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客吃饭,客人受伤主人是否担责 /遗产分割应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2014-02-19 17:31
中老年健康 2014年2期
关键词:周涛继承权刘某

请客吃饭,客人受伤主人是否担责

文/吴远国

李先生来电:

我与同事刘某相约到我家中饮酒,平时酒量还行的刘某喝了几杯啤酒后就觉得有点不舒服,但其认为自己没事,便接着陪我喝到晚上9时。后来我将刘某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刘某自行回家。第二天我才知道刘某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致害原因不明”。请问,我该对刘某负法律责任吗?

第一,李某在饮酒中无违法行为。朋友、同事、同学之间想要饮酒本属正常的社会交往,二人饮酒过程中也没有强迫行为。

第二,请客者酒后并无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首先刘某与李某并没有酒后相送等约定。其次刘某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后果,请客者李某无对其进行监护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不适用先前行为致人损害的民法原理。

第三,刘某的伤害与李某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刘某的伤害系外部创伤引起,非饮酒直接引起。

第四,本案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案中,李某主观上虽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因不具备其他三个要件,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鉴于刘某的致害原因不明,其暂时无法得到救济,李某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虽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从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可令其给予刘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遗产分割应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文/ 吴晨旭

原文: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出自《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解讀: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是出生后死亡的,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则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案例:

2010年1月,周涛与辛梦结婚。2011年3月,周涛在打工期间突发急病身亡,此时,辛梦已怀孕5个月。在清理周涛遗物的过程中,发现户名为周涛的金额12万元的定期存单一份,存款时间为2008年10月。

周涛的父母认为从存款时间上看,该存款应为周涛的婚前财产,而不是周涛和辛梦的共同财产,周涛的父母遂将12万元遗产分作三份,给了辛梦4万元。辛梦则认为,自己还有孩子,应该多分,孩子是丈夫的孩子,也应该有继承权。周涛的父母以胎儿尚未出生没有继承权为由拒绝了辛梦的要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辛梦将周涛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从已分割的三份遗产中扣回应为胎儿保留的一份遗产,即从周涛的父亲、母亲及辛梦所继承的遗产中各扣回1万元,合计3万元保留给胎儿,并由辛梦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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