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海
(鲁东大学 文学院, 烟台 264025)
术语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1)针对科技新事物、新概念的新术语的发现和新命名;(2)针对历史事物、历史概念的旧术语整理;(3)同形术语、异称术语以及多义术语、同义术语规范。这三项工作都涉及词汇竞争(以下简称“词竞”)的问题,从这三方面突破有利于术语学理论的创新。
术语工作需要新的指导理论和方法,目前郑述谱术语理论团队、邱碧华等译介引进了俄罗斯等国的术语学理论,但与汉语术语应用及汉语汉字本体特点相结合的本土化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本文,我们尝试演绎“词价”理论,建立 “术语价”体系,为汉语法律术语的发现和定名(新命名)、整理、规范三大工作提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和解决思路。
词汇竞争[注]M. Stubbs, “Language Development,Lexical Competence and Nuclear Vocabulary,” in: K. Durkin ed., Language Development in the School Years Croom Helm,1986.(Lexical Competence,以下简称“词竞”)是复杂的动态过程,术语工作的核心是动态的词汇竞争、术语竞争。不同于语文新词语词竞的自组织特点,术语工作带有鲜明的人为因素、专家特色。为保证术语工作的统一与客观,必须有一套客观、有效的标准。“词价”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工作思路。
“词价”(Lexical Value)理论是在1970年,由加拿大学者琼-盖伊·萨瓦尔德(Jean-Guy Savard)正式提出。这是一种评价词在词汇语义系统中表义功能与表达功能价值高低的一种量化评价体系。萨瓦尔德提出确定词的价值的四维标准[注]Savard,J. G., La Valence Lexicale, Paris: Didier,1970.:一是定义能力,指用来定义其他词的能力;二是包涵能力,指在句中能以同义为条件代替其他词的能力;三是组合能力,指构成复合词和短语的能力;四是扩展能力,指派生词义或造成同形异义的能力。这四大标准均可量化,比传统上界定基本词汇时一直沿用的“全民性、稳固性、能产性”三大定性标准要具体。
这一理论最大的创新性是提供了一种量化词汇价值的操作思路,比较适用于常用词、通用词的界定以及教学词表、词典释义元语表中词语的提取。国内有学者开始尝试采用此理论研究汉语的常用词,如苏向丽的博士论文演绎此理论研究汉语常用词,提出了认知价、结构价、语义价、兼通价、自由价、使用价、释义价、丰度价、聚合价、组合价十个维度[注]苏向丽:《现代汉语基本词汇的词价研究及应用》,北京:中国传媒大学,2010年。;孙彩惠、张志毅等[注]孙彩惠、张志毅:《新词个体与世界整体》,载《语言文字应用》,2011年第2期。提出频率价、时域价、地域价、语域价、释义价、丰度价、聚合价、组合价八个维度,并描写了“靓丽、亮丽、漂亮、美丽、昳丽、俊俏、俏式”词群中各词的价值,最后根据综合价得分,计算出“美丽>漂亮>亮丽>俊俏>靓丽>昳丽>俏式”的价序。以往我们对同义词“常用性”差异的判断多凭主观经验,往往有失准确,现在有了量化的词价评价体系,结合语料库技术,不但可以看出价序,还能够看出两个词之间的价差。例如高价词“美丽”、“漂亮”的价分别为38009、24572,其常用性与我们的语感完全一致,而“亮丽”的词价远远高于“俊俏”,“俊俏”与“靓丽”相当,这些结论的得出是我们凭主观经验所无法准确判定的。因此,词价理论能为同义词辨析提供可靠的区别依据。
术语工作必然涉及对各词形术语价值的判断,被淘汰、被摒弃的术语往往就是相关专业领域中术语价最低的。但词价理论主要针对常用词,很多标准并不通用于术语,按此标准衡量术语的价值,可能会得出一些“反词价”的结论。例如萨尔瓦德提出的包涵能力,即同义替换能力是指用来替换自己的同义词的数量值,数值越大,词价越高。用这一标准来评价术语价,则非常复杂,毕竟同义术语在术语领域是受限制的,如果在语流文本中可完全自由替换,在科学知识严密的表述中,就会影响科学语言表述的单一性和稳定性。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提出界定学科术语的价值的新方法——“术语价”,以区别于评价常用词、通用词等语文性价值的“词价”理论。术语价是评价术语在学科术语语义系统中表义功能及专业表述价值的评价体系。以下行文以法律术语为主要材料。
新术语的创建必然涉及命名问题,命名是否妥当在词源层面决定着一个术语的价值高低,它是术语三大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命名价群是由五个子价构成的一个价群。
1.学科概念命名的两种方式
学科事物概念化后需要有相应的语言形式来指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词汇化指称——术语;二是自由语句表达指称——多用小句表达式。这两种方式都可起到对学科概念的称说作用,但没有词汇化的小句是概念的自由组合,只有词汇化后才叫概念的命名,也就是说只有术语才有命名功能。自由小句表达式要转为术语,首先必须浓缩语句,再通过基于足够词频的学科语用,转为概念组合的固定化表达式,即由小概念组合融合为对一个概念的整体指称,内涵与外延确定,完成概念化过程,最后再与术语语形体现出一体性、整体性,词汇化为小句型术语,如法律术语“不当得利”、“告诉才处理”等。
2.新术语的命名与语文性新词语命名的区别
(1)语文性新词语的创制大多是个人行为,可能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被广泛引用而产生放大效应,流行后被接受,如“给力”、“升班马”、“秒杀”等;而新术语的创制多为专家行为,甚至是组织行为,带有明显的人工语言特点。
(2)语文性新词语很多时候以旧词新义、旧词新用的方式体现语言交际的经济性原则,例如“封顶、联姻、撞车、下课、一头沉、病毒、长线、充电、非礼、料理、包装”等,而新术语的创制多采用新词形,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多义术语或同形异义术语的无限制产生。
(3)语文性新词语的创制常是语言内部自组织机制调控的,有一定的离散性;新术语的创制多是成系统的,有紧密的关联性。例如创制一个“通胀”的经济新术语,往往会对应创制一个“通缩”的经济新术语,但它们的创制在时间上不一定要求同时。
(4)语文性新词语在日常交际中,民众可根据个人喜好自由选择使用,一般靠语用频率自组织地来调节其发展趋势,如更常用化还是更边缘化,甚至消隐。新术语的使用要求规范、统一,并带有一定强制规定性。
3.命名价群
术语的命名价群是最基础的术语价,其价值高低依靠对术语语形的分析得出。核心包括以下五个子价:
(1)反映子价
术语的最基本功能是指称学科概念和事物,命名价反映的就是定义学科概念和学科事物的能力,这种反映某种程度上体现出术语的内涵、外延与学科知识元的对应性,对应性越高,准确性越高,术语价越高;另外,对应的学科知识元在本学科知识系统中地位越核心、越基础,其反映价越高。
同时,反映价高的术语往往学科专业性、客观性强。一些因为翻译时生译、误译、错译而不恰当定名的术语,反映价就比较低。例如:cross-examination[注]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见http://www.chinafanyi.com/blog/more.asp?name=okin&id=2013,2014年2月27日查询。在英语法律术语系统中是核心术语、关键术语,有些词典和法律材料中将其译成“盘问”、“盘诘”或“反复讯问”,有的译成“交叉讯问”,笔者认为,后者的术语价高。因为按照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起诉方和被告方均可要求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庭上先由要求传证人的一方向证人提问,然后再由对方向证人提问,也就是起诉方讯问被告方的证人或被告方讯问起诉方的证人,即双方交叉讯问证人。“盘问”、“盘诘”、“反复讯问”皆为单向询问,前二者还有贬义,将讯问对象预先置于有罪的境地。且这三个词均为普通语文词或短语,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如果要命名为术语,需要进行复杂的交代及规定,反映性特点并不明晰。而“交叉讯问”的定名不但准确概括出这种讯问的内涵与外延,而且以“讯问”这一基础术语为编码词素,作为属概念,使词素的法律专业性传递给“交叉讯问”这个新语形,新语形也获得了这种专业性,这种对学科知识元的反映是最准确、最到位的,所以“交叉讯问”更易被接受为一个术语的定名。
(2)理据子价
术语是学科概念的语言载体。从历史上看,汉语命名对理据高度重视,“名实”、“正名”是先秦语言哲学的核心之一。现代汉语术语的命名也继承了这一传统,命名理据价高的术语,能体现理据的透明性,即命名内容与形式达到最大的相关度。如“人造革”是一类外观、手感似皮革,并可代替其使用的塑料制品,之所以不定名为“人造皮”,因为“革”的理据是“兽皮治去其毛”(《说文解字》),而有毛则为“皮”,人造革的基本特征是没有毛和毛孔的,这个定名的理据价高。
语文性新词语更多地利用词义上的一些特殊性来体现新词形的新颖性,以获得引人注目的效果,从而让更多的人接受和使用,在词汇系统中获得一席之地,因此新词形的创制大多有鲜明的传播上的功利目的。例如《人民日报》的一则新闻的标题命名为“江苏给力文化强省”,这是一种反现代汉语语法规则的做法,目的是为了造成一种修辞变异,产生新颖性,从而提高传播效果;有的体现外来词特点,如用“卡通”不用“动画”,用“拷贝”不用“备份”等;有的体现形象特点,如“秒杀”、“大鳄”等;有的体现方言特点,如“搞定”等;有的采用语素隐喻和整体隐喻的方式,因而新词形的理据性并不明显,大都具有表层义和深层义的双层性特点,如“电眼”、“(股市)飘红”等。
术语的命名是科学角度、专业角度的专家命名,不过多注重新颖性和传播效果,也比较忌讳修辞变异构词,多朴实无华,但理据清晰透明,意义的单层性特点明显,术语意义多可通过字面义、表面义进行推导。新命名的术语理据越透明,越利于学科交流,术语价也就越高。例如术语“结果加重犯”,首先是指一种类型的罪犯,其犯罪特点是在实施某一故意犯罪中,由于各种原因产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尽管“结果加重”的原因需要细致厘析,但整个术语的理据清晰,对这种罪犯的特点概括到位,用语客观朴实,不带有感情色彩,这是一个高理据价的语形。
(3)修辞子价
如果在保证理据明晰的基础上,又能体现一定的修辞新颖性,则术语价更高。例如法律术语“滑动关税”、“滑准关税”、“伸缩关税”(sliding scale duty),都是指随应税商品的价格变动而调整税率的一种关税。“滑准关税”中的“滑准”理据不透明,明显用“准”直译“scale”之嫌,生硬而难解,术语价最低;“伸缩关税”与源语的意义相隔较远,无法体现反映价中提到的对应性,而且义域范围过宽,因为大多关税的调整都可以归到“伸缩”的义域中;而“滑动关税”既能体现出与源语的对应性,又形象可感,颇具新颖性。因此此术语被《法律辞典》立为主形,其他二词被列为异形。不过,这种采用带有形象色彩词素定名的术语往往是受限的,主要出现在与普通民众接触面广、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学科子域。
(4)结构子价(模因价)
结构价主要是指术语的结构类型价。新术语的定名首先要确定编码结构,再选择相关词素,按汉语的构词法规律进行组合。不同的结构类型可在一定程度地反映术语价的大小。结构价高的术语往往认知价也比较高。
造词时,选用个性化的词素能使新造词形具有新颖性和多样性,因此多具高流行性,而高流行后又多具易逝性,并不稳定,这并非术语定名首选的原则。类型化造词由于能体现同词素词族之间的关联性,所以稳固性高,而且词素类型化造词又能符合语言交际经济性原则,因此多为术语命名中高度重视的编码结构。语文性新词语在求异求新地创造新词语的同时,也会采用类型化思路,最典型的就是以“X族”、“X奴”等为代表的附加式构词法。而新术语的定名则大量使用如附加式构词、同语素构词等词族化编码方式。这种按一定的结构进行造词的方式可以用“模因论”进行解释,何自然等[注]何自然、何雪林:《模因论与社会语用》,载《现代外语》,2003年第2期。认为:模因是文化信息单位,像基因那样得到继承,像病毒那样得到传播。模因论为语言演变引入了信息复制的观点。在模因作用下,新词语得到复制,创造新词语的创意和结构也同样得到复制。在我们看来,模因具有可模仿性、类型性以及成员关联性等特点,如果一个术语的定名能够进入一个模因结构,其结构价比较高。
在术语定名中,以下两种结构价最高:
① 种差+属的定中式偏正模因
定中式偏正模因的定语部分为种差,中心词为属概念,这与概念的结构、与下定义式释义结构都具有一致性,这种模因的结构价传播效果好,特别适用于长语形术语。另外,在认知上,定中式偏正模因为名词性,名词更能体现术语的专业指称特点,语形更易被接受为术语形式,而动宾模因的法律术语(如“没收非法所得”)的语文性要高于专业性,更易被误读为一般表述短语,缺乏明确的指称性。如“死刑核准”从语形、语感上即可被接受为术语,而“核准死刑”是谓词性的,更易被理解为普通表述的自由短语。
偏正模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有的偏正模因术语是成对出现的,如法律术语“不可分物”与“可分物”;有的因为属概念为单音节词而采用文言助词稳定韵律结构,如“不可分之债”;由于术语以科技名词居多,而有些领域行为性术语较多,常以谓词做偏正模因的中心词,如法律术语“死亡推定”、“合同正义”、“合同转让”、“合宪性解释”、“死亡宣告”、“死亡原因鉴定”、“海上拖航”等,这些中心词多属谓词名物化或体、谓词兼类,表达法律行为的效果要好于其他方式;动词充当种差能体现更多的动作信息,如“实行犯”、“逃汇罪”等,种差部分都包含了一个动作行为框架,这类术语包含的法律行为的典型性、可描述性、可联想性强,浓缩的信息量大。
② 同词素的词族模因
同词素的词族模因的每个模因标记(如类词缀、同语素)都带有一定的主题词汇意义或构词语法意义,并能据此系联成同一词族,符合汉语术语的强系统化特点。词族式模因往往与词族成员数量成正比,数量越多,结构价越高。
词族的共同构词词素往往都具有高构词量、高编码度的特点。主要分为两种:
①(类)词缀:构成的术语体现为附加式模因,即“词缀+词根”的编码模因。但不同于普通语文词,术语定名(新命名)中类前缀(如“非×”、“准×”、“未×”)、类后缀(如“×罪”、“×罚”、“×刑”)等使用更多,基本不用意义完全虚化的真词缀,既能体现类化编码的优势,又能发挥每一个词素的主题义、词汇义来表达术语内涵,实现构词编码的最好性价比。
②词根词素:用同一核心词根词素进行构词,体现为合成式模因,即“词根词素+词根词素”的编码模因。在《法律辞典》收录的一千多法律术语编码中,以下常用词作为构词词素的编码度都比较高,如:非法、破坏、共同、故意、过失、和解、混合、基本、假冒、简单、间接、直接、具体、拒绝、绝对、相对、临时、普通、强制、强迫、侵犯、任意、实质、双方、特别、特殊、危害、危险、消极、宣告、选择、正式、重大、自然、自由等。不同于类词缀,词根词素的主题词义更突出,是整个术语的核心意义支点,构成的词族能体现出更紧密的主题关联性和知识系统性。
(5)认知子价
认知价在内容上受反映价、理据价、结构价的影响,形式上主要受术语语形长短的制约。语形长短往往决定着术语语形透露出的语义信息的多寡、术语外延的针对性明确与否等问题,这些特点直接与术语称说、术语接受、术语传播、术语习得等和术语认知相关的过程有关。
一般来讲,术语语形越短,词义通过词形透出的信息越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外延就越大,命名的灵活性越强,但针对性越弱;语形长,术语的核心内涵信息可通过术语常用的偏正结构模因中的单层定语、多个定语或复杂定语透露出来,术语语形中包含的语义细节、区别性特征多,定名针对性强,基本可以见形就可知术语、概念、事物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例如“决定性推断”与“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都指这种推定所针对的是法律不允许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事实。后者语形虽长,但两个术语的属概念部分——“推断”与“法律推定”相比,后者更具专业性,种差“决定性”与“不可反驳”相比,后者包含概念内涵更丰富,更细致,外延所指更明确,因此“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定名的术语认知价要高一些,在《法律辞典》中得以正式立目释义,而“决定性推断”采用参见“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的“参照”方式标注。
认知价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工作。术语是一个民族词汇范畴的边缘子范畴,语形设置一方面要能保证其专业命名功能的实现,另一方面还要符合语言交际的基本原则——经济性原则,前者需要语形信息量大,语形必然长,后者要求语形简短,这对矛盾影响到术语的称说与习得问题。根据认知规律,术语的语形一般在三至四个音节认知价最高,既能反映足够的概念内涵,明确外延所指,又因其能凭借汉语特有“1-2”、“2-1”、“2-2”音步保证语音韵律,实现良好的术语传播效果。双音节的汉语术语往往具有多义性,没有足够的学科语境,无法见形知义,四音节以上的语形不便于称说、记忆,因此术语的认知价序为:四音节>三音节>双音节>五及五音节以上。
当然,不能教条地理解这一价序,语形设置时要保证术语命名中足够的内涵信息、鲜明的所指等反映价信息,而且要与理据价、结构价相结合。例如:“缓宣告”,又称“刑罚宣告犹豫主义”、“缓刑宣告刑罚主义”,其语义透明度和语义信息差别不大,但前者是1-2音步节奏,宜于称说和传播,而且语形透露出的语义信息足够反映出术语的内涵与外延的核心,因此《法律辞典》中以它为主词条立目,其余两个八字节的异名术语的认知价明显弱于“缓宣告”,用“又称”标示为异形术语。
三大术语工作不能是个体离散的行为,因为科技系统、科技概念有着严密的知识体系,术语之间存在着“包含、相同、相反、相对、整体-部分、属种”等严谨的逻辑关系,表现在学科概念的语言形式上,词义之间的系统性体现为语义场,语义场内成员体现着丰富而紧密的语义关系。术语工作首先要厘清这种语义关系的类型。
了解了语义关系的类型,就可以将学科的术语根据语义关系建构起一棵主题分类树,即概念知识本体(Ontology),各术语作为叶子终点都会在树上进行主题系统定位。Ontology的基础是分类体系,其本质是概念模型,是以概念为知识单位的,表达的是概念及概念之间的关系。
在这个本体树上,不同术语的系统价是不同的。我们把分类树的每个分枝看作一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都是一个原型子范畴,根据系统相似性由中心向外围呈梯度递减的规则,同一个分支上的成员可以确定出典型术语、一般术语和边缘术语,而术语系统价最高的当为典型成员。系统值高的典型成员主要有以下几类:
1.学科传承术语这些术语在学科发展史中一直都是构成学科基础知识框架的术语,缺少它们,整个学科知识框架无法指称。如“犯罪、被告、原告、审讯”等。再如,唐朝时的五种基本刑:笞、杖、徒、流、死,随着时代的发展,“杖”刑、“流”刑已经完全从术语体系中消失了,成为完全的历史隐退术语,系统值最低;“笞”刑只在新加坡等少数华人圈国家还存在,进行跨国专业交流时,还偶尔用到,但在中国大陆法律术语体系中已成为边缘性的历史术语,系统值较低。而“徒”刑和“死”刑作为法律学科体系中非常稳定的概念一直存在,在历史发展中,有着优先的继承权,只是法律内涵、外延随时代的发展有所改变:如古代的死刑分为“绞”和“斩”,而现代的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等,同时,词形也多由单音节变为双音节,如“死”——“死刑”,而且这些传承术语多被用作构词词素进行新术语命名,如“死刑”构成“死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等术语。但传承性术语的典型性和系统值还要受学科知识体系变化的影响和制约,例如法律学科从古代法学术语体系中传承下来的术语并不多,这主要是由因为古代的“唐律”——“大清律”法系在现当代被欧、美、日法系替代有关,当代法律术语里的传承术语很多是民国时译自西洋或东洋法律体系所致。
2.对学科最基础知识框架的核心概念和知识元进行指称的术语从共时角度看,一个学科知识元往往依附于一个学科知识框架,一个学科框架往往依附于更大的知识框架,整个学科知识就是一个结构层次复杂的大型框架。衡量一个知识元的核心地位,要看如果这个知识元不存在,框架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说明这些知识元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指称核心框架的核心知识元、核心子框架的术语的系统价是最高的。
3.上下层次中的部分上位术语一般典型成员词汇化程度高,经过了社会或学科的充分语用,语义充分凝固,内涵与处延固定,语形固定。如“犯罪”、“刑罚”等,但它们多是处于一个学科术语系统的上下位知识本体(ontology)中的比较上位的概念。由于下位术语在定名时,多是下位词继承上位词的所有属性,这些系统价高的基础术语多具有继承优先的机制,一般是被直接选作编正模因结构中的属概念,因此这些上位术语的术语编码度非常高(例见“结构价”部分)。
4.上下层次中的部分中层术语层级较高的上层术语过于抽象、笼统,过于具体的下层术语往往语形长,不便于认知,且多只针对学科的某一事物,使用面比较窄。根据认知规律,最易习得的术语往往是中层术语,它们在一门学科体系中的系统价较高(例见“认知价”部分)。
5.平行层次中的成对的反义术语反义术语必须有共同的属概念及共同的义域,只是在种差上呈现相反、相对的情况。例如“保护贸易”与“自由贸易”、“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等,它们大都构成对称术语。拥有反义或对称术语的术语系统性更强,逻辑性更严密,系统价自然高。
异形术语是术语三大工作重点关注的对象。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采用语言文字领域的异体字、异形词处理方法,本着“通用性、理据性、系统性”三大原则,将其进行强制性规范,推荐主形,废除异形;二是靠专科词典、学科教材等准规范性材料进行引导性规范,如在专科词典中,主语形立目,异形在主词目下用“也称”、“也叫”等用语进行标记,如异形术语也需立目,则不释义,用“参见”指向主语形。在术语工作领域,第二种方式更为常见。因为异形术语的同义、同用要求只是相对的,完全等义的异形术语是罕见的。
对于术语价的研究,异形术语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专业交际中,异形术语由于词用、词义基本一致,往往会引起一定的交际混乱。但对单个术语来讲,异形术语的数量却能在一个侧面反映这个术语价值的高低。一个具有多个异形的术语,一般是在学科术语系统中比较关键的术语。词汇化初期时,会有不同的专家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的理据进行命名,这些异名术语在学科中都会有各自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频率,在学科文本中不会出现零使用率。因此,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拥有多异形的术语往往意味着它们的专家关注度高、使用者多,在学科中地位重要、使用领域广泛,其术语价相应比较高。
但要注意:在每一学科术语原型范畴的边缘区域的长语形术语一般异形较少,出现异名主要是定名时的不严谨,例如偏正模因结构不够简洁浓缩,多加入了“的”等辅助字眼,这些不算严格的异形,只能说术语还不定型,没有完成完全的词汇化。另外,异形价高只是说明这一术语指称的概念重要,这并不代表着术语不需要被规范和引导。从辩证的角度看,只有价值高的异形术语,才拥有被规范的资格和必要性。
以下两种术语的异形价比较突出:
1.简缩异形
我们称通过词汇缩略方式(不含“数括”方式)形成术语的方式为最简词汇化模式。汉语简缩术语非常多。简缩术语既能保证语义信息丰度,又能保证语形简短有力,而且使用者可通过语素扩展丰富语义信息,还原构词理据。这种术语是在术语命名与术语应用之间最为和谐的一种情况。例如新词语中和法律相关的词语(不一定都是新术语),基本都能体现出这种特点:刑拘、刑释、嫌犯、疑犯、双规、打私、打拐、打非、打假、打黑、打恐、扫黄、违宪、法援、贿款、涉毒、涉案、涉黄、涉密、涉黑、涉税、消法、黄毒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简缩的语形取代了原语型,原语形自然就消隐了。
2.译名异形
这类术语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引进时的翻译造成的,这类译名中很多是不适宜的,也并非都有高的使用频率。这些译名异形术语的术语价低,应该被首先规范,只确立一个最确切的译名。还有一些译名术语体现着意译对音译、更易被接受的意译方式对早期意译方式的替代,构成了历史异形术语,这类术语往往因为本身在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位置,音译或早期的意译影响到术语传播和专业交际,才会有新的意译术语来替代,后起的意译术语往往成为异形术语的主形,这类术语的术语价高。如晚清魏源的《海国图志》中有大量的音译术语译名,这些译名后来多为意译术语所代替,如:律好司(House of Lords)——贵族院——上议院——最高法院;巴厘满(parliament)——议会;甘巴尼(company)——公司;依力多(elect)——选举;麻沙尔(marshel)——执法官;经士冕治(King’s Bench)——高等法院;押多尼依尼腊尔(Attorney-General)——检察长;知付质治(Chief Justice)——审判长;知付马伦Chief baron——首席法官。
而有些早期的意译译名,后来则被新的意译译名所代替,如上例中的“律好司”,再如“落日加”是英语logic的音译,后意译为“理则学”,今译为“逻辑”,属于音译兼意译,既能体现外来术语的理据色彩,又能通过词素义体现出一定的术语语义信息。这些术语的最终意译译名的术语价一般较高。
频率价是客观性最强的术语价。频率价高的术语,在学科语用中常用性、重要性高。频率价是前三价的保证价和验证价。在语料库时代,可在类聚一个学科相关文献的语料库中进行频率统计,得出客观的绝对频次及百万词中的频率,从而对一个术语在学科语用中的常用性作准确的量化的价值判断。
频率价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整个科学体系向前推进,一些术语原本可能因为是新兴术语、热门术语,称说、引用率高,频率价也高,随着知识普及,可能就退位为一般的知识背景性术语了,频率降低。因此要注意频率价中的时间维度,进入语料库的文本应该有时间标记,检索统计可按年度或时间段来设定,完整的频率价表述应该是“××时间(段)×术语的频率价”,这样可以动态跟踪、历时比较一些术语频率价的变化,进而探讨学科知识体系的发展演变。
另外,要依靠频率价加强对新术语的侦测,把术语工作中的专家干预体现在新术语的早期概念化和词汇化阶段,避免发展到异形渐多且形成使用习惯,再去强制规范造成的问题。为此,我们曾提出预测新词语的十个方法[注]王东海:《谈新词语预测的依据》,载《长江学术》,2010年第1期。,其中多数可适用于新术语的预测。通过频率价预测新术语,不但要计算既有术语的频率,还要通过捕捉习惯搭配、发现语块(或词汇串)积极发现新术语,例如“非婚生子女”、“指名问供”(简称“指供”)、“撤回抗诉”(××诉讼、××上诉)、“善意取得”(××占有、××收购)等,这些术语早期多是自由搭配,在频率价的保证下,形成高频表达式,再通过概念化固化内涵与处延,最后通过词汇化固定语形和语义内容,从而可以被界定为法律新术语。
预测出这些新术语后,可设定观察锚点,动态观察其频率变化情况,描绘其在学科领域的语用曲线,确定其在一个时段内的频率价。这个频率价往往会成为术语辞典、百科全书、术语手册等工具书修订的重要参数依据。
三大术语工作中最复杂的问题是对同形、多义、同义三种术语的处理。理论上讲,术语应该坚持能指与所指的“一对一”属性,保持单义性。但事实上,这三类术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一个学科的术语体系中。这三类术语也会影响到术语价,但以其为出发点界定的术语价都可以离析出相反相对的两种价值判断,我们称为“受限术语价”。
1.同音同形术语的术语价
同音同形术语,又称同名异指术语,不同于多义术语。同音同形术语的意义之间没有引申联系,属于多个词共用一个语音能指形式和汉字书写符号系统。这种术语数量比较少,多存在于不同的学科或同一学科不同的分支学科中。例如:“量天尺”在植物学为仙人掌科量天尺属植物,附生性多浆肉质植物,其果实即“火龙果”;而在天文学上,“量天尺”指造父变星,很多遥远天体的距离利用它才能确定出来的;在古代的航海术语体系中,它是一种航海工具……可见“量天尺”是不同学科的同形多指术语。
同一学科,也可能因为时间维度、地域维度、分支学科维度的不同,形成同音同形术语。如在《法律辞典》中:
劳工法:①又称劳动法典,是旧中国的一个法典。②英国历史上一个法律的名称,颁布于1939年。
这个术语是法制史专业中的同形专名,虽然中国历史法典和英语历史法典的同名,但指称的不同使其外延有了根本的区别,这主要是因为时间因素、地域因素造成的。
这种术语的语形和构词理据多有独到之处,在命名时被各学科借用或偶然重合,只要专业交际时学科语境不错位,就不会有交际障碍,其术语价理应该比较高。但它也是受限价位,必须要分清学科语境,否则术语价值反而低。例如同一分支学科的同音同形术语,由于很难明确厘清专业语境,常会形成歧义或多解,引起专业交际障碍,如果在一个泛地域或泛时的专业交际语境中,单用这一专名,其术语价是最低的,需要加修饰成分加以限定或重新命名,如在法制史易混淆的语境中,可称“旧中国的劳工法”、“英国历史上的劳工法”。
2.多义术语的术语价
多义术语必然带来指称上的差异,且多存在于同一学科,有时会影响交际,所以为术语界所限制,但多义性术语的存在在术语系统中是不可回避的:一方面符合人们对世界、对知识认知的多样性特点的需要,另一方面符合语言交际的经济性原则。
不同于语文性多义词各义项之间靠语义相似度与语义传承性而形成的引申联系,多义术语的多个义项主要是由于一个术语在不同的分支学科具有侧重性不同的所指而形成的,具体所指会根据所在的不同知识框架有所变化,有的由类指变具指,有的变转指。例如在《法律辞典》中:
“劳动关系”指:①社会劳动关系。②劳动法、合同法中,指职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职业上的有偿劳动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是普指,后指是具指。之所以要设置义项②,是为了在劳动法、合同法等分支领域中能明显界定出“劳动关系”的具体内涵与外延,提高司法操作性。
有的多义术语体现的是广义和狭义的界定不同,如“犯罪对策学”。
还有一种有俗化用法的多义术语,其在学科领域是单义的,但却拥有普通领域中的普通义项, 是一种兼具专业性和通用性的多义术语,民众知晓度高。我们曾经罗列出大量这方面的例子[注]王东海、王丽英:《立法规范化、科学化视角下的法律术语分类研究》,载《语言文字应用》,2010年第3期。。
这些复杂而有个性的成因导致很难确定多义术语的术语价。从专业交际的角度考虑,这些多义术语在本部门、本领域常非多义,一个定名对应一个概念。拥有多义术语的往往是因为这一术语的语形或定名方式具有先进性,或者对相似度高的概念命名时词素择定的偶尔一致造成的。不同于同音同形术语,多义术语之间的语义内核是相似而有联系的,这也反映出这些术语的语境适用面广,通用能力强,被各分支学科广泛使用,因此术语价要高。但这种术语价是受限术语价,其使用必须和语境类型相关,需要一个高学科语境与之配合,如果在泛语境或弱语境下,多义术语必定造成歧义。
另外,多义术语各义项依托不同的知识框架,在整个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也不同。在词竞中,就会体现出术语各义项的重要性与常用性之间的竞争,因此各义项的术语价也不同。词典学、词汇学为便于研究,把多义词的一个义项,依托一个词形、一个读音,合称为一个“词项”[注]王宁:《训诂学原理》,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6年,第222页。,克鲁斯称其为“词汇单位”[注][英]D.A. 克鲁斯:《词汇语义学》,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6年;中译本节选见汪榕培等编译:《八十年代国外语言学新天地》,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152-180页。,一个多义词有多少个义项,就有多少个词项、词汇单位。据此,可以把多义术语根据义项分出不同的术语项,重要性、常用性高的术语项价高,低的术语项价低。
同义术语不同于异形术语。同义术语体现的是不同术语之间意义上的大同小异,语义和语用并非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并不拥有在某个独立的学科语境中自由替换的能力,它们在学科知识体系中体现出一种互补性(例如“审问”与“审讯”),厘清它们之间的差别,明确其使用环境和用法至关重要。
例如:“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都是纠纷解决方式,都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与确认,都以自愿协商为宗旨,司法机关都在和解或调解过程中发挥一定作用等。但二者侧重点有所不同:和解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调解则侧重于司法机关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强调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注]周玉:《试分析我国行政诉讼调解与和解的区别》,见光明网,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05/10/127945.shtml,2014年2月27日查询。
要特别注意学、俗同义术语的术语价。一个经过科学命名的术语,如果同时拥有通俗化、形象化的俗名同义词语,说明这一术语所指称的概念与普通民众生活密切相关,民众熟悉度高,民众会用语文性新词语的造词方式为其创造一个俗名,这类术语的价值高。例如:兆欧表——摇表;电度表——火表;温度表——寒暑表;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一氧化碳中毒——煤气中毒;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磷火——鬼火;大鲵(ní)——娃娃鱼。
术语和俗名同义与异形术语不同,它们最重要的差别就是语体色彩不同,进而导致使用领域有比较明确的界限的,在专业语境中用术语,在普通生活中用俗名。有时二者也有比较明确的专业意义上的差异,要注意区分。如法律术语“刑事和解”就不同于民间所谓的俗名“私了”。广义的刑事和解可以分为诉讼外和解和诉讼中和解,前者没有经过公权力机关处理和审查,纠纷双方在诉讼之外即行和解,这才是普通语境中所用的一般意义上的“私了”。这种脱离了公权力的监督和审查的“私了”情况比较复杂,既包括一些民间可以自行平复、未构成犯罪的违法事件,也掩盖了不少已构成犯罪的案件。[注]刑事和解与相关概念的辨析,见http://www.chinafakao.com.cn/Article/skcs/200903/4349.html,2014年2月27日查询。需要规范的是术语和俗名的语境错用,如将俗名用在专业语境中。
一个术语的同义术语多,说明此术语指称和代表的概念和事物在学科知识体系中有明显的重要性,语言系统不得不用大同而小异的一组术语来体现这个知识元的不同侧重。这些同义成语的大同和小异整合起来,往往就是对一个重要知识元的最全面的认识。同义术语量越多,术语价越高。但同义术语的术语价也是受限价,同义术语量的多少有一个阈值,如果过多,难以保证两个术语之间的足够的种差或属概念上的区别度,没有区别度的保证,同义术语很容易与异形术语相混淆。
汉语新术语的发现和定名(新命名)、术语整理、术语规范三大工作都涉及词汇竞争,竞争结果要依靠术语价来判定。术语价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基本的术语价及受限术语价。基本的术语价维度包括命名价群、系统价、异形价、频率价,命名价群可细分为反映价、理据价、结构(模因)价、修辞价、认知价五个子价。受限术语价反映着术语工作中的复杂性,主要包括同音同形术语、多义术语、同义术语的三种术语价受限情况,它们都可以离析出相反相对的两种价值判断。术语价为术语工作提供相对客观的量化标准,减少术语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倾向。
但术语价的研究还存在很多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例如:还有什么有价值的术语价?不同术语价之间有什么关系?每个术语价中有哪些例外情况、反规律现象,如何解释这些情况,这些例外是否都是需要规范的?另外,在三大术语实践工作中,如何处理同音同形、多义、同义三种受限术语价?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封闭测查某一领域的全部术语才能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