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为了帮助广大企业了解自贸区的性质、政策、法规、运行等知识,本刊开设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60题”专栏,供企业借鉴、参考。
1.什么是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实际上指的是一种对外资许诺开放的反向方式。举例来说,对于负面清单中列明的限制和禁止外资投资的行业和业务,是不给予外资以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和业务,则内外资一视同仁,即便同样都要经过特殊审批程序(如医疗、金融等特许经营行业)。
这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面清单”是相对应的概念,GATS仅要求成员方列明承诺对外开放的部门,而未列出的则被认为是不做开放承诺的,也即不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美国与加拿大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日本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TPP等都包含聊负面清单要求。
负面清单管理的特点是:
(1)取消所有一般性的外资审批流程。
(2)在准入环节,除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其他领域一律与国民同等待遇。
(3)如若严格遵守负面清单,不存在投资项目被否定而造成的前期投入损失风险。
(4)登记备案不做实质性审查,不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
(5)减少多头管理。正面清单管理往往存在专门的外资审批机构,还可能需要区分地方和中央多层次权限,它的审查结论与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可能存在冲突和重叠。负面清单管理基本上不存在这些问题。
(6)除了保留国家安全审查以外,仍然保留特许经营行业的事前审批权,但须与国内投资者同等对待。
(7)配套以更严厉的市场执法监督权,以弥补因取消或缺少事前监管可能造成的滥用问题。
2.上海自贸试验区如何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试验区试行资本认缴登记制。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试验区探索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试验区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1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的规定,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试验区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降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有效解决投资者创业初期的融资困境,鼓励创业,有助于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体现了工商登记改革“降低准入标准、加强监管”的理念。
3.上海自贸试验区与保税区有什么区别?
保税区是设立在一国境内的特殊贸易区域。它在关税、进出口税以及部分监管措施上实行了特别安排,比如境外货物入区免税或保税,区内生产交易免增值税、营业税等。我国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起到类似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作用,但在开放程度、功能设计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区别,主要还是中转存放的作用,对周边的带动作用有限。上海自贸区是在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四个保税区的基础上建立的,但并不是四个保税区功能的简单整合。试验区试行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远远超出保税内容,不只是税收安排,还包括服务业开放、金融创新、管理方式改革等内容。上海自贸区将突破现有的条框,更强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举例而言,尽管此前的外高桥保税区具备了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的部分功能,但面对企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上海自贸区在相关制度方面的突破和创新,则有利于跨国公司内部的全球调拨,同时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在区内注册开业。自由贸易区一般是物流集散中心,大进大出,加工贸易比较发达,对周边地区具有强大的辐射作用,能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4.上海自贸试验区与自由港有什么区别?
自由港与保税区相似,不同之处仅在于适用税收优惠的空间范围。自由港顾名思义都是在港口城市,最初的税收减免是为了便利转口贸易,一般来说不从事保税区的加工、旅游、服务等内容。13世纪法国将马赛港开辟为世界上第一个自由港,之后许多国家都开辟了自由港。绝大部分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港口和先进的运输、装卸设备,以豁免货物进出口关税和海关监督的优惠,以及开展货物储存、分级挑选、改装等业务便利,通过吸引外国货船、扩大转口贸易,发挥商品集散中心作用,以达赚取外汇收入的目的而发展起来。
上海自贸区除了贸易便利化与海关特殊监管之外,还尝试进行服务业的开放、金融改革和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转型等,比自由港的功能要全面。除了贸易集聚扩散功能外,上海自贸区将主要发挥制度创新的旗范带动功能。作为试点,上海自贸区将更加生动地体现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包括开放度如何扩展、市场化进程如何推动、如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等。如果在上海的示范效果显著,均可形成可推广经验,并向其他地区扩展。
5.涉及金融开放的政策文件有哪些?何处可以查询?
涉及金融领域开放的政策文件可以归纳为“2+4”,即两份综合性文件和四份专业性文件。两份综合性文件,分别是2013年9月27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2013年9月29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第7号令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四分专业性文件,分别是由我国金融系统的监管部门“一行三会”出台的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相关金融行业的政策措施,即由银监会公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由证监会公布的《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以及由保监会公布的《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领域开放的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定中,不久也将公布。
上述已公布的五份文件可以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官方网站查询。
6.上海自贸试验区涵盖的四大保税区的基本情况如何?
7.什么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外高桥等四大保税区都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多种模式。
在监管模式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总的来说是一种“O”形监管方式,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整个贸易便利化和国际规则的衔接上要努力培育一种真正做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区内自由的“U”形监管模式。
试验区不再侧重于一般的货物贸易,也不是一般的加工贸易的培育。
8.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以下九方面的职责:
一是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是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是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是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是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六是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是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及时发布公共信息。
八是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九是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9.“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目标是什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总体目标是按国家化、法治化要求,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
政府管理方面,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服务方面,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服务模式,通过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部门间协同管理,实现高效便捷的服务,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10.为什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政府在经济管理领域,一直以来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重审批”产生市场准入障碍,“轻监管”造成政府监管缺位,许多市场无法实现规范持续发展。从“重审批,轻监管”到“宽准入,严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
“事中事后”监管的加强和审批制度改革相对应的。在投资管理准入上,取消审批制,能降低投资准入门槛,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激发各类主体的创业热情和投资活力,改善投资环境。取消和减少审批权,不意味着“政府不作为”,而是“政府作为”的环节、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就是政府在哪些方面以及如何管理各类运营中的市场主体。
11.“一口受理”机制适用事项包括哪些?
“一口受理”机制是政府办事流程的优化,简单而言是“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口受理”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
试验区目前实行“一口受理”机制的事项包括: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变更)以及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12.“一口受理”流程是怎样的?
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境外投资备案“一口受理”流程如图所示,各流程具体要求和网上填报可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网站(http://zwdt.sh.gov.cn/shen3hall/zmq/index/index.jsp)查询和申报。
13.“一口受理”带来的便利有哪些?
“一口受理”工作机制帮助企业简化办事流程。按一般流程,企业要到工商、质监、税务等各部门分别提交材料;而在“一口受理”工作机制下,企业只需要到一个窗口提交材料。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事项,如果外商投资领域在负面清单之外,而且没有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试验区完成窗口收件后,可以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原来审批制和一般流程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至少需要29个工作日。
对于区内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事项,如果境外投资是一般项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时,试验区完成窗口收件后,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事项。
14.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哪些?
在外高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原有事权基础上,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增加,涉及投资管理、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知识产权、科技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具体如表所示。
与原来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的行政审批事项相比,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在审批事项上增加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审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的审批事项”以及“文化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委托的相关企业设立许可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和集中有助于管委会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也为简化企业办事手续提供了条件。
15.哪个机构承担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执法职责?
试验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目前,试验区管委会已在其机构设置中设立了“综合监管和执法局”。
16.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涉及的相关管理领域主要包括哪些?
目前,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涉及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具体而言,集中行使三个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一是城市管理和文化领域,集中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具体范围依据为《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和《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是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民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领域,原由市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责,由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三是市政府决定由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7.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承担的行政服务和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试验区管委会在区内的行政管理职责,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管委会负责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管委会还负责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管委会将依据区内布局和企业需求,设立集中服务场所,集中办理行政服务和管理事项。
二是管委会领导相关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
三是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等部门。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立试验区办事机构,依法履行有关监管和行政管理职责。
管委会承担具体管理事务,总结如表所示。
18.自贸试验区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19.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受理哪些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试验区内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制。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市权限内的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管理实行备案制与现有审批制有什么不同?
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管理新模式。即: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境外投资的一般项目和投资开办企业由核准和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
备案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审批制管理模式下,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首先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拟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可,是一种事前管理的模式。在试验区备案制管理模式下,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只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投资管理由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外资企业设立由工商一口受理,管委会、工商、质监、税务并联办事,大大缩短办事时限,由原来的29个工作日缩短到4个工作日。
21.什么是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新建、购并、参股、增资等方式在境外或取得既有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2.对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有什么具体要求?
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23.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类型?
外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外商投资的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资等形式;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其他类型包括: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等;
24.自贸试验区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有什么不同?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5.自贸试验区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与区外相同吗?
不同。自贸试验区内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26.什么是“先照后证”?
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7,上海自贸试验区如何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试验区如何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除外。如果企业需要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而且经营项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其他经营项目,则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主管部门申领办理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然后才能开展该项目经营活动。
目前,区外企业注册登记仍然实行“先证后照”,设立企业需要先到主要部门取得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因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创业者往往难于开展招工、洽谈、签约、贷款等企业前期筹备工作。
“先照后证”登记制的试行将帮助企业先获得主体资格,再凭营业执照申请营业资格。这一措施有利于破解“审批难”的困局,减少资质资格许可,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推动各项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
28.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9.什么是《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填写时应注意些什么?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指的是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拟设立公司或其他境内有关单位(个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书的委托文件。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或个人。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提交此文件。变更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0.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企业还需要年检吗?
不需要。工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取消了企业年度检验,但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即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将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31.既然自贸试验区内已经取消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只登记公司注册资本,是不是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任意数额,越大越好?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工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不代表公司股东(发起人)无需实际缴付出资。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仍应当按约定缴付出资。与此同时,公司还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值得一提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的缴付能力和实际情况慎重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32.在区外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部分到位,如果现在想搬到自贸试验区去可以吗?
可以的。工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试行一些新的政策,如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试行使用新的营业执照等。企业如果迁移至自贸试验区需要按照自贸试验区内的政策登记,缴回原营业执照,核发新版营业执照。
33.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外,办公地在区内或者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能否享受自贸试验区财政扶持政策?
不能。只有注册地址及户管均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才能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对分支机构尚无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34.自贸试验区的企业注册地址是否可以虚拟?
不可以。这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未涉及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故对注册地址的要求维持不变。凡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注册地址必须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28.78平方公里内的合法商业用房、厂房、仓库等。按照2012年修订的《规范企业注册地管理规定》标准要求,对商贸企业提供注册地应不小于20平方米的独立空间,且办公房室号准确无重复;对企业仓储注册地应不小于30平方米,且仓储部位分隔合理。产权证明上同一地址(室号、部位)的房屋只能登记为一家企业经营场所。
35.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一家内资公司的流程是怎么样?
第一步,名称核准。内资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可在上海工商局门户网站或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第二步,“一口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申请人可以访问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或自贸试验区门户网站的“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专栏,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窗口,一口受理窗口统一收取材料并在当日转送各职能部门。第三步,各部门审核。在收到一口受理材料后,工商、质监和税务部门利用政务外网的公网平台进行同步审核或备案。第四步,统一发证窗口领证。各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应当将各类证照或结果文书送达一口受理窗口,申请人可在一口受理窗口一次领取。
36.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一家外资公司的流程是怎么样?
第一步,名称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可在上海工商局门户网站或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第二步,负面清单比对。申请人可以访问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或自贸试验区门户网站的“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专栏,进入 “负面清单”栏目进行比对,确定所需要填报和提交的备案或审批材料类型。第三步,互联网“一表申报”。申请人进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标签页的“网上申请”栏目进行申请信息填写,申请人填写完成后,网站根据申请人填写的信息自动生成各部门所需提交的表格并可下载打印。第四步,“一口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申请人携带“一表申报”系统打印的表格及材料至自贸试验区一口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一口受理窗口统一收取材料并在当日转送各职能部门。第五步,各部门审核(备案)。在收到一口受理材料后,自贸区管委会、工商、质监和税务部门利用政务外网的公网平台进行同步审核或备案。第六步,统一发证窗口领证。各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完成后,应当将各类证照或结果文书送达一口受理窗口,申请人可在一口受理窗口一次领取。
37.自贸试验区的内资企业设立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①试验区试行有条件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有规定的企业外,其余试行认缴制,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提交验资报告。②试验区试行有条件的“先照后证”登记制。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③试验区试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④试验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⑤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
38.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①试验区试行有条件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有规定的企业外,其余试行认缴制,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提交验资报告。②试验区试行有条件的“先照后证”登记制。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③试验区试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④试验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⑤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⑥外商投资准入试行负面清单备案制。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向商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备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⑦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试行备案制。试验区内申请新设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
39.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如何确保企业信息的真实性?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我国政府管理转向“宽准入,严监管”的重要举措,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用年度报告公示制代替“工商年检制度”,以及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制度等措施。
在“年度报告公示制”下,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规定,企业要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真实性”将通过两方面实现:一是信息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到公示内容,这能一定程度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二是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登记机关无法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企业取得联系,企业将被登记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必须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将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企业设立阶段简化了手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与此同时,政府从前端控制转向后端控制,从静态监管转为动态监管,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约束机制。对备案信息的承诺事项进行检查,记入诚信档案,完善诚信管理,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行为。
实际上,2013年,广州、深圳等地已开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商事登记数量呈现快速增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上海自贸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与广州、深圳等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基本相似,体现《总体方案》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的要求。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改革内容包括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推进注册资本认缴等,与广州、深圳和上海自贸试验区等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内容基本相同。
40.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措施涉及哪些领域?包括哪些方面?
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开放措施涉及三大领域妥分别是商业银行领域、证券期货领域及金融保险领域。
关于商业银行领域的金融开放措施主要包括:中资银行、外资银行、民间资本等的试验区市场准入,自贸试验区内中外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公司、有限牌照银行等的设立以及外资银行离岸业务的开设等三个方面。
关于证券期货领域的金融开放措施主要包括:在自贸试验区内筹建国际原油期货平台、面向境内一外证券期货市场的双向投资试点、区内注册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试验区内风险管理子公司的设立以及开展大宗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柜台交易等五个方面。
关于金融保险领域的金融开放措施主要包括: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以及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等三个方面。
41.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允许外资与民资更大程度进入银行业具体指什么?
依照加入WTO的承诺清单,中国已于2006年取消所有对外资银行的所有权、经营权的设立形式,包括所有制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给予外资行国民待遇。在华外资银行须注册为国内法人银行,才能申请全面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试验区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在政策突破上并不大,可能对外资银行设立条件或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有一定程度放宽。但更为关键的是,在试验区内外汇管制基本放开的背景下,区内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同时也可以直接开展外币有关业务,这将对中国银行国际化经营带来明显的促进作用。
试验区政策首次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可与外资金融机构成立中外合资银行。虽然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即“金融十条”)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但目前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还存在许多隐形障碍和门槛。而以中外合资、区内试验的形式扩大民间资本在银行业的准入,不失为一个有效路径。
试验区政策首次提出允许设立有限牌照银行。根据英国、中国香港规定,银行类机构根据风险不同实行三类牌照:全牌照银行(即吸储类机构)、有限牌照银行(即非吸储类机构)和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有限牌照银行,一方面可以为探索推进我国银行业分类监管提供重要经验,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吸引大量非吸储类外资金融机构落户试验区。
42.上海自贸试验区将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机构?
随着国人富裕程度的提高和老龄化社会的加快到来,专业医疗保险的市场需求正在迅速上升。根据欧洲最大健康险公司DKV的统计数据预测,中国健康险保费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1200亿元,远超过全球健康险6%的增长水平。众多外资保险机构都将目光瞄向中国医疗健康险这一巨大市场,瑞士再保险、美国We1lPoint先后成立医疗第三方管理公司(TPA),慕尼黑再保险旗下DKV公司也参股了中国人保健康险。
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外资保险机构的品牌、运作、产品设计等优势。同时,这一试点被限制在试验区内,也避免了对内资保险机构业务产生较大冲击。
中国对外商在华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是逐步放开的。加入WTO后,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和中方共同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试验区外设立医疗机构,中外双方以及申请设立的医疗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中方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0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43.上海自贸试验区对融资租赁业务有哪些开放政策?
2010年2月,银监会对保税区开展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在政策上放开;同年6月,上海综合保税区获批开展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试验区则进一步开放融资租赁业务。《总体方案》附件明确表示,试验区内单机单船租赁公司不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这将有助于推动更多单机单船项目公司成立,逐步改变中国飞机船舶租赁长期为更有资金实力的外资所垄断的现状,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
另外,试验区内将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试验区会配套有国际竞争力的外汇管理、税收、海关方面政策,加大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扶持力度。试验区进一步开放融资租赁业务,顺应融资租赁公司的客观需求,有助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助推金融中心、航运中心的建设。
44.上海自贸试验区对船舶运输业务有哪些开放政策?
试验区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外商在试验区外设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在外资持股比例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试验区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国有过半的中资船舶注册在境外,挂巴拿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境外方便旗开展国际运输。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方便旗船虽然为中资拥有或控股,但属于外国籍船舶,因而不能在中国境内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试验区的新政策将有助于方便旗船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沿海捎带业务的开展,促进境外中转的集装箱到上海中转,增加上海港水运中转流量,进一步提高上海港的国际地位。
45.上海自贸试验区允许外资设立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具有什么意义?
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在航运业中属于较新的业态。按照《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我国允许外商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目前,中国香港、英国伦敦、冰岛等是世界公认的国际船舶管理业中心。
试验区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船舶管理企业。这有助于推动中国船舶国际企业专业化、独立化、国际化发展,有助于上海吸引更多国际船舶管理企业落户、加快建设国际船舶管理业中心。
46.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大增值电信服务开放体现在哪些方面?
试验区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但是,如果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电信增值业务也称为增强型业务,是电信业务的一种,指利用公用电信网络的资源和其他通信设备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根据我国《电信管理条例》的定义,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以下内容:电子邮件、语音信箱、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增值传真、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目前,在试验区外仍然实行电信业务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电信管理条例》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外商在区外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有严格的持股比例限制。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
允许外资企业在试验区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对外资开放了增值电信业务。试验区电信业务开放的幅度可能会超过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定的电信业务范围,有些新业务会对外资开放,并可能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公司。
47.上海自贸试验区在哪些方面放开对外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限制?
试验区取消区内外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上海市提供服务。试验区内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上海市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试验区内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目前,试验区外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股权比例等方面有严格的限制。根据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试验区外目前对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限制相对较少。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香港、澳门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澳门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这次,试验区进一步放宽对外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限制,将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娱乐场所,提供更高质量的娱乐休闲服务。
48.上海自贸试验区减少对外商投资经营娱乐场所限制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娱乐场所方面,试验区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但是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只能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娱乐场所指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歌舞厅娱乐活动(分类号8911)。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娱乐场所属于限制类,外商在试验区外投资娱乐场所(如卡拉OK厅),必须采取合资或合作模式。外商不得独资经营娱乐场所。
49.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法律服务方面有何新探索?
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首次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办事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是指在我国境外合法设立、由外国执业律师组成、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以外的法律服务活动,并对外独立由其全部成员或部分成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2001年,国务院颁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明确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条件及其法律服务活动的范围等。2003年,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取消了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数量上的限制,取消了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试点城市的限制,取消了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中国设立一个办事处的限制,放宽了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业务活动范围,降低了其首席代表、代表的资历要求。
试验区外,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代表处,且不能提供有关中国法律方面的服务。但是,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限制较少。根据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等。
试验区将探索密切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可能在相互聘请律师、跨国业务合作等方面有所突破。试验区鼓励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境外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密切合作关系,有利于提高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法律服务水平和高端人才培养能力,提高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市场竞争力。
50.上海自贸试验区是否降低区内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门槛?
试验区允许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取消了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许可满两年才可经营出境游的限制。
目前,中外合资旅行社在区外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面临一些限制。2010年8月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只有获得经营许可满两年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以申请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而且,国家严格控制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数量。2010年9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受理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试点申请。截至目前,申请试点获得批准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只有3家,即中旅途易旅游有限公司、国旅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交通公社新纪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这3家旅行社都集中在北京。自2011年5月以来,主管部门并未再扩大这一试点范围。
这次试验区降低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游的门槛,有助于促进中外合资旅行社开展和扩大出境游业务,进一步提高中国公民出境游的服务质量,也将对境内旅行社形成竞争压力。
51.上海自贸试验区如何降低工程设计的外资准入门槛?
试验区内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探)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降低外资工程设计企业进入的门槛。但是,这些外资工程设计企业只能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允许外商独资工程设计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门槛。目前,区外外资工程设计企业在首次申请资质时,境外投资方需要满足规定的设计业绩要求。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其境外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
试验区进一步降低外资工程设计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限制,有助于外资工程设计企业更便捷地在中国工程设计市场开展业务。
52.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大建筑服务开放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这将使得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更多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目前,区外对于外资建筑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有明确的限定。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资建筑业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四类工程:第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第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第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第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试验区放宽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使得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更多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为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改变其在中国建筑市场份额过小的局面,从而促进中国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和规范发展。
53.上海自贸试验区如何降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准入门槛?
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放开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准入限制。具体包括:取消对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试验区试行推广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无须另行报批,改为备案制,可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目前,外商在区外可以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但受到投资主体等方面的限制,在办理企业设立等手续过程中,需要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广告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企业的投资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投资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广告项目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需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变更之一的,应重新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
试验区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准入门槛,有助于吸引境外更高层次的广告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提高竞争力,也是转变政府管理模式的一次有益尝试。
54.银监会如何支持自贸区建设
银监会八项支持措施中国银监会2013年9月29日发布名为《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八项支持措施: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三、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五、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六、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七、简化准入方式。八、完善监管服务体系。
55.哪里可以查阅国家对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
答:建议企业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的网站,查阅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注意事项。
56.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与区外有何不同?
答:自贸试验区内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57.上海自贸试验区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有何意义?
试验区内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资信调查是以一定的调研技术(包括调查技术、财务技术等)和专业人员为基础,对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人力资源、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或个人的资信情况、专项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调查报告的一种信用服务。
1992年,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信调查行业开始起步发展。目前,一些外国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华征信所等、中国香港地区的香港城市顾问有限公司等均已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
这次允许在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将加快境外资信调查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实现法人化运作,为中国各类企业特别是试验区内企业带来先进的信用评估技术,减少企业经营中的各种信用风险。
58.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大人才中介服务开放体现在哪些方面?
试验区进一步扩大人才中介服务开放,提升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外方控股比例,外方合资者(非中国港澳地区)可以实现不超过70%的控股;允许中国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大幅下调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低至12.5万美元。
目前,中国对区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持股比例、注册资本等方面的限制更加严格。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2005年修订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外方出资者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国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但是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这次,试验区开放人才中介服务,有利于进一步了解学习境外人才中介服务的运作方式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升我国人才中介机构的竞争力,提高我国人才中介的服务水平,以适应将来完全开放的竞争环境。
59.上海自贸试验区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有什么意义?
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根据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资投资性公司的公司形式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
试验区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这意味着试验区内的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可以面向社会募集资金,增强外资投资性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投资经营能力,并且在运作上也将更为规范。
60.民营企业或个人可以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办银行吗?
从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及银监会的相关政策措施来看,国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实验区内的银行业。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试验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另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对于民营资本在试验区内创办民营银行,国家会有相关的股东资质与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尽管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民营资本首先应满足作为银行股东的资质。至于鼓励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也可能是给予外资比民企在从事金融服务方面有更多的专业技能与从业经验的考虑。
(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5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