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陵案”的再探讨

2014-02-12 10:54赵鸣衿
天中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丁谓新书

赵鸣衿



“永定陵案”的再探讨

赵鸣衿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永定陵案”是指宋仁宗年间为真宗修建永定陵,因工程失期从而导致当时的权臣丁谓落马、内侍雷允恭遭诛的重大事件。但是从堪舆理论的角度观察,通过对《地理新书》与相关史料中记载的进行考察,对本案重新讨论,认为两人的失势应当有更深层的原因。

“永定陵案”;雷允恭;丁谓;《地理新书》;堪舆术

“永定陵案”是北宋仁宗年间著名的一件公案,整件事情使得当时权倾一时的权臣丁谓被贬,内侍重臣雷允恭被诛杀。但是从以往学者的研究来看,绝大部分人认为是因为工程失期导致真宗下葬事件的推迟,以及欺君之罪这两项罪名,导致两人的失势。例如陈朝云在其著作《南北宋陵》中,通过对于“永定陵案”(著作中称“雷允恭、丁谓山陵案”)的分析,得出以下两点结论:“第一,选陵址和踏吉穴绝对依‘五音姓利’之说,按行得地之后,不得擅移。建陵工程须在确定的葬日之前完成……第二,皇堂建筑与地上建筑……同时进行,皇堂之制须合王者规矩。”[1]39−40大多数的文章对于本案的理解只停留在对于礼制的理解之上,认为两人的下马是因为违反“天子七月而葬”的古礼以及工程的延期。但是如果更加细致的解读史料的话,我们会发现整个事件的发生应当有其他因素的影响。

一、对《宋史·雷允恭传》“永定陵案”记载的疑惑

对于“永定陵案”的经过,我们可以在其主角雷允恭的传记中找到相关的记录。据《宋史·雷允恭传》记载:

山陵事起,允恭请效力陵上,章献后曰:“吾虑汝有妄动,恐为汝累也。”乃以为山陵都监。允恭驰至陵下,司天监邢中和为允恭言:“今山陵上百步,法宜子孙,类汝州秦王坟。”允恭曰:“何不就?”中和曰:“恐下有石与水尔。”允恭曰:“上无他子,若如秦王坟,何不可?”中和曰:“山陵事重,踏行覆按,动经月日,恐不及七月之期耳。”允恭曰:“第移就上穴,我走马入见太后言之。”允恭素贵横,人不敢违,即改穿上穴。入白其事,章献后曰:“此大事,何轻易如此?”允恭曰:“使先帝宜子孙,何惜不可?”章献后意不然,曰:“出与山陵使议可否。”时丁谓为山陵使,允恭具道所以,谓唯唯而已。允恭入奏曰:“山陵使亦无异议矣。”既而上穴果有石,石尽水出。允恭竟以是并坐盗金宝赐死,籍其家。中和流沙门岛。谓寻窜海上。[2]13655

这段材料为我们展示了“永定陵案”案发的全过程,很多学者也从中看出雷允恭等人因为“擅移皇堂地”而伏法。对此笔者并无异议。但是只是靠“擅移皇堂”一词就可以解释雷允恭等人伏法的理由的话,就无法理解文中所提到“恐下有石与水”以及“石尽水出”的含义了。而且在史料中,作者在介绍雷允恭死因时说道,“允恭竟以是并坐盗金宝赐死”。这个“是”字,指的正是前文之中的“上穴果有石,石尽水出”一说。由此可见,在撰写史料的人看来“上穴果有石,石尽水出”是雷允恭伏诛的一条主要原因。以往的学者在研究中,只是注意到了前面雷允恭等人“擅移山陵”的事实,却没有注意到“是”字所具有的指代意义。但是为什么“石尽水出”会有这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从当时的社会风俗以及风水信仰的角度去理解了。

现笔者拟从《地理新书》中相关记载的角度来理解“永定陵案”中“擅移山陵”以及“水”与“石”的含义,希望能够从当时社会习俗与风水信仰的角度对此案进行再探讨,并就此事对丁谓仕途的影响进行一些阐述。

二、对于“擅移山陵”的理解

在北宋时期,为皇帝进行皇陵选址时所运用的方法是一种被称作“五姓法”的堪舆方法。“五姓法”的核心内容是“五音姓利”,即根据古代音韵学和五行生克理论为基础,将宅主或丧主的姓氏根据“宫商角徵羽”五音进行分类并与五行相应,从而找出与其姓氏相适应的宅地或葬地的方法。虽然这种方法在现在已经被遗弃,但是据可靠的资料考察,这种方法直到清末还在民间的房宅堪舆活动中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①。作为北宋时期皇家所认可的墓葬选址思想,“五姓法”在墓葬选址上有着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一部分被保留在了《地理新书》之中。虽然《地理新书》一书是在仁宗时开始撰写,英宗时付梓刊印的,但是该书是北宋政府对于前代堪舆方法的总结,所以在考察真宗陵墓选址的问题时,该书上的一些记载还是可以适用的。

在《地理新书》中,对于葬地的选择方法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其中在“择地法”一条中就记录了当时选择葬地的要求与具体方法:

凡将择地,唯欲慎密,人不宜多,行者勿过七人。先夜静焚香,精心祷告,诘旦而往。有官者朝服而行,无官者色衣而往。入荒梗之地,皆乘马、兵器自卫。若山冈地势烧雄,当以酒、纸祭告。贵强之地,神灵占借,恐害人及惑人耳。又以竹竿长一丈二尺或八尺,挂白席如旗,或黄幡亦佳。师与主人同行,先出官国之方,求吉地。如不可,即以次转向天柱、天仓、金匮之方,至天审上。比,若山原从阳气上来,见住处回转,左右逢迎,首尾相顾,或似城郭,必有贵地。欲知地势住处,先寻官国、死气,次金匮。如近无吉地,乃往他听求之。[3]250

上面的这段话说明要选择一块好的葬地需要非常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有人数以及衣服颜色的限制,而且还有焚香祷告、酒纸祭告等一系列复杂程序的运作,丝毫不能松懈。对于民间择墓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关乎国运兴衰的皇陵大事呢?

皇陵的建设从葬地选择到开始施工建设要经过很长的时间进行准备,在孙沔的《上仁宗乞权住豫王葬礼》一文中就有这样的记载:

中春卜地,盛夏起坟,凿土穿山,六十余穴。损害生命,役人劳重。[4]106

“中春卜地,盛夏起坟”这不仅是当时风水术流行和追求葬地与葬时的结果,更是因为在通过宫廷葬师选择葬地之后,北宋政府还会派出大臣进行多次的勘验所导致的。以永定陵为例,据《宋会要辑稿》礼三十七之六记载:

十六日,山陵按行使蓝继宗等言:“据司天监定夺,到永安县东北六里以来,地名卧龙岗堪充山陵。”召雷允恭覆按以闻……六月五日,命龙图阁直学士吕夷简、鲁宗道,入内押班岑保正,入内供奉官任守忠即时承诣永安县相度皇堂地,仍遣司天监主簿侯道守、周讷随往,乃令夷简召京城习阴阳地理者三五人偕行。先是,蓝继宗与王承勋按行山陵封域以定,又命雷允恭覆按。[5]1322

由此可见永定陵初始的选址是经过多次“覆按”之后才确定下来的。正是这样的原因,皇陵选址确定之后才不会轻易变动。对于这些邢中和本人也是知道的‍②。然而雷允恭和邢中和两人没有经过选择葬地应有的步骤,擅自更改皇堂基址,这不仅是对皇权的蔑视,同时也是对皇室的一种威胁。由此看来,雷允恭和邢中和等人受到责罚也是必然的。

三、对于“石尽水出”的理解

“石尽水出”是《宋史》中对于雷允恭等人擅改皇堂之后所产生后果的直接描述。对于这一后果,不同的材料中有着不同的描述。在《东轩笔录》中,其记载为:

真宗崩,丁晋公为山陵大礼使,宦者雷允恭为山陵都监。及开皇堂,泉脉坌涌。丁私欲庇覆,遂更不闻奏,擅移数十丈。当时以为移在绝地,于是朝论大喧。[6]27

《宋会要辑稿》中的记述是这样的:

允恭乃与邢中和辈擅移皇堂,就东南地颇峻侧。众知非便,以允恭交结丁谓莫敢言者。开筑之际,土石相半,与作逾月,皇堂内东北隅石脉通泉,夏守恩停。[5]1322

《宋史·丁谓传》中是这样记载的:

允恭方为山陵都监,与判司天监邢中和擅易皇堂地。夏守恩领工徒数万穿地,土石相半,众议日喧,惧不能成功,中作而罢,奏请待命。[2]9569

而《续资治通鉴长编》中的记载则是:

既而上穴果有石,石尽水出,工役甚艰,众议藉藉。步军副都指挥使、威塞节度使夏守恩为修奉山陵部署,恐不能成功,中作而罢,奏以待命。[7]2283

对于此事的记述,在古籍中大多都提到了两个关键词:“石”和“水”。《东轩笔录》中虽然没有提到这两个关键词,但是它却说了“泉脉坌涌”,同样是与水有关。与“水”相比,“石”字出现的次数更多,想必其比“水”的意义更具有重要性。虽然在后文之中并没有对这两个关键词进行解释,但是这两个关键词的作用还是不应该被忽视的。

事实上,在古代人的观点中,所选择的葬地地点在墓穴建设过程中,不论挖掘出何种东西都会有其所代表的意义。在《地理新书》中,也有“凡穿地及开故所得异物皆有吉凶”[3]242的记述,自然“水”和“石”也包含其中。在《地理新书》中“穿地得物吉凶”一条中就对“石”所预示的内容进行了如下总结:

若得神龟玉石,光明泽润之物及龙蛇等,主子孙贤明,当为侯伯……若得古器、宝玉,大吉……凡掘得盘石出,印绶后兵死……得白石,子孙聪明富贵……得紫石出,印绶封侯……得青石出贵女。得碎石、碎炭主离乡死亡。[3]242

而在“凶忌地形”一条中,有这样的记载:

八曰天狗,谓其地掘深一尺,有恶石坚强,不可掘凿,不合尺度,主子孙有恶病、渴者。[3]245

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人的眼中,在墓葬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现了“石”,便是对儿孙后代祸福的预言,尤其是盘石和碎石,更显示出一种“凶恶”之象。而皇堂之中“水”的出现,自然也有其应有的预兆。在《地理新书》的“凶忌地形”的条目下,对于“水”有这样的解释:

六曰受死,谓明堂中有泉水,地面绝薄,四时常湿,主子孙有疬疾及病疮者。[3]245

在《地理新书》中,将有石与有泉水等十种现象称之为“十凶”,并说“五音冢宅虽备三十八将,若遇十凶,亦不堪也。”[3]245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宋史·丁谓传》中的记载了。雷允恭和邢中和擅移皇堂之后,“夏守恩领工徒数万穿地,土石相半”,其发现的应该是碎石之类的石头。这些石头的出现,凶险之兆了然于世,所以工徒们才会“众议日喧”。不论是《东都事略》中所记载的“泉脉坌涌”,还是《宋史·雷允恭传》中所记载的“石尽水出”,这些都说明了当时所选择的地方是一个“大凶之地”,也就是《东都事略》中所说的“绝地”。对于北宋皇室而言,绝对不能将先帝的陵寝放在这样的一个地方。而对于提议在此修建的人,自然会认为其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与企图。群臣知道此事后“朝论大喧”的表现也是可以理解的,而雷允恭因此而被“诛杀”也是再自然不过的了。

四、“永定陵案”对于丁谓仕途的影响

“永定陵案”的发生,除了主角雷允恭被诛杀之外,另一个参与者——山陵使丁谓,自然难逃干系。刘太后在将雷允恭诛杀之后,开始了对丁谓的清算。事实上,对于丁谓的不满很早就已经扎根于刘太后的心中,而“永定陵案”的发生正好给予对丁谓不满的人以口实。

“永定陵案”发生之后,王曾曾经向刘太后告发丁谓的行为。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是这样记载的:

允恭既下狱,王曾欲因山陵事并去谓,而未得间。一日,语同列曰:“曾无子,将以弟之子为后,明日朝退,当留白此。”谓不疑曾有异志也。曾独对,具言谓包藏祸心,故令允恭擅移皇堂于绝地,太后始大惊。[7]2285

由上面的材料,我们可以看出“山陵事”事实上是王曾想要“去谓”的一个借口。同时我们也能看出在“永定陵案”发生之后,丁谓在朝中的势力仍然很大,所以王曾不能找到时机上奏。要想除掉丁谓,必须要找一个能使丁谓永远无法翻身的理由,于是“具言谓包藏祸心,故令允恭擅移皇堂于绝地”,结果“太后始大惊”,丁谓被贬至崖州。

在当时许多人的认识中,丁谓被贬与“永定陵案”是密切相关的。《中吴纪闻》曾经记载:

(丁谓)后为章圣山陵使,擅移陵域,贬将侍郎、崖州司户参军。公自迁谪,日赋一诗,号《知命集》。后因奏表叙策立之功,有云:“虽迁陵之罪大,念立主之功多。”因徙雷州,移道州,复秘书监,光州居住。[8]9

从上面的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到丁谓“贬将侍郎、崖州司户参军”的原因是因为“擅移陵域”。同以往被贬的人一样,丁谓在被贬之后也曾不断追求以期能够重回政治中心。《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有这样的记载:

(天圣三年十二月)癸亥,徙崖州司户参军丁谓为雷州司户参军。谓家寓洛阳,尝为书自克责,叙国厚恩,戒家人毋辄怨望,遣人致于西京留守刘烨,祈付其家,戒使者伺烨会众僚时达之。烨得书,不敢私,即以闻,上见之感恻,故有是命。谓雅多智,是犹出于揣摩也。[7]2395

在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永定陵案”发生三年之后,丁谓已经开始了其追求起复的道路。连文献的作者也认为“谓雅多智,是犹出于揣摩也”,所以能够博得皇帝的同情而得到起复。但是这种行为却遭到反对丁谓的大臣的强烈反对,而他们反对的最佳理由则正是丁谓在“永定陵案”之中的主谋作用。

天圣五年十二月,这一年南郊肆赦,朝中大臣都认为丁谓将会利用这次机会回到政治中央,于是殿中御史陈琰上疏反对起复丁谓,在奏疏中他这样说道:

乱常肆逆,将而必诛,左道怀奸,有杀无赦。丁谓因缘憸佞,窃据公台,贿赂苞苴,盈于私室,威权请谒,行彼公朝。引巫师妖术,厌魅宫闱;易神寝龙岗,冀消王气,今禋柴展礼,涣汗推恩,必虑谓潜输琛货,私结要权,假息要荒,冀移善地。李德裕止因朋党,不获生还;卢多逊曲事王藩,卒无牵复。请更不原赦。[7]2458

无独有偶,在天圣八年十二月的南郊肆赦中,因为惧怕丁谓趁机回到朝中,刑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刘随上疏道:

彼擅移于陵域,将不利于君亲。只合取彼头颅,置诸郊庙。[7]2548

在这两人的上疏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分别提到“易神寝龙岗,冀消王气”和“彼擅移于陵域,将不利于君亲”,这都是针对“永定陵案”而言的。由此可以看出,“永定陵案”这一借口不仅使得丁谓离开了政治中央,更因此而永远不能回到政治中心。在这一点上,从侧面也可以看出古人对于风水术的重视。

综上,根据对“擅移山陵”以及“石尽水出”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在“永定陵案”之中,雷允恭和丁谓的某些行为和当时的社会风气、习俗是不相符的。这也直接导致了“永定陵案”中雷允恭被诛杀,丁谓也被政敌找到了其“居心叵测”的口实,最终下台,再也没有回到政治权利中心的机会了。

在文章的最后,关于本案还有些小故事。据《春渚纪闻》记载,信州人徐仁旺曾与丁谓争议迁永定陵之事,徐仁旺主张用牛头山前地,丁谓则主张用牛头山后地。徐仁旺对于牛头山后地的害处是这样评价的:

坤水长流,灾在丙午年内,丁风直射,祸当丁未年终,莫不州州火起,郡郡盗兴。[9]2

对于这种评价,当时的人并不相信,但“至后金人犯阙,果在丙午,而丁未以后,诸郡焚如之祸,相仍不绝,幅员之内,半为盗区。”[9]2《地理新书》中所记:“得碎石、碎碳,主离乡死亡。”而徽钦二圣北狩也应其言。如此说来,“永定陵案”竟然决定了北宋王朝后来的命运。此种近似神话的传言虽然不可信,但也反映出宋人对风水卜葬是多么的关注。

注释:

①详情参见[法]茅甘著《敦煌写本中的“五姓堪舆”法》,载《法国学者敦煌学论文选萃》第249―256页,中华书局1993年版。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宋史》中载,邢中和在向雷允恭提出新的葬地后,曾经明确说过“山陵事重,按行覆验,时日淹久”,再加上其“判司天监”的身份,不难推断出其本人对于选定葬地的方法和规矩是了解的。

[1]陈朝云.南北宋陵[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

[2][元]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3][宋]王洙,等.图解校正地理新书[M].台北:集文书局,2003.

[4][宋]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5][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6][宋]魏泰.东轩笔录[M].北京:中华书局,1957.

[7][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2.

[8][宋]龚明之.中吴纪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9][宋]何薳撰.春渚纪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3.

〔责任编辑 刘小兵〕

赵鸣衿(1989―),男,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

2013-06-20

K244

A

1006−5261(2014)01−0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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