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昆
建筑批评是否可行
宋昆
建筑批评如何能够实现推动建筑创作、实现文化传播的目的,取决于作者(建筑师)-文本(建筑作品)-读者(批评者)之间能否达成有效的共识。首先,批评话语中的概念必须是一致的,批评者之间偷换概念往往是意见分歧的主要原因,使建筑批评陷于无谓的争执之中;另外,优秀的建筑作品一定是个开放的文本,能够给予批评者以充分的解读空间;因此,任何解释或批评都是对于作者的“误读”,都是合法的,作为作者的建筑师必须正视并包容。只有在这种有效共识的基础之上,建筑批评才是可行的。
建筑批评,偷换概念,开放文本,误读
在我国当前的建筑领域,飞速的城市化进程和高挺的GDP增长速度,创造了大量的建筑设计实践机会,同时也为建筑批评提供了诸多的解释文本。在世界上种类(而非发行量和影响力)最多的建筑类刊物和数量庞大的(需要拿学位、升职称的)作者群体的推波助澜下,我国当代的建筑评论或建筑批评也与建筑设计实践一样,自1980年代以来呈现出日益繁荣的态势,已经自发形成了独立的话语圈和批评者群体。若仅从文字和篇幅上考量,建筑批评方面的著述已经蔚为可观。然而,这些建筑批评是否真正是有效的,换句话说,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一循环往复的建筑活动过程中,建筑批评是否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这使我们深感怀疑,并且值得思考。
建筑批评是对建筑现象和建筑历史进行认识、分析、研究和价值判断的解释活动,目的在于推动建筑文化的接受与传播以及建筑创作实践的发展提高。直白地讲,就是当建筑实践活动“有了问题,大家开诚布公地展开讨论。作品完成,建筑师实现,理论成型,评论就被忘记了;然后有了新问题,为了新目标,新的评论又开始了。如此往复,周而复始。这就是一种观念的新陈代谢,建筑师借以自我更新的过程”[1]。然而,在作者(建筑师)—文本(建筑作品)—读者(批评者)三者之间,批评者对于建筑作品的解读(建筑批评)如何能够在建筑文化传播和建筑创作实践活动中发挥出应有的推动作用,本文以为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建筑批评方为可行:
(1) 相对于读者(批评者)而言,概念必须是一致的,建筑评论才不会成为建筑争论;
(2) 相对于文本(建筑作品)而言,意义必须是开放的,建筑批评才不会成为建筑说明;
(3)相对于作者(建筑师)而言,“误读”必须视为合法,建筑批评才不会成为建筑表扬。
建筑批评中概念的一致性是使建筑批评成为可能的首要条件。对于概念的精确描述,旨在定义某一领域内的专业词汇,为交流各方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认识。在这一系列概念的支持下,真正意义上的知识共享才成为可能。概念的一致性方能使批评者在统一语境下实现平等对话,方能使批评话语在读者间有效传达。
在建筑批评活动中,读者(批评者)之间往往因各自所述概念的不一致而产生观点歧义或矛盾冲突,使得双方或多方各执一端,谁也无法说服对方。就像电视中的辩论节目一样,对立双方依照各自的解释逻辑都能自圆其说,而观点或结论却截然相反,使得听众一头雾水,莫之所从。仔细审视,就会发现双方都在玩着一种偷换概念的语言游戏。
本文取用建筑批评替代建筑评论一词,只是沿循学科的惯用名称——文学批评学、艺术批评学、建筑批评学(郑时龄)而顺理成章。由于批评一词在我国特定文化背景和心理积淀中存在着一种强烈的否定性倾向,难免造成读者理解上的偏误。而本文中所使用的批评与评论是同一概念,都是包含肯定和否定双重含义的中性词,概念上的辨明正义有助于对建筑批评有更明确的认识而避免歧义和误解。
建筑批评中的概念错位或偷换概念现象使其话语的合法性深受质疑。如建筑学的后现代主义与文化学的后现代主义,建筑学中的现象学、解构主义与哲学中的现象学、解构主义,虽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在概念表述和实际应用上有着很大的出入;建筑理论中经常使用的符号、隐喻、象征等术语与其在语言修辞学中的含义也大相径庭。如修辞学中的象征指的是以物征事,以具体事物的外在特征表达某种抽象的内在情感或思想。如红色象征喜庆,鸽子象征和平;多立克柱式象征男性的坚实,爱奥尼克柱式象征女性的修美;黄色琉璃、重檐庑殿顶象征皇权的尊贵等等。而在建筑创作乃至建筑批评中常常将象征的概念误作以物征物,以具体的建筑形象来表征另一种具象的事物,这只是艺术创作上的模仿或再现的手法,而非修辞学上的象征。
建筑批评中所用概念的模糊不确定性或偷换概念,使交流出现梗阻或错位,导致建筑评论成为无法达成有效共识的诡辩和吐槽,乃至演化为语言暴力,完全丧失了建筑批评的目的和价值,更起不到建筑批评的有效作用。
文本的意义是在解释者的理解过程中展现出来的,对于意义的揭示是一个开放的认识过程。后结构主义哲学家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把文本分成两大类:“一种是赋予读者一种角色,一种功能,让他去发挥,去做贡献;另一种是使读者无事可做或成为多余物。”第一种文本“它要求我们自觉
地阅读它,‘参与’并意识到写作和阅读的相互关系,因而也给我们以合作、共同著述的乐趣。”第二种文本“我们只能以‘屈从的’态度阅读它。其中,从能指到所指的这段路程是清晰的,是众所周知的、确定的和必须如此的”[2]。正如常言所云“诗无达诂”、“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部作品之不朽,并不是因为它把一种意义强加给读者,而是因为它向读者暗示了不同的意义。
故言之,一个优秀的建筑作品的意义系统必须是开放的、待定的,必须给予读者以充分的想象和解释空间,而不是平铺直叙、确定无误地告诉读者这就是什么、这只能是什么。建筑批评不能简单地将建筑作品的意义等同于作者的创作意图,或是某种权威的解释。原著与权威的文本解释,无疑限制了读者、批评者尽情从事新解释的自由空间。无论作者的意图或是权威的解释,只不过是本文解释的多种可能之一,不能用作文本意义的唯一裁判尺度。否则则陷入了循环论证、同义反复的窠臼之中,建筑批评也就无法超越前人的或他人的视域,便不能实现其独立的创造性价值,而只能沦为依附于建筑作品的设计说明。反之亦然,一个不具开放性的建筑作品也不具有建筑批评的必要。
如图1,左图不失为一个好的建筑设计项目,但很难说是一件优秀的建筑设计作品,因为其所展露出来的文本意义是明确的,作者的意图是一目了然的;而右图则给读者提供了诸多的想象空间和解释的可能性,故能深得读者和批评者的青睐。
历史性和有限性乃是人类存在和解释活动的基本事实,解释者所处的不同于解释对象的特定的历史环境、历史条件和历史地位等因素必然要影响和制约他对文本的解释。现代解释学认为无论是文本还是解释活动,都带有深刻的历史性,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称之为“合法的偏见”。真正的解释不是去克服这种历史的局限性,而是去正确地评价和适应这一历史性,解释的过程是解释者带着自己的视野(合法的偏见)去“创造性”地解释文本,进而使解释活动超越了作者的视野而达到了一个新的视野。解构主义则全然摒弃一元话语,宣扬多元共生,将任何解释活动都视为“误读”,并视误读为创造性阅读,进而颠覆了传统理论中对文本终极意义的信仰,鼓励读者对文本的多元解读。
这里将误读理论应用到建筑批评领域,目的在于强调批评者的主体意识,视误读为实现建筑批评自身的价值,借以提升建筑作品及其设计者创作水平的先决条件。无论是(相对于作者而言)正典的还是曲解的误读(图2,左图为专业书籍中的插图,右图为网络上的吐槽),都具有同样的合法性,而作为作者的建筑师都必须正视并接受这一点。如果建筑批评只是对于建筑师及其创作思想的“正读”,就会成为建筑师观点的复制、整理和证实,并最终强化其建筑师自身的观点,建筑批评就成为了建筑表扬,批评家成了“表扬家”[3]。建筑批评则只流于对建筑师及其建筑作品的宣传和炒作,进而也就失去了建筑批评的存在意义。
中国传统的“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的人情观念是开展有效批评的最大心理障碍,要想消除这种障碍,只有作者(建筑师)对于读者(批评者)误读的合法性给予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接受,建筑批评才能有效地进行。当然,那些蓄意的贬损或调侃式的吐槽,我们不能视之为真正的建筑批评。(本文写作得到天津城建大学姚刚博士的帮助,特表感谢。)
1 文本的开放性(图片来源:均来自网络图片)
[1] 金秋野.建筑批评有什么用.建筑学报[J],2009(5):73
[2] 特伦斯·霍克斯.结构主义和符号学[M].瞿铁鹏译.刘峰校.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16
[3] 朱涛.建筑批评的贫瘠.重庆建筑[J],2005(7):22
The Possibility of Architectural Criticism
SONG Kun
Architectural Criticism depends on an effective consensus between the author (architect), the text (architecture) and the reader (critic) to make the goal of architectural creation and cultural transmission come true. The concept, as derived from critical discourse, has to be consistent. Differences of opinion arise from the obfuscation and replacement of concepts and turn architectural criticism into contentious territory. Outstanding architecture must to be open texts and give critics plenty of space for interpretation-every explanation or criticism is legal. Architects need to admit this and face up to it. The only way that Architectural criticism can work is if it is bases on such a basic agreement.
architecture criticism, disguised replacement of concept, open text, misreading
2 误读的合法性(图片来源:左组图转引自《建筑的涵意》,右图来自网络图片)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教授
201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