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如何保障好人不“难做”

2014-02-12 10:31时晓冉
党员文摘 2014年1期
关键词:亚历山德拉救助者丽莎

时晓冉

美国:无偿救助免责

2004年的万圣节晚上,一位名叫亚历山德拉德的年轻女子驾车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后被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救出。由于丽莎没有专业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德车祸后瘫痪。2008年,亚历山德拉德将丽莎告上法庭,称是由于丽莎救助的疏忽而导致了她的瘫痪,因此丽莎要对她负责。2008年12月19日,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通过裁决,认为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加州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引起社会和舆论一片哗然。民众的观点几乎一边倒,他们认为,虽然好心人在帮助他人时会出错,但不能因此而惩罚做好事的人。加州议会对此作出了反应:2009年,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规定如果发生因救助者的疏忽导致被救助者受到伤害的情况,救助者可以免责。

《圣经》里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位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有犹太人的祭司等人路过,但不闻不问。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他不顾教派隔阂,照顾那位受伤的犹太人,并出钱把他送进旅店,因而被称为“撒玛利亚好人”。这就是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法律中都有相似名称的《撒玛利亚好人法》的由来。因为救助行为并非义务,而是出于内心的道德,无偿对他人进行救助。所以,制定此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从而达到鼓励社会善举的目的。

加拿大:救助疏忽不担责

加拿大也有与美国类似的“好人法”,各省制定有不同的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例如《见义勇为法》《紧急医疗救助法》《志愿者服务法》等。

加拿大安大略省在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中规定:“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魁北克人权宪章》规定:“任何人必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通过亲自救助或联系急救机构,为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的急救,认为救助过程会给自身或第三方身体造成伤害或有其他法律认可的理由除外。”

德国:该救不救属违法

德国《不作救助不作为法》规定,在有人受伤害时,周围其他人必须施救,如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都将被视为违法。甚至,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已经涵盖到欧盟以及瑞士等国家。也就是说,一个德国人在这些地区如果见死不救的话,他回到德国也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部法律还规定,除了完全漠视外,还包括不及时报警、不给予完全救助、不按专业救助人员要求协助等均属“不作为”。曾经有德国某大公司经理在去开会的路上看到一起车祸,他下车察看,在报警后离开。不幸的是,等警察赶到,车内一名女子已死亡。法医报告表明,该女子是因遭驾驶台挤压而死,如果当时那位经理及时帮助该女子,她就有生还的希望。最终,这位经理被以不作为以及非故意杀人罪提起刑事及民事起诉,入狱两年并罚款。

这部严苛的法律也有它的豁免条款,即在紧急救助中,如果因为救助人员的不专业,或者其他无意行为造成二次伤害或者救助时产生的财产损坏,免除法律责任。

法国:见死不救必惩

1997年8月31日凌晨,英国王妃戴安娜在法国巴黎的一个地下隧道中遭遇严重车祸。她在车祸发生后一直有意识,是被送达医院几个小时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车祸刚发生,尾随的“狗仔”在现场拍摄了大量照片,亲眼看到血泊中尚未咽气的戴妃在挣扎,却没有通过报警或其他方式施以援手。法国警方事后将这些“狗仔”一一逮捕,并把他们告上法庭,罪名就是:见死不救。

法国《刑法典》第223条第6款明确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难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处罚金7.5万欧元。”对于普通的法国公民来说,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意识到危难情况,能够施救或唤起救援,施救行为对自己和第三人均无危险,就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地救人。此法律对于从事警务、医护、消防等特种行业的从业者还有加强条款。可以看出,法国对于见死不救的处罚力度非常大。

新加坡:严惩“反咬一口”

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事后若反咬一口,必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相当于本人医药费1~3倍的处罚额度。而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据统计,该惩罚机制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被救者反污蔑救人者的事情,公民在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

(摘自《中国青年》)

猜你喜欢
亚历山德拉救助者丽莎
论受救助者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
穿白裙子的女孩(中)
穿白裙子的女孩(下)
穿白裙子的女孩(上)
危难救助中受助人的补偿责任研究
你是哪种职业呢?
《啊,拓荒者!》的积极心理学解读
快递爱情
从“诬告反坐”到“讹诈有罚”
——对被救助者诬赖救助者立法惩罚的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