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空中楼阁抑或脚踏实地?

2014-03-02 03:52于凯旋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7期
关键词:空中楼阁立法者原件

从我国将追续权制度写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之时起,这一制度便成为众矢之的,艺术品拍卖市场从业人员和收藏家们甚至将其冠以“恶法”之名。有艺术家也对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不抱希望,中国艺术品市场乱象丛生,构建追续权制度无疑是美好的理想,是空中楼阁而已。

将艺术品交易市场的混乱作为阻却事由反对引入追续权,其实是完全忽视了法的价值。法律作为一种秩序准则,其价值必然包含了立法者所期待的对社会群体的利益分配,但是立法者的对立群体或利益冲突群体会用不同的价值观做出评价,此时将演变为复杂的局势。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有针对北京市艺术市场的调研报告显示,艺术家普遍对追续权并不了解,仅听说过的占比为34%,从不知晓的占比为66%,绝大多数艺术家从未遇过立法机关向其征询意见。反而在艺术品拍卖市场或画廊之间对此权利有相当的见地,高达71.43%的从业人员认定追续权会给艺术品交易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成为市场的“追魂夺命枪”。

倘若追续权制度在我国建立,那么立法机关对相应的美术作品鉴定问题、权利确定问题、转售制度等均做出细化和完善,相关各方就会满意这种结果?这反而抹杀了追续权的正当性,本末倒置。根据公平原则,潜藏在作品原件中的巨大价值在交易时并未体现,作品原件的唯一性导致市场供应稀缺致使价格攀升,这是升值的关键因素,原件增值的部分来自于作者的创造,这部分价值应该归属于作者;艺术品首次售出的过程中,并不能体现出作品的本质价值,这种在初级市场标低价格的定价策略需要在未来的交易中对艺术家进行补偿。

对追续权制度的构建必须合理并谨慎,从调研结果显示,关于追续权提成比例,大多数拍卖企业认为应根据成交价格按照阶梯比例计算,25%的企业赞成将该比例定在1—3%左右。除了获酬计算方法之外,对追续权主体、客体的界定,对保护期限的规定、追续权是否应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拍卖转售的美术作品登记制度如何完善等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也许追续权在入法之后,其价值虽然无法充分达到立法者的预期,但基本可以维护艺术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能够持续运行,能够使维护作者权利这一精神得以贯彻和遵守,尽管这种价值的发挥违背了一定群体的利益,但这意味着在艺术家与交易商的利益抗衡中达到了一种平衡状态,实际上已经符合了立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猜你喜欢
空中楼阁立法者原件
空中楼阁:利率风暴将至,哪些房地产市场风险最大? 精读
从德性内在到审慎行动:一种立法者的方法论
空中楼阁
空中楼阁
目的论指导下的《立法者》英汉翻译策略探讨
欠薪条原件遗失,我还能向公司索要工资吗
探讨立法法理学
不一样的皇冠
《马关条约》原件
论基本权利对立法者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