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在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分析会上要求“更加清醒不放松奋发有为勇担当增强信心解难题”全年较大以上事故全面下降重特大事故首次低于20起
从1月5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分析会上获悉,在去年汽车增加1651万辆、驾驶人增加1790万人、交通流量大幅增长、恶劣天气多发频发等情况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较大以上事故同比下降18.3%,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同比下降15%,重大事故发生16起,同比减少9起,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是1990年有重特大事故统计以来最少的一年,全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月份也首次达到6个,并首次实现了自1999年实行“黄金周”以来元旦、春节、国庆等全部节假日重特大事故“零”记录。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会上讲话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增强信心和决心,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刻认清形势,坚持科学施策,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黄明指出,2013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成绩来之不易,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工作取得新成效;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交通突出问题取得新进展;舆论媒体广泛宣传,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意识有新提升;公安机关忠诚履职,创新管理,依法严查严管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取得新成绩。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注重依靠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深入推动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强部门协作;更加注重运用法治、科技、社会的力量,多措并举,提高实效。经多年实践已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信心、有底气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
黄明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清醒认识到当前仍然处于事故预防的艰难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依然薄弱,还有许多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难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缺位导致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高危路段存量大、安全隐患多的状况仍然存在,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规则意识、文明意识与汽车文明进程有较大差距,交通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还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要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亟待完善,总体来讲,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任重而道远。
黄明强调,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全社会每一个人,每一起交通事故对受害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事。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责任,敢于担当,精心谋划,科学施策。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回头看”活动,加大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力度,切实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要将做好春运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开局之战,扎实落实各个环节的关键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工作要进一步具体化、精细化,安全措施要落实到每一条路、每一段路、每一个站、每一辆车、每一位驾驶人。要一天一天、一月一月抓落实,积小胜为大胜,确保2014年全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平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顺畅的道路交通环境,为平安中国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