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晓辉
据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总体规模已经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4.1%,虚拟社会已经在我国快速形成并且拥有庞大的成员群体。鉴于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课题。
虚拟社会的虚拟性
虚拟社会的“虚拟”二字来源于这个社会以虚拟方式存在于虚拟空间,与传统社会存在于现实空间有很大区别。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利用0和1的各种组合,在计算机网络中构建了一个看不见摸不着,但又确实客观存在的数字化空间——虚拟空间。人们在其中的存在和活动,是以数字化的方式——虚拟方式展开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虚拟社会。所以虚拟社会的“虚”,并非“虚幻的”“不存在”之意,而是指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数字化虚拟。
虚拟社会因这种虚拟性衍生出一系列新特性。一是开放性。互联网组建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电脑之间的互联互通,以达到信息的自由传输和资源的充分共享。因此互联网采用的是扁平化、离散式的拓扑结构,本身就是一个分布式的、没有明确权力中心的开放系统。二是自由性。现代信息技术使人在虚空间的活动,在突破自然属性限制的同时,也突破了时间、空间、身份、地位的限制,可以最大限度地追求活动的自由、言论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三是泛在性。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信息技术极大地拓展了人类对物理世界的掌握能力,使虚拟空间可以提供无所不在、无所不有、无所不能的信息和服务,表现出泛在的特征。
虚拟社会这些“虚”的新特性给社会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虚拟主体身份的隐蔽性和行为的自由性,使得虚拟社会的管理对象及对象的活动模式都与现实社会大不相同,管理现实社会的方法和手段在这里大大失效。虚拟社会的开放性,使得虚拟主体的思维更趋活跃,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传统型权力的一元化权威形成了巨大挑战。虚拟社会的泛在特征,使虚拟空间具有高度的动态自组织性,弱化了管理者对社会信息的主导权,也使得政府对突发事件的防控面临巨大压力。
虚拟社会的现实性
虚拟社会在表现出“虚”的特性时,也表现出“实”的特性。所谓虚拟社会的“实”,是指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主体是共同的,都是现实的人,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统一于现实的人类社会。从终极意义上来说,虚拟社会是形式上虚拟和本质上现实的统一。
第一,现实社会是虚拟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虚拟社会中的各种问题都根源于现实社会。尽管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有着很大差异,但“虚拟人”毕竟是现实社会中“现实人”的数字化模拟,其活动可以突破人某些自然属性的限制,但无法突破人在长期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属性。“虚拟人”本质上仍然是人,具有人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无法独立于现实社会而存在。“现实人”变为“虚拟人”在虚拟社会中活动,自然也会将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带入虚拟社会。虚拟社会中的很多问题,其实都是现实社会中的问题在虚拟空间的投影或新表现,其产生的根源还是在现实社会。
第二,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超越,它反作用于现实社会,使现实问题更趋复杂。作为人类智慧高度结晶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使人在虚拟空间中的一系列实践活动,最大限度地突破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现实空间的限制,获得了极大的延伸和超越。这种延伸和超越通过人这个共同的主体,又不可避免地反作用于现实社会。一方面,它推动着整个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显示出新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能量。另一方面,它使现实问题更趋复杂。特别是虚拟空间对现实社会中的负面问题起着聚焦和放大的效果,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局部问题全局化、个体问题公众化、简单问题复杂化、普通问题政治化的不良后果,使这些问题在现实中解决难度加大。
“虚”“实”结合是实现虚拟社会良性管理的途径
虚拟社会的管理,既要遵循虚拟社会的运行规律,探索适应虚拟社会的管理机制,又要在现实社会中解决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将虚拟社会的管理与现实社会的管理统筹起来,实现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
切实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领域存在的问题还很多。伴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社会公众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更加强烈,表达利益诉求的愿望不断提升。但是我们传统的诉求表达机制又不太通畅,社会公众强烈的诉求表达意愿无法得以实现,开放自由的虚拟空间自然成为他们主张诉求甚至是发泄不满的场所。要消除虚拟社会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影响,管理者必须善于在社会公众的网络表达中发现问题,然后回到现实社会中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切实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冲突,使这个特殊时期的社会压力得到释放,这才是化解矛盾的根本所在。
针对虚拟社会特点创新社会管理。虚拟社会的管理对象、管理形态都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实现虚拟社会的依法、有效、科学管理。
首先,推进虚拟社会立法,实现虚拟社会依法管理。目前,我国在虚拟社会立法方面还存在法律层次不高、多部门多头管理、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不够等问题。立法机构应该密切跟踪虚拟社会的发展趋势,对于原有法律法规中一些无法适应新形势的条款应予以修订,调整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对于不断出现的新技术和新问题,应与时俱进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此外,对于虚拟社会的关键技术、重要应用和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充分重视。
其次,构建多元化综合治理体制,实现虚拟社会有效管理。虚拟社会的有效管理,需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行业自律、网民自治的多元化综合管理体制。政府作为主导,要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网络环境的外在治理。各类社会组织经过充分培育,可以积极参与到虚拟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中来,发挥社会协同的力量。无论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还是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则要强化其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做到依法经营和服务,自觉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对于社会公众,则要通过网络舆论引导、网上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培养其网络政治参与的道德感、使命感、责任感和公民担当,将其网络参与引导到理性的范围之内,利用网民自我管理的力量促进虚拟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
最后,加快网络监管技术创新,实现虚拟社会科学管理。当前我们的网络监管技术还不成熟,管理盲区大量存在,制约了虚拟社会的管理效果。我们在注重发展互联网的同时,也要注重网络管理技术的提升和创新,运用技术手段提高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能力,遏制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实现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良性互动。当前,广大社会公众更加主动、更加积极、更加普遍地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进行意见表达或政治参与。这也倒逼着各级管理者重视网络的应用与管理,更加主动地通过网络进行问政。政府主导的网络问政,还需要不断向制度化、长效化的层面延伸,成为新形势下坚持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实现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良性互动。
一要利用网络新媒体打造政务公开新平台。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实时性,为政府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跨时空、全方位的信息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新平台。各级管理者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这些网络新媒体,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众发布政务信息,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的知情权。二要利用网络新媒体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新渠道。使用网络这种开放、快捷的手段,社会公众意见表达受到的约束比现实社会要少得多,管理者也可以立即看到这些意见表达,并随时与网民形成双向互动的交流与沟通。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关键要构建这种意见表达的自我约束之道。对于各级管理者而言,主要是保障这种听取民意新渠道的畅通,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的表达权。三要利用网络新媒体营造公众政治参与新空间。当前,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政治参与,显示出其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都在不断增强,为形成多元、参与、互动的公共治理新模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参与权。四要利用网络新媒体为公众民主监督提供新模式。网络扩大了监督的主体范围,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力量,使我们传统的以内部监督为主、外部监督为辅的模式逐渐转变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外部监都推动内部监督的新模式。当前重要的是,将社会公众的网络监督纳入理性、守法的渠道,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的监督权。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