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摩托车市场准入及其标准法规现状分析

2014-02-14 02:41戚可慧孙璐钱挺陈雪
小型内燃机与车辆技术 2014年6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型式摩托车

戚可慧 孙璐钱 挺陈雪

(天津大学内燃机研究所天津300072)

国内外摩托车市场准入及其标准法规现状分析

戚可慧 孙璐钱 挺陈雪

(天津大学内燃机研究所天津300072)

介绍了中国和以欧美日为主体的国外摩托车的市场准入要求、标准法规体系,并对其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

摩托车标准法规市场准入

引言

随着摩托车工业全球化日益加剧,国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摩托车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规范了该产业的发展,保证了其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会形成贸易壁垒,实行对国外进口摩托车的限制。中国摩托车产、销量已连续20年居世界第一,约占世界产、销量的一半以上。在我国从世界摩托车工业产销大国向工业强国迈进的时期,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摩托车市场准入制度及其技术依据和评价基准的标准法规体系,对于开拓和占领国际摩托车市场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中国摩托车的市场准入和标准法规现状

1.1 国家主管部门对摩托车的市场准入要求

1.1.1 管理方式

中国政府各主管部门对摩托车市场准入的管理方式如图1所示。

1.1.2 管理要求

1)摩托车生产准入

我国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的基本模式:工厂条件审查+型式试验+监督,通过工厂条件审查且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该产品才能取得国家工信部颁发的公告,凭此公告方能使产品售出后在交管部门取得机动车牌照[1,2]。

2)摩托车及其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

我国摩托车及其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基本模式:工厂条件审查+型式试验+监督(产品和工厂条件),能够持续满足该认证模式的产品才能取得国家认监委授权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凭此证书方能使产品在流通领域销售[3,4]。

目前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摩托车类产品有:

a)摩托车整车和摩托车发动机(依据文件:CNCA——02C—024:2008和CNCA—02C—025:2008、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9号公告、CQC执行新版标准GB7258-2012有关要求的公告);

b)轮胎(CNCA—03C—027:2013);

图1 国家主管部门对摩托车产品市场准入的管理方式

c)喇叭(CNCA—02C—055:2005);

d)回复反射器和灯具(CNCA—02C—056:2005和CNCA—02C—065:2005、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9号公告);

e)制动软管(CNCA—02C—057:2005、GB16897—2010);

f)后视镜(CNCA—02C—064:2005)。

3)国家环保型式核准

我国摩托车及其相关产品环保管理的基本模式:型式试验+产品公告+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够持续满足该认证模式的产品才能取得国家环保部颁发的产品公告,凭此公告方能使产品在流通领域销售和取得机动车牌照。

1.2 中国摩托车标准体系框架及其分布

中国摩托车标准体系为上述国家各主管部门对摩托车实施的市场准入管理提供的技术依据及评价基准,其框架如图2所示。表1列出了目前我国摩托车市场准入规定的必须达到法规要求的摩托车整车及其相关产品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及其依据的标准,并通过分析给出了这些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的程度。

上述1~31项覆盖了中国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全部技术要求。

2 国外摩托车的市场准入和标准法规现状

2.1 国家主管部门对摩托车的市场准入要求

2.1.1 管理模式

图2 摩托车强制性标准体系框图

国际上通常采用如图3所示的管理模式对摩托车产品准入设立政府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系。采用法制化的车辆产品认证(型式批准、自我认证)、车辆注册、生产一致性监督和定期检验、车辆产品召回等方式对摩托车产品实施准入管理,以确保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技术法规。

2.1.2 管理要求

1)欧洲

欧洲是以型式批准制度来管理摩托车产品,摩托车型式批准就是确认新设计产品的样品符合专门的性能标准,产品的技术条件将登记在案,作为型式批准的唯一技术条件[7,8]。

欧洲各国的摩托车认证主管机构是主管交通运输的政府机关。企业可向欧洲任何一国的交通部提出车辆产品的型式批准申请,在证明已满足各项技术法规和生产一致性要求后,即可获得型式批准。在该市场准入制度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表1 摩托车整车及其相关产品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及其依据的标准[4~6]

图3 国外政府部门对摩托车实施的管理模式

a)制定法律法规

由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过去的技术法规已逐渐被欧盟指令所代替,各国交通部的职责已由主要起草本国有关法律法规转变为主要参与欧盟摩托车认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按照欧盟指令不断完善本国已有的技术法规,监督这些法规的落实情况;

b)对认证工作和机构进行监管

主要负责协调各地在摩托车认证方面与国家主管部门的关系,对主管摩托车认证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c)产品的安全和车辆的召回

交通部的技术部门对事故进行评估以确认是否具有共性的技术缺陷,并针对该缺陷实施产品召回。

欧洲各国的摩托车认证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发证机关是各国的交通部。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ECE法规、EC指令,主要有E标志认证和e标志认证两类。要获得E标志或e标志,首先产品要通过测试,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至少要达到ISO 9000标准的要求。

E标志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依据ECE法规实施的认证标志,该证书涉及的产品只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不包括整车认证。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欧洲经济委员会各成员国自愿接受,是非强制性的,获得E-Mark认证,相应产品可以在欧洲绝大多数国家以及日本、澳大利亚等48个国家销售。

e标志是欧洲联盟依据EC指令实施的认证标志,欧洲联盟强制要求各成员国采用整车、零部件及系统部件的e认证标志。获得e-Mark认证,相应产品可以在欧盟27个国家销售。

2)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在摩托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上,实施“自我认证——强制召回”的产品认证制度,即要求摩托车制造商按照联邦摩托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7,8]。如果企业认为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即可投入生产和销售。而政府负责实施严格的后继监督和抽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缺陷产品实施召回制度。该认证制度平行地分为两部分:

a)美国交通运输部(DOT)组织实施的摩托车安全、节能、防盗方面的车辆安全认证(DOT认证)。美国联邦法律禁止任何人生产不符合DOT认证要求的摩托车,不允许此类产品销售或进口;

b)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组织实施的摩托车环境保护方面的环保认证(EPA认证)。美国EPA采取事后抽查监督,如发现车辆产品与法规要求不符,将责令厂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对不符合要求产品的召回来确保摩托车产品满足EPA环保法规要求。

美国运输部的国家道路安全交通管理署(NHTSA)是摩托车召回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该部门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摩托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召回制度实施的目的在于提前防止交通事故、故障和公害的发生。召回对于制造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并需要付出昂贵的代价,但其目的在于消除不合格车辆或装备构成的安全隐患。召回要求制造商通知所有买主,督促他们将车辆或装备送回经销商,由其为他们免费纠正不合格情况或缺陷。

3)日本

日本对摩托车的市场准入管理采取欧盟的型式批准制度,但同时在该制度中引入了美国的机动车辆召回制度,车辆召回制度的有关条款写入日本道路车辆法[8]。

日本的摩托车安全及环保要求的主管部门是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通局技术安全部。

经过对型式认证代表车辆和申请厂家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后,在提出申请后的两个月之内完成型式认证。对于进口车,因为需要在国外实施样车的认证,所以需要向国外派遣审核员,或采纳指定国外审核机构的测试结果。检验合格后,制造商才能拿到该车型的出厂检验合格证。获得型式认证后,由运输省进行产品一致性工厂检查,目的是保证每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都要达标。达标后的车辆依法注册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2.2 标准法规体系

2.2.1 欧洲

欧洲摩托车型式认证同时并行如下两套标准法规体系:

1)ECE法规

欧洲经济委员会是联合国组织下的次级组织,其作用在于解决欧洲国家间的贸易障碍,促进彼此的发展。其会员国所共同制定的车辆零部件法规,称为ECE法规。联合国于1958年3月20日制定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简称为《1958年协定书》),欧洲经济委员会的车辆结构工作组(简称为WP29)成为《1958年协定书》的具体执行机构,专门负责ECE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该法规的特点是:

a)ECE法规并没有对摩托车整车验证提供检验规范;

b)ECE所有的法规都侧重于各零部件及系统的测试与检验。如摩托车灯具、后视镜、轮胎等产品。

在ECE法规的具体实施方面,对不同的摩托车部件或项目(如排放、制动等)进行产品的ECE型式认证,已采用ECE法规的缔约方都有义务承认该部件或系统已获得的相应ECE型式认证,在该产品进入其市场时无需再进行其他验证和型式认证工作。

2)EEC指令(欧盟指令)

欧盟是在原欧洲经济共同体(简称EEC)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成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摩托车安全、环保、节能及车辆有关部件方面要求统一的、强制执行的EEC指令(欧盟成立后称为EC指令)并按照这些技术指令实施了欧盟摩托车产品认证制度。

3)ECE法规与EEC指令的关系

1998年3月24日,欧洲共同体成为欧洲经济委员会1958年协定的缔约方。加入该协定,共同体也就承认了附于该协定的78项ECE法规,这些法规也就成为相应EEC指令技术附件的替代方法。欧洲共同体参加《1958年协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1958年协定之下所进行的协调工作的重要性,顺利进入第三国市场,以及加强ECE法规与EEC指令的一致性。

目前,欧洲摩托车认证标准体系如表2所示,表中列出了认证项目及其依据的EEC指令和相对应的ECE法规。

2.2.2 美国

美国政府将摩托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专门立法,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授权摩托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如下摩托车技术法规,并按照该法规对摩托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摩托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1)美国摩托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简称FMVSS)。该安全标准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简称CFR)。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以销售为目的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2)美国摩托车环保技术法规

美国的摩托车排放法规分为联邦排放法规即环境保护署(EPA)排放法规和加州空气资源局(CARB)排放法规。

3)美国摩托车节能技术法规

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以法规的形式制定美国摩托车燃油经济性标准。

4)美国摩托车防盗技术法规

1984年美国发布《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根据该法令的规定,相应在美国《机动车辆信息及成本节约法》中增加了第六篇(防盗)。从1985年开始,NHTSA在上述法律的授权下,对机动车辆防盗发布了一系列技术法规。

5)美国摩托车标准法规体系现状

目前在美国与摩托车和娱乐用车有关的标准法规主要有如表3所示的五个部分。

2.2.3 日本

日本摩托车标准主要分为国家标准(JIS)和汽车行业标准(JASO)两个层次。其中JIS标准由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组织制定和审议,JASO标准由日本汽车标准化组织制定。JIS标准是日本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以政府为主来制定的最重要、最有权威性的国家级标准,范围涉及各个工业领域。

日本汽车工业会(JASO)是全面负责日本汽车(包括摩托车)标准化工作的专门机构,组织制定修订JASO标准(为制定JIS标准做准备),其内部按不同专业设立了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包括车身、底盘、电气、发动机、表面处理等共8个,每个技术委员会内部又根据具体研究内容设立了分技术委员会。

表2 欧洲摩托车型式认证依据的标准体系[9]

表3 美国摩托车和娱乐用车的标准法规

为了提高国际化水平,日本的摩托车技术法规正在向欧洲法规体系靠拢,作为本国法规体系的作用正在不断地弱化。

3 国内外摩托车市场准入及其标准法规的对比分析

3.1 市场准入制度的对比

3.1.1 型式试验

中国、欧洲、日本申请市场准入的摩托车产品的型式试验均由第三方认证机构予以实施,美国则是由企业自行验证,以证实产品能够满足市场准入依据的标准法规的全部要求。

3.1.2 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中国、欧洲、日本申请市场准入的摩托车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均由第三方认证机构组织实施,美国则是由企业按照相应的要求自行检查,以证实申请市场准入的产品在其实现全过程涉及的诸项环节、在线生产的合格品与申请备案及型式试验的产品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3.1.3 获得市场准入后的监管

中国、欧洲、日本、美国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获得市场准入摩托车产品的工厂生产条件(认证产品实现全过程涉及的诸项环节)、在线生产的合格产品、销售市场流通的样车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以证实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与获得认证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实验的样品及申请备案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审查中如果发现生产一致性不符,则撤销该产品的市场准入资质。

3.1.4 产品召回

美国、日本对监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规的车辆,强制要求摩托车制造商召回问题车辆,如果期间问题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制造商将面临高额的惩罚性罚款。欧洲在流通过程中问题车辆的管理上,没有美国、日本强制召回要求得那样严格,而是责令摩托车企业对问题车辆进行自主召回。中国目前在摩托车市场准入管理中尚未采取对问题车辆实施召回的制度。

3.2 标准法规的对比

我国摩托车技术标准是汽车标准体系下的一个重要分支,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摩托车产品标准体系,根据表1所述的我国摩托车市场准入依据的现行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分析结果,其与国外摩托车标准体系的对比如下:

a)等同采用了3项ECE法规和1项IEC/CISPR标准。

b)修改采用了12项欧洲法规(ECE和EC)、4项美国法规(CFR和SAE)、2项ISO标准。

c)非等效采用(等效采用技术内容,不采用管理条款)12项欧洲法规(ECE和EC)、3项ISO标准、1项美国法规(FMVSS)、1项日本标准(JIS)、1项泰国标准(TIS)。

4 结论

上述对比结果说明代表标准体系主线并作为我国摩托车市场准入依据的标准法规主要是以欧洲EC/ECE法规体系为采标对象,ISO/IEC等国外标准为辅助对象。总体上已逐步与国际接轨,但由于受观念、体制、市场、政策和投入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欧美日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深入研究国外摩托车标准法规,优化我国摩托车标准法规体系结构,不断提高标准法规技术水平,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活动中的话语权和地位,对我国摩托车工业的国际化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国家经贸委.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年第43号令)[EB/OL].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2-12/06/content_5242722.htm,2002-12-06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EB/OL]. http://www.cvtsc.org.cn/cvtsc/zcfg/337.htm,2010-10-19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EB/OL].http://www.gov.cn/ flfg/2009-07/21/content_1369826.htm,2009-07-03

4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02C-024: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EB/OL].http://cccwto.com/1295.html,2008-03-10

5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39号公布《新增及调整的2009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EB/OL].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e/200906/20090606350894.html,2009-06-19

6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关于发布实施《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摩托车部分2013版》的通知[EB/OL].http://www.cvtsc.org.cn/cvtsc/notice/894.htm,2013-12-19

7李家国,朱棣,郭津,等.欧美摩托车认证综述[J].摩托车技术,2007(2):45~48

8陆海,王爱华.国际市场准入与认证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9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24/EC指令《关于二轮或三轮摩托车的型式认证》[EB/OL].http:// www.gzwto.gov.cn/info/wto-tbt/content/2013-06/21/content_ 14879.htm,2002-03-18

The Analysis of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Market Acces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Motorcycle

Qi Kehui,Sun Lu,Qian Ting,Chen Xue
Tianjin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Research Institute,Tianjin University(Tianjin,300072,China)

In this paper,we introduce the market access requirements of motorcycle of China and of Europe,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s the representatives of foreign countries.We also introduce their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 systems and analy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s.

Motorcycle,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Market access

U483

A

2095-8234(2014)06-0090-07

2014-05-21)

戚可慧(1976-),女,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摩托车信息采集与标准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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