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芳,高晓春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由于近些年来不断攀升的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中,涉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比例呈高发趋势,随之而来的事故纠纷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多不良的影响。所以,本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就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分析影响学校体育伤害发生的诸多因素,明确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办法。
对学校体育伤害的界定,首先必须圈定学校体育伤害的范围。这其中存在着一个关键概念——“学校体育”。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以规章的形式及教育部第12号令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如下界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从哲学上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和学生伤害事故这两个名词属于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所以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界定中,可以借助《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概念作出如下界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体育伤害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如按事故原因划分、按学校体育组织形式划分、按法律责任划分、按事故产生划分、按过错方划分、按空间划分等。目前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有多种分类方法,由于划分依据的不同,所以分类结果也就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1.按事故原因划分
按事故产生原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可分为两类:一类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我们称之为意外事故;另一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件,称为过错事故。
1.按学校体育组织形式划分
按学校体育组织形式,我们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分为体育课事故、课外体育活动事故、体育竞赛事故和课余体育训练事故。有的学者按照体育教学的内容分为教学中的事故和竞赛中的事故,其中竞赛中的事故分为他伤事故和自伤事故两种。他伤事故按其性质又可以分为故意他伤和非故意他伤两种;自伤事故可分为无条件自伤和有条件自伤两种。
2.按法律责任划分
按责任划分,顾名思义就是有责任的一方和无责任的一方。所以学生伤害事故按照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就是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前者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与义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者包括学校意外事故、学生自己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意见,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统称为责任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和其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有研究显示,全国中小学生每年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受伤的有1.4万余人,其中,体育课上的意外、学校组织旅游出现事故及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占了很大比重。在对594名学生进行的一份调查中发现,有108名学生发生过一次体育伤害事故,有36名学生发生过两次体育伤害事故,还有61名学生发生过多次体育伤害事故。那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为什么会时有发生呢?
1.特异体质
学生由于身体体质的差异,如脊椎侧弯、胸椎后弯、腰椎前弯、脚长不等、足弓等因素均容易导致运动伤害。《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对特殊身体素质的学生作了免修免考的规定,如有肝功能异常、血小板偏低、肾病、心脏病、习惯性关节脱位、癫痫、异常心理特征等特异情况的学生,他们或者不能参加体育活动,或者应限制性地参加活动。
体育教师的任教班级比较多,学生的身体情况也千差万别,中小学生自理能力差,又天生活泼好动,很可能会发生不顾自己身体状况参加体育活动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出现事故在所难免。
2.运动技术
学生在体育运动中的技术动作不合理是引发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主要因素。正确的运动技术是运动安全的保障,特别是对技术要求较高的运动项目来说,更是如此。最典型的就是跳跃类的项目,如在跳箱的分腿腾越中,学生在没有掌握正确的技术动作的情况下,盲目追求腾越的高度是非常不安全的行为。
3.基本体育常识的缺乏
基本常识薄弱是指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基本常识认识不足或没有。有一些体育伤害是在没有教师监督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课外体育运动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大于体育课中的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率,原因也是学生缺乏必要的体育常识。例如,剧烈运动后立即大量补充水分引起腹痛,天气寒冷时不注意保暖造成肌肉痉挛或拉伤等等。
1.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体育场地设施是学生体育活动的载体,良好的场地设施不仅能提高学生的体育训练质量,还能切实保证学生的身体安全。运动场地的范围很广泛,但在学校里,主要指的是田径运动场、足球场、篮球场、乒乓球场和单双杠等。
2.体育教师工作存在差错
体育教师是体育课堂的组织者和教学内容的实施者,对学生在课堂中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体育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应该按照其独特的教学规律实施教学环节。但具体实践中,由于部分体育教师观念陈旧、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较差、教学组织不合理,教师擅离职守、指导不力、救助不及时等等因素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更有甚者,有的学校没有专职体育教师,而非专职教师不知道怎样合理组织体育教学,极易发生伤害事故。
目前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民法通则》《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1.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体育伤害的一般归责原则。学校只对未成年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在于:第一,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符。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精神和立法体例,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应以法律的明确列举为限。第二,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受到侵犯时,就不能依据监护人关系要求学校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只有当学校有过错时,学校才承担相应责任。第三,过错推定的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双方力量极不平衡的情形或者是受害人确实无法证明对方过错的情形。
(2)公平责任原则:学校体育伤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滥用公平责任原则。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学生在校为了学校利益或者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且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如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构成
究竟怎样才能构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根据民法理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坚持以下两个要点:
(1)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局限在人身伤害事故,不包括财产损害事故。而且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当发生在学生在校进行体育活动中,即学生已经脱离学校的管理,学校不再对学生的伤害事故负责。
(2)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可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学校在该类案件中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形式,即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违反《教育法》和《民法》的规定。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有疏于管理、疏于保护和疏于教育三种表现形式。
1.学生受伤后,学校应及时予以救助并通知家长。在交涉过程中出现纠纷,学校应分清责任,妥善应对学生家长的不理智、过激行为。如果学校确实要对学生事故负责,那么必须坦诚认错,积极承担责任。若要进行赔偿,学校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处理伤害事故的方案、结果的直接证明。若为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应含有内容大意为学校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后,学生及其监护人放弃其他一切索赔权利,不得再行向校方进行索赔的条文。必要时,该协议书可提请公证处予以公证。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事故的善后事宜,可以节约解决纠纷的成本,避免矛盾激化,并使双方免受诉累之苦。
对于学校无过错从而不需担责的事故,或者是学校仅有轻微过错从而仅需承担轻微责任的事故,学校应对策略的指导思想是“道义为重,积极援助”。不少学生家长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把孩子送到学校,出了事故校方就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一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学生家长不大可能接受在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做任何表示的做法。妥当的做法是:学校在对学生家长进行耐心解释的同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助(不是赔偿,也不是补偿),还可以倡议全校师生进行募捐,尽可能地帮助学生家长减少经济上的损失,帮助其渡过难关。
2.学生主动购买校园责任险。所谓校园责任险,是指学生在校园活动中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如学生在体育课、实验课、课外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食堂中毒等事件,如果意外事故是由于校方责任造成的,其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式分析报告显示,有25%的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内部,其中校园伤害又占了56%。对于学校而言,要完全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不大可能的,有时一些细微的因素也可能引发意外事故。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因意外事件的发生而受到干扰,也为了保障受害学生及其家属在悲剧发生之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购买校园责任险无疑是学校的一个利人又利己的明智之举。
[1]毛振明,于素梅.体育教学安全防护技巧与案例[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沈建华,陈融.学校体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国家体育总局普法办公室.体育法规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4]韩勇.关注体育伤害[J].体育博览,2001(2).
[5]卢考纯.高校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思考[J].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