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娟娟
(铁道警察学院 政治理论部,河南 郑州 450053)
试论1917年京直水灾救济中的工赈
霍娟娟
(铁道警察学院 政治理论部,河南 郑州 450053)
1917年京直水灾灾后的工赈,采用了近代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方式,效果明显,对于今天也有借鉴意义。
京直;近代化;专业化;国际社会
1917年京直大水破坏力极强,很多堤坝被大水冲溃。玉田县“附近堤埝适当箭杆、蓟运两河之冲,雨水爆发,决口数出,最大之决口竟达一百六十余丈之巨”[1,p11]。自然力的破坏诚然是直接导致堤坝溃决的主因,但也存在人为原因。大公报曾撰文疾呼“直隶水患,历岁频仍。办理河工者向以偷工减料,吞款发财为职志。故国家岁糜巨帑,专员修治而溃决依然”[2]。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堤坝溃决,灾民深受其害。因此,整肃河工,及时修复各地堤埝至关紧要。
在众多的堤埝修复工程中当以天津一地最为重要。天津是华北地区重要的工业基地,人口众多、经济发达、还是北方重要的交通枢纽。因此,该地的水利工程建设是关乎受灾地区生产、生活能否迅速恢复的大事。天津在水灾发生伊始尚未受太大影响,随着灾情的升级,最终还是被淹。天津的水灾成因是文安等地洪水漫决之后向东流到杨柳青,并漫过津浦路,在与南运河之洪水汇集一处后冲决了王家庄、梁王庄,从而由东北注入了天津市区。该市“被水地方以南开、南市、海光寺及西南一带为最。属于租界者以日法界内为最,英与旧德界次之”[3]。针对具体灾情的勘察结果,督办处首先拨款12万元用于天津外围杨柳青一带堤埝的修复,又函请直隶省长派警务处长与日本驻天津松平领事商定协同筑坝排水。大致规划为“南马路为中国辖地,应由我筹款自筑,且南马路以西地方,同属中国土地,人民应一律保障,未便歧视。于日界海光寺接境起,由中国自东速筑长坝直至西门堤止”[2]。南马路以南本为日租界,但如因排水设计须于此筑坝,中方愿意加筑一坝,以便筑坝计划顺利完成。整个筑坝排水计划按照日方工程师设计的图纸建造,排水机器也由日方提供,待施工完成后,中方界内排水费用由中方核算清楚后,再给还日方。该工程共分两段施工,海光寺至南寺须拨款6万余元;南寺至西门堤须拨款8万余元,共计14万余元。该计划在通报大总统批准后正式施工,并于12月初基本完工,据报载“所有街市,十分之七已将沉积之泥土排除净尽”[4]。
在筹划天津筑坝排水工程的同时,熊希龄又致函京兆尹和直隶除天津以外的各县知事,让其赶在冬季来临之前及早修复各处堤埝。熊希龄把修复堤埝工程分为急工和春工两部分,组织专业人员详细勘察,周密计划,并拨款30万元用于组织施工,其不足部分由各县知事会同士绅设法筹集。京直地区在此次修复堤埝的过程中基本采取以工代赈的形式,“俾灾户壮丁免食赈粮,长其游惰,而公家亦藉
以稍节公费”[1,p6]。具体方法如下:先由京直义赈会代督办处向需要工赈各县酌情拨款;由各县将工赈款使用情况核实后向直隶省长、京兆尹及督办处分别呈报;由县公署派员调查极重灾区,选择贫困且身体强壮的灾民,分别发给工赈票,并在其上注明姓名、住址、年龄、工作地点,灾民持票前往赴工。工赈票一式两联,一联由灾民持有,另一联交所在工程部门以备核查;限定灾民在领票三日内到指定工作地点报到。未事先申明情况逾期不到者,工赈票视作无效,特殊情况例外;工赈票需在灾民到达后加盖验讫戳记,待工程结束后核销;灾民持票到达指定地点后,各相关部门不得无故拒绝。工赈工资按日结清,不得短给,以示公允;工赈票遗失后,由灾工本人办理挂失,经审查无误后予以补发;工赈票不得抵押,不得转给他人,也不得擅自凭票向公家勒索工资。违者一经查明,即送往县署查办;灾工如有不听指挥、不守规则、懒惰误工者,一经查明,均可送往县署查办。
由于事前的精心准备,和对施工的严格督导,此次修复堤埝基本杜绝了以往河工工程的积弊,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提高。整个急工、春工工程“均于1918年入夏之前先后竣工,经过是年伏、秋两讯的检验,捍御得力,没有再患。此后十余年内,仅永定河再决一次,余皆无恙”[5,p413]。
在以工代赈的诸多工程中,京通马路工程无论从施工内容,还是运作模式都不同于以往的传统工赈。1917年11月29日,督办处与美国红十字会订立合同修建北京至通州的京通马路,目的是“为直隶本省及京兆一带被难灾民筹设生计,藉以修筑永久有用工程起见,特行举办修路事业”[1,p12]。在筑路之前,中美双方订立合同明确了权利义务:该路的所有权及管理权完全归中国所有。美国红十字会出资银元10万元,中国国家出资银元15万元,其中美国红十字会所出10万元专为支付筑路工人工资之用,工人须由灾民中招募。中国所出15万元除备付工资外还用于支付专门人员、普通行政人员的薪俸及工程的材料器具、工人住所等相关费用,所有款项的使用力求节省。双方将以上款项共25万元汇存至麦加利银行以备一切支出之用。该路经过地方所占之地由中国国家预备,总工程师由中美双方协商共同委任,所属人员由该总工程师自行遴选,美国红十字会委任顾问一人,监督工程及审计项目。双方所存银行款项衍生及利息专为筑路之用,无论因何原因工程停工,双方所筹款项应各自收回。所存银行款项应由双方代表共同签字、开票方能支取。中国国家担负养路之责,未来京通路一切收入应用于该路保养、改良及扩充之用。由督办处咨明该管长官及总工程师后,专管保路事宜,筑路日常管理机构为京通马路工赈事务所。
接着,督办处电令相关各县知事凡筑路占用官地、官房一律暂予借用。又致函京兆尹、步军统领张贴告示晓谕民众筑路之事,并同时告知,因筑路“取用土方,拆让棚摊,存储材料,及其他工程上应有各事项,均与沿路各居民有密接关系”,如有人聚众滋事,“请饬派员役分段常川照料,弹压在案”[1,p13]。京兆尹、步军统领随即在朝阳门设立了工程弹压公所。
京通马路工程颇为庞大,此项工程为京直水灾救济中工赈环节的较好范例。其工赈情况是:在工赈开工之前,由京通马路工赈事务所会同美国红十字会代表以招标的方式安排并采购了灾工日常食宿及大宗用品。针对工赈灾工的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1)灾工支领银钱及食用品由美国红十字会派专员负责,灾工的遣散由事务所与美国红十字会派代表共同办理。(2)灾工在工作时间内有不听指挥和其它不规则行为时,由工程司通知弹压委员会,由事务所处罚之;工作时间之外由弹压委员会负责约束;灾工若有不法行为,由监工交与稽查员轻者减食、扣薪或罚跪,重者开除,其中触犯刑律者送交地方官处理,并由稽查员随时报告工赈事务所及有关西员。(3)灾工每早由监工按规定时间催起点名,由各工头带到施工地点制定工作。监工应随时考察工人勤惰情况,收工后将灾工带回住所严加管束。(4)工人待遇:灾工工资经与美国红十字会商定为每人每月伙食费银洋3元;安家费银洋3元;零用费铜元5角,由洋员每十天发给一次;灾工所用米粮、煤炭、劈柴由中西员采购存放,由西员按期监发,待每月分发伙食费时从中扣除清,还给各商店;灾工如有伤病,均由监工随时验明,交由医院大夫医治或预备各项药品施放;灾工因事不到请假,应由监工登记姓名、日期,一面报告西员,一面报告工赈事务所备查。如灾工因病或天寒不能工作,只应给付伙食费,不给工资;如遇天寒风大,事务所及总工程师认为不能施工,应相互告知,但停工期间只给伙食费,不给工资[1,p13]。
虽然修建京通马路各方筹划已属周密,但办理工赈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1918年2月底,督办处接到工程第2段监工刘英林,第3段监工卢贵珍呈文,所属管段灾工纷纷欲请假回乡,已逃走者共有刘振海等121人。其他灾工经二人多方劝阻、开导亦不奏效,问其原因皆称工地伙食欠佳。后派人暗中调查得知,灾工请假返乡的原因是:“农田大半水已退尽,欲乘此水退土肥之际前往春耕,丰稔可望,故不愿在此工作”[1,p21]。为使工赈和春耕都不受影响,督办处接报后马上对事件进行了处理:先命工赈事务所将开除工人原因和情况及时呈报给督办处,并张贴告示;将已逃回家乡的灾工刘振海等121人予以开除,并指示工赈事务所对灾工晓谕春耕和工振之利弊,如仍有希望回乡春耕者,应先令其申明,以便补招工人;开除灾工按距家乡里程远近折算成归家天数发给路费。其最远和最近路程由1天至7天不等,工赈事务所分别按天数发给铜
元20至160枚;随后,督办处命令工赈事务所统计出各时段施工人员所需数量,并指令其依此人数施工。具体情况是:整个工程在4月共需用工2 000名,5月须1 500名,5月以后只需1 200名[1,p21]。这种做法既防止了灾工过剩而致赈款靡费,又满足了部分灾工回家春耕的愿望。督办处又令事务所,如有灾工被开除,应及时在灾民中补招,以不失以工代赈的宗旨。整个灾工返乡事件处理的程序清楚,方法适当,不仅节省了经费、减少了人员,保证了工赈顺利进行,而且此后也没发生严重的群体事件,保证了春耕,灾民对此也予以赞同。
京通马路的建设于1918年8月31日正式完工。该工程适时地吸引了外资,缓解了本已捉襟见肘的赈灾财政。聘请了美国红十字会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了赈款的有效使用。吸收了大量灾民参与工程建设,既获得了必要的劳动力,又变相救助了部分灾民。制定了比较详尽的规章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采取了有效的管理手段,保证了工程的顺利进行。京通马路工程是此次赈灾过程中以工代赈的典型范例。后来,督办处又相继组织修建了北京城区到西郊香山、八大处、小黄村车站的京西路和通州到门头沟一带的津通路。京西路和津通路的修建都仿照京通马路工程采取了以工代赈的形式,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这种工赈模式既解决了部分灾民的救济问题,又为社会建造了近代化的公共设施,使之惠及大众。三条马路修成后,熊希龄依次将其命名为博爱路、仁慈路、德惠路,以志纪念[5,p412]。
1917年京直水灾灾后的工赈,在熊希龄的细致筹划下,采用近代化、专业化的方式,并通过国际化合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对于今天也有借鉴意义。
[1] 熊希龄.京畿水灾善后纪实[Z].天津:天津国家图书馆, 1997.
[2] 李志.直隶河工之弊端[N].大公报,1917-08-13(4).
[3] 何俊.各处水势之调查[N].益世报,1918-08-15(3).
[4] 张向衡.津埠治水工程大有成效[N].晨钟报,1917-12-30(3).
[5] 周秋光.熊希龄传[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校对:郭静)
On Flood’s Work-relief in Jingzhao District and Zhili Province in 1917
HUO Juan-Juan
(Department of Research and Political Theory, Railway Police College, Zhengzhou 450053, China )
Work-relief after the 1917 flood in Jingzhao District and Zhili Province is characterized by modernization, speci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The method is regarded enlightening even today for its remarkable effects.
Jingzhao and Zhili area; modernization; specializatio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K251
A
1009-9115(2014)04-0061-03
10.3969/j.issn.1009-9115.2014.04.017
2012-10-26
霍娟娟(1982-),女,河南郑州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华民国政治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