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卓耸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财经科学研究
我国社会保障伦理正向功能析论
杨卓耸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我国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功能的研究一直是基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的视角,四个学科分别视社会保障为正义的分配补偿机制、和谐社会的塑造机制、基本人权的维护机制、公民权利的实现机制。本文另辟蹊径,试图探讨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正向功能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在个体层面,社会保障的互助性直接召唤社会成员相互关爱,责任共担机制强化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有助于在社会成员中传播人道主义精神,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教育和培训可以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在社会层面,社会保障有助于营造尊重个人价值和尊严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平道德的形成并能通过对所有社会成员的道德教育来推动整个社会伦理的进步。然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又存在许多影响其伦理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为此,我们应建立适世的社会保障伦理机制,以利于社会保障伦理功能的正向发挥。
社会保障;保障伦理;伦理功能
阅读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障功能的现有文献,深入思考其对社会保障功能的论述,可以发现,人们对社会保障的伦理功能的研究涉及较少,对其功能的研究主要聚焦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视角,这些视角将其功能主要归纳为稳定、调节、促进和互济这经典的四大功能,主要侧重于研究其对稳定社会结构、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功能,很少有人提及它的伦理功能。再者,就算将社会保障和伦理挂钩的文献也几乎都是在研究伦理建设对社会保障的影响,鲜有论述社会保障对伦理的作用。这为本文探讨社会保障的正向伦理功能留下了很大研究空间。
(一)经济学中的社会保障功能
经济学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劳动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利息、土地获得地租、企业家获得利润进行分配,经济运行才是有效率的。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人们拥有生产要素的种类、多少不同,容易出现两极分化,两极分化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现社会的不稳定,此时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难以维护,更谈不上效率问题。我们在效率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就是以社会保障的方式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因此,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机制。
(二)社会学中的社会保障功能
在社会学中,社会保障的主要功能是扶贫济弱,增进社会福利,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塑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社会保障制度试图实现的社会目标。这不仅蕴含着人道主义的价值目标,而且兼负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平等、正义的使命。
(三)政治学中的社会保障功能
政治学告诉我们,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在这些人权中,生存权是人权的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当人们的生存权实现后,才可能追求其他权利,即对交际、尊重及被人尊重、自我实现的权利的需求。生存权是起点,社会保障最为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人的其他权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制度,就是帮助社会成员远离生存危机,凭借各种社会福利措施,增强社会成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使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四)法学中的社会保障功能
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案,使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政治功能法制化。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的出现,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功能成为每个公民依法享有,并不得非法剥夺的权利。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对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基本人权具有重要作用,但均未有文献深入研究社会保障的伦理功能。只有将社会保障的功能纳入伦理的范畴加以研究,探求社会保障的伦理功能,才能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和发挥社会保障的价值观,以期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理论支撑。
(一)促进论
促进论认为,社会保障所包含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抚恤等项目都是对弱势群体的扶助和关注,这会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引导人们关怀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互助意义,也直接号召人们互敬互爱、互助共济。这些伦理道德精神在社会生活中一旦形成,便会促使整个社会向良好的道德风尚转变,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二)折中论
折中论承认促进论关于社会保障对社会文明进步的积极作用,又指出其可能引起的负面作用。如果掌握不好分寸,社会保障伦理的正向功能就有可能向相反方向转化。比如,终身的社会保障虽然会给职工以“安全感”,但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职员的竞争和进取精神,从而导致懒惰与依赖思想的滋生和蔓延,使职工不再积极努力工作,宁愿选择接受救济而不去工作或提前退休领取社会保障金,这最终会导致伦理道德水平的滑坡。
(三)社会保障的价值底线及其伦理选择
北欧高福利国家从实行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以来,逐步陷入福利陷阱,不得不开始缩减福利,但这不应该归罪于社会保障制度。究其原因,是由于北欧高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建立的,一方面,那个时候并没有正确地认识到社会保障水平和GDP之间适当的比例关系,一味的追逐比富和夸富所带来的虚荣感,导致社会保障水平节节攀升;另一方面,在西方福利国家进行总统或政党的竞选中,社会福利往往是拉票的不二筹码,导致社会福利水平居高不下。所以,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建立底线公平的调整机制,既有激励作用,又有约束作用,便可避免折中论的担忧。
底线公平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和项目中,有些起码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笔者看来,与其去追究促进论和折中论究竟谁对谁错,不如去探讨如何才能使社会保障伦理的正向功能得以发挥。这就要求必须明晰社会保障的价值底线,做到底线公平。因为底线公平乃是发挥社会保障伦理正向功能的前提,没有底线公平,社会保障伦理功能便无从谈起。
要想做到底线公平,满足社会保障的道义诉求,必须通过树立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来坚守社会保障的价值底线。首先,在供需关系影响下,总是遵循价值规律的市场体系迄今为止仍然是一个“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独特生态系统,每一个国家的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站在民众的整体利益这一道德高地来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市场体系难免造成自由化思想的盛行和私有化浪潮的席卷,这会导致民众的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受制于霸权、强权以及特权的失衡状况,倘若政府再让渡出自己所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加之社会生态系统失衡这一愈发严重的既成事实,那么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所以,政府在道义上要保证民众的利益即使是在市场体系下仍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成长性。其次,虽然目前是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但社会福利毕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且以社会公平为追求的目标,绝不能照搬经济领域中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做法。社会保障本身是一种利益保护的策略,市场竞争不可能自发地实现社会保障伦理的正向功能,政府在这一方面责无旁贷。再次,在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利益分配过程中,个体经济主体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导致“外部不经济”情况如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同时,出现了盲目生产、恶性竞争和收入分配不公及两极分化现象,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伦理正向功能的发挥。因此,个人的主体地位一定要与国家、市场相结合才能得到确认并发挥积极作用。
可见,在社会保障伦理功能正向发挥的过程中,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地位是多么重要。国家“道义责任”是利益相对均衡下的系统整合,是强国家、强社会发展模式雏形实现的良性体现,也因此成为分析我国社会保障伦理正向功能发挥的理论前提。
伦理和道德往往被相提并论,二者的意思很是接近,也常常通用,但也有区别。一般而言,道德源自于人的内心,具有内在性,而伦理则是内在道德的外化,具有外在性;道德属于精神原则,具有主观性,伦理则属于客观行为关系,具有客观性;道德多指个人的自我约束,具有个体性,伦理则多指群体规范,具有群体性。
(一)社会保障自身所应秉承的价值理念和道德原则
1.社会保障是一种乐善施好的善行,是国家、社会、企业与个人对他人义务的一种担当,这种选择是行为者的自我定位和行为认知,是人性美的充分展现。
2.正义和公平是社会保障的道德基础。每个社会的人们需要公平与正义,就像需要阳光与空气一样迫切。这意味着偏离公平与正义后,一个国家与社会就很难较长时期存活与发展。社会保障的自身职能有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迫切需求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3.人道主义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应坚守的重要标准。社会保障制度自始至终都应以人为本,满足人的生理、安全、交际、尊重与被人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
4.社会保障可以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这是对所有社会成员个体的尊重和维护,只要个体具备公民资格,就有权享有社会保障。
5.社会保障具有互济性。社会保障有助于整个社会的互助共享。从社会连带思想出发,这是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诉求。
深究社会保障所具备的内在社会心理基础和人本关怀机制,其在发挥功能时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与同情心。每个个人与组织道德同情心的加总,形成整个社会的伦理诉求,无论是社会层面的社会同情还是个体层面的道德同情,都是社会的需求。当代中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的转型期,大量的社会矛盾与冲突,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成员对未来的迷茫与焦虑,同时对每个组织与个体也产了生巨大影响。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更多的真正的同情心,即罗素所说的“善感性”,指的是“容易触发感情特别是容易触发同情的一种气质”的开放。通过社会保障伦理道德功能的发挥,有助于激发人们的这种同情心,有助于社会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
(二)社会保障推动个人伦理的发展
1.社会保障的互助性直接召唤社会成员互相关爱。仁义礼智信和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强调人应该有爱心、同情心,乐于帮助别人。资金的互助、物的互助和劳务服务的互助,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本质是一种互济互助机制。它强调以互惠为基础,发挥社会成员自助与他助的作用,它充满了奉献爱心的道德力量和浓浓的人情味。它对己是自爱的要求,对人又是仁爱的表达,使自爱与仁爱得到了很好的统一。这样以来,不需要像开展其他社会活动那样,要采取过多的说服和动员,它本身就蕴含着深刻的道德动力和源泉。
2.社会保障的责任共担机制,强化了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社会保障讲究责任共担,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以政府、组织与个人三方共同出资为基础,采取的是政府、组织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在强调政府、组织的责任时,把个人责任也放在了重要的位置,使个体道德责任得以强化,这有利于提高个体劳动者的责任意识,使个人责任道德意识得以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是企业办社会,职工的“等、靠、要”思想严重,凡事领导一个人操心,个体没有自己的道德责任,正如人们所说的那样:“计划经济大锅饭,养懒汉出笨蛋。”政府、组织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使每个个体劳动者逐渐形成自立、自助、自保、自主的责任意识。
3.社会保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有助于在社会成员中传播人道主义。社会保障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抚恤。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主要救济突然遭受灾害与灾难的人员,社会抚恤主要照顾孤寡人员及军烈属。从其保障对象看,保障对象主要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提倡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要有同情心,能够换位思考,要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精神。这实质上是在执行与传递着一种人道主义的精神,无疑对社会每个成员起着重要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引导人们关注弱势群体,自觉帮助他们度过难关,使人道主义精神深入人心。
4.社会保障中的教育和培训能够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一方面,国家将教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促使福利教育社会化,使社会成员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这其中就包括最为基础的思想品德教育;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还为在职人员和失业者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这种继续教育,不仅有助于在职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同时有助于提高包括道德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
(三)社会保障推动社会伦理的进步
1.社会保障有助于营造尊重个人价值和尊严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使社会成员在遭遇灾难,患病与年迈失去劳动能力,或是因其他意外伤害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其基本的生活水平能够获得保障。受保障者会实实在在地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推己及人,会自觉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这将有助于营造尊重个人价值和尊严的社会氛围。
2.社会保障会促进社会形成公平道德。社会保障是一种最为公平的制度,不分肤色、民族、年龄、等级、性别、学历、职务、职业、职称与宗教信仰,所有人在享受社会保障的公平权益上都是均等的。这就使社会成员在享受社会保障公平权益时,受到社会公平道德的熏陶,这种熏陶会自然而然的渗透到每个社会成员的意识中。社会成员在日常的工作与生活中,在不经意间就会流露出平等观念,这将逐渐成为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从而会促进社会形成公平道德。
3.社会保障通过对所有社会成员的道德教育来推动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的进步。社会是由一个个生命个体组成的,社会整体伦理的提升离不开每个生命个体伦理道德素质的进步。社会保障的价值理念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深入到每个个体的现实生活中,进而渗透到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中,成为他们的日常行为。当所有社会成员都获得这样无形的道德教育后,就能够汇聚成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最终会上升为整个社会的伦理准则。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是一种道德教育,从而助推整个社会的人道主义,最终促进社会伦理道德的进步。
(一)政策伦理:宏观政策制定上未能充分体现社会保障的伦理道德理念和原则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再加上社会保障制度顶层设计时没有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应坚持的伦理道德观念,因而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上,表现为实施范围不够大、覆盖面不够宽、待遇享受上存在很大差别、统筹层次不高等状况。
1.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充分覆盖集体企业的员工,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和“三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还十分有限,享受低保的也是少数。这充分表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范围较小,覆盖面还比较窄。
2.在纳入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的群体中,因社保基金的来源渠道差异、筹资方式的差别,享受的待遇存在很大不同。比如,我国现行的准备改革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的“缴费型”制度,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则是由财政统一支付。这就是在制定养老保险公共政策上,没有考虑到社会保障公平性的渗透,造成了相同学历、相同职称、相同职务、相同技能、相同贡献的人因退休时的单位不同,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不同。
这种差异巨大的退休待遇水平,无法让人们感受到平等和公平的社会观念。青年学子之所以热衷于公务员考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务员职位享有优厚的社会保障待遇。这不但没有使平等观念植根于民众的心中,反而人为的区分了社会的不同阶层,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保障伦理道德功能的正向发挥。
3.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只有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两个项目实现了社会统筹,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仍然处在试点阶段,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统筹还有很大距离。同时,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低,造成了统筹层次低、保障功能弱等困境。
(二)组织伦理:组织管理的不完善,降低了民众对社会保障的信任和信心
这里的组织伦理主要是指组织个体与组织环境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流程是否公平透明,实施效果是否显著等。目前,在组织伦理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过程中,统一的总体协调和宏观调控极度缺乏,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缴费水平、待遇标准和范围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中具有明显且巨大的差异,彼此推卸责任的扯皮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管理分散、效率不高等问题。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与运营上,还没有好的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阻碍了其社会效率的提升。这些问题降低了民众对社会保障的信任感、满意度和参与率,继而影响了社会保障伦理道德功能的正向发挥。
(三)权力主体伦理:社会保障工作从业者伦理失范现象常有发生
1.社会保障工作者应该真正为投保者负责,视投保者为上帝,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公平、廉洁、高效。但是,在日常工作中,社会保障从业者常常不顾社会保障的伦理规范与准则,使用公权谋求本单位和个人利益,损害他人利益。
2.社会保障工作从业者不能很好保障国家政策的落实。例如,我国许多乡村基层组织在选择低保照顾对象时,是看与谁的关系好,真正生活困难者享受不到低保,村里人都认为的富裕户反而享受着低保。
3.社会保障工作从业者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人文主义的关怀。在社会保障制度相关政策的落实中,不顾老、弱、病残的隐私,将其公布于众,给申请者带来了较大的社会和心理压力[12]。
(四)行政伦理:社会保障工作从业者存在着角色冲突
公私关系问题是行政伦理的根本问题,社会保障工作从业者常常要在公私利益之间做出选择。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一定会承担不同的社会角色,每个社会角色都有其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而这些义务和责任很有可能会出现冲突。身为国家公民,要遵守法律法规;身为单位一员,要服从组织和首长;身为主管社会保障的公务人员,要对保障对象负责;身为子女、父母、妻子或朋友,要对家庭和亲友尽相应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一部分主管社会保障工作的官员和公务人员,经常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导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关系户领取着最低社会保障金、不符合廉租房标准的有钱人住着廉租房等不良现象。严重浪费了福利资源,抹杀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和正义。
从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价值观模糊、公平性欠缺、非人道主义、互助性不强等约束,表现在宏观层面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不科学、具体执行者的行为失范,表现在微观层面是缺乏人文关怀。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着社会保障伦理道德功能的发挥。
第一,着力于政策伦理的研究,做好社会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宏观政策构架。在制定社会保障改革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到与其他一系列配套的改革措施相协调,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从政策制定上就要开始入手,打破城乡二元对立结构,打破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壁垒,力争早日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提高征缴率,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等措施,建立筹措社会保障金的长效机制,扩大覆盖面。将社会保障金的收取、支出、管理和运营相分离,并适当与资本市场相结合,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技术化、经营化和市场化。
第二,改进组织伦理机制,理顺组织环境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加强伦理约束。比如,为使社会保障的管理相对集中,提高效率,要尽早建立由中央政府统一指导和调控,地方政府承担直接责任主体,其他政府部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分工协作、运作高效的组织管理体制,避免各自为政、相互抵触的扯皮现象发生。使社会保障工作日臻公正、严格,确保权力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从而使社会保障的真正需求者享受到社会保障与优质的公共服务。明确管理者的责任,实施首问负责制,公开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和具体操作流程,强化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保社会保障对象应有的知情权,使社会保障管理者的权利接受民众的监督,切实维护社会保障对象的应有权益。
第三,强化行政伦理教育,提高社会保障工作从业者的伦理道德水准。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成立权威性的社会保障伦理的管理监督机构,明晰其职责,便于对社会保障工作从业者进行统一的伦理管理和教育。政府要适时为社保部门与社保工作的从业者制定明确、简便、易行的“工作准则”,并进行跟踪监察,以保证这些准则在体制和制度内良好运行。规范社会保障部门官员和相关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使其更加合理化,并将现行监管规则的效果进行及时反馈,不断总结和改进相应的操作流程,保证社会保障的服务对象获得公务人员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不得不承认,社会保障立法仍然处于严重滞后的局面,残缺的体系、诸多的空白、较低的层次、法律责任机制的缺乏、与国际通行的社会保障法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欠缺,都是社保立法所面临的问题。为使社会保障伦理正向功能的充分发挥,国家层面上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致力于建设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确保权力、责任和义务的对等。注重学习欧美国家的行政伦理立法经验,运用法律、法规制定与职业道德有关规定,使我国社会保障的伦理道德正向功能能够得以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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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霞]
Analysis on the Positive Ethical Fun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in China
YANG Zhuo-song
(School of Management,Min 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1,China)
Researches on the fun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in the academic field in our country have been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s,sociology,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These four subjects consider social security as justice in the allocation 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harmonious society mechanism,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ivil rights mechanism.This paper is another way,attempting to elaborate the concept of social security can promote the personal and social ethics.At the individual level,the mutual aid of social security calls the mutual love of the members of our society. Responsibility system strengthens social members’sense of responsibility.Caring for vulnerable groups helps social members to spread humanitarian spirit.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social security can enhance social members’moral quality.At the social level,social security can create a social environment where individual dignity and value can be respected and promote social fairness. In addition,social security can promote the whole society’s ethical progress through the education of all social members.However, China’s current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s many constraints which influence its moral function.Therefore,we should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ethical mechanism,in order to facilitate social security ethical function.
social security;security ethics;ethics function
C913.7
A
2095-106X(2014)04-0087-06
2014-10-25
杨卓耸(1989-),女,山西太原人,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