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屈超立
咸丰八年顺天乡试舞弊案揭示出晚清怎样的监察制度
■ 屈超立
1858年的顺天乡试舞弊案得以水落石出,此司文衡者懔懔畏法,科场清肃。这是以后推行的现代化改革(洋务运动)得以取得很大进展及清王朝得以继续维系数十年的重要原因之一。
咸丰八年(1858),顺天府乡试发生舞弊案件,因为这一年为干支戊午年,所以称之为“戊午科场案”。案件审理的结果,主考官军机大臣柏葰、同考官浦安、兵部主事李鹤龄、考生罗鸿绎等人因科场舞弊而被处斩。
咸丰八年(1858年),大学士柏葰担任顺天府(北京)乡试主考官, 户部尚书朱凤标和左副督御史程庭桂为副主考官。这次的顺天乡试于八月初八日开考, 九月十六日揭榜。十月初七日,御史孟传金奏称,此次乡试有舞弊行径,请求复查。咸丰帝派怡亲王载垣、郑亲王端华查办,查办的结果发现很多问题,奏报咸丰帝,皇帝下诏说:“本年乡试主考、同考官荒谬已极,覆试应议之卷,竟有五十本之多。”下令将主考官柏葰革职,副考官朱凤标、程庭桂暂行解任听侯查办。[ 《清史稿·文宗本纪》]
御史孟传金奏劾“戊午科场案”的具体内容如何,清代史料记载太过简略,但大都是说奏劾的是该科第七名举人平龄硃墨不符的问题。《清史稿·文宗本纪》:“八年冬十月己酉,御史孟传金奏劾举人平龄硃墨不符”。《清史稿·选举三》:“咸丰八年戊午,顺天举人平龄硃墨卷不符,物议沸腾,御史孟传金揭之。”
时人欧阳昱《见闻琐录》记云:旗生平龄,儇薄少年也。本未业优,然善歌舞,高兴时,登场演剧,有赛松林之号。松林者,辇下名优也。咸丰八年戊午科,应顺天乡试,贿正考官相国柏葰妾兄名靳祥者,夤缘得中第七名,意满志骄,挟优酒馆。兴到时,狎优曰:“明年吾以五百金为汝掇科名,不信吾今验矣。”时御史孟传金适隔席闻之,佯作诸生,卑辞求捷阶。平龄酒酣耳热,直道颠末,孟据实入奏。这一说法颇具戏剧性,甚觉牵强。
清末最后一次科考的探花商衍鎏记载:是科
大学士柏葰为正主考,户部尚书朱凤标、左都御史程庭桂为副主考。榜既发,有满洲平龄中式第七名,平龄素娴曲调,曾在戏院登台演戏。盖北方风俗,凡善唱者私相结合,谓之票班,俗称票房,亦曰玩票。每喜登台自夸所长,与终岁入班演戏者不同。然物论哗然,谓戏子亦中高魁矣。御史孟传金疏劾平龄朱墨不相符,请特行复试。奉上谕派载垣、端华、全庆、陈孚恩查办,查办的结果发现很多问题,平龄试卷草稿不全,诗文策内误字疵谬太甚,余应查议之卷并有五十名之多。又于平龄案内,访出兵部主事李鹤龄代刑部主事罗鸿绎勾通关节一案。
此说与《见闻琐录》有近似之处,都提到孟传金奏第七名举人平龄,素狎优伶,请推治之事。平龄是旗人,乃一颇有名气的京剧票友,其乡试中式以后,众考生不服,纷传伶人亦中式矣,并指其考试中的硃墨卷不符。而按照清代的制度规定,伶人是不能参加科举考试的。御史孟传金得知此事后,上奏咸丰帝要求复查,而在复查的过程中,又发现了罗鸿绎舞弊情节。现今学人的论著中亦往往采用以上说法,几成定论。但这一说法其实与事实并不相符。
在曾参加复勘戊午顺天乡试试卷的郭嵩焘的日记中,可以察见御史孟传金所奏劾“戊午科场案”的大致内容,和一般论著所说是参劾平龄,最后才带出罗鸿绎案有很大的不同。据郭嵩焘所记,御史孟传金所参戊午顺天乡试违规之事共有四条,“或主考压令同考官呈荐,或同考官央求主考取中,或同考官彼此互荐,或已取中而临时更改”,最后才“以平龄硃墨不符附参”。郭嵩焘作为复勘戊午乡试科场案的参与者,他的说法可信度应该更高。
载垣、端华提审平龄中举舞弊之事,平龄供称只曾在票班唱戏,余支吾狡展,并未审出结果,不久病死狱中。复勘平龄试卷,发现其硃卷诗内有七个错别字曾被改过,与孟传金所奏“举人平龄硃墨卷不符”相合,但该科的乡试同考官编修邹石麟承认是误以为硃卷的错别字为誊录时笔误而代为改正。从该案的最后处理结果来看,主考官柏葰及其家丁靳祥与平龄之间并无任何干系,违例修改平龄硃卷七个错别字的邹石麟受到处理只是革职永不叙用,其余没有任何人因为平龄的中式而受到惩治,所以平龄考试舞弊的指控其实无法坐实。前述欧阳昱《见闻琐录》记平龄贿正考官相国柏葰妾兄名靳祥者,夤缘得中第七名显然与事实不符。甚至薛福成在笔记中也说大抵平龄之中式,靳祥实为经营,而柏葰不知也,显见也认为平龄之中式与柏葰有关,商衍鎏先生即曾指出“平龄中式不与靳祥相干,此处误叙”。值得注意的是,孟传金所参平龄硃墨卷不符(即平龄硃卷中有七个被改正的错别字与墨卷不符)的确是事实,也就是说孟传金参劾平龄之前,实际上对此已经非常清楚,而且如此之准确,这显然是得之于参与是科考阅卷或复勘的知情者的举报。
经过载垣、端华等审讯当事人罗鸿绎查明:罗鸿绎在顺天乡试中,求助同乡兵部主事李鹤龄,李鹤龄将罗鸿绎递的条子交给同考官浦安。浦安在阅卷时,将与该条子相符的试卷呈荐。主考官柏葰对此卷不予认可,便让家仆靳祥告知浦安,浦安则称其房内只此一本中式之卷,恳求留中,加之靳祥的说情,
柏葰乃取出另一中式试卷,换成浦安房内试卷,使罗鸿绎得以中式。事成后,浦安向柏葰送贽敬银十六两。 浦安并告知罗鸿绎务去“酬谢柏中堂门丁靳祥,云:‘尔之取中,多靳君之力也’”。柏葰门丁靳祥被押回审讯,不久即病死狱中。郭嵩焘在参加复勘试卷以后的日记中写道,该案共“查出同考官央求取中者一卷,临时更改取中者常顺一卷,其主考派定呈荐则吴心鉴一卷”。 御史孟传金所参奏的科场违规的四项内容中,“略已坐实三款”,主考官柏葰科场之中接受嘱托交通关节得以坐实。这也进一步说明孟传金在上奏以前,因有知情者向其提供证据,对舞弊的情况已经有相当充分的了解。
咸丰九年,载垣等办案大臣上奏案情及处理方案。 咸丰帝召见王大臣等谕曰:“科场为抡才大典,交通舞弊,定例綦严。自来典试诸臣,从无敢以身试法者。不意柏葰以一品大员,辜恩藐法,至於如是!柏葰身任大臣,且系科甲进士出身,岂不知科场定例?竟以家人干请,辄即撤换试卷。若使靳祥尚在,加以夹讯,何难尽情吐露?既有成宪可循,即不为已甚,就所供各节,情虽可原,法难宽宥,言念及此,不禁垂泪!”柏葰遂伏法。同时被处斩的还有同考官浦安,兵部主事李鹤龄,考生罗鸿绎。
在审理柏葰案的过程中,同考官浦安供称曾听说副考官程庭桂有烧毁条子的事, 咸丰帝乃谕令对此事进行审理。结果查明,条子是由程庭桂之子程炳采为他人转递的,递送者有谢森墀、王景麟、熊元培等人,但都未中举。这些条子是刑部侍郎李清凤之子李旦华、工部郎中潘曾莹之子潘祖同、湖南布政使潘铎之子潘敦俨等人转送于丙采,再由丙采令家人送入考场。丙采同时还收到兵部尚书陈孚恩之子陈景彦的条子,但未送入场内。经办案大臣奏请,咸丰九年秋七月十七日,诏曰:“王大臣续陈审明科场舞弊之大员父子,及递送关节之职员,分别定拟。此案程炳采于伊父程庭桂入闱后,接收关节,令家人转递场内,程庭桂并不举发。程炳采处斩,程庭桂免死,遣戍军台。谢森墀、潘祖同、潘敦俨等俱免死,发遣新疆。”但不久之后,又允许李旦华、陈景彦等人捐输赎罪。同年八月,御史陈庆松奏科场案内大员子弟陈景彦等赎罪太骤,请仍发遣,严旨斥之。
科举制度在清代已经发展到相当完善的地步,被视为抡才大典的选官制度是纪纲得以维系的根本,朝廷在制度方面精心设计,尽力做到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舞弊问题,可谓是步步为营,层层设防,有敢越雷池者,一旦事发,即要受到严惩。尽管有如此严密的制度,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的禁绝作弊的现象,例如递条子的情况就屡禁而不绝,但成功的可能性并不大,例如前述咸丰八年顺天乡试的副主考程庭桂收到的条子均未中式,侥幸因递条子中式的罗鸿译也因考场知情人向监察御史的举报而丢了性命。对“戊午科场案”负有主要责任的的柏葰是蒙古人,曾历任军机大臣上行走,兼翰林院掌院学士、户部尚书协办大学士、拜文渊阁大学士。素以正直著称,为咸丰帝所倚重。只因监察御史孟传金弹劾其典试戊午顺天乡试听受嘱托,取中了一名有争议的考生罗鸿绎而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对于此案的解读,学界一般更重视其政治因素。
薛福成《庸盫笔记》卷三《戊午科场之案》条:御史孟传金奏劾平龄硃墨不符,特请复试。奉朱谕派载垣、端华、全庆、陈孚恩查办,牵涉柏葰之妾及门丁靳祥,于是考官及同考官之有牵涉者,皆解任听候查办。是时, 载垣、端华、肃顺方用事,与柏葰不相能,欲藉此事兴大狱以树威。大抵平龄之中式,靳祥实为经营,而柏葰不知也,若仅失察之罪,不过褫职而止。肃顺与载垣、端华必欲坐柏葰大辟,锻炼久之,终无纳贿实迹,文宗以柏葰老成宿望,欲待以不死,肃顺等力言取士大典,关系至重,亟宜执法以惩积习。
《清史稿·柏葰传》云:(柏葰)素持正,自登枢府,与载垣、端华、肃顺等不协。会御史孟传金奏劾本科士论未孚,命覆勘试卷,应议者五十卷,文宗震怒,褫柏葰等职,命载垣等会鞫,得柏葰听信家人靳祥言,取中罗鸿绎情事,靳祥毙於狱。九年,谳上,上犹有矜全之意,为肃顺等所持。
以上记载,皆认为此案是因为肃顺等人与柏葰有隙而造成的一个冤案。
事实上,“戊午科场案”基本上是按照清代的监察与法律制度所处理。前述御史孟传金所奏劾内容之所以在清代正史中的记载甚为简略,以至于一些同时代的学者对此都不甚清楚,这与清代监察制度有密切的关系。言官之举劾颇为人注目,清代为保护其积极性,同时也防止言官挟私诬陷,或借建言举劾沽名钓誉,以邀上宠,特别要求言官封章密劾,加意谨慎.不谋于人,不泄于外,否则予以议处。为了保证科道官举劾的独立性和保密性,御史密折举劾,上奏的内容仅由皇帝一人知道。对密奏实行之事,严禁言官私相夸耀显示,更不准贪人之功据为已有,贪天之功以为己力。咸丰帝命载垣等亲王大臣会审此案时,即令“此旨尔等看完,交军机处写明发,孟传金原折不必交军机处”。因此,在清宫档案中也无法找到孟传金奏劾“戊午科场案”的原折,其具体内容,外界就只能捕风捉影,凭借想象加以猜测,故有种种传言,野史所记平龄酒酣耳热之际自己直道颠末,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形,甚至《清史稿》的编撰者亦不明其就里,亦只能简单带过。
柏葰受恩两朝,内廷行走多年,平日勤慎,仅以典试戊午乡试,违规取中一名考生(罗鸿绎),且并无严重受贿情节,以致受此重惩,与清代顺治和康熙时期的两次科场大案,主考官接受大量钱财相比,确有处理过重之嫌。但是,依照清代法律的规定,科场舞弊案并不以接受多少贿赂为主要条件,而是看是否有违规行为作依据。柏葰确实是在不经意间犯下了杀身之祸,这也是在当时就有一些人为之叫屈的原因。但是将其视为肃顺的打虎立威,把柏葰看成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就会让我们忽略了这次事件的本来意义,会影响我们对清朝法制的认识。咸丰十一年(1861)穆宗即位,是年的北京政变中肃顺等被杀,御史任兆坚奏请为柏葰昭雪,慈禧太后谕令礼、刑两部详议。议上,诏曰:“柏葰听受嘱讬,罪无可辞。惟载垣、端华、肃顺等因律无仅关嘱讬明文,比贿买关节之例,拟以斩决。由载垣等平日与柏葰挟有私仇,欲因擅作威福,竟以牵连蒙混之词,致罹重辟。皇考圣谕有‘不禁垂泪’之语,仰见不为已甚之心。今两宫皇太后政令维新,事事务从宽大平允。柏葰不能谓无罪,该御史措词失当。念柏葰受恩两朝,内廷行走多年,平日勤慎,虽已置重典,当推皇考法外之仁。於是录其子候选员外郎锺濂赐四品卿衔,以六部郎中遇缺即选。锺濂后官盛京兵部侍郎。”即使是肃顺等人伏诛以后,御史任兆坚奏请为柏葰昭雪,经过礼部和刑部的讨论,皇帝最后的裁决依然认为“柏葰听受嘱讬,罪无可辞”,“柏葰不能谓无罪,该御史措词失当”。可见朝廷坚持认为对柏葰的处理于法有据。
自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呈现种种乱象,已经处在即将发生大变的前夜,在这样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审视清廷监察制度的运行情况,无疑对于了解中国近代监察制度的演变有重要意义。
清代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最高发展阶段,“无论是监察法制的基本原则和监察法制的实际运行,还是监察立法所确立起的监察体制、基本规范和制度,都有着举世瞩目的独特建树”。“清代前期,其监察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惩奸举贤、察吏安民、维持清代近三百年的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致使清代前期出现过较长时期的吏治清明”。从处理“戊午科场案”的情况来看,咸丰时期基本上执行此前各朝所制定的监察制度,当时尽管面临国内外诸多矛盾和挑战,尤其是在太平军严重的军事压力之下,但赖以维系国家纪纲的监察机制的运作仍然卓有成效。在监察御史的忠实履行职责的情况下,1858年的顺天乡试舞弊案得以水落石出,处理的结果并不因为柏葰地位崇高深得皇帝倚重,也不因为受贿情节并不严重而得以保全,这和学界一般认为清朝晚期法制不振腐败成风的看法有所不同。这一事件以后,科举考试的严肃性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然自此司文衡者懔懔畏法,科场清肃,历三十年,至光绪中始渐弛,弊窦复滋,终未至如前此之甚者,实文宗用重典之效,足以挽回风气也。”这也是以后所推行的现代化改革(洋务运动)得以取得很大进展及清王朝还得以继续维系数十年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