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述评

2014-02-12 18:50罗婷婷朱慧芳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生产性文化遗产物质

罗婷婷,焦 艳,朱慧芳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随着现代化的飞速发展,传统文化受到了严重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环境。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问题迫在眉睫。本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指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内涵

关于生产性保护的概念,学术界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认为所谓生产性保护方式,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1]吕品田从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出发,认为生产性保护是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不断“生产”文化差异性的一种生态保护方式。[2]宋俊华从文化生产角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其所赖以产生的生产实践中去保护,通过人类的生产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3]刘爱华认为,生产性保护就是从现实服务功能出发,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资源为生产力,推动文化产品的生成和转换,通过产业化操作,挖掘其经济价值,焕发生命力,从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达到保护的目的。[4]王建祥认为生产性保护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为核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物质形态的保护方式。[5]李志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是在做好抢救和保护的前提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资源加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其经济价值,在市场化、商品化的时代背景下发挥其经济价值,实现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互动,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6]综上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的前提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入经济领域,来转化为文化产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其他文化遗产,其形式和内容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活态性和发展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和发展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放在博物馆里仅供展示,必须在生产和生活实践让其不断发展。[7]生产性保护方式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有机结合,在经济开发中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同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原有的生机和活力,使之拥有赖以生存的土壤,以确保其创新和可持续发展。[5]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一种更具生命力和实践性的保护方式。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用生产性保护的方式进行保护。生产性保护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工业文明的基础上提出的,必须有需要,有消费,才有市场。[7]

在生产性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之一的起步时期,中华老字号咀香园在如何将制作工艺作为企业文化来加以弘扬的问题上,选择了发展工业旅游作为一种尝试,并取得了出色成绩。[8]随着生产性保护的深入发展,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有意识地对自身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自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产结合起来,在发展的同时加强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状况与对策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现状

2006年随着“生产性保护”的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进入到发展阶段。数十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突飞猛进,已然进入到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高潮。随着“生产性保护”的深入,大部分地区政府机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认识逐步加深,其保护环境也得到优化,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的影响力,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在现阶段对一些逐渐边缘化,或处于濒危状态或是即将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都是在法律的保障下,在政策的指引下,在公共财政的支持下进行的。[10]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还表现在: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构建名录体系,启动各种保护工程,完善工作机制;确立传承人制度,贯彻以人为本;兴建生态保护区,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立专业网站,实现信息化保护。[11]我们已经认识到确认继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在实行生产性保护的同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继承人确定下来,将生产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相结合,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一,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不健全,国家的相关保护政策落实不到位。国家制定的相法律法规,一般是从宏观层面来进行规范,而对于地方性的具体的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引导。国家制定的保护政策,也应当有符合当地实际的配套措施和奖励机制。[12]由于各地区的经济、社会、人文以及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差异,国家的相关保护政策不可能在各地区完全复制来实行,从而导致很多地区的政策落实不到位,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第二,“非遗”项目所有权问题,制约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所有权不明,即无法明确“继承人”。许多人仅仅是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而已,并不能说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这样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往往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时,大家一拥而上抢夺其经济效益,而对其保护却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发展不平衡。在发达地区,由于先进的技术和庞大的资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附良好的保护环境,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但是有些少数民族的偏远地区,由于资金技术的缺乏,少数民族地区的保护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普查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工作推进缓慢、滞后。[13]

第四,民众缺乏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开发和损毁性利用。很多地方一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认为这就是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民众一拥而上,为追求经济利益,完全用现代化工业生产方式,大量地生产不合格的 “非遗”产品,导致“非遗”市场上鱼龙混杂。

第五,资金投入不足,企业资金匮乏。目前“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基地主要是中小型企业。而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限制了“非遗”项目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尽管自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专项就安排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但对于我国数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仍然只是杯水车薪。

第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无人。以往掌握“非遗”技艺的传承人普遍高龄化,他们一方面害怕手艺失传,一方面又不愿意手艺外传,部分老艺人认为技艺不外传,没有收徒意识。另外,“非遗”技艺学习一般难度高,时间长,传统工艺回报有限,短期内不能实现财富积累。

(三)学术界已有的解决对策分析

第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的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是组织者和管理者,必须充分而正确地发挥主导作用,建立起完善的保障机制,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坚持社会参与,协调多方面力量。[14]

第二,面向市场,明晰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相符合的产权制度,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使生产者有“非遗”项目的“主人翁”责任感,从而积极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和发展。

第三,完善中西部地区“非遗”保护基础设施,引导土著居民参与保护。国家在制定相关保护政策时,应该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将更大力度放在中西部地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在非遗保护的实践工作中,完全可以使保护与创新兼顾并行,以商养文、以产品养作品。[15]因而,可以引导土著居民参与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中,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带动中西部地区的“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第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转变“非遗”项目生产方式。只有把“非遗”宣传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才能提高全社会对“非遗”的认识和保护“非遗”的文化自觉性,努力营造“广泛参与、深入挖掘、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16]因此要把更多的保护意识而不是发展意识灌输在“非遗”项目开发的民众心中,凝聚成一种一致向上自我荣誉感,让他们意识到他们是在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贡献,而不仅仅是简单的产品生产;促使民众转变生产方式,将传统工艺与现代机器生产相结合,寻求一种相对平衡的生产方式。

第五,拓宽社会资金筹集渠道和形式,形成多元化筹资渠道。应当从政府方面,加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财政预算;与此同时,重视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加强社会公益性资金的筹集力度,拓宽筹集渠道和方式,为实行“非遗”项目生产性保护的中小企业奠定稳定的资金基础,使中小企业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过程中无后顾之忧。

第六,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队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主要依附于人而存在。[5]因此首先要转变老艺人的思想观念,让老艺人愿意手艺外传;其次,加强对年轻人的传统文化教育,使年轻人有保护传统文化的意识;再次,政府应当对“非遗”继承人有相关的优惠和补助政策,设立专门的保障基金,保证继承人的生活水平,才能激发继承人的积极性,使“非遗”项目后继有人。

当然,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还面临很多其他的问题,我们应当在其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比如“非遗”产品市场狭小,必须对其进行创新,进一步拓展产品市场。但是,“非遗”产品的亮点正是其传统性和历史性,我们不能过度创新而失去了“非遗”产品的本真性,因此也要正确处理传统技艺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非遗既能生产原汁原味的传统工艺品,也可以融入到最时尚的产品中,这就需要高水平的设计者与传统艺人合作针对消费者诉求,设计出既有地域传统特色,又时尚的作品。”[17]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在生产性保护模式选择上,应当慎用“旅游”模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模式摸索中,很多学者都提出“打造非物质文化旅游”这样一种商业化模式,同时这样一种模式也在一些“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如咀香园杏仁饼2004年提出的工业旅游概念。但是,陈华文提出,必须避免因生产性保护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旅游化,这种旅游化的倾向,将极大地伤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18]徐涟认为,“生产性保护”不等于商品化、产业化和旅游化。[19]我们可以试着去寻求一种更合适的生产性发展模式,并将旅游化模式进行完善,减少其弊端。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核心是保护,即保护“非遗”项目的“原汁原味”。非遗保护成败的标志在于: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包括生产性和产业化方式,都必须以非遗项目的核心技艺(而不仅是技术)和核心价值(原本的文化蕴涵)得到完整性的保护为前提,而不是以牺牲其技艺的本真性,完整性和固有的文化蕴涵为代价。[20]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中,我们不能过分强调其经济效益,而应当以尊重“非遗”项目的“本真性”为前提,在“非遗”项目的“本真性”基础上进行保护发展。

最后,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张兆林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不能排斥经济效益,甚至离不开经济效益,但是主要的衡量因素是社会效益,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2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影响,体现的是社会效益;实行生产性保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放到市场上,发挥市场的作用,利用市场实现经济效益,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研究展望

通过对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有关文献的收集与整理,笔者认为,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可以参考到以下方面:

第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进行全面、系统和比较性的研究,同时也顾及到一些特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据笔者对手头掌握的相关研究文献来看,人们在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的时候,主要是针对物质生产的内容,如传统手工艺、传统医药炮制等等,而对于其他内容很少涉及。笔者认为,可以改进研究方法,加大对生产性保护的跨区域、跨文化的“非遗”项目比较研究,分析不同“非遗”的差异性,以及生产性保护方式在不同“非遗”项目上不同的适用性。另外,顾及到一些特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流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防止其被边缘化。

第二,对生产性保护中的生产模式进行新的探索。生产性保护作为一种保护方式,其生产模式却很少,基本固定于企业生产—市场和旅游—市场模式,没有去挖掘一些新的保护模式,这样使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受限。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试着对生产性保护的生产模式进行一些新的探索,顾及到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有的特殊性。

第三,对生产性保护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研究。前文笔者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殊性在于,它是依附于人而存在的。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生产性保护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就尤为重要。在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涉及到政府、社会、企业以及继承人。政府和社会主要看中社会效益,而企业注重经济效益,继承人则夹在中间,即希望手艺不失传,又希望保证一定的生活水平。如何处理这四者之间的平衡,是实行生产性保护不得不考虑的一个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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