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和董某是十几年的好朋友。出于生活上的帮助,董某从2004年到2007年间以民间借贷的方式给魏某借款。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出借人董某出示的借条反应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借条的利息约定分别记载为“月利0.015”、“月利0.015元”“月息0.015分”、“月息0.015元”“月利0.02分”“月息0.02分”以及无利息约定。月利0.015元与月息0.015分相差100倍,而且月息0.015分和0.02分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利息。对于借款利率为何会如此记载,董某说当时没有注意看,魏某则认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款关系中甚至存在无利息约定的情形,法院也难以还原借条形成的原始过程。第二个问题是借条中借款人签字的位置分别在借款日期左侧、右侧、上方,有的直接在借条中写明“董某给魏某XXXX年X月X日拿过现金X万元”。诉讼过程中,魏某不认可部分借条中的借款人签字是其本人签字。经过鉴定,确定所签字是其本人的签字。由于双方是多年的老朋友,借贷关系的形成也是出于对朋友生活上的帮助,因此法院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合法地组织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本案提醒人们,在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借条书写不规范会成为债权人维护自己权利的障碍。借条的书写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写为“借到人民币”,而不易写为“借人民币”多少元,因为要证明借款是否交付。二是要写明借款用途,因为借款合同要求用途合法,同时也保证了交易安全。三是要将利息约定写清楚,如写清月息或年息,即使双方理解有误,也能通过计算予以纠正。四是借款人签名应写在内容下方、日期上方,这样既符合通常的文书书写习惯,又是对借款内容的确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瑞华)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