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探讨

2014-02-18 03:50张翔翔赵晨楠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建筑工程

张翔翔 赵晨楠

【摘要】建筑工程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建设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新型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越来越多,这些建筑机械和工艺,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工程质量的同时,却由于施工环境或者施工技术不熟练,导致发生了许多安全生产事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数量,相比较于我国其他行业,其发生数量、频率、规模远远大于其他行业。这样的发展现状,无疑对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在这个时候,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办法就显得极为重要,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迫在眉睫。本文就安全管理体系在我国建筑工程行业发生的重大作用以及安全管理方法中所涉及的要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建筑工程已经逐渐由传统的发展理念转变到现代化的发展理念,在传统的发展理念中,建设质量工程是第一位,所有的资源条件都要服务于建筑工程建设。在现代化的建筑工程理念中,“以人为本”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相并列。这一转变,体现了我们国家建筑工程的发展整逐步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特别是在新时期,具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特别突出的体现了建筑工作者的人文关怀,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中,“以人为本”是最为有力的体现。文章通过对建筑工程现代安全管理工作的原理,介绍了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体系,对这一体系中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进行了相关的阐述。

1 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与其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质量和义务。但当前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不明确,导致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酿成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国有投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追究政府部门的行政责任实质上是追究国家责任,也就相当于政府部门并没有承担责任。因此为了公平原则,在追究政府部门质量责任的同时,应该将质量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人。另外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25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主权,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2 强化工程设计单位的责任观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迟延交付设计文件、设计错误、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等。26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建筑工程质量产生影响。因此设计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10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建筑法》第56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280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另外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3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质量责任

要保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质量责任,应该在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程序等方面严把关。首先,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在实践中,一些施工单位因自身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会采取种种欺骗手段取得发包方的信任,其中包括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手段进行违法承包活动。这些施工单位一旦拿到工程,一般要向出借方交纳一大笔管理费,就只有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赚取利润,从而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因此,必须明令禁止这种行为,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用方”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其次,对于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无论质量问题是由总承包单位造成的,还是由分包单位造成的,均由总承包单位负全面的质量责任;再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者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就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其直接的后果,往往违反了原设计的意图,影响工程的质量;间接后果是在原设计有缺陷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下,混淆了设计、施工单位各自应负的质量责任。所以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但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诱扯皮。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只有这样才能强化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4 结语

造成建筑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的原因十分复杂,要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必须要运用系统安全工程理论的方法,对建筑企业的危险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对建筑安全问题进行积极的分析,结合我国国情,从安全管理制度上和管理方法上提出对策,并最终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预控系统,才能进一步预防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赵挺生,李小瑞,邓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2~3

[2]甘心孟,沈斐敏.安全科学技术导论[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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