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核心技术侵权存法律纠纷隐患归咎高管泄密或引管理层内讧

2014-02-12 22:18艾振强
股市动态分析 2014年4期
关键词:中间件隐患成果

艾振强

日前,东方通(300379)刊登招股书,正式启动A股IPO进程。这家早在10年前就谋求上市的公司,排队排了整整10余年。公司拟发行1285.83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643.32万股,预计募集资金1.42亿元,主要用于Tong系列中间件产品升级项目和营销服务平台扩建项目。

IPO募集资金,投资新项目,扩大经营规模,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利润,这是诸多上市公司登录资本市场的意图,至少在招股说明书上是如是称道。可是,十年的等待已经让公司错过了最好的时机。中间件软件市场规模极小,在2012年仅占中国软件产业总收入的0.136%,按照乐观的估计,到2016年的市场规模也只有50亿元。而且当前,BEA公司、微软、IBM和ORACLE已经占据中间件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东方通的市占率仅有5%左右。公司不仅面临产品饱和白热化的市场竞争,更为致命的是,其交易中间件Tong EASY和重点发展的产品TongLINK/Q还存在重大法律纠纷隐患。公司内忧外患,成长性让人担忧。

技术侵权存法律纠纷隐患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IPO募集资金主要用于Tong系列中间件产品升级项目和营销服务平台扩建项目。可是,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遇到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根据去年CNIT-Research(中国IT研究中心)针对十余款中间件品牌的网络影响力进行的调查与研究结果,东方通在各项指标上均呈现下滑态势,足见公司缺乏竞争优势。

公开信息显示,东方通的主力产品是Tong LINK/Q。据业内人士介绍,这是一个“消息中间件”,技术含量并不高,与竞争对手BEA公司的WebLogic之类平台性产品无法同日而语。

然而,即便是这样的技术,却也并非东方通所有。Tong LINK/Q和TongEASY的所有权均属于北京丰台高科技园区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通科技公司”)。

资料显示,通科技公司立于1992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张齐春,公司主营业务为计算机系统集成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张齐春出资比例为45%,其配偶朱德生出资比例为3%,其余52%的出资为其他六个自然人所有。公司存续期间,开发出了TongLINK/Q V1.0至TongLINK/Q V3.0,以及TongEASY V1.0和TongEASY V2.0。但由于骨干员工离职,通科技公司在1998年下半年停止经营活动,并于1999年3月申请注册清算,在1999年6月11日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记者注意到,在1997年8月,张齐春与朱律玮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东方通有限(东方通前身)。东方通有限在以前版本的基础上,开发出了从TongLINK/Q V3.5至TongLINK/Q V8.0,以及TongEASY V2.4至TongEASY V5.0的新产品。但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通科技公司将这两项技术转让给东方通有限的表述。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虽然东方通的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设计为张齐春和朱律玮在通科技公司的职务成果,但是东方通有限设立时,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早已经不再销售,而且通科技公司已于1999年注销,该公司在存续期间并未对发行人使用TongLINK/Q和TongEASY的研发成果等事项提出任何要求;东方通有限开发的TongLINK/Q和TongEASY系列产品相比之前有大幅的改进和完善,产品框架和体系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关核心技术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隐患。

对此,从事上市公司研究的律师表示,尽管东方通研发销售的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在此前基础上有大幅改善,而且通科技公司也已经注销,但是这并不能改变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开发所有权属于通科技公司的事实,虽然通科技公司此前在其续存期间没有对TongLINK/Q和TongEASY的研发成果等事项提出任何要求,不代表其现在没有权利对TongLINK/Q和TongEASY的研发成果等事项提出任何要求,通科技公司其他股东依然有权要求东方通对使用该技术付出一定的费用,如东方通拒绝,股东可以诉诸法律。

高管成替罪羊或引发内讧

记者注意到,东方通发行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对此也格外警惕,该事务所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称“发行人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涉及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除此之外,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专利著作权、核心技术均不涉及研发人员、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均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非常隐晦地承认了公司未来可能因TongLINK/Q和TongEASY技术,陷入法律纠纷。

业内专家表示,在通科技有限公司,张齐春和其配偶朱德合计持有的股份只有48%,不能代表半数以上股东的利益,无权将TongLINK/Q和TongEASY的研发成果无偿转给东方通公司。对此,公司应该是心知肚明的。

为了规避法律纠纷给公司未来的经营带来麻烦,东方通将技术侵权归结于技术泄密,并将其归咎于现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律玮。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称,通科技公司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研发工作的负责人为张齐春和朱律玮。1997年东方通有限成立时,朱律玮辞去在通科技公司所在职位,与张齐春等人一同创立了东方通有限,并统筹产品的研发。朱律玮在通科技公司任职期间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资料显示, 朱律玮在1993年12月-1997年7月,任通科技公司TongEASY项目经理;1997年8月-2010年10月,历任东方通有限副总工程师、技术总监、首席架构师、副总经理、董事;现任东方通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任期为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

对此,上述业内专家表示,任职期间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并不意味着其没有保密义务,公司将责任推到朱律玮个人身上显然是为了在发生诉讼时减少公司损失。但张齐春同为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研发工作的负责人,且张齐春为东方通有限和现东方通的实际控制人,而朱律玮仅持有东方通发行前6.17%的股份。数据显示,TongLINK/Q和TongEASY产品占公司的营收一直保持在25%左右(见表一),将此泄密责任单独归咎于朱律玮一人,逻辑上怎么都不成立,一旦发生诉讼,赔偿数额巨大时,不排除朱律玮翻脸指认张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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