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明
“‘体制’,从管理学角度来说,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的制度。”[1]“体育管理体制是体育管理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是实现体育总目标的组织保证。”[2]
我国的网球运动员管理体制按照大类可分为政府管理型体制和社会管理型体制两种。在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建立各级网球专业队,运动员在队伍的安排下进行训练和生活,这就是常说的政府管理型体制;由社会资源管理运动员的体制称为社会管理型体制,主要功能是对家庭培养下的运动员和职业运动员进行管理。社会管理型体制下的运动员可以自主安排训练和比赛,在商业活动中获得的赞助和比赛奖金收入是聘请教练员和比赛费用的来源。
我国政府在运动员的选拔、训练、竞赛以及退役安置等关键问题上通常采用的是计划性管理,网球运动员的管理也不例外。该体制在“举国体制”这一大的环境下看似非常合理,但随着网球运动的不断发展,政府管理体制阻碍网球运动员“职业化”发展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
(1)运动员自主性受限、训练和比赛积极性不高。政府型管理体制下,由于训练计划是预先制定好的,运动员往往不能自主选择训练的内容。这对于运动员某一方面的针对性训练可能会被忽略,当运动员技术水平提升到一定高度时,技术短板问题就会凸显出来。对于已列入参赛计划的竞赛,即使竞赛时间处于运动员状态不佳甚至伤病阶段也不能任意改变。这时运动员对于竞赛就会产生一种抵触心理,长此以往,就会产生对竞赛的畏惧感,失去参与体育运动项目的热情。
(2)薪酬制度不完善。“薪酬制度是指组织的工资制度,是关于组织标准报酬的制度,它是以员工劳动的熟练程度、复杂程度、责任及劳动强度为基准,按照员工实际完成的劳动定额、工作时间或劳动消耗而计付的劳动薪酬。”[3]我国现行的薪酬制度将运动员的总收入划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及奖金三个部分,前两项的额度由国家根据运动员的工龄及等级确定,第三项的奖金额度则由竞赛成绩来确定。抛开成绩不说,前两项的给付标准相差不会太多,有种吃“大锅饭”的味道,不能很好地调动运动员训练及比赛的积极性。
(3)“举国体制”的弊端——退役后安置问题。像大多数运动项目一样,网球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问题也是不太容易解决的。我国现行的运动员培养体质强调运动成绩,忽视了运动员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全面培养。有不少运动员在退役后发现自己除了专项,其他一窍不通,关于世界冠军退役后卖金牌、在澡堂搓澡糊口的报道屡见不鲜。笔者认为,不是国家没有给他们解决过工作问题,而是在这种体制下成长起来的运动员不知道怎么去工作、怎么去生活。
现阶段国际上采用最多的网球运动员管理体制是社会型管理体制。在我国,该体制是除政府型管理体制外的第二大运动员管理体制,在女子网球运动员的管理中尤为多见。企业的赞助是多数“单飞”后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的经费来源。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社会管理型运动员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个人的赞助过多、对网球队的赞助过少。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绝大部分赞助商选择的赞助对象为个人,而地方性的网球运动队在多数情况下是不会被考虑的,大部分地方性网球运动队的训练和参加竞赛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现阶段,除了中国女子网球队与耐克、北京奔驰公司、天津网球队与中国网通等几个少数代表队与企业签订了赞助协议外,其余代表队均无法享受到这种社会力量的赞助。赞助商的战略思想是赞助带来的效果必须要立竿见影,而现阶段网球团体赛的影响力并不大,因此对于网球队的赞助自然不多。
(2)社会型管理体制不规范。在社会型管理体制中,社会上的网球爱好者或教练员一般是网球俱乐部的组织者。俱乐部的管理者大多不具备网球相关的专业知识,管理手段与经验均欠缺。现阶段我国还未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大部分经纪公司以及网球俱乐部在制定运动员的管理体制时,没有权威的参考依据,因此建立规范的社会型管理体制就显得十分困难。
(3)网球学校经营状况不佳,无法给“苗子”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网球市场正以每年40%的增长率飞速发展。网球学校是培养网球“苗子”的基地,而网球学校也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学生的学费是维持学校软硬件设施运行的来源。很多网球学校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仅能满足学生家长对于学校硬件设施的要求,而软件设施,包括师资力量等方面则无法达到较高标准。
“网球职业化就是把竞技网球作为职业分工中的一种职业和竞技网球向专职转变的演进过程,是以经营者的商业化、运动员的商品化作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以盈利为目的。”[4]网球职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市场运作。
在各类资源中最重要的是人才资源,网球赛事的运作从策划到推广、赛事的代理到经营都需要大批的专业人才作为保障。国外的职业网球运动员一般都会有一支专业的经纪团队,自己的利益和权益通过经纪团队来维护和保障。在我国,这类的经纪团队屈指可数,仅有李娜、彭帅等极个别的网球运动员有这样的团队。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本原因不是运动员没有需求,而是这方面专业人才的数量过少,供不应求。
我国大部分网球运动员是处于政府型管理体制下的,他们参加训练和比赛的所有经费全部来自于政府财政,运动员不会考虑经费问题,这样就会给大众和运动员带来一种错误认识:政府理应承担起运动员的培养任务。再加上长期处于计划体制的影响之下,进入“三级训练体系”的集训队成了大部分运动员的目标。这样一来,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就能够得到保障。这种观念无疑是与市场运作相悖,我国的网球运动员对于通过市场来给自己赚钱还不习惯,更不习惯自己花钱来支付训练开销及聘请教练员,他们现在还不能认识到自己是市场的一个部分,所以也很难融入市场机制。
单单依靠市场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对于市场的过分依赖不利于网球运动员的职业化发展,甚至会被扼杀在萌芽状态。我国网球运动员管理体制的完善,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做保障。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关于体育经纪市场的相关法律,所以在执行和操作相关事宜时,不得不以国家颁布的体育产业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参照。
近年来,我国女子网球运动员在世界排名大幅上升,这都要归功于运动员管理体制的变化。要实现我国网球运动整体水平的提升,就必须健全运动员的管理体制。
所谓训练独立性,是说运动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训练的时间、内容、方法等,而在标准化的训练计划下进行训练,很可能将运动员“束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发展受到限制。我国的网球运动员一般都注册在地方队,训练也大多是在注册地进行的。为了运动员更好地发展,提高其训练的灵活性,就必须给运动员留出一定的空间,让运动员自主选择师资较好的地方或者适合自己的地方进行训练,当注册地区代表队需要其参赛时服从安排就可以。此外,不仅要明确教练员的任务与责任,而且要明确各级管理层的分工。重复管理或多头管理都不利于管理稳定高效地进行。
4.2.1 政府主管商业运作 现阶段我国网球运动员商业运作还是应由政府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运动员意愿的收集与整理,针对训练比赛及商业运作制定专门的规划;相关审批部门既要做好对商业运作各个环节的严格把关,又要尽量简化审批程序,避免繁琐的审批程序影响到正常的训练和比赛日程。
4.2.2 商业运作要做到区别对待 对于那些比较优秀的网球运动员,特别是在市场中已经拥有一定影响力的运动员,可以放宽其相关方面的约束,留出更多的空间让其自由安排商业活动。我国的国家网管中心应在政策上给予足够的引导,而注册地的体育管理部门也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干预。
4.2.3 完善相关规定 体育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运动员市场运作的相关规定,以规范各级管理者、教练员以及运动员的市场活动。此外,还要通过法律来规范网球商业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直以来,我国网球运动员的比赛奖金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随着李娜、彭帅、郑洁等一些运动员培养方式的变化,奖金分配问题成了冲击我国网球运动员管理体制的又一核心问题。奖金分配制度的改革不仅要应用于“单飞”运动员,还要运用到各级的运动队当中。相关管理部门对于奖金的分配比例要有明确的规定,对应的主管部门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做好监督工作,严格掌握与控制资金的流向,确保地方网球运动的发展。
对于大部分运动员来说,由于自身水平等因素的关系,参加国际大赛的机会几乎为零。即使有机会参加,获得一个不错的名次也比较困难的,奖金自然不会多。对于这些原本工资就不算高的运动员,应该适当提高其奖金分配比例。此外,主管部门还应提高教练员的奖金收入,严格控制管理层对奖金的支配权力,以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收入。
对于网球运动员的选拔,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比较先进的选拔方式。由地方队向国家队逐级输送的这种传统方式显然不能很好地调动起社会力量对网球运动员培养的积极性。由于名额限制,很多优秀运动员是没有机会进入到国家队的。如果能从俱乐部或社会团队中选拔一部分优秀运动员到国家队,就可以很好地调动起社会力量培养运动员的积极性。
虽然近些年我国培养出不少的优秀网球运动员,但训练方式还是比较落后的,缺乏灵活性。国外网球运动员的训练方式基本上都是一对一训练模式,针对性很强。而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是集中训练,现阶段训练方式应该做好从大集团集中训练转向小集团或一对一训练的模式转变。
下大力气争取世界高级别网球赛事的举办权,尽可能多地为我国运动员创造参加国际大赛的机会;建立我国自己的排名体制和赛制,避免将全国运动会作为唯一目标,眼光要放长远;对于运动员的选拔与培养,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政策上要给予足够的支持和正确的引导;行政人员不要过多地干涉,一切由市场和成绩来决定。
[1]百度百科.体制[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79359.htm.
[2]郑汉山.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综述[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11):12~16.
[3]崔国文.我国专业运动员对薪酬现状的认知情况分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3(8):22~26.
[4]于进波,等.我国网球职业化前景的SWOT分析[J].体育学刊,2008(8):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