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发展瓶颈与完善路径

2014-02-11 16:37:01金华宝
探索 2014年6期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社区

金华宝

(重庆行政学院,重庆 400041)

在乡土社会里,村民之间、留守老人之间的互助与合作是非常普遍的现象[1]402。受老人之间在疾病照料和情感互济上互助与合作的启发,近年来,一些有责任心的村干部借助集体的力量推动发展社区互助养老。2008年,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为让村里空巢老人生活舒心、其子女外出打工放心,村委会利用因布局调整而闲置下来的校舍,将其改造成供村里老人集中居住的场所,取名“互助幸福院”。凡没有传染病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儿女同意,均可入住。互助幸福院没有专门的服务人员,做饭、生活照料等事务都是老人们自助或互助。此后,“互助幸福院”模式在河北省推广,甘肃、山东、湖北、四川、广西、内蒙古等地区也开展试点。相比于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部分社会化的家庭养老方式,起源于草根的社区互助养老以其社区性和互助性的优势,在促进全社会养老观念转变、缓解全社会养老服务压力、促进社区和谐、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成效更加显著。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称赞其是“村集体办得起,老人住得起,政府支持得起”的农家门口的幸福院,符合群众的需要,符合农村发展的实际,代表着发展方向[2]。

一、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内涵及意义

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指的是以社区为单位,采用“社区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方式,整合社区内所有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力量及其养老资源,让老人们合住在一起,实现自助、互助的一种养老形式。“社区主办”就是由村委会利用社区内国有闲置房产或租用居民私人闲置房产设施,将其改造成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场所,政府或村集体量力而行地承担其水、电、暖等日常运转费用;“互助服务”就是由子女申请、老人自愿入住,自我保障衣、食、医等经济来源,年轻老人照顾年老的,身体好的照顾身体弱的,互相帮助,互相服务,共同生活;“群众参与”就是由村集体组织、动员和鼓励社区居民、社会力量和志愿者,特别是外出经商“成功人士”回报乡亲,为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提供经济支持;“政府支持”就是由各级政府从政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互助养老,是一种介于纯社会化养老和居家养老之间的新型养老模式,既有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化养老的特征,又符合传统家庭养老习俗,更强调普通居民间相互帮扶与慰藉[3]。

相比较而言,农村社区互助型养老在养老对象的居住方式、养老理念的选择、养老资源的组合上具有明显的特点:

一是居住在中心。这个“中心”指的就是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场所,由政府或村集体出资新建或租赁旧房改建,提供桌椅、床位、厨房、厕所、水电气等基本生活配套,并配备电视、棋、牌、麻将等文化娱乐设施。在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场所,老人们的生活比起家里不仅更方便,而且可以在一起聊天、唱歌、打牌等,生活得更快乐。

二是供养在家庭。不同于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在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场所入住老人的经济来源全靠自己或其子女提供。因为服务场所的住宿是免费的,有些还免收水、电、气费,老人只需要自带米粮和蔬菜,所以花费不多,一个月也就二三十元,现在国家为农村60岁以上老人提供了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单看这点钱很少,但足够入住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场所老人的日常花费。因此,这样的养老方式不仅老人负担得起,而且老人子女也觉得轻松。

三是生活在社区。社区互助养老,可以申请居住在养老服务场所,也可以白天生活在服务场所,晚上回家居住,不管哪种形式,都保留了“居家”的形式,满足了中国老年人“恋家”、“念土”的情结。既能迎合不同阶层老年人“家舍难离”、“乡土难离”的精神需求,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同时又能实践“以人为本”的社区养老服务理念,使得社区互助养老兼具了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的双重优势。

四是照顾在彼此。因为是互助的,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场所没有专职的护理人员,也没有专职的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是由大家共同完成的,负责人是在入住老人中推选出来的,没有报酬,无偿为大家服务,所有老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彼此之间相互帮助、互不索要报酬,共同应对单个个体难以克服的养老困难。

由上可知,农村社区互助型养老就是“居住在中心+供养在家庭+生活在社区+照顾在彼此”的部分社会化家庭养老方式。其中,家庭供养是核心,互助服务是关键,中心居住是平台,社区生活是基础。以上四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便构成这样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独特养老方式。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养老投入不足、资源有限的背景下,社区互助养老模式以其经济投入少、社会效益好、操作性强、满足老年人“恋家”、“恋土”情感需求等优势,在促进全社会转变养老服务观念、缓解全社会养老服务压力、促进社区和谐、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等方面起到了其他养老模式难以达到的理想效果。

其一,通过“用老服老”,提高老年人的自我效能感。按照国际通用标准,我国将60岁以上的人口称为老年人,到了这个年龄,不论其身体健康状况如何,他们都成了家庭的“被照顾者”、政府的“养老对象”。在全社会都在思考如何为老年人服务的氛围下,我们很少考虑“用老服务”。一方面,因为老人子女没有经济能力赡养老人或者没有时间陪伴老人,而政府又没有那么多的财力照顾好所有的老人,从而全社会的养老水平不高,老年人的养老状况堪忧,与此同时,老年人的能力得不到发挥甚至被忽视。老年人对自己生活的掌控权与自主权逐渐减弱,一些退休之后的老年人积累多年的经验和能力被荒废,老年人已有能力的弱化又造成其自我效能感的降低,产生无力感和失落情绪,这又加速了老年人身体机能的衰败[4]。因此,在对老人养老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的同时,还要利用好老年人自身的能力。我们必须认识到,面对老人养老问题,外界支持式的“为老服务”只能帮助老人摆脱无助的现实,想要老人真正老有所乐,还需要老人们自身的努力,这其中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是最重要的。互助养老的目的就是用好老年人的经验和能力,发挥老年人的能动性和自主性,让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在彼此间的相互帮助中既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又帮助他人,为社会服务,使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和提升自身的效能感。

其二,借助“以老助老”,缓解全社会的养老压力。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预测,2011年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未来2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而“未富先老”的国情决定了国家财力对老年人福利保障的能力与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市场经济发展导致的家庭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又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和养老能力急剧退化,直接影响老年人的养老,给全社会解决养老问题带来非常大的困难。为此,有专家建议,按照适度普惠社会福利发展原则,建立一种将政府、家庭和社区资源结合起来的社会化养老体系,形成以社区照顾为基础的老年人福利发展路径,就是说,社区中由家人、亲戚、朋友、邻里、志愿者、社区领袖等组成的非正式网络协同各种正式的社会服务机构,在社区内对需要照顾的人提供服务[5]。相比家庭、政府等单一渠道的养老,集合了社区内多元化力量的以社区照顾为基础的养老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路径。但问题是在这些多元主体中主要依靠谁来提供服务,这个问题不解决,老人养老问题恐怕还是问题。因此,老人的养老问题主要还得靠老人们自己,尤其是对那些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们,但一家一户的居家养老解决不了老人们精神空虚的问题,因此,发展社区互助型养老,既能解决大多数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又能极大地缓解全社会的养老压力。

其三,提高社区凝聚力,促进社区和谐。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人口出生率下降,农村人口的总量在减少,但全国农民工的数量却在增加。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广大农村的虚空,农村由希望的田野变成想要挣脱和逃离的生死场[6]。留守农村的,以前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现在随着城市逐渐解决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不仅让更多的农村儿童入了城,而且他们的妈妈也大多来到了城市,因为不需要他们在农村照顾儿女的读书生活了。这样一来,目前留守农村的基本上都是老年人。农村变得更加虚空,农村的主体更加空虚。走访农村,老人们常感叹:“找个说话的人都没有。”另一方面,部分村级党组织软弱涣散,主要表现在村级党组织成员不团结、不办事、不公正、不廉洁[7]。因此,以建立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场所为抓手治理村级党组织软弱涣散,是一个符合村情的明智选择。因为在农村的日常生活中,只有老人们才是村级党组织能够动员的力量。而且老人们也愿意这样的动员,因为在当下的中国,抱团式的互助养老可能是他们最好的选择。在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场所,一方面,邻里共享生活设施,相互帮助克服困难,促使邻里之间交往频繁,相互依赖,增强社区邻里之间的感情交流,一定程度上维系了社区的和谐;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可以活跃社区氛围,提升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通过参与区(县)、街道(乡镇)等组织的区域性文化体育活动,还能有效提高老年人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社区和谐。

其四,探索社会养老新路径,帮助完善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从大的方面说,社区互助养老实践至少在三个方面可以帮助完善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在结构上完善。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三部分组成。现有的这个体系是以满足所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为目标。但由于国家财力的制约,实现这个目标显然是不可能的。有了社区互助养老,就可以清晰社区养老的功能和范围,将社区养老分为两类,一类是社区互助养老,对象是社区所有生活能自理的老人,他们生活在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场所,经济供养来自家庭,生活照料在自助和互助,精神慰藉在一起生活的老人;另一类是社区福利养老,对象是社区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他们生活在养老服务机构,由专业护工负责生活照料,经济供养来自家庭,对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政府承担其养老费用,发挥兜底作用。二是在内容上完善。现在绝大多数老年人的经济条件还算可以,不用为衣、食、住发愁,但老人年纪大了,他们最怕的是孤独。调查发现,36.3%的农村留守老人经常感觉孤独,35.8%的农村老人经常会有烦躁、焦虑、压抑等心理反应,丧偶留守老人群体的情况更为严重,这两个方面分别达到59.5%和44.0%[1]405。孤独成为许多留守老人难以忍受的煎熬。但与物质赡养相比,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具有很大程度的依他性。穆光宗指出:“不少老年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满足经济性的养老需求,但精神方面的需求却是普遍和强烈的,因为它关涉代际关系和人际关系,关涉亲情和友情,所以老年人很难完全凭借自身的力量来满足这种需求,虽然老年人对需求的表现方式可能是淡然处之和善解人意的。”[8]而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满足方式存在很大的中西方差异。在很多西方国家,社会化养老机构替代了家庭绝大部分的养老功能,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也是在社会中实现。我国则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方式,家庭成员是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主要载体[1]121。但现在家庭结构小型化、空巢化,家庭已无力承担这一功能。社区互助养老可以凭借其社区性和互助性的优势来填补家庭中缺失的精神赡养功能,就像老人们说的“能说到一块儿,不寂寞”。三是在功能上完善。现有的三类养老模式囿于自身的局限性,难以化解目前的养老难题。由于家庭结构的小型化、空巢化,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和养老能力急剧退化,家庭养老愈发脆弱。机构养老因其较高的养老费用,让很多老人尤其是农村老人望而却步。公立养老院太少,好的私营养老院又太贵。再加之离开了老人以前生活的社区,切断了老年人原有的社会关联,故往往不受老年人欢迎。社区居家养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不足,但现在面临服务内容单一、服务资源不足等问题。在全国首批试点社区居家养老的长沙市,六年来除了政府买单的老人,没有一个老人愿意自己花钱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出现尴尬[9]。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原因是钱的问题。政府负担不了所有老人的养老服务费用,而有经济能力的老人又不愿意花钱养老。看来把养老服务视为产业的做法不适合我国老年人目前的养老理念。因此,少花钱甚至不花钱的社区互助养老应该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它把养老视为政府引导的民生事业,而且“在人类的天性中,生来就具有合群以及相互帮助和支援的需要”[10]143。通过这样实实在在的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引导老年人树立和接受养老服务产业的理念,进而带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

二、农村社区互助养老面临的发展瓶颈

作为一种群众创造的自发养老模式,社区互助养老虽然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但作为一个在新的环境条件下重生的养老模式,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 缺乏相关法律规范

在民政部2012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国务院2013年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也指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同时要求“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但对互助型养老机构的设立及其管理至今没有相关法律规范。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2013年民政部专门下发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许可管理、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许可办法》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但同时在第三十条又规定:“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那么,城乡社区互助养老机构在遇到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问题时到底适用什么办法,至今没有相关规定出台,这为社区互助养老机构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 相关政策支持不足

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其中居家养老是基础、社区养老是依托、机构养老是支撑。从整个规划看,互助养老已经被纳入到社区养老服务中,在“社区养老服务的功能定位”部分就明确指出:“倡议、引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也被列入“十二五规划”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但在之后下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又明确将城乡互助型养老场所排除在外。目前对于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支持,也仅见于财政部、民政部于2013年制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每个农村社区互助养老项目给予3万元补助,每年年初下达农村幸福院的补助数量指标。除此之外,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社会激励等方面未见专门扶持政策,这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互助养老建设。

(三) 缺乏社会支持氛围

第一,面子问题。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人们常说:“死要面子活受罪。”为了面子,是宁肯自己受苦受累的。林语堂曾说,中国人的面子虽不可翻译也无从定义,但它的力量却大得很。“它比之命运、恩典,更有势力,而比之宪法更见重视。”[11]189-190社区互助养老面临的第一大问题不是场地设施,不是运行费用,不是支持政策,而是老人的面子、老人子女的面子。在农村,问起养老问题,老人们常说:“我有儿有女的,干嘛非要别人帮助我。”在这些老人看来,他们的养老只能由自己的儿女解决。因此,即使有条件到养老机构养老的老人也是不大可能去的。互助养老也面临这样的窘境。实行了社区互助养老的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刚开始时没有一个老人参加,后来村支书给上任村支书家属做工作,然后找自己关系不错的,在不断游说下,起初住进了6位老人。在他们的带动下,三个月后,又住进了15位老人。到现在,总共入住了24位老人,全村还有一些老人,都想着进来,可床位暂时不够。分析这些波折的原因,村支书CQY说:“有的老人不愿意来,主要顾忌子女的面子,怕别人背后说不是。”“老人就是想不通,怎么能去,去了不是让儿女丢人吗?虽然孩子不在家,但确实有啊,孩子也认为丢人。”[2]第二,老人子女认同问题。从实践来看,因为当前社区互助养老法律法规的缺失,为了避免产生一些纠纷,在老人入住社区互助养老场所的办理程序上,除了老人自愿申请,还有一条,就是老人子女必须同意,并与社区互助养老场所签订协议。因为对社区互助养老的不理解、不认同,加之面子问题,很多老人的子女不同意,导致满足条件的老人想去社区互助养老场所而其子女不允许去的尴尬难题。第三,社区相关配套设施在布局上需要完善。近些年,国家加大了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几乎每个村都有了自己的公共服务中心,还建立了农家书屋、卫生室、便民超市、健身广场等,但是这些设施在每个社区的分布一般较为零散,有些设施之间的距离比较远,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山区农村,这些社区服务设施分布得更是零散,导致来的人少、使用的人更少。在一些省市已经开始了社区互助养老的地方,虽然社区有了固定的互助养老场所,但因为社区卫生室等不在旁边,导致入住老人在看病买药方面的不便利。第四,社会大众,尤其是关注并研究养老问题的专家学者,对社区互助型养老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社区互助型养老在我国历史上有之,上世纪九十年代也在我国一些城市社区出现过,本世纪初又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出现,民政部领导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这些都说明社区互助型养老是符合我国目前养老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模式。非常遗憾的是,对于这样一个被实践证明了的好模式,却较少引起相关专家学者们的关注,主要表现在相关主题的研讨会少、研究课题少、学术成果少。第五,社会力量参与不够,资金筹措渠道单一。目前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的资金筹措方式,除了政府有限的财政补贴就是村集体和社会捐助,资金筹措不稳定,很难长久维持和发展互助养老模式。

(四) 互助的领域比较狭窄,内容也比较简单

老人之间的互助内容主要集中于闲暇聊天方面,这从侧面反映出老人生活世界的单一,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老人难以在更广泛的领域内获取更多帮助。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群体的阶层分化日益明显,收入分化,职业分异,导致农村社会的异质性增强,加之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取向多极化、利益差别显性化,出现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局面。这些都制约了留守老人与非留守老人、经济状况好的老人与贫困老人、精英老人与普通老人之间的互助合作。

三、完善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主要路径

上述问题的存在表明,在建构社会化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过程中,还需要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上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

(一) 积极营造社区互助养老的良好氛围

互助养老,开始时氛围的营造非常重要,要让老年人参与进来,并从中受惠,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一是按照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的原则,建设好相关基础设施,让老人们有一个固定的互助养老场所,使之成为吸引老人入住、娱乐、休闲、活动的场所。二是领导要重视。把社区互助养老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与日常督导办法,建立与考评、资金补助及干部绩效工资挂钩的督导考核机制。三是制作社区互助养老专题片,通过电视台连续报道;报社开设专版,广泛宣传报道,通过舆论宣传带动广大群众特别是老人子女对社区互助养老的支持和认可。四是实行政府部门联系社区互助养老机构开展帮物品(或资金)、帮服务、帮管理等帮扶活动。重大传统节日要到所联系的社区互助养老机构进行慰问,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所联系的社区互助养老机构开展义务服务活动。五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把为社区互助养老机构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深入群众、开展便民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通过优质、高效、全面服务,确保老人们在社区互助养老机构生活得更健康、更幸福、更快乐。六是把村“两委”办公场所、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便民超市、健身活动场所等尽量建到社区互助养老场所旁边,这样做既可以方便老人,同时更重要的是可以凝聚人气、活跃社区互助养老场所及其周边的氛围,让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全村的人都愿意到这个地方来。

(二) 逐步建立社区互助养老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是完善我国既有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内容结构,在继续保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三元结构的同时,细化社区养老内容,将之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区互助养老,面向社区所有生活能自理的老人,政府只提供居住和活动场所以及有限的活动经费,老人们以互助的形式解决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另一类是社区福利养老,政府把更多的精力和有限的资金用到失能、半失能、高龄、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身上,发挥政府在养老上的兜底作用,具体形式可以是老人居住在家、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也可以是集中居住在一起,以机构养老的形式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这样做既可以让社区互助养老名正言顺,又可以让社区居家养老做实做好。二是针对社区互助养老的实际情况,结合实践中的已有经验,可由民政部出台《城乡社区互助养老机构设立办法》和《城乡社区互助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社区互助养老的性质、地位,规范社区互助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内外部管理、法律责任等,让社区互助养老机构在遇到诸如入住老人意外伤害等情况时能依法依规处理。三是制定针对社区互助养老的土地供应政策、税费优惠政策、补贴支持政策等,特别是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对参与互助养老活动的鼓励支持政策。

(三) 积极构建社区互助养老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是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支持、帮扶社区互助养老机构建设。对兴办和资助社区互助养老机构建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捐助金额较大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捐赠人的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准予以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名义命名。二是建立社区互助养老基金以保障其持续发展。社区互助养老的核心是互助,体现的是社区集体的力量,而不是政府和养老服务机构。因此,要维持社区互助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因为是社区的,所以其经费来源渠道也自然是多元的,包括政府划拨的财政性养老资金、社区成功人士捐款、社区居民集资、社区或村集体资产收益、入住社区互助养老机构的老人子女捐助、社会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捐助等。管理机构要将这些资金统一纳入社区互助养老基金,实行统一管理、透明使用,充分发挥基金使用的最大效益。三是明确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管理人员。要从村干部、大学生村官、村治安管理员、在村居住的离退休老干部、入住老人中推选一名政治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热心为老年服务的人员,作为社区互助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协助村“两委”具体抓好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享受村干部待遇并承担管理责任。

(四) 积极拓展社区互助养老的服务功能

挖掘互助内涵,完善互助内容,重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一是要把社区互助养老机构建成全村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的场所,要积极组织老人开展琴、棋、书、画、舞、太极等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比赛活动,满足老人实现老有所乐的愿望。二是开展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场所入住老人与农村留守儿童相结合的活动,实现老有所为。三是组织老人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比如,可以选择合适的地点为老人建立菜园,除了用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多余的还可以到市场出卖或联系专门的收购商收购,老人们在服务社会的同时还能加深彼此间的互助。四是通过对老年人进行相应的培训后,让他们参与社区收费型养老服务项目或者社会志愿服务项目,为社区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购物、起居、洗衣、做饭等服务。政府应该营造老年人参加社会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通过对参与志愿服务的老人事迹的宣传,倡导和鼓励老人参加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尤其重要的是,要对老年人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能力给予物质上或精神上的肯定性支持。

(五) 扶持发展互助养老合作社,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化水平

近年来,作为我国新兴的农业生产方式的农业合作社,虽然其发展潜力巨大,但是由于是新事物,农民大多不太愿意接受,因此,国家特别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以便更好地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普及和发展。2010年中央1号文件决定对运行规范、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带动潜力大的合作组织予以补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明确规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的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很显然,互助养老合作社不在这一扶持政策范围内。因此,国家除了扶持生产经营类的专业合作社发展,也应扶持社会事业类互助合作社发展,尤其是养老合作社。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从物质上和精神上鼓励农村社区成立互助养老合作社,引导其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允许财政养老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养老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养老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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