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小银行的停业风波

2014-02-21 13:05李一翔
清华管理评论 2014年2期
关键词:储蓄银行投机公债

中国进入近代社会后,相对于其他资本主义经济组织而言,新式银行业的产生较晚,但却呈现出后来者居上的良好发展态势。据不完全统计,从1897年5月中国通商银行成立起,到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为止,全国共有390家本国资本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其中有226家停业倒闭,实存164家;而且在这40余年间,每年的实存银行家数始终保持着稳定的增长趋势,从未出现过负增长。

不过,近代中国银行业的发展道路颇为曲折,特别是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中国资本主义经济持续不断地发展,各种金融风潮也频繁发生,本国金融业面临着严重的信贷风险和经营危机。在近代中国银行业的成长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个突出现象,即一方面有大批银行设立,另一方面又有大批银行停业倒闭,并先后于20年代前期和30年代中期酿成两次停业倒闭的高潮,呈现出相应的发展高峰与低谷,从而形成了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一大特色。

近代中国银行业为何会出现大量停业倒闭的现象,并诱发出一定范围内的金融风险,其生成原因是多重而复杂的,既有宏观层面的因素,也有微观层面的因素;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方面的原因。综合起来考察,除了长期缺乏健全的中央银行机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的制度供给整体不足、国内社会政局始终动荡不安等外部因素外,部分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更是一大主因。

作为一种特殊企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或是内控制度不力,出现明显的资金漏洞,将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在经济增长阶段,银行获取利润相对较为容易,这些管理上的弊端往往被掩盖起来,一般不会导致银行的停业倒闭;一旦经济走势逆转,银行经营难度加大,其内部存在的问题便会集中暴露出来,进而危及到自身的安全。在近代中国,银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停业倒闭通常包括金融投机失败、应付挤兑不力、资金周转失灵、经营亏损严重等几种情形。

就金融投机失败这种情形而言,近代中外各国的金融市场向来投机成风,且经久不衰,而银行历来都是其中的积极参与者,且失败者居多数。在这些因金融投机失败而停业倒闭的银行中,有一家名为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的小银行因存款清偿问题曾经引起过一场风波,最后酿成官司,通过法院裁决才得以解决。风波虽然平息,但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企业组织及法律制度问题却是令人深思的。

投机失败

事情还须从头说起。1927年旧历正月间,在浓郁的节日气氛中,地处上海市华界的南市繁华地带,“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挂牌开业。银行规模不大,额定股本50万元,实收25万元,以叶鸿英为董事长,朱嘉瑞为经理。

提起叶鸿英其人,在上海金融界也是小有名气,他以经营海味产品进出口贸易起家,逐渐积累了大量资财,成为沪上巨商。后又转战金融业,此前他先后参与创办了华大商业储蓄银行和正利商业储蓄银行,并在多家钱庄拥有股份。以他与王宝仑等人创办的正利商业储蓄银行为例,该银行于1920年开业,有股本50万元,总行设在南市,另在北市设分行,专营商业往来及抵押放款,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到了1925年,却不知何故,突然对外宣称不愿继续经营而关门收歇。歇业后所有放款全部如数收回,全部存款也如数发还,股东除股本外,还分得红利三分。这样的善后处理结果在当时的停业倒闭银行中是不多见的,因而为社会各界称道。自此,叶鸿英沉寂了一段时间。

两年后,叶鸿英重操旧业,东山再起,继续干起经营银行的老本行来。不过,对于再度出山的叶鸿英来说,如今已是事过境迁。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开业后的几年,经营颇为不顺,业务进展迟缓。至30年代以后,在全国各地资金开始急剧汇集上海、多数银行的存款大幅度增加的期间,该银行却仍不见起色,1930年年度的存款总额勉强只达到50余万元,仅为实收资本的两倍;其他各项贷放、投资业务更是不尽人意,银行已经开始出现亏损,股东的红利分配恐怕也会落空。眼见着多数同行们生意兴隆,赚足了钞票,叶鸿英实在不甘心,苦苦思索扭转企业经营困境的良策。

这又谈何容易。已在商场打拼了大半辈子的叶鸿英,虽取得过不俗的业绩,但他毕竟只是一个传统的旧式商人,做生意只凭自己积累下来的经验,不谙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之道,缺乏创新意识。银行则完全是一种资本主义新式企业,依据股份公司制而设立,创办者大多为归国的留学生,他们掌握了现代财政和金融理论知识,在经营实践中对内注重加强企业管理,对外积极开拓业务,将各自的银行办得风生水起。

例如,留学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陈光甫回国后,先在官办的江苏省银行、中国银行任职,却不安于现状,遂于1915年创办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实收资本仅10万元,被时人讥为“小小银行”,但在他的苦心经营下,短短十来年便一跃成为上海民营银行业的“翘首”。反观叶鸿英,他一贯老成守旧,不思进取,完全按照自己过去投资钱庄的一套办法来经营银行,特别是在遭遇困境之时,既不努力从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入手来扭转局面,也不尽力拓展新的业务品种以期增加收益,反而一味地去寻求所谓的赚钱“捷径”。

经过一番市场调查之后,叶鸿英看到当时有不少金融机构通过投资证券业、进行政府公债买卖而获取了大量利润,他非常羡慕,也想通过公债市场去搏取“快钱”。尽管他经营作风一向稳健(如过去在北京政府大肆发行公债时期也未参与其中),然而此番为了改变银行的经营现状却不惜去赌它一把。

公债投机是民国时期最常见的金融投机行为,无论是北京政府还是南京政府,为了解决常年入不敷出的财政困难,发行了大量公债。这些公债一般不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多由银行团承销,折扣大、利息高,最低八五折,一般年息能达到二至三分,当时市场的普通年息只有七八厘,所以银行多将投资公债视为生财之道。在政府公债的强力刺激下,北京、上海、天津曾成立了一些专门以从事公债投机为主要业务的中小银行。然而这些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低,常因债信破产而倒闭。此外,期货投机、标金(黄金)投机和外汇投机也是部分银行的主要业务,失败的例子不在少数。

叶鸿英不顾经理朱嘉瑞和其他股东的劝阻与反对,以较高的利率向同业拆进100多万元资金,全部投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债投机。初战告捷,第一笔交易赚了,随后的第二笔、第三笔又连连得手,银行的经营状况也很快好转。此刻的叶鸿英好不得意,对别人的劝告更不当回事,以更大的规模继续进行公债投机,并开始将投机的重点转向期货交易。当时,在投机成风的上海金融市场,期货交易是赚头最大、也是风险最高的一项投机事业。叶鸿英对此自信满满,完全抛开了自己信奉了大半辈子的“凡事见好就收”的人生准则,反而固执地认为“姜还是老的辣”,继续一意孤行。

半年后,深陷投机泥沼之中的叶鸿英终于失手了。1931年“九一八事变”骤起,迅速波及到上海金融市场。在纱布交易所的远期棉纱交易中,预期即将失去东北地区市场的沪上各大棉纱巨头突然集体反手做空,此前一直持有多单的叶鸿英猝不及防,未及时斩仓,造成巨额亏蚀。拆借的巨额资金到期必须偿还,不愿失信于人的叶鸿英只得东挪西借,竭力填补窟窿,终累及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不得不于当年11月宣告停业,进行破产清理。

偿债纠纷

由于叶鸿英投机亏蚀太多,几乎耗尽银行的大半资力,不用说退还股东的股本,就连如数归还商号及个人存款也成了问题。但是,考虑到由此可能会引起社会波动,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很快便以仅存的资金清退了普通市民的全部存款,而对其他商号的存款则依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破产规定予以部分退还。按说破产清理工作到此也就可以结束了。一部分未能全额索回存款的商号只好自认倒霉,完结了事,感叹总比落到血本无归的地步要强一些;但也有一部分精明的商号不甘吃亏,事后他们仍多方努力,设法收回损失的存款。不久以后,终于发现了该银行在公司注册登记中有一个很大的破绽。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叶鸿英等人创办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时,上海的华界地区尚处在北京政府的控制之下,他们便向当时的上海县知事公署及财政部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确定银行的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执照后开张营业。不久南京国民政府取代了北京政府,设立实业部,负责全国各类工商企业的营业执照发放事宜。后来,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公司法》,明令从193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原有的各类公司应该重新向当地的主管部门——社会局登记,然后转报实业部取得其签发的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执照。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在停业前一直没有重新登记过,也没有领取新的公司执照。

如此行事,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显然成为了一个致命的要害问题。

这些商号便以此作为合理依据,重新向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提出清偿所欠存款的要求。该银行遂向债权人作出答复,再三强调他们的银行确系有限公司性质,各股东并无连带偿还责任,因而不能予以偿还。对此说法这些商号并不认可,便联合其他债权人,组成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债权人总会,以该银行未曾向实业部注册领取执照、从而引起股东责任问题为事由,推举五金商人钱选青为代表,向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起诉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董事长叶鸿英等人,请求偿还所欠存款。与此同时,他们还向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和上海市社会局提出咨询和申诉。

法院方面接受了讼诉状,很快便开始调查案情,并于1932年6月14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案子其实并不大,但因涉及面颇广,有不少人前来旁听,还引起了新闻界的关注。

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原告律师胡觉胸有成竹,抓住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在公司注册登记中的破绽,据理力争,提出了如下理由及要求:

“实业部及上海市社会局批示,均详细载明被告正义银行是在财政部取得营业执照,并未合法取得实业部有限公司执照,当然是合伙营业性质。查公司法有限、无限之区别,应依照民国二十年(1931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公司法为根据。被告既未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得实业部有限公司执照,及呈由主管官署之社会局登记,转报实业部发给执照。今被告以不合法之上海县知事公署及财政部金融监督管理局之批照,均系不合法律之规定,显属毫无理由。至营业执照,即有限无限,均可营业。原告所提,法律上证据上均足证明被告系合伙性质,应负共同连带责任,偿还原告之欠款洋三万三千六百三十五元二角二分及负迟延之法定利息。”

在原告方的进逼下,被告方尽管处于守势,但也毫不示弱,被告律师魏支翰、吴国昌针对原告方对银行的组织性质的质疑,以历史事实为依据,反复申明“被告是有限公司,已有上海县公署财政部金融监督管理局执照为据,应请驳斥原告之诉”,不断给原告方以还击。

由于原告方和被告方所持的立场态度存在很大差异,致使法庭辩论一度陷入僵局。此案最后由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于6月20日正式宣判,判定原告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债权人总会胜诉,但在存款偿还问题上,由原、被告双方各自作出妥协。判决书中称:“被告应偿还原告银一万九千一百四十三两一分,以正义银行财产抵偿,不足之额由被告等共同负连带偿还之责,并自是年(即1931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执行终了止迟延法定利息及原告其余之请求驳斥,讼费由被告负担。”

这场官司的最后结果是叶鸿英等银行股东自掏腰包偿还债务了事。至此,由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停业清理所引发的偿债风波算是结束了。

回顾历史,这场风波给人们留下三点深刻的教训: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投机牟利是极其危险的,必然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像叶鸿英那样热衷于公债、期货市场投机,虽然能得手一时,但终难逃脱失败的厄运,给企业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第二,企业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企业经营至关重要的一环,不可忽视,一切都要照章办事,否则也会造成意想不到的经济纠纷;第三,在法制社会中,人们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条文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起到决定性作用。

李一翔:东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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