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晨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中國自古以來便是禮儀之邦,禮儀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占據着核心地位。中國古代的三部經典《周禮》《儀禮》《禮記》中包含了我國周代前後的許多重要的禮儀制度,冠昏喪祭的禮儀制度後世都有所繼承,沿用至今。它是華夏禮儀的精華所在,是延續後代文明的發源。而在眾多紛繁複雜的禮儀制度中,先秦的飲食禮儀佔據着相當重要的位置。在《禮記》中便有“夫禮之初始諸飲食”的記載,《周禮》中記載了一些負責飲食的官員,《儀禮》中也記述了飲食的具體流程,由此我們也看到了古代人們對飲食禮的重視。盛放食物的器皿自然也是各種各樣,向今人傳達出先秦食器作用的不可替代性。本文便主要從先秦三禮中記述的祭祀、饗宴所用到的器皿出發,探究先秦時期的飲食。
甑是古代蒸飯的一種瓦器,底部有許多透蒸汽的孔,可置於鬲上蒸煮,如同現在的蒸鍋。
《說文》:“甑,甗也。从瓦曾聲。”《说文》段注:“按甑所以炊烝米爲飯者,其底七穿。故必以箅蔽甑底,而加米於上。”
《周禮·冬官·考工記》:“甑实二鬴,厚半寸,唇寸,七穿。”
《儀禮·少牢饋食禮》:“廪人摡甑、甗、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
甗是古代蒸煮飯用的炊具。下部是鬲,上部是透底的甑,上下部之間隔一層有孔的箅,陶製或青銅製的。(箅,蒸锅中的竹屉)
《說文》:“甑也。一曰穿也。从瓦鬳聲,讀若言。”
鄭玄注云:“甗如甑,一孔。”無底,卽所謂一穿。蓋甑七穿而小。甗一穿而大。一穿而大則無底矣。甑下曰甗也,渾言之。此曰甑也一穿,析言之。”
《釋名》:“甗,甑也,甑一孔者。甗形孤出處似之也。按此謂似甑體而已。”
《周禮·冬官考工記》:“陶人为甗,实二鬴,厚半寸,唇寸。”
《儀禮·少牢饋食禮》:“廪人摡甑、甗、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
鬲是古代類似於鼎狀的炊具,相當於現在用於燒煮或烹炒的鍋。大部份以鬲為部首的字都與炊具有關。
《說文》:“鼎屬,實五觳(斗二升曰觳),象腹交文,三足。凡鬲之屬皆从鬲。”。
《爾雅·釋器》:“鼎款足謂之鬲。”郝懿行《爾雅义疏》:“鼎款足,谓足中空也。”
《周禮·冬官考工記》:“鬲实五觳,厚半寸,唇寸。”
甑與甗均加於鬲上,鬲形似鼎,但是足中空。鬲中盛水,甑中盛米,煮的時候蒸汽穿孔上升,用來蒸飯,此為甑。而甗而無底又放在甑的上面,中間用箅隔著,箅上面用來蒸食物。甑、箅、鬲三器共同組成了甗。
鑊是古代用來煮肉的炊器,相當於現在的鍋,烹牲體之器曰鑊。
《說文》:“鐫也。从金蒦聲。”
《周禮·天官·亨人》:“亨人掌共鼎鑊。”註云:“鑊,所以煑肉及魚腊之器。既熟乃脀於鼎。”
《少牢饋食禮》:“雍人陈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鄭玄注云:“豕、魚、腊以鑊,各一爨。”
釜是古代的炊器。敛口圜底,或有二耳。其用於鬲,置於灶,上置甑以蒸煮。它盛行於漢代,有鐵製的,也有銅或陶製的。
《詩·召南》:“維錡及釜。”《註》:“有足曰錡,無足曰釜。”
鍪是古代的炊器。一般是青銅製的,圓底斂口,反唇。後用作士兵行軍打仗所用的頭盔,先秦時期各國諸侯打仗,常以首铠為炊具。《說文》:“鍪,釜屬。”
鬵是古代的炊具,大鍋。
《說文》:“大釜也。一曰鼎大上小下,若甑曰鬵。”
《爾雅·釋器》:“謂之鬵。”
《詩·桧風·匪風》:“誰能亨魚,漑之釜鬵。”《毛傳》:“鬵,釜屬。”
鬶是古代陶制炊事用具,有三足。
《說文》:“鬶,三足釜也。有柄喙。”段玉裁注云∶“有柄可持,有喙可寫物。”
爨是古代的竈。
《說文》:“齊謂之炊爨。”
《說文系傳》:“取其進火謂之爨,取其氣上謂之炊。”
《玉篇》:“竈也。”
《詩·小雅·楚茨》:“執爨踖踖。”《毛傳》:爨,饔爨,稟爨也。《疏》云:饔爨以煑肉,廩爨以炊米。
《周禮·天官·亨人》:“職外內饔之爨亨煑。”註云:“爨,今之竈。主於其竈煑物。”
《周禮·夏官·司馬》:“及冬,則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
《儀禮·士昏禮》:“大羹湆在爨。”
《儀禮·少牢饋食禮》:“廪人摡甑、甗、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饔爨之北。”
廩爨:廩爨以炊米,是指用來炊黍稷的竈臺。
雍爨:饔爨以煑肉,是指用來炊牲肉的竈臺。
簋是古代用于盛放煮熟黍稷的器皿,從商代開始出現,一直延續到戰國時期。西周後期,簋大多有蓋。簋也是祭祀的禮器,它常常與“鼎”相組合使用,“鼎”是專門用來烹煮或盛裝牲肉的器皿,而“簋”是專門盛放黍稷等主食的器皿。宴饗和祭祀時,以偶數與鼎配合使用。據史書記載,天子九鼎八簋,諸侯七鼎六簋,卿大夫五鼎四簋,士三鼎二簋。
《說文》:“黍稷方器也。从竹从皿从皀。”
《詩經·秦風·權輿》:“於我乎!每食四簋。”
《詩經·小雅·伐木》:“於粲洒埽。陳饋八簋。”毛傳云:“圆曰簋,天子八簋。”
《周禮·地官·舍人》:“凡祭祀共簠簋,實之陳之。”鄭玄注云:“方曰簠,圓曰簋。盛黍稷稻粱器。”
《周禮·秋官·掌客》:“鼎簋十有二。”
《儀禮·公食大夫》:“宰夫設黍稷六簋於俎西。”
《禮記·明堂位》:“有虞氏之兩敦,夏後氏之四連,殷之六瑚,周之八簋。”
《禮記·樂記》:“簠簋俎豆,制度文章,禮之器也。”
《禮記·禮運》:“实其簠簋笾豆铏羹。”
《三禮圖》:“舊圖云:‘內方外圓曰簋,足高二寸,漆赤中。’臣崇義案鄭注《地官·舍人》《秋官·掌客》及《禮器》云:‘圓曰簋,盛黍稷之器,有蓋,外圓內方,以中規矩。天子飾以玉,諸侯飾以象。’又案《考工記》:‘瓬人為簋,受一斗二升,髙一尺,厚半寸,唇寸。又以黍寸之尺校之,口徑五寸二分,深七寸二分,底徑亦二分,厚八分,足底徑六寸。’又案賈疏解《舍人》注云:‘方曰簠,圓曰簋,皆據外而言也。’”
簠是古代祭祀或者宴饗時盛放稻粱用的器皿。簠出現於西周早期,主要盛行於西周末春秋初,一直延續到戰國晚期。
《說文》:“黍稷圜器也。从竹从皿甫聲。”注云:“簠,方形器。”
《詩·秦風》毛傳:“外方內圓曰簠,用貯稻粱,容一斗二升。”
《周禮·地官·舍人》:“凡祭祀共簠簋,實之陳之。”鄭玄注云:“方曰簠,圓曰簋。盛黍稷稻粱器。”
《儀禮·公食大夫》:“左拥簠粱。”
《儀禮·聘禮》:“兩簠繼之,粱在北。”《禮記·禮運》:“实其簠簋笾豆铏羹。”
《三禮圖》:“舊圖云:‘外方內圓曰簠,足髙二寸,挫其四角,漆赤中。”臣崇義案《掌客》注云:‘簠,稻粱器。’又考工記:‘瓬人為簠及豆皆以為之。’雖不言簠,以簋是相將之器,亦應製在瓬人,亦有蓋。疏云:‘據祭天地之神尚質器,陶匏而已。’故《效特牲》云:‘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若察宗廟則皆用木為之,今以黍寸之尺計之,口圓徑六寸,深七寸二分,底徑亦五寸二分,厚八分,足底徑六寸,厚半寸,唇寸。所盛之數及蓋之形製,並與簋同。”
敦是古代盛黍稷的器皿,在祭祀和宴會時盛飯黍、稷、稻、梁等作物,一般為青銅製的,蓋和器身都作半圓球形,各有三足或圈足,上下合成球形,蓋可倒置,流行於戰國時期。
《周禮·天官·玉府》:“若合諸侯,則共珠槃玉敦。”註云:“敦,槃類,古者以槃盛血,以敦盛食。”
《儀禮·士昏禮》:”黍稷四敦,皆蓋。”
《儀禮·特牲饋食禮》:“主妇设两敦黍稷于俎南西上。
《禮記·明堂位》:“有虞氏之兩敦。”註云:“敦音對,黍稷器。”疏云:“敦與瑚璉簠簋連方,故云黍稷器也。”
《三禮圖》:“舊圖云:‘敦受一斗二升,漆赤中,大夫飾口以白金。’臣崇義案《九嬪職》云:‘凡祭祀,賛玉齍。’注云:‘王齍,玉敦也,受黍稷器。然則天子八簋之外兼用敦也。’又《少牢禮》曰:‘主婦執一金敦黍,有蓋。’凡設四敦皆南首。注云:‘敦有首者,尊飾器也,飾象龜形。周之禮飾器,各以其類。’”
盨是古代盛食物的銅器,橢圓口,有蓋,蓋可仰置,兩耳,圈足或四足。盨是盛放熟的黍、稷、稻、粱等飯食的禮器或食具。是由簋發展而來的器皿,它出現於西周中期後段,主要盛行於西周晚期,春秋初期已消失。
《說文》:“盨,負戴器也。”
鼎一般用來烹煮犧牲和盛贮肉类的器皿。它從夏商周三代及秦漢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作為重要的食器、禮器在我國古代祭祀、宴饗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周代就有“天子九鼎,諸侯七鼎,卿大夫五鼎,士三鼎”等规定。隨著這種等級、身份、地位標誌的逐漸演化,鼎逐漸被冠以“國家權利”的象徵,被視為傳國的重器。秦代以後,迄今為止中國發現出土的最大的鼎便是司母戊鼎。
《說文》:“鼎,三足兩耳,和五味之寶器也。”
《周禮·天官·膳夫》:“王日一舉鼎,十有二物,皆有俎。”鄭註云:“鼎有十二,牢鼎九,陪鼎三。”
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
《左傳·宣公三年》:“楚子问鼎之大小輕重焉。對曰:‘再德不在鼎。昔夏之方有德也,遠方圖物,貢金九牧,鑄鼎象物,百物而爲之備,使民知神姦,故民入川澤山林,不逢不若,螭魅罔兩莫能逢之,用能協於上下以承天休。桀有昏德,鼎遷於商,載祀六百。商紂暴虐,鼎遷於周。德之休明,雖小,重也。其姦回昏亂,雖大,輕也。天祚明德,有所底止。成王定鼎於郏鄏,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天所命也。周德雖衰,天命未改,鼎之輕重,未可问也。”
鼎一般會分為牛鼎、羊鼎、豕鼎。《三禮圖》中:“牛鼎受一斛,天子飾以黃金,諸侯飾以白金。今以黍寸之尺計之,口徑、底徑及深俱一尺三寸,三足如牛,每足上以牛首飾之,羊豕二鼎亦如之。此所謂周之禮飾器,各以其類之義也。羊鼎受五升,大夫亦以銅為之,無飾。今謂大夫祭用少牢,故無牛鼎。今以黍寸之尺計之,口徑、底徑俱一尺,深一尺一寸。豕鼎受三升,口徑、底徑皆八寸,深九寸。彊士以鐵為之,無飾。今謂士祭用特牲,故無羊鼎。或說三牲之鼎俱受一斛,案下有牛羊豕鼎扃長短不同,鼎宜各異,或說非也。”
匕即從鼎中取牲體之器,也作朼。
《儀禮·少牢饋食禮》:“匕皆加于鼎东枋。”
《儀禮·士喪禮》:“乃朼載。”鄭玄注云:“乃朼,以朼次出牲體也。”
扃是貫穿鼎耳,用來抬鼎用的橫杠。鼏是覆蓋在鼎上的覆巾。
《儀禮·士冠禮》:“離肺實於鼎設扃鼏。”賈疏云:“案《冬官·匠人》:‘廟門容大扃七個。’注云:‘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又曰:‘闈門容小扃參個。’注云:‘小扃,膷鼎之扃,長二尺。’皆依漢禮。”
《周禮·冬官·考工記》:“廟門容大扃七個。闈門容小扃参個。”
《儀禮·士昏禮》:“设扃鼏。”
《儀禮·聘禮》:“牛羊豕鱼腊肠胃同鼎,肤鲜鱼、鲜腊設扃鼏膷臐膮盖陪牛羊豕。”
《儀禮·公食大夫》:“甸人陳鼎七當門南面西上,设扃鼏。”鄭玄注云:“扃,鼎扛,所以舉之者也。”
《三禮圖》:“扃以舉鼎。鄭注《匠人》云:‘牛鼎之扃,長三尺;羊鼎之扃,長二尺五寸;豕鼎之扃,長二尺。’漆丹兩端,各三寸。天子以玉飾兩頭,諸侯以黃金飾兩端,亦各三寸。案《公食大夫禮》云:‘鼏者,若束若編。’注云:‘凡鼎鼏蓋以茅為之,長則束本,短則編其中央。此蓋令其緻密,不洩氣也。”
俎是用來切肉食的几案,形狀似几,也是用來載牲體之器。《說文》:“禮俎也。从半肉在且上。”《詩經·魯頌·閟宮》:“籩豆大房,萬舞洋洋。”毛傳曰:“大房,半體之俎也。”
《周禮·天官·內雍》:“王舉,則陳其鼎俎,以牲體實之。”鄭玄注云:“取於鑊以實鼎,取於鼎以實俎。實鼎曰脀,實俎曰載。”
《儀禮·士昏禮》:“俎入設於豆東。”鄭玄注云:“俎,所以載也。”
《禮記·明堂位》:“俎,有虞氏以以梡,夏后氏以嶡,殷以椇,周以房俎。”鄭玄注云:“斷木為四足而已,嶡之言蹙也,謂中足為橫矩之象,周禮謂之距。椇之言枳椇也,謂曲撓之也。房謂足下跗也,上下兩間,有似於堂房。”故俎有梡俎、嶡俎、椇、房俎之分。
《春秋·隱公五年》:“鳥獸之肉,不登於俎。”
豆是先秦時期用來盛放肉醬的器皿,形似現今的高腳盤。濡物主要是葵菹、蠃醢之類的肉醬,一般作為調味品。
《說文》:“古食肉器也。”
《爾雅·釋器》:“木豆謂之豆。”
《尚書·武成》:“執豆籩。”
《詩經·小雅》:“爲豆孔庶。”
《儀禮·士昏禮》:“饌於房中,醯醬二豆,菹醢四豆,兼巾之。”
《儀禮·鄉射禮》:“醢以豆。“鄭玄注云:“醢以豆,豆宜濡物也。”
《儀禮·公食大夫》:“宰夫自東房授醯醬,公設之。……宰夫自東房薦豆六,設於醬東,西上。韭菹以東醓醢、昌本;昌本南,麋臡;以西,菁菹、鹿臡。”正饌共設八豆。
《禮記·禮器》:“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
《禮記·郊特牲》:“鼎俎奇而籩豆偶,陰陽之義也。籩豆之實,水土之品也,不敢用亵味而貴多品,所以交於旦明之義也。”
《禮記·明堂位》:“夏后氏以楬豆,殷玉豆,周獻豆。”註云:“楬,無異物之飾也。獻音娑,疏刻之也。”
《禮記·鄉飲酒義》:“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
《春秋左氏傳·昭公三年》:“具五獻之籩豆於幕下。”
《春秋公羊傳·桓公四年》:“諸侯曷爲必田狩。一曰乾豆。”註云:“豆,祭器,狀如鐙。”。
《三禮圖》:“舊圖云:‘豆高尺二寸,漆赤中。大夫已上,畫亦雲氣,諸侯飾以象,天子加玉飾,皆謂飾口足也。臣崇義案《考工記》云:‘豆高一尺。’又鄭注《周禮》及《禮記》云:‘豆以木為之,受四升,口圓徑尺二寸,有蓋,盛昌本、脾析、豚抇之齏,醯、蠃、兔、鴈之醢,韭、菁、芹、筍之葅,麋臡、鹿臡之屬。’鄭注鄉射記云:‘豆宜濡物,籩宜乾物故也。’”
籩是先秦時期用來盛放乾物的器皿,形狀同豆,一般是竹制的。
《爾雅·釋器》:“竹豆謂之籩。”注云:“籩亦禮器。”疏云:“籩,以竹爲之,口有籐緣,形制如豆,亦受四升,盛棗、栗、桃、梅、蔆芡、脯脩、膴鮑、糗餌之屬,祭祀、燕享所用。”
《詩經·豳風·伐柯》:“籩豆有踐。”
《周禮·天官·籩人》:“籩人奄一人。女籩十人。奚二十人。”鄭玄注云:“籩,竹器。如豆者,其容實皆四升。”
《儀禮·士冠禮》:“旨酒令芳,籩豆有楚。”
《儀禮·鄉射禮》:“薦脯用籩。”鄭玄注云:“脯用籩,籩宜乾物也。”
《儀禮·既夕禮》:“四籩:枣、糗、栗、脯。”鄭玄注云:“糗以豆,糗,粉餌。”
《左傳·昭六年》:“季孫宿如晉,晉侯享之,有加籩。”註云:“籩豆之數多于常禮。”
《三禮圖》:“臣崇義案鄭注《籩人》及《士虞禮》云:‘籩以竹為之,口有籐緣,形制如豆,亦受四升,盛棗、栗、桃、梅、蔆芡、脯脩、膴鮑、糗餌之屬,有巾。’案《儀禮鄉射》:‘脯長尺二寸,橫於籩上。’”
鉶是先秦時期用來盛羹的器皿,兩耳三足,有蓋,常用於祭祀和饗宴。
《周禮·天官·亨人》:“共大羹鉶羹。宾客亦如之。”
《儀禮·有司徹》:“取一羊鉶,坐奠於韭菹西。主妇赞者,执豕鉶以从。主妇不興受,設於羊鉶之西。”由此可看出鉶還分為羊鉶、豕鉶。
《儀禮·聘禮》:“六鉶繼之:牛以西,羊、豕,豕南;牛以東,羊、豕。”鄭注云:“鉶,羹器也。”
《儀禮·公食大夫》:“捝手扱上鉶以柶,辩擩之上鉶之閑祭。”《禮記·禮運》:“體其犬豕牛羊,實其簠簋籩豆鉶羹。”
《三禮圖》:“鉶以盛羹,受一升,口徑六寸,有三足,足高一寸,有兩耳,有蓋。士以鐵,大夫以銅,諸侯以白金飾,天子以黃金飾。舊圖云:‘鉶受以升,兩耳,三足,高二寸。士以鐵為之,大夫已上以銅為之,諸侯飾以白金,天子飾以黃金。’臣崇義案鉶是羹器,即鉶鼎也。故《周禮》亨人祭祀則供鉶羹,而掌客注云:‘不殺,則無鉶鼎。’又公食大夫禮注云:‘鉶者,菜羹和之器。’故疏引下記:‘牛以藿,羊以苦,豕以薇’,是菜和羹也。以鉶盛此羹,故云之器。然則據羹在鉶則曰鉶羹,據器言之則曰鉶鼎,據在正鼎之後設之則謂之陪鼎,據入庶羞言之則謂之羞鼎,其實一也。今以黍寸之尺計之,其口徑、底徑并深皆六寸,乃受一升之數。今見祭器中有以木為之者,平底無足,紅油畫之。”
鐙本作登,是先秦盛放大羹用的器具。
《爾雅·釋器》:“瓦豆謂之登。”
《儀禮·公食大夫》:“大羹湆不和,實於鐙。”鄭玄注云:“大羹湆,煮肉汁也。太古之羹不和,無鹽菜。瓦豆謂之鐙。”
《禮記·祭統》:“夫人薦豆執校,執醴授之執鐙。”鄭玄注云:“校,豆中央直者也。鐙,豆下跗也。執醴者以豆授夫人。執其下跗。夫人受之。執其中央直者。”
《三禮圖》云:“梁正阮氏圖云:‘登盛湆,以瓦為之。受十二升,口徑尺二寸,足徑尺八寸,高二尺四寸,小身有蓋,似豆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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