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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谦(1869-1935),江苏元和(今苏州吴县)人,人称隘堪先生。近代目录学家、学者。1917年完成《汉书艺文志举例》一卷,收入《二十五史补编》,别有1916年思益宧自刊本;1923年完成《刘向校雠学纂微》,有元和孙氏思益宧1923年刊本,亦收入《孙隘堪所著书》。他的《汉志》研究主要集中在《汉书艺文志举例》和《刘向校雠学纂微》两部著述之中。
据许广奎《论孙德谦的目录学思想》,德谦“26岁时,偶读丁秉文《补晋书艺文志》,对书中所注释的《七录》很感兴趣,于是他‘遍访《七录》不得,遂大治目录学’”。许文又说:“孙德谦推崇国学,但并不反对西学。他曾与德国颜复礼博士共同研讨《汉书·艺文志》,而且其《刘向校雠学纂微》一书亦被译为德文,流传海外。”〔1〕
《举例》卷前有南于寐叟、张尔田、曹元忠三人的序言,后有王国维跋语。是书共“列举”《汉志》“条例”总计46则,以为《汉志》的所谓“笔法”。首条为“所据书不用条注例”,其余依次为“删要例”、“一书下契大旨例”、“辨章得失见后论例”……“书名省称例”、“篇卷并列例”、“用总结例”。例如,第一条“所据书不用条注例”,意思是说,《汉志》虽往往据他书为说,但不用明确的引文标注之法,即并不一一列出其材料来源。第二条“删要例”是说,《汉志》虽以《七略》为蓝本,但却删削其七卷为一卷,仅存其要而已。在我国《汉志》研究史上,虽然清人姚振宗《汉书艺文志条理》已经明确指出《汉志》“本有义例”,但考订和注解原文仍然是姚氏研究的主要聚焦。而孙德谦《举例》以探求《汉志》义例为旨归,充类至尽地揭示《汉志》书目原则,是首部突破《汉志》原文注解之囿,综论其体例特色的著作。
《刘向校雠学纂微》详细剖析了刘向校雠活动的全过程,认为其校理群书的方法和步骤计有23项,诸如“备众本”、“订脱误”、“删复重”等等。胡楚生先生指出:“《刘向校雠学纂微》一书,则系阐释刘向校雠目录学之专著……刘向校理旧籍之事,孙氏此书,为之阐发,可谓无余蕴矣。”〔2〕诚然,《纂微》更多地就《别录》和《七略》而立说,但与《汉志》千丝万缕沾着边。如《究得失》篇曰:“况任校雠之责,论定群书,固不能膠执私意,一如《四库提要》涉及宋学,必菲薄之。向于诸子一略,每言‘此其所长,及放者为之’,为此语者,亦是考究得失之意。”这无疑是针对《汉志》序言和体例而论的。总体而言,《举例》和《纂微》有一定分工,所以,文章主要就《举例》讨论孙氏《汉志》研究心得。
一般来说,学术评价往往与对作者个人的情感好恶息息相关。自来喜班固者,对其《汉志》评价亦高;恶班固者,对其《汉志》乃至整部《汉书》亦极尽诋毁之能事。孙氏属于盛赞班固的那一类,相应地,他的《汉志》研究亦往往不顾实际而一味高标班固。例如,他在“每类后用总论例”中说:“史家目录有一代之学术寓乎其中,固不同藏家编目徒取记数而已。且班氏于易、书二家皆有‘刘向以中古文’云云;乐家又言‘刘向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至小学类中则谓‘臣复续扬雄作十三章’。然则《志》中后论与夫总论所言,为其所加,不出刘氏之旧。吾于此叹孟坚学识之大也。”今按,孙氏此论并不准确。《汉志》本之《七略》,虽有细节上的删削,然其核心和根本乃是祖述刘氏父子而成篇的。不能因“刘向以中古文”等明系班固后加之辞,认为“《志》中后论与夫总论所言”(即略序和种序)皆是班固自作。考《汉志·总序》之言,多同于刘歆《移太常博士书》,可见其文辞之渊源;分类中,班固用“出、入、省”之语以明其变更,其余则悉仍刘氏《七略》之旧。同样,各类序言中亦用“刘向校书”、“臣复续”之语以明其与《七略》有别,所不言者则大抵悉为刘氏旧文。孙先生以先入为主的个人好恶为准绳,认为“后论与夫总论所言”皆为班氏所加,且为“孟坚学识”之表征,斯论过矣。
孙氏欲张扬《汉志》,为其举“例”,而往往适足以显示《汉志》固有目录原则的混乱。例如,“一类中分子目例”中说:“史家之《艺文志》,余尝谓区立门类,在乎辨明家学。……其书足成一类苟欲规画疆界,虽立子目以分析之可矣。”所以,《汉志·数术略》下分六种、《方技略》下分四种等等。而“分类不尽立子目例”中,孙氏则说:“吾谓此正班氏不规规于尽立子目也。……撰史者不在纷立名目已也。”所以,《诗赋略》屈赋、陆赋、荀赋三家之赋又不再分别细目。《汉志》或细分子目或不细分子目,这其中的逻辑混乱是十分明显的,但孙氏把两种相互矛盾的情况都一概视为《汉志》的优点。南宋郑樵在《通志·校雠略》中认为《汉志》分类之弊一是“荒唐”(不合逻辑),一是“苟且”(类目不细),正是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此外,《举例》中的“称等例”和“一书为数人作者其姓名并署例”都是内容恰恰相反的标目,孙氏在没有说明应如何在两者之间作合理取舍、因而不能证成《汉志》是非的前提下,一概视它们为《汉志》可贵的“义例”。又如,孙氏有“一人之书得连举不分类例”。但《汉志》中许商、五子胥、吾丘寿王、贾谊、孔臧、务成子、司马相如、朱建、董仲舒、冯商、李步昌、韩婴、曾参、兒宽、刘向、扬雄等人都有至少分列两处(亦即并不是“连举不分类例”)的文献。
并且,孙氏往往“得一察焉而自好”,将空洞的规律异化为目录本体。总体上,《举例》之为书,“找规律”的宗旨既立,则难免强作绳墨,以材料“就”其条例之“范”。如,《互著例》认为《汉志·兵书略》虽有“省十家二百七十一篇,重”的事实,但是“儒家有《景子》、《公孙尼子》、《孟子》;而杂家有《公孙尼》、兵家有《景子》、《孟子》。……小说家有《师旷》,而兵家亦有《师旷》。此其重复互见,班氏虽于六略中以其分析太甚,或有称省者,然于诸家之学术兼通,仍不废互著之例若是。”事实上,《汉志》中不仅“省十家二百七十一篇,重”的十组文献不是如章学诚所云“互著”;德谦此处所举的14组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文献(如儒家《公孙尼子》28篇和杂家《公孙尼》1篇)更是不同文献,无关乎所谓互著。德谦为了标榜班固《汉志》之义例,而把名称近同、实则不相干的两组文献指为一类,并目为互著,是不符合实际的。另如,《汉志》中除了有“称并时例”外,还有称先于某人或后于某人之例,以作为考作者时代的旁证,如《道家》中“韩长者六国时,先韩子”;《墨家》中“墨子在孔子后”皆是例证,但孙先生未有提及。同样,其《刘向校雠学纂微》有待商榷之处亦复颇多。如,古籍分内外篇(如《淮南内》、《淮南外》),乃因其内容而定。但孙先生《析内外》认为内篇犹称天禄本,外篇犹称民间本而已,此说显误。此外,《叙源流》中引及《关尹子书录》而不辨其真伪,但事实上,《关尹子书录》明系伪作,不值为据。
虽然孙氏46例有待商榷,但条目之间并非杂乱无章、一盘散沙,而是有一条理论总纲统摄的。这一总的纲领性的条例是:作为史志目录,《汉志》有别于藏书家的目录和读书家的目录,必须接受通篇《汉书》之作为纪传体史书体例的整体规范,表现出了一定的理论深度。
他在“一书下契大旨例”中说:“目录之学有藏书家焉,有读书家焉。向谓此二家足以尽之,今观于班《志》则知又有史家也。试言其分别之故。藏书家编纂目录于其书之为宋为元或批或校,皆著明之甚者。篇叶之行款、收藏之图记,亦纤细无遗。至一书之宗旨,则不辨也。盖彼以典籍为玩好之具而已。读书家者,加以考据,斯固善矣。如晁公武《读书志》、陈直斋《书录解题》,每一书下,各有论说,使承学之士藉以晓此书之得失,未尝不可。然即谓其宗旨如此,犹未足奉为定评者也。若史家则何如?史家者凡一类之中是非异同别为议论,以发明之。其于一书之下,则但契大旨可耳。”
可以认为,孙氏46则条例皆可导源于“史志目录”这一根本原则。如第一条“所据书不用条注例”,为什么呢?他说:“史家载笔不能无所依据。司马迁作《史记》所据者为《世本》、《国语》、《战国策》、《楚汉春秋》诸书。其自序则云:‘厥协六经异传,整齐百家杂语。’不闻于纪传中言其出自某书也。”同样,作为“史”志,《汉志》已经在开篇总序中指出:“今删其要,以备篇籍”,是明言本诸刘歆《七略》的。所以班固“乃每一书下则不复用条注。然则后之编订艺文,于所引书目必为详注之者,诚未合乎史例也。夫史家之作《志》,所重在辨章学术,考镜渊流,与类书、辑佚书有别。”而如果“逐条加注,斯实类书、辑佚书矣”。他又说:“艺文之入史志为目录之初祖,亦读经及群书之纲要。以传体比类观之,修史者但求部次确当、得失详明,引据之书无取条注,此《汉志》之旧例,然也。”而隋、两唐、宋、明各《志》以及辽、金、元《补志》,皆不注出处,由此可知“史家目录宗守《汉书》成例,历代皆然矣”。
又如,“删要例”条下,孙德谦认为以《七略·辑略》之重要,班固作《艺文志》仍然删削之。为什么呢?因为“史家作《志》,异于专家目录者,在此专家目录于一书也,不惮反复推详。若史家者,其于此书之义理只示人以崖略,在乎要言而不繁。是故以刘氏之《辑略》虽提纲契要,犹取其至要之言,其余则毅然删之而无所顾惜。……史家目录贵乎简要有法。以《汉志》之删《辑略》,则一切无关要义者,竟删削之可也。”
总之,《汉志》作为《汉书》中的一篇,决定了它必须受到史书体例的制约和规范。《汉志》中所表现出来的若干“笔法”皆由此而来。并且,《汉志》中的有些原则,甚至直接来自纪传体史书的一般体例。如“辨章得失见后论例”认为,《汉志》不像《四库提要》那样为每部书一一讨论其得失,而只是在每一略和每一种文献之后,用序言的形式加以集中讨论,以示一类文献的得失。他认为这就好比“列传之论赞,其义相同也”。也就是说,史书中,旨在评论人物得失的列传之论赞,也是放在一篇之后的。同理,“史”志中,对文献的议论也是集中放在该类后的序言中的,所谓“盖专家目录于一书之得失,可以畅所欲言。史志而亦若是,则不免失之繁。”又如,他在“称出入例”中说:“《隋志》云:‘古者史官既司典籍,盖有目录以为纲纪。’是目录之学原本史官,则为史官者撰述,艺文自当使之纲举目张,一出一入权自我操。譬之马迁《史记》项羽入本纪,陈涉入世家。孟坚则俱出之,次之列传之中。”也就是说,《史记》将项羽列入本纪、陈涉列入世家,但班固《汉书》则根据自己的看法将他们全部归入列传。这和《汉志》中将某些文献或“出”或“入”,改变类别的用意是一致的。
这种将《汉志》条例和纪传体史书之体例相比附而加以论证的思想,堪称观点新颖,有助于对《汉志》的准确理解。它提醒我们,必须从整部《汉书》的宏观意义关联上来知解《汉志》。
至迟在唐人颜师古《汉书注》那里,我们即已看到对《汉志》相关条例的讨论。嗣后,对《汉志》义例的讨论,以清人姚振宗《汉书艺文志条理》所得为多,孙德谦所论多本姚说。如,在《汉志》“《章句》施孟梁丘各二篇”条下,姚振宗认为包含了“《章句》施雠、《章句》孟喜、《章句》梁丘贺”三条款目,并认为这是班固“力求简要”,即出于凝炼篇幅的需要而将三者合著为一条款目。而孙氏在“称各例”中云:“一人之书,其卷数相等者,分言之则嫌繁重,合言之则又恐不能清晰其道,如何?曰:当加一‘各’字,以识别之……盖权衡于分合之间而得易简之理也。”又如“分别标题例”,孙氏指出:“郑樵《通志·艺文略》于每一类中,分别标题。以易类言之,如古易、石经、章句、传、注、集注、义疏、论说、类例、谱、考证、数、图、音、谶纬、拟易,分立十二目(今按,实为十六目。郑樵自己也说:“故分为十六种。”)可谓不厌精详矣。其实《汉志》早有此例。试观《六艺略》中易家:《易经》十二篇、《易传周氏》二篇、《古五子》十八篇、《古杂》八十篇、《章句》施、孟、梁丘各二篇。曰经、曰传、曰古、曰杂、曰章句,皆分别标题之法也。盖如此则治易学者始知若者为经、若者为传、若者为古、若者为杂、若者为章句,虽不必读其书即就标题观之而书之大体可了然心目矣。至礼家之《司马法》则以‘军礼’二字标题于上;乐家之《赵氏》、《师氏》、《龙氏》,则以‘雅琴’二字标题于上,亦所以分别著明之也。……”可见,这其实是姚振宗“蒙上省”的另一种说法。
但孙德谦《举例》充类至尽地专事总结《汉志》条例,实为古来《汉志》研究中独树一帜的成果。从这一意义上说,其真正的价值也许不在他到底找了多少规律,以及其中又有多少是颇为精切的,而在于“找规律”本身意味着,《汉志》研究应着眼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他将《汉志》中彼此分散的环节、分割的部分和暂时的结果统一起来,将人们的目光引向“看不见”的部分。这一致思理路,对后人影响较大。如,顾实为《汉志》做《讲疏》,就常常措意于其中的一些基本“条例”。也正是有见于此,曹元忠在序言中对孙氏《举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曹氏说:“簿录家得此(《汉书艺文志举例》)尤文家之《文心雕龙》,史家之《史通》也。”曹氏之言不免过于溢美,然孙氏《举例》在《汉志》研究史上的价值也是斑斑可考的,如程千帆《目录学丛考》中的有关《汉志》研究即多参考孙氏。
1.许广奎.论孙德谦的目录学思想.图书馆学研究,2000(6)
2.胡楚生.中国目录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