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对此作了具体化规定,即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法上的减损规则适用要点主要为一方已经构成违约责任、损失有扩大之可能性、守约方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同样在侵权法上适用减损规则也需要具备以上三点,即侵权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有扩大之可能性、被侵权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不同之处在于,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实行“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不影响侵权责任法上减损规则的适用。因为减损规则的适用与侵权案件采取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无关。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两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两大归责原则在立法目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的差异。然而,就减损规则的适用而言,应当不会因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减损规则适用的前提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只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后就有可能适用减损规则,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取决于是否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而构成要件则取决于案件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均为民事责任,因此可以通过类推适用的漏洞补充方法,在相关侵权责任案件中适用减损规则。endprint

类推适用的法理在于类似问题类似处理,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法的安定性和统一性。法的安定性价值要求法律规范尽可能保持稳定,避免法律价值上的不合理波动,从而实现适用上的一致性。合同法上减损规则的适用,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看似是对守约方的惩罚,实则为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均为民事责任,上文已指出有多方面适用减损规则的相似之处,侵权案件中适用减损规则保持了法的价值的统一性,符合相似问题相似处理的适用法理。

《侵权责任法》上减损规则的法律漏洞亦可以通过一般的法原则予以补充。一般的法原则是从法律包括宪法的规定中所引出的法命题,由法律某项规定的最重要的要素与该项规定的基本判断所构成(梁慧星,199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贯穿整个民法的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判断,为民法的一般法原则之一。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诚实信用原则是守约方减轻损失这一不真正义务的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整个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之后,面临受害人的损害由继续扩大的危险之虞,受害人是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呢?可以试想,面对损害的扩大,受害人不采取任何适当措施,却认为发生的所有损害将会都由侵权人承担,受害人面对损害的态度是麻木不仁的,而损害却是自身的损害。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认为受害人的所作所为是诚实信用的,受害人的行为违反了起码的注意义务。因此,在侵权法中,受害人也应当适用减损规则,减损规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上的集中体现。

笔者认为,通过类推适用和一般法原则的漏洞补充规则解决《侵权责任法》未规定减损规则这一漏洞,这种司法技术手段只具有暂时性,并非一劳永逸之策略。最为根本之策在于未来民法典对于减损规则的正面肯定,以避免存在过多的法律漏洞。减损规则作为分配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既有利于协调责任双方利益关系,又有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支撑,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责任编”中应当明确规定减损规则,无论是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都有适用减损规则的必要。

减损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上的适用要件分析

首先,侵权责任成立是适用减损规则的前提。减损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已经成立即具备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减损规则是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之后,发生损害扩大的情形时对于赔偿权利人的一种义务,如果没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就谈不上减损规则的适用问题。无论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损害都是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适用减损规则时,扩大的损害是否没有限制呢?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扩大,应不存在异议。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后扩大的损害是否包括了精神损害呢?本文认为,减损规则惩罚的是任由自身损害扩大的主观过失,若受害人已经出现了精神损害,其任由精神损害扩大的主观过失实际上已不可能存在。

其次,损害有发生扩大的可能性。如果受害人损害没有扩大的可能性,即受害人在侵权人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没有必要采取什么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那么减损规则就没有适用的必要。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是财产损害的话,该损害是有可能扩大的风险的,故减损规则有适用的可能性。不过,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在受害人发生损害后没有采取什么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而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话,减损规则仍然没有适用的必要,需要对比发现是否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未采取适当措施而发生了扩大,这是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加以证明的。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若是人身损害,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及时就医的话,损害会发生扩大的可能性,就有适用减损规则的必要,如果受害人采取了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加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支付的全部费用;如果受害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对于增加的费用,加害人可以根据减损规则提出抗辩。至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是精神损害,一般不存在适用减损规则的可能性。

最后,赔偿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采取积极的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减损规则的核心思想便在于为受害人设定了一个法定的义务,即当赔偿义务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后,面对损害的扩大,受害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受害人是否履行这一义务,对其利益影响颇大。如果受害人履行了这一义务的话,加害人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对于受害人额外支出的防止损害扩大的合理费用,加害人仍有承担的义务。如果受害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话,就损害扩大部分,无权请求加害人承担。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0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M].中国政法大学,1998

4.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1995

作者简介:

李学成(1979-),男,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及民法解释学、侵权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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