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疑难案例,夯实知识基础

2014-02-25 09:34:29许晶晶
考试周刊 2014年4期

许晶晶

摘 要: 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虽然能够带给消费者近似的满足度,但是它们间的交叉弹性系数为零,同时不具备同等的市场准入、竞争和交易地位,因此不存在替代关系。

关键词: 互为替代 交叉弹性系数 市场地位

创设生活化的课堂是新课改的精神之一,它要求学生在生活中体验学习,在学习中更好地关注生活,启发学生带着生活中的问题学习,主动向老师求解,这不仅有利于学生活化对知识的理解、活跃课堂气氛,而且能够拉近与知识的距离,修正对政治课的认识,升华对生活的体验。在《经济生活》的第二课第二框——价格变动的影响学习中,有个学生向我提出一个问题:“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是互为替代品吗?”在这个设计之外的问题被提出后,虽然很突然,但我并没有消极地对待,因为这个案例正好弥补了本节课在案例选取方面的不足。由于这是学生所熟知的热点,因此具有相当的时效性,学生有着浓厚的兴趣参加讨论。而且实践证明我积极对待的做法是成功的,不仅实现了三维目标,而且推动了教学效率的大幅提升,学生的热情也空前高涨。课后我又做了进一步的反思,系统总结了讲课思路,将该问题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以期精益求精。

一、明确互为替代品的内涵。

对于什么是互为替代品,教材并没有给出定义,而是以描述的方式作了说明。“在互为替代的两种商品中,一种商品价格上升,消费者将减少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导致对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增加。反之,一种商品价格下降,消费者将增加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导致对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减少”。如下表:

可见,在互为替代的两种商品中,一种商品的价格与另一种商品的需求之间成同向变化。教材就是通过这种数量关系的对比给学生解释互为替代品,但是这样的解释只是对互为替代的两种商品关系的一种描述,并没有从内涵上界定互为替代品,这样只是满足了应试的需要,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么应该怎样界定互为替代品呢?

1.带给消费者近似的满足度是两种商品发生替代关系的基础。使用价值是商品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消费者参加商品交换的目的是获取商品的使用价值,两种商品的使用价值相似的程度越高,它们带给消费者的满足度就越近似,相互之间被替代的可能性就越高。例如在春运期间火车票一票难求时,人们就会转向对飞机运输的消费。由于消费者倾向于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商品,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当两种商品在使用价值方面不存在过多差异时,价格低或者供给状况充足的商品就会取代价格高或者供给不足的商品,即替代品是否产生替代效果,关键是看替代品能否提供比现有产品更大的价值/价格比。

2.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对另一相关商品价格变动的反应灵敏程度高是两种商品发生替代关系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下降时,人们会增加对它的购买;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上升时,人们会减少对它的购买。而对于不同商品间价格变动与需求的关系,经济学用交叉弹性系数(即供需量变动的百分比除以另外商品价格变动的百分比)表示,它是衡量交叉价格弹性的系数,所谓交叉价格弹性指一定时期内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变动对于它的相关商品的价格的变动的反应程度。当交叉弹性系数为负时,说明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变动与另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动方向是反向的、二者是负相关的,这两种商品是互补的;等于零时,二者不相关;当系数为正数时,说明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变动与另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动方向是同向的、二者是正相关的,交叉价格弹性较高(如下图),因此二者是互为替代品。比如说猪肉和鸡肉,当猪肉价格上升的时候,人们会增加对鸡肉的需求,猪肉与鸡肉的交叉弹性指数为正数,二者的变化同向,因此是互为替代品。所以,当一种商品的需求变动对另一商品的价格变动反应灵敏度较低、或者没有反应时,我们可以排除二者存在互为替代的关系。

3.两种商品在市场流通中具有同等的准入、竞争和交易地位是互为替代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离不开市场规则的规范,凡是不符合市场准入规则的商品、采用不正当竞争的市场主体及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都是为正常的市场秩序所不容的。两种商品具有同等的门槛地位意味着这两种商品的流通不会受到不同政策的限制,如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流通不存在差异,只要有市场,它们都可以在市面上流通。又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它们的流通是不同的,在药店里顾客必须持医师证明才可以买到处方药品,而非处方药品可以自由购买,這两种商品的流通的市场流通的门槛受到政策的影响,因而不可相提并论,不会成为互为替代品。所以,我们在判断两种商品是否存在互为替代的关系时,首先需要判断这二者之间的市场流通地位是否有别,如果存在差异则,则二者不可能发生互为替代的关系;反之,则二者存在互为替代关系的可能性,需要进一步判断。如果从消费者的角度理解,具有同等流通地位的商品则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市场上按照正常的要求进行交易,对于这两种商品的消费,消费者之间不存在差别;反之,则会出现一种商品要求消费者必须满足相关的要求才能消费,另一种则不需要这些要求就可交易,这两者就不可能成为互为替代品。

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不是互为替代品。

我们就从这三者的含义开始问题的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它是房地产市场的主体部分。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建设的,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而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分配一般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可见,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

1.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能够带给消费者相同的满足度,满足人们对居住的需要。虽然说商品房的流通基本是由市场(价格、供求和竞争)主导,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是由政府主导,但是它们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满足居民的住房需要,是国家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而采取的不同措施。但是,同样的目标是否能够说明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是互为替代品呢?答案是否定的。

2.国家对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的市场准入要求存在巨大差异。根据《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可见经济适用房的目的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一般的群体没有购买的资格。从权利角度看,经济适用房房主只享有房屋占有权和使用权,却没有房屋的收益权,如果房主想将房屋上市交易,则必须按照相关的要求操作,限制非常多,流通性很弱。

根据相关规定,廉租房面向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与经济适用房相比,它只租不售,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廉租房住户只享有该住房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收益权,流通性比经济适用房还要弱。

而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完全不同,它面向所有消费者,并且房主具有完全产权,没有上述限制,流通性强。同时,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的价格弹性也存在差别:商品房的价格弹性最大,价格的些许变动很可能会引起需求的巨大波动;而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价格弹性则很小,价格和需求的波动几乎为零。

另外,由于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其他应征收的各项收费减免50%,并对成交价格、面积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利润进行限制,因此开发商一般情愿从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而且国家在选择经济适用房的開发商时也有严格要求,并不是所有建筑单位都能进入。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廉租房的建设中。相反,由于商品房的开发存在巨大利润空间,很多市场资源都会流入该领域,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几乎所有有资质的开发商都可以从事商品房的开发,因此三者的准入与流通地位存在巨大差异,不可能发生替代关系。

3.商品房的需求量对经济适用房或者廉租房价格的变动几乎不存在反应,二者间的交叉弹性系数为零,因此不存在替代的关系。由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是国家保障性住房,是面对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属于国家保障体制,因此即使商品房价格上涨,人们也不可能或者无法转向对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消费。而且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价格是由政府主导,特别是廉租房,由于它只租不售,更不可能与商品房发生关系。面对商品房价格过高,超出人们购买能力的状况,消费者要么举债购买,要么等待政府的调控,除此之外别无他法。由于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对象、准入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它们之间在需求和价格变化方面是无关的,不存在正相关或者负相关,谈不上存在互为替代的关系。

有问题就有思考,有思考就有进步。通过教学案例的反思,教师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水平和业务素质,从而不断推动高效课堂的实现和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当然,这是新课改背景下每一个教师的历史使命和不懈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