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的探索与重构

2014-02-12 10:32王静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青少年法律内容

王静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河北 石家庄 050081)

当代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的探索与重构

王静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河北 石家庄 050081)

为了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应当确立法制教育课程的学科地位、统一法制教育课程教材、合理设置法制教育课程的内容、配备专职法制教育教师等,从多个层面转变教育思想,改革教育模式,探索与重构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

法制教育;青少年;教育机制;探索与重构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懂得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所以法制教育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无论从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的角度,还是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角度,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011年8月26日,教育部印发《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简称《规划》),指导各地中小学校全面、规范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在中小学课程中有针对性地增加法制教育内容[1]。但是多年来,小学、中学的法制教育教学课程,多数是有名无实、流于形式。究其原因,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仍然存在定位不够明确、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教育内容不够系统、保障条件不够有力等问题,直接影响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2]。要想真正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并从教育制度层面对法制教育问题重新定位,构建一个切实有效的法制教育机制。笔者通过多方调研,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确立法制教育课程的学科地位

目前,在大多数中小学中并没有独立的、常规的法制教育课程,有的学校会偶尔举办一些法制教育专题活动、竞赛等,仅此而已。法制教育在学校中没有独立的学科地位。政治思想课程体系包涵一部分法律知识内容,但其所占比重也不大。在以课程标准为教学纲要、以分数和升学率为评价尺度的情况下,没有纳入课程标准和统考范围的法制教育,必然不会引起学校和学生的重视[3]。

要真正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做到实处,就应把法制教育课程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如考虑把法制教育课程像语文、数学、英语等课程一样列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程,即便达不到主干科目的重要地位,至少也应作为

基本教学科目。最好能把法制教育课程列为义务教育阶段各级考试的必考科目。就目前来看,某一学科是否列为考试科目,以及其所占分值比例决定了该科目在教师、学生、家长乃至各级领导心目中的重要性。因此,将法制教育课程列为常规考试科目,并在小升初、中考乃至高考中占据一定比例的分值,是促进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一剂良药。

如果中小学法制教育课程真能成为一门普通的义务教育课程,确立了法制教育课程坚实的学科地位,青少年法制教育必然会取得一个长足的进步。

二、统一编纂法制教育课程教材

法制教育尤其是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需要有合适的教育材料。目前,教育部门、司法部门、专家、学者、书商、出版社等各个部门和群体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愿景编辑各类法制教育书籍,其内容、体例、结构也都是各有侧重、各有优缺点。有的注重法理知识的讲解,有的注重实际案例的分析,有的注重装帧效果,有的干脆只是法规汇编等。没有特别适合青少年阅读的法制教育读本。

为了更好的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学专家、有经验的法官(尤其是少年法庭的审判员)、少管所干警、中小学一线教师、学生家长代表和中学生、小学生代表等相关群体共同研讨青少年法制教材的编写工作,对教材的内容、形式、结构和体例等相关问题加以统一,至少应当做到每个省份有一套统一的法制教育教材。教材的统一有利于系统地开展法制教育,有利于法制教育课程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推进法制教育课程逐渐成为义务教育必修课程的进程,有利于课程的统一考核或考试,从而唤起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对青少年法制教育问题的重视和关注。

三、合理设置法制教育课程的内容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一是从小培养守法公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教育青少年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法制教育的目的上看,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种常识教育、守法教育和违法预防教育。因此在法制教育的内容上应当有所取舍。笔者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讲授的内容应该是侧重与青少年成长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使青少年了解我国基本的法律框架体系,知道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着力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从而达到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例,在教育学生学习该部法律时,应侧重对该法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等内容的学习,让学生了解到哪些属于不良行为、哪些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各种不良行为对自己、他人、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针对各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自我防范措施等。同时要让学生知道,家长、老师、学校、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自己不良行为的劝导和教育不仅是出于对青少年的保护,而且还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有助于青少年接受和配合家长、老师、学校的说服、教育或矫治工作。至于该部法律的其他内容,多属于针对社会其他主体的要求或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不向学生讲解。

此外,由于小学、初中、高中各阶段学生的年龄特征不同,在法制教育内容的设置方面,也要针对不同的年龄阶段有所侧重。小学阶段违法行为并不多见,再加上这个阶段年龄小、独立行为较少的特点,低年级可以不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小学高年级就可以适当学习一些宪法知识、交通法规、环保法规、青少年保护法的部分知识以及义务教育法的部分内容等。初中阶段是学生对社会认知能力发展的重要阶段,同时也是性格特征、行为模式、心理健康情况形成的关键阶段,大多数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这一年龄段。因此,初中阶段则应以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以及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治安处罚法等内容为主。高中阶段的学生基本上有了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对社会现象的自我判断能力,其行为的自制能力也进一步加强,有的已经开始参与民事活动甚至经济活动。这一阶段可以学习一些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甚至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常识。

四、配备专职法制教育教师

自2011年起,我国展开了第6个“五年普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师资问题日渐显著,普法教育工作人员的数量、素质等问题亟待进一步改善[4]。要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招聘、配备专职的法制教育教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目前聘任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配备专职法制教师的中小学并不多见,只是偶尔会举办一些法制讲座或法制教育专题活动。这些活动也是临时聘请一些法律专家或政法、公安等部门人员对同学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个别学校也会在课堂上讲授法律常识课程,但也都是由政治课老师或其它学科的老师承担法制教育任务,而这些老师往往法律专业基础薄弱,法律实践经验不足,在课堂上对法律知识的讲解多是罗列知识点,根本无法达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求。实践中,青少年法制教育教师的数量明显不足,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法律课程是理论性、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课程,各中小学应充分配备专职法制教育教师,从数量上满足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需要,同时也要注意提高这些法制教育教师的素质,从根本上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水平。这些承担法制教育任务的教师,首先应当具备高等教育法律或法学专业学历,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理论功底和法律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其次要具有教育学的理论基础和背景,能够根据中小学生的成长规律因势利导、因材施教。第三应该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负责敬业的职业道德。这些教师还应该进行定期的培训、脱产学习等,了解最新的法律变化,时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以期更好地完成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教学任务。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提高国民的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文化。在整个普法工作中,以中小学为阵地,对青少年开展常规性的法制教育应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改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局面,必须转变思想,改革教育模式,进一步探索和重构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

[1] 任淼.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现状及反思[J].现代教育管理,2014(2):53-56.

[2] 樊泽民.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几点认识[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78-80.

[3] 张凌云,刘光辉.略论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意义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0(24):289.

[4] 余雷,欧元雕,胡金六月.青少年普法师资问题研究[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3(12):43-44.

(责任编辑、校对:韩立娟)

The Explor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Contemporary Legal Education Mechanisms of the Youth

WANG Jing
(Department of Law,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Shijiazhuang 050081, China)

In order to improve youth legal education, a legal education curriculum statu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e legal system education curriculum materials and a reasonable set of legal education course content should be unified. The full-time legal education

legal education; adolescent; education mechanism; explor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D912.7

A

1009-9115(2014)04-0130-02

10.3969/j.issn.1009-9115.2014.04.036

2013-10-28

王静(1980-),女,河北廊坊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思想政治教育。

teachers should be equipped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youth should be explored from different ang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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