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记者 吕斌
离岸资产监管再探路
◎ 文 《法人》记者 吕斌
针对离岸公司投资行为及中国公民海外资产的监管,中国政府正在尝试多方面的探索
“BVI可向中方提供所需的中国公民信息;并且不欢迎利用BVI从事非法活动,而且始终坚持这一立场。”——9月8日,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总理奥兰多·史密斯在香港接受媒体专访时说。
这也意味着,作为国际著名离岸中心,BVI对外界释放出明确信号,不会支持利用离岸公司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并愿与中国政府在监管方面展开合作。
一直以来,关于避税、洗钱、金融风险等负面效应始终围绕在离岸公司周围,但却并未阻止离岸公司规模的发展。以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为代表的“离岸天堂”,吸引了大批企业前往注册,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中国企业。
“这些离岸中心,实际上大都是离岸金融中心,扮演了一个个避税港的角色。因此对国际金融安全也好、对国家的税收利益也好,负面作用越来越大。”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经过短暂的监管空窗之后,监管其实从未缺席,问题只是监管的力度和效果。至今,很多人也许并不清楚,中国政府与BVI等离岸中心的监管合作,早在多年前就已开始。2009年中国与BVI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旨在加强税收领域的信息交换。除BVI外,现在至少有巴哈马群岛也与中国政府签订了类似协议。
由于缺乏权威数据,外界很难知晓中国在针对离岸公司及中国公民海外资产监管方面与多少离岸中心开展了合作以及合作的深度如何。但一个明确的信息是,在目前大力推进反腐败的局势下,中国政府对离岸公司及公民海外资产的监管,正逐步推向纵深。
普通人对离岸公司的印象,多停留在“避税”,对于哪些企业是离岸公司却并不了解。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是,我们每天都在打交道的很多知名公司,其实都是离岸公司,就连一些一向被认为是中国公司的企业,由于其“离岸”身份,属于货真价实的“外资”。
其中就包括我们耳熟能详的互联网BAT三大巨头——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的注册地均在开曼群岛,其中百度还在BVI注册了壳公司,以及相当部分的知名企业,如新浪、搜狐、盛大、奇虎360、联想投资、汇源、娃哈哈甚至包括中国银行、国家电网、中移动、中联通、中石油、中海油等大批国企在内,数量庞大的中国企业要么本身就是离岸公司,要么在各地注册了离岸公司。
“通过离岸公司来投资中国境内,往往会设立多层架构,从而规避中国的一些税收。”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礼斌对《法人》记者表示,若外资直接来中国投资,涉及国内股权转让时,须缴纳股权转让相关的所得税,但是中间插入两层构架,如美国公司先在BVI成立一家控股公司,再由BVI公司在香港成立一家公司,再由香港公司控制中国境内的被投资企业,这样就会有很多利益节约,根据内地与香港地区的相关税收政策,有些情况下费率只有正常的一半。
从法律角度来看,通过地区间税务政策差距,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规避税费无可厚非。但监管缺失之下,一些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
首先,是注册地转移导致的税金流失问题,中国政府一直对此颇有遗憾。多数离岸中心仅对注册企业收取极低的税率,甚至仅收取一点管理费。
其次,这些企业的主要业务在中国,投资人及员工也基本以中国人为主,从中国市场赚走了大量利润,但却有意无意地游走于监管边缘,因此一直饱受诟病。
再次,离岸公司的设立,很多资金来自中国,但一旦走出国门,这些钱便不受监管,投资人情况、持股比例、资产状况等重要财务信息基本被屏蔽,对于中国资金监管及金融风险十分不利。
此外,离岸公司多年来饱受病诟的还有为侵占行为提供资产转移渠道、扩大资本外逃规模、为公司欺诈提供便利、存在潜在金融风险等问题。
面对日益严重的离岸公司潜在风险及监管漏洞,中国监管部门也一直在通过各种渠道完善监管措施。2009年底,中国政府分别与巴哈马政府及BVI政府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协议明确规定,在巴哈马及BVI注册企业的中国资本及中国公民,其税务情况及相关资金状况,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由上述两国开放给中国政府。
“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签订,对于中国与离岸中心在税务磋商领域成功合作是一大进步,对于加强针对离岸公司行为及中国公民海外资产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当监管部门发现一些企业有避税嫌疑、要求他们提供相关材料时,企业会以各种理由推诿,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情报交换来获取一些企业不会主动提供的信息。这样的先例在一些反避税案件中已经有过了。”武礼斌律师告诉《法人》记者。
但武礼斌律师同时表示,情报交换往往是在启动一起反避税案件之后,一方要获取某些具体信息时才会利用的一种信息交换渠道,一般不会作为常规的信息交换手段。
施正文教授亦认为,“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只是一个措施,有一定的作用,但目前还无法从根本上扭转问题。
目前的中国外国直接投资中,来自离岸中心的资产占据了大头。相关数据显示,BVI多年来成为仅次于香港的中国第二大中国外资直接来源地,远超美国和日本。而开曼群岛、萨摩亚等离岸中心也一直雄踞前十位。国际上很多观点把香港也看作避税地,这并非是一种荣誉,一旦被认定为避税地,将引来国际社会更为严格的管制。
施正文教授表示,国际上很多资本之所以看重离岸中心,正是因其“不透明”的特点。而多年来,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世界多国政府一直要求离岸中心与各国签署相关的监管协议,否则将对其采取制裁措施。在这一情况下,一些避税地开始与他国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等监管合作协议。
“以前他们是不签署的,就不承担税收情报交换的义务,现在即使签署了,也还有一些规避的措施。也就是说,这样的协议有一定效果,但并不是签署了就能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施正文教授告诉《法人》记者。
总体来说,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已经是离岸中心顺应国际经济情势所做的努力。随着时间的推移,“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作用必然越来越明显,也必然会有更多的合作方式逐渐普及。
不久前,金融大国瑞士宣布将开放私人银行的存款人信息,就被认为打破了瑞士银行业保持了数百年的保密原则。乍一看似乎对客户信息不利,还可能影响到瑞士银行的业务,但从大层面看,资金信息尤其是跨境资金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却是大势所趋。
多位接受《法人》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资金透明度意味着监管与合规的完善,在打击非法逃税、跨国洗钱及违法转移资金的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境外注册及投资。BVI等离岸岛国对此也持积极态度,毕竟他们并不愿背上“犯罪天堂”的名号。
快速增长的离岸公司数量及资金规模,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外流中的突出现象,由于跨境资金监管通道并不顺畅,加之大部分离岸中心对于企业注册信息缺乏透明,中国监管部门一直面临着离岸公司监管难的困局。
由于在离岸中心注册企业门槛低,保密性强,资金来往自由,很多中国企业选择注册离岸公司后再回国内投资,而非直接在国内投资。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在境外股权转让、资本并购时不受监管且规避大量税费,另一方面还可以“外资”身份享受诸多投资优惠。
目前,国际公认的离岸中心多达40余个,有些只要花500到1000美金便可注册一家公司,每年仅须缴纳数百美元的管理费、营业执照续牌费等,此外几无任何成本。除此之外,大部分离岸中心与商业公司相关的法律简单明确,基本不用因赚取利润而向政府纳税,且没有外汇管制,对货币流通也无限制,资金往来非常方便。
在此背景下,离岸中心也被视为洗钱等金融犯罪的天堂。据相关资料显示,每年约有5000亿到1.5万亿美元通过洗钱改头换面,其中相当部分即通过离岸中心及离岸公司为途径进行。
而跨境监管的不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此现象的蔓延。此前,中国概念股“信任危机”在美国资本市场频现,美国政府一度要求中政府严格监管这些中国企业及中国资本,但事实上,这些“中国概念股”公司相当部分并非中国企业,其资本来源也以离岸地区为主,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此爱莫能助。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腐败犯罪分子逃到国外时,巨额资金一般都是通过离岸公司向外转移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除避税之外,设立离岸公司还有规避国内行业准入政策及境外上市的考虑。注册离岸公司之后,很多企业通过VIE模式控制国内相关公司,以规避互联网、金融等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政策。
此外,设立离岸公司还可以规避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减轻股东对公司的连带责任,甚至通过壳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一旦出现违约情况,给诉讼及仲裁制造障碍。
一组十年前的数据显示,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犯罪分子逃到国外,带走500多亿美元的资金,这些资金一般都是通过离岸公司向外转移的。
这组数据来自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领衔的团队,在2004年主持的《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的课题报告。
也许因为话题相对敏感,梅新育婉拒了《法人》记者的采访请求。但相关研究数据显示出的对离岸公司监管的重要意义及严重缺位,却不得不令人警醒。
此前,关于利用离岸公司进行资产转移或者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例,并不罕见。而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也是离岸公司常用的招术。
“向海外转移资产的手段很多,包括先在境外注册公司,然后把境内资产注入到境外,或者本来是中国公司,通过在海外注册公司的方式收购境内的资产等等。”武礼斌律师介绍说,此类转移资产的行为往往具有隐秘性,方式也较为复杂,通常难以监管到。
近一段时期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贪腐行为的治理,大批政府官员及企业高管落马。在反腐背景下,针对离岸公司及个人海外资产的监管议题,再次成为重点。
“随着资本管制越来越宽松,人民币跨境收付等也越来越普遍,政府监管腐败行为的难度肯定会增大。”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跨境资金转移途径的多样化,必然导致监管的复杂化,政府有没有人力、物力、财力去监控、监管、掌握所有渠道的财产进出,对政府来说是极大的挑战。因此对跨境资本转移的监管虽然是必不可少,但却不能依赖这样的监管,而是应在制度上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也就是说要在源头上把住,把贪腐获得资金的来源卡住,否则到他们获得大量资金要转移到境外的时候再去管,已经属于效率比较低的一种做法。”奚君羊说。
此前,一些官员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向境外转移资产的情况时有曝出。有媒体曾报道,中国铁路系统贪官张曙光的妻女,也曾于BIV设立过一家名为“东亚贸易集团”的离岸公司,尽管设立离岸公司并不违法,但官员及其亲属此举,却存在利用离岸公司来收受贿赂及转移资产的风险。
“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可以利用这些表面上合理的商业活动将境内的财产向境外转移。而一旦出境,情况就无法掌握了。”奚君羊告诉《法人》记者,对于政府来说,应把好资金向海外转移的第一道关卡,严格甄别资产转移行为是纯粹的商业活动还是带有转移财产的意图。
关于公民海外资产监管,面临困境的不仅仅是中国,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监管海外资产方面伤透了脑筋。
但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一些国家已经在此方面摸索出一些颇具特色及效果的监管措施,这些“他山之石”或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有着参考意义。
2013年5月7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法案,禁止政府官员拥有国外银行账户和有价证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适用该法案。从法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官员拥有的国外账户必须关闭,拥有外国发行的有价证券必须割让,否则将被停权、免职或者辞退。相关机构在总统授权下可对任何官员是否拥有国外账户和金融资产进行调查。该法案不禁止官员在国外拥有不动产,但是必须进行申报并公开购买不动产的资金来源。
今年7月1日,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正式施行,该法案要求所有的美国税务居民和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其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否则将开展惩罚性措施。美国还作为主导者与多国签订相关协议,作为常规信息交换手段,两国互通居民海外资产状况。
中国政府也在监管政策方面做出不少探索,除著名的“75号文”和“10号文”之外,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增加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并增加了“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的规定。
奚君羊教授认为,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主要为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解决国际收支本身的准确性,因为如果没有此类申报,许多中国对外的经济活动无法通过国际收支统计出来,易出现数据的遗漏;二是加强对大量国内资产尤其是不当财产向境外转移的监管。
关于美国及俄罗斯的类似监管措施,奚君羊教授认为,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但现阶段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因为中国金融开放度相对较低,相关政策在执行方面会有很大难度。
“现在的政策及监管层面所做的探索,有一定突破,但仍需要一个深度的发展。”施正文教授认为,美国颁布《海外纳税法案》,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美国可以搞单边措施,若他国金融机构不配合,就要采取制裁手段,这十分具有威慑力,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积极与美国签署相关协议。
施正文教授认为,这应该成为一个主流的做法。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都在积极争取国际活动中的话语权,为本国企业制造一套规则体系。如果一国作为发起人,主导建立起一个机制,就能占领战略制高点,也就掌握了主动权。中国作为大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
“无论是打击逃税还是反洗钱,或是从金融安全和廉政建设角度出发,这些工作都是相互配套的,信息可以共享。”施正文教授指出,现在国内各监管部门的工作是碎片化的,税务部门只关注税务职责的行使,廉政建设部门可能只管廉政问题,人民银行可能只管反洗钱,这些部门相互配合、衔接不够。
“将来应该统筹起来,把各个功能系统化,出台明确法规或者建立完善的工作协助机制,把相关部门的资源、政策、法规整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互匹配的机制,而不是各自为战。”施正文教授说。
关于避税问题,理论界实际上存在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理避税无可厚非,另一观点则认为,通过离岸公司避税风险过大,对中国经济无益。
在有关离岸公司的监管探讨中,不少专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外国资本在中国受到种种优待,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研究数据显示,外资公司的平均税率为17%,而中资公司的平均税率则高达33%。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中国公民或企业通过离岸公司资金转移之后再回流。从这一角度看,缺乏公平及完善的征税制度,也是导致资金外逃的经济原因之一。
监管的目的无疑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打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则要保护守法行为。在刘俊海教授看来,针对离岸公司及公民海外资产的监管,也应该从打击和保护两方面着手。
“我是反左又反右,不能禁止企业出去投资,但是如果撒欢儿地去,也有藏污纳垢的可能。”刘俊海告诉《法人》记者,对于离岸公司的监管并不等同于禁止离岸公司的投资,而是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加强对其投资行为的监管,在这一问题上,信息披露及信息共享方面的跨国协作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