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
信息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力要素是信息,信息成为了社会生产生活的核心。信息社会的社会生产主要表现为信息生产、表达、加工、存储、获取、交换等活动,而信息获取是这些活动的关键因素,是一切信息活动的基础。信息社会中信息产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及时获取与利用。信息获取权是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图书馆是社会的信息中心,它是社会信息的集中地,是社会的信息传播机构,图书馆是公众信息获取权实现的重要保障,没有图书馆通过信息提供与传播服务对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保障,公众信息获取权只能停留于应然与理论层面。
信息获取权是指信息主体有依法获得政府信息、企业信息、消费者信息、图书馆等公共信息机构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应予公开的一切信息的权利。〔1〕信息获取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所有信息需求者。信息获取权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信息获取权的客体包括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一切非秘密性信息。信息获取权的客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从载体形式上可以分为文字、声像、缩微、数字等类型。从加工层次上可以分为零次信息、一次信息、二次信息、三次信息等类型。从生成机制上可以分为政务信息、公益性信息、商业性信息等类型。从媒介机构上可以分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类型。〔2〕信息获取权是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当今社会,信息自由,包括发布信息自由和获取信息的自由,被认为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民主的基础。〔3〕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这一条款被认定为国际立法中关于信息权利的权威确认,是关于信息获取权保障的法理依据。
信息获取权的源权利被认为是言论自由权,它是言论自由权的必然结果,或者说是言论自由的周边权利,没有对信息获取权确认和保障,言论自由权将受到威胁。
信息获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信息获取的中心环节是信息内容、信息技术、信息渠道、信息服务等方面。相应地公众信息获取权包括四种基本权利:信息内容选择权、信息获取技术知悉权、信息传播渠道接触权、信息服务质量保障权。
(1)信息内容选择权。信息资源中的公共性信息资源是公众信息获取权的权利客体,如法律制度、法规规章、公共政策等公共信息以及其他公益性信息资源。这些公共信息是政府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信息,这些公共信息通常是由政府利用公共财政来组织生产、提供或收集、保存的,因此它们理应属于信息获取权的客体范畴。另外有一些信息资源,如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信息,不公开更加符合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这类信息只为特定的部门或个人所掌握,而不能为广大社会公众所获取。
信息内容选择权是指社会公众根据个人的信息需求,自主选择所需要的信息内容。社会公众对于信息资源的内容有选择的自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政府或其他义务主体有提供相关信息内容的义务。信息内容选择权是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的法律体现,是对社会公众人格独立与意志自由的承认。
(2)信息获取技术知悉权。伴随着信息内容的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利用信息的技术障碍随之显现。如何从海量的信息资源中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内容,社会公众需要掌握相关的信息获取技术。信息获取技术是社会公众在浩瀚信息海洋中遨游时的航标与灯塔。如果社会公众的信息素质和信息能力缺乏,将会直接影响其信息获取的效果和质量。因此,信息获取技术是信息获取权的重要内容。从传统的信息检索技术到数字网络技术,社会公众有知悉相关信息技术的权利。信息获取技术知悉权是指社会公众为获取信息内容,有掌握相关信息获取技术的权利。为此,信息提供者应开展广泛的用户培训,以提高社会公众的信息素质、信息能力,最终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获取。如何使广大社会公众了解、掌握获取检索方法、技巧、技术,是公共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3)信息传播渠道接触权。从传播学的角度而言,信息都是通过不同的传播模式由传者借助传播信道或媒介从信息源传送给受众。传播渠道在基础性的层面上影响着传播对象接受信息的质量,例如物理信号是否清晰,信息是否可达,信息是否及时等。〔4〕信息资源在社会的传播需要借助畅通的信息渠道。社会信息资源的传播渠道是多种多样的,从单一载体到多维载体、从传统媒介到新兴媒介。除报刊、广播、影视、网络、手机五大媒体形式外,信息资源通过会议、论坛、专业信息服务机构等形式广泛传播。合适的信息渠道是信息获取过程的必要环节。信息传播渠道接触权是指社会公众为获取信息有接触信息媒介的权利。任何信息的获取必须以顺畅的信息流通渠道的存在为前提,国家和政府应保障社会公众能无障碍地接触各种信息传播渠道,从而实现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
(4)信息服务质量保障权。信息资源在社会上的流动总是体现在从信息服务提供者传递给广大社会公众。信息有效获取的前提是优质的信息服务,信息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信息获取权的实现。信息服务质量保障权是指公众在利用信息资源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服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和公平的信息服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产品具有较高品质。由于公众在消费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不仅会消耗一定的成本(信息成本或时间成本),而且还可能面临着因信息误导所产生的各类管理风险,因此,公共信息管理部门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信息服务时必须遵循优质、高效和无差别的服务原则,兼顾各类公众的信息消费需求特点,在丰富信息服务类型基础上努力提高信息内容产品的质量。〔5〕
图书馆是知识和信息的中心,是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加工、传播的服务场所,也是知识创新的集散地。图书馆通过收集、整理、加工、提炼的大量的信息资源,为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提供了物质保障。从权利哲学的角度来看,图书馆这样一种社会机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权的一种公共制度安排。图书馆的出现意味着现代信息公平制度与信息保障制度的建立,公民通过它具备了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6〕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意义在于,它的存在使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具备了自由获取知识或信息的权利,它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用以调节知识或信息分配,以实现社会知识或信息保障的制度。〔7〕诸多图书馆制度体现了图书馆对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保障。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公共图书馆是开展教育、传播文化和提供信息的有力工具。2002年,国际图联《图书馆及其可持续发展的声明》指出: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通过保障信息的自由获取和传播进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图书馆和情报服务机构有助于解决由于信息差距和数字鸿沟而造成的信息占有的不平等。图书馆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他们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中所需的信息,进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幸福。
2002年国际图联《因特网宣言》指出:信息自由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持有及表达主张,以及寻求并接受信息的权利。它是民主的基础,而且是图书馆服务的核心。不论通过何种媒介,不论属于哪个国家,自由获取信息是图书馆和信息职业的核心职责。
图书馆以面向公众传递文献信息为己任,为公民获取信息提供公共平台,为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权而提供相应服务,这也是公共图书馆存在的核心价值所在。
图书馆为保障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利而存在,是国家和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利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国家和政府兴办图书馆,是为了优化配置和供给信息资源以保障公众的信息获取权利。〔8〕图书馆对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保障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198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纽约教育委员会诉皮科案中首次承认了图书馆对信息获取权的保障。在该案中,原告教育委员将被其界定为“反美,反基督教,反犹以及淫秽”的书籍从高中和初中学校的图书馆剔除。被告皮科等五名学生认为教育委员会的行为剥夺了他们根据第一修正案享有的权利。最高法院认为教育委员会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信息获取权。教育委员会在学校管理中有自由决定权,但这种自由决定权必须在宪法规定的框架内行使。学生的言论和自由表达权不能在学校被剥夺。而书籍从图书馆移除使这一权利受到直接而严重的影响。〔9〕“第一修正案不仅承认表达自由权,而且确保各种信息、思想和意见的公共获取”。〔10〕
2007年我国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要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项规定赋予了公共图书馆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地位。我国《条例》把公共图书馆纳入政府信息公开体系,说明公共图书馆负有维护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任务。在我国,经过近年来全体图书馆人的努力,图书馆界逐步确立了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现代图书馆理念。〔11〕将来随着我国图书馆法以及信息自由法的完善,这一理念必然得到更多的法律确认。
图书馆作为文化和信息中心,对公众信息获取权的捍卫与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图书馆对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保障,是通过其服务体现出来的。理想的图书馆都应保证尽可能让信息和知识能自由获取。这是图书馆工作的基本理念。〔12〕为促进公众信息获取权的充分实现,需要优化图书馆服务。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是对信息资源有效获取、有机整合而成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可为用户提供集成化、个性化、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了资源、技术、组织、服务的大融合,极大地方便了用户信息资源的获取与利用。图书馆作为保障公众信息获取的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馆藏资源构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公共信息服务工作。图书馆建立的信息集成平台可以成为公共信息资源利用的门户,既增加了图书馆的虚拟馆藏,又为公共信息的全面获取创造了条件。〔13〕
技术、资源和服务是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三大关键点,平台的生命力在于先进的信息技术、丰富的信息资源和优质的服务能力。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需要不同种类的信息技术的支持,既有计算机、网络通信、数据库等信息基础技术,也包括信息检索、信息发布、信息推送等信息应用技术,多种技术的集成为资源的有机整合和无缝链接提供有力的保障。
信息集成服务平台对于优化图书馆信息服务具有重要意义,运行良好的服务平台是改进图书馆信息服务方式、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图书馆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的充分实现,有赖于图书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持续、高效地运行。平台的长足发展需要不断集成最新信息技术、整合新出现的各类信息资源、开展各类信息服务。
信息导航既是一种信息服务的理念,又是一种信息服务的技术与方法。信息导航的主要功能是向用户提供经过筛选、分类、整理后的优质信息资源。面对浩如烟海的信息资源,用户往往无从选择,出现“迷航”现象。为解决社会公众在信息利用上的困境,图书馆应向用户提供信息导航服务,使用户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有效的信息。图书馆既是信息的提供者,更是用户利用信息的导航者。
公共信息导航服务通过收集各类公共信息资源,并对资源所蕴含的知识内容进行剖析、组织,使其能够满足用户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图书馆为保障公众信息获取应向用户开展公共信息导航服务,图书馆不仅要将本馆收藏的公共信息进行加工、归类、整理,使之有序化,还要将互联网上以及其他信息机构可供获取的信息汇集起来,为用户提供导航,以使用户能更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如图书馆在政府信息服务时,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利用的“引导服务”(帮助用户确定解决其问题的政府部门),帮助用户使用电子政务项目(如填写电子表格、向政府部门发送电子邮件等),帮助信息能力欠缺者查询和利用政府信息,诸如此类的服务是国外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中的常规内容。〔14〕
图书馆在公共信息服务过程中不应局限于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还应拓宽思路,开展各种延伸服务。作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长沙市图书馆在公共信息延伸服务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除已有的包括街道和社区馆在内的各公共图书馆外,还建立了一批农家书屋、图书漂流岛、企业图书馆、流动服务车、24小时街区自助图书馆等,构建起一个地区图书馆网群,力争建成覆盖城乡的十分钟文化圈,保证城乡群众都能就近享受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在数字服务方面,长沙市图书馆开通微信平台,为手机用户进行阅读推送,使长沙成为真正的书香星城。
图书馆创新延伸服务形式,有利于促进公众信息获取权的实现,随着社会公众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公共图书馆应不断深化各类延伸服务,扩大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优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益,充分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
总之,图书馆作为社会的信息服务机构,是公众信息获取权实现的重要保障,是社会公众信息获取的主要阵地,图书馆应积极履行国家和社会赋予的使命,成为社会公众获得信息与知识的重要通道。
1.郑丽航.信息权益保护初揆.图书馆,2005(6):10-14
2.肖冬梅.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主体和客体辨析.图书情报工作,2011(7):24-29
3.韩松涛.人权入宪与信息自由.图书馆,2004(6):15-19
4.王众,郑业鲁.农村信息传播渠道和传播机制的构建.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4(2):5-10
5.周毅.信息资源管理流程中公众的信息权利探析.中国图书馆学报,2009(1):86-91
6.陆浩东.信息权利与图书馆制度.高校图书馆工作,2006(2)
7.范并思.公共图书馆精神的时代辩护.中国图书馆学报,2004(2):5-11
8.肖冬梅.图书馆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研究.图书馆,2008(6):8-11
9.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457 U.S.853 .Board of Education,Island Trees Union Free School District No.26 v.Pico.〔2011-12 -15〕.http://www.bc.edu/bc_org .
10.Susan Nevelow Mart.The Right to Receive Information.Law Library Journal,2003(2),95:175 - 189
11.范并思.信息获取权利: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图书情报工作,2008(6):36-38
12.叶鹰.图书馆服务创新的实践活动与理论解释.图书馆学研究,2011(3):6-8
13.李瑞波.公共图书馆公民信息获取权保障分析.当代图书馆,2011(1):12-14
14.李国新,于良芝,徐珊.公共图书馆与政府信息公开.中国图书馆学报,2008(3):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