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场域下“代表性”之惑及重构

2014-02-10 17:12刘刚
关键词:代表性重构

刘刚

摘要:“代表性”是民主场域下人民间接参与的具象表征,其随着代表制的建构而自发生成,且有着广泛的展衍,渗透到社会的诸多层面。当下,“代表性”有着“谁之代表?能否代表?如何代表?”的困惑。当前重构“代表性”,需加快促进“代表”选举机制的优化创新,着力实现沟通渠道的丰富多元,建立健全“代表”的监督、考评体系,完善“代表”的罢免、退出机制。

关键词:民主场域;“代表性”;展衍;重构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1000804

“代表性”是民主场域下人民间接参与的具象表征,在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它将一直运行于民主的实践之中。“代表性”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制度、道路下的必然选择,更是今后政改进路的应然选择。“代表性”随着代表制的建构而自发生成,它有着丰富的内涵,其话语叙述也更为广泛。“代表性”的出场,促进了民主形式的多元发展,更促进了治理范式的革命。“代表性”绝不囿于“代表”与“被代表”(意指“选民”,下同。)的政治博弈,更有着“代表”与“被代表”价值诉求的趋同。显然,“代表”与“被代表”有着辩证的统一,二者间存在权利的让渡与集中,也存在着信任和尊重。在现有民主机制下,无论是“代表”,还是“被代表”,二者间博弈的最终,常常处于政治平衡的状态,而任何一方的偏重,皆会导致政治权威的削弱及对“代表性”信任的丧失。尽管“代表性”有着厚重的历史积淀,更有着当代政治理论与民主实践的探索,但仍存在诸多的困惑。当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举隅,对“代表性”的深度探究,对其困惑的充分挖掘,为“代表性”的趋于完善及重构奠定了基础。

一、“代表性”的展衍

民主场域下“代表性”有着广泛的展衍,它早已成为时代话语的强音,渗透到社会的诸多层面。一方面,基于层次的不同,它有着阶梯式的展衍。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村民代表到全国人大代表,它历经了镇(乡)级代表、县级代表、市级代表、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区)级代表。在层级维度内,“代表性”有着明显的阶差,决不僭越。上下级代表之间有着常规的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在县市级以下,人民有着直接参与的民主实践,而在省级及之上,“代表”则成为常用的民主方式。另一方面,“代表性”又渗透于不同的领域和行业,进行了富有特色的展衍。“代表性”不仅常见于政治领域,而在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也有其身影。此外,即便在同一层级上,也存在着场域的差别,诸如在基层民主上,有社区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企业职工代表的厘定。基于人民民主的优越及对民主形式多样性的探索,“代表性”将有着更加多样的展衍。实际上,“代表性”的展衍经历了由“量”到“质”的嬗变。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代表性”的展衍也有着历史过程性的特点,它发起于代议制范式的生成,发展于当代民主的广泛实践,到共产主义社会,它将随着国家、阶级、民主的消亡而终止。

民主场域下“代表性”的展衍充满着生机与活力,它表征了人民对“代表制”的广泛应用,更展呈了人民对“代表性”的厚望与寄托。究其成因,首先是主客体对“代表制”有着一致的认同。共识性是民主实践的前提,也是“代表性”展衍的缘起,主客体只有在制度层面达成共识,至少对制度的设计和建构有着契约式认同,“被代表”者才会将权利转交给“代表”,而“代表”者才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至上的公共权利。当然,民主场域下主客体对“代表制”的争议,应然导致“合法性”上的叩问和质疑,其最终或许走向决裂,自此,“代表性”荡然无存。其次,客体对“代表性”主体的信任。“代表性”的内在层面蕴含着“代表”与“被代表”间权利的流转,而建构“代表性”的逻辑前提则是客体对主体的信任。“代表性”的展衍更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也正是基于信任的不断扩大,其展衍的形式也日趋多元。最后,主客体对“代表性”结果有着良好的期望。良性的结果是“代表性”展衍的旨归,也是其生成的必要因素。实际上,主客体对“代表性”的结果有着至善的期望,善治是二者共同崇尚和追寻的所在,也正是“代表性”展衍的内因与动力。

二、“代表性”之惑

(一)谁之代表:“代表性”的客体甄别

客体身份的识别与定位是“代表性”的首要诉求,由此,对“代表性”客体的甄别成为厘清“被代表”者身份困惑、奠定合法性根基的亟需。实际上,“代表性”客体是谁的困惑,不仅存在于代表者自我与选区的选民之间,同时也存在于界别选民与各级选举单位之间。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场域下,“代表”者首先代表着行政辖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无论是“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1],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2],“代表”的涌现皆是人民选举的结果。由此,“代表性”的客体首先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这充分地验证了“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的科学论断。因此,“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应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否则,“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2]其次,“代表”者往往还代表着某一界别或某一特殊群体,譬如农业界、文艺界、残联等。他们的提案往往事关界别群众或所在群体的切身利益,由此“代表性”的客体还是界别或所在群体的群众。最后,“代表”者难免有着事关自身利益诉求的表达,因此,有着代表自己的嫌疑。实际上,“代表”对选区之外群众的诉求是否有着表达的义务,也一直是困惑。可见,“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常常对代表性“客体”存在着困惑或曲解,而人民也常常有着“谁之代表”的困惑。由此,“代表着谁”与“谁的代表”常常并存,从而影响和制约了“代表性”的具体实践和群众利益诉求的间接表达。

(二)能否代表:“代表性”的能力叩问

在“代表性”的场域下,关于“代表”能力的叩问也一直不断。能否代表是“被代表”者提出的首要质疑。实际上,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组织法的考量,其困惑凸显于对“代表”在“质”与“量”两个层面的叩问。其一,主体能否及很好地代表客体,在“质”的层面有着潜在的能力要求。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1]学理意义上,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公民就有被选举为“代表”的可能。但是,“代表”者在充分表达选民利益诉求、尽责履职的义务面前,有着基本素养或能力的要求。身份认同、诉求表达、公平正义等是对“代表”的基本要求,精于专业、密切联系群众、尽职履责等是其胜任力的基本要素。为了能够更好地代表,“代表”者也面临着竞争的可能,从“质”的层面,其能力的提高也日趋迫切。其二,主体能否及很好地代表客体,在“量”的层面也有着要求。在“代表制”场域下,“代表”的最佳数量及“代表与被代表”的最佳比例一直以来都困惑着人民。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例,多少数量的代表为最佳?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尽管基于广泛性的考量,代表的数量及分布有着精心设计,如:“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2]但代表数量的多少往往出自于人口数量、地方权益平衡等目的的设计。尽管它在民主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设计痕迹明显,也常被学界所诟病。至于代表比例的问题也存有困惑,十八大报告强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3]、“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3]、“提高专职委员比例”[3]等对此进行了有针对性地优化,为破解代表比例的困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如何代表:“代表性”的路径考量

“代表”在表达选民利益诉求时,往往还面临着路径选择的问题。当然,在“代表制”的建构中有着提案、议案、举手表决等方法可供选择。实际上,在“如何代表“的追问下,存在着“代表性”实现的困惑。一方面,“代表”的提案或表决是否尊循及代表了选民的意愿?实然,“代表”诉求的表达有着“为自我”与“为人民”的追问,而“为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价值的诉求,也是我党的宗旨所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由此,人民通过“代表”表达诉求成为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然而一旦“代表”式管道出现堵塞或裂隙则直接影响了人民诉求的表达,最终导致“被代表”者的集体失语。另一方面,“代表”的提案或表决是否征求选民的同意?实际上,“代表”的产生契合了民意的需求,民意则是“代表”产生的历史前提。通常,选民意愿的高低是评估议案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任何科学严谨的提案及负责任的表决皆离不开对民意的调查和征求。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3],为此,“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最广泛的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3]此外,在反馈机制上,“代表”有着告知选民提案受理情况、举手表决状况等“代表性”事务的义务。在民主实践中,面对如何代表的发问,有着政治、技术、道德等多重的考量,由此,“代表”在路径的选择上,不仅要遵循现有民主路径的设计原则,更要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创新、勇于创新。

三、“代表性”的重构

(一)加快促进“代表”选举机制的优化创新

“代表”选举机制是代表产生的重要载体,十八大报告指出,“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3],为此,我们要紧跟时代步伐、适应科技发展,从内容与形式两个层面,加快促进“代表”选举机制的优化创新。进入21世纪,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在选举工具上,我国应加快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建设,针对各类网民日益增多的现状,一旦条件许可的状况下,可建议采用互联网投票选举“代表”。网上选“代表”不仅丰富了选举的形式,更生态、高效、跨越空间。“代表”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代言”质量的好坏,因此,在做好各方利益协调、区域统筹的基础上,当下应务必建立趋于高质量导向的“代表”选举指标体系。譬如,建立以提案能力、议案能力、民意指数、建言指数等为导向的选举指标。在选举方式上,应逐步扩大直选的层次。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2],可采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2]与直接选举相结合,可逐步尝试拿出一定比例的代表名额由全国、全省人民通过网络等进行直选。

(二)着力实现沟通渠道的丰富多元

“代表性”主客体的有效沟通是“代表制”有效运行的必然因素,其沟通效果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利益诉求的转达与表达。在我国宪法层面,有着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的要求。由此,当前要务必拓宽沟通渠道,增强渠道的丰富性、规范性。一、设立联络机构或建立“代表”工作室。十八大报告强调,“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3]“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3],即是很好的尝试。此外,“代表”工作室的建立不应囿于实物层面的选择,更可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网上虚拟工作室,从而丰富了“代表”与“被代表”之间沟通的渠道。二、尽快建立健全“代表”走访、接访机制。当前应完善“代表”与选民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制,增加见面频率,强化“代表”走访、接访的制度化建设,试点“代表”走访、接访定期制。例如:试点“代表”到选区定点走访,且规定年走访的次数。三、丰富“代表”和选民沟通的方式。在电话、信函、调研等传统沟通方式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增加微博、博客、电子邮件、QQ聊天工具、飞信等现代快捷、高效的沟通方式,从而加快实现沟通渠道的丰富多元。

(三)建立健全“代表”的监督、考评体系

监督、考评体系的建立健全是优化完善“代表制”,重构“代表性”的关键。当前加大对“代表”的监督力度,务必要完善监督体系建设,实际上,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2],应扩大监督主体的范围,鼓励更多的人,尤其是其他选区的群众及广大媒介、网民一起监督。在监督内容上,除了履职能力、建言能力、提案能力等“代表”的义务要求外,还应扩大到个人的道德水平、廉洁状况、民意指数等内容。此外,亟需建立针对“代表”的考评体系,考评体系是对“代表”任期内履职状况、工作表现的综合评估,它反应了选民对“代表”能力的了解度和认可度,更实现了“代表”对自我的检测,从而促进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现。当然,“代表”考评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考核指标的筛选、考核周期的制定、考核主体的确定等皆需要逐步地摸索。然而,在党的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代表”为人民的利益诉求建言、献策、举手表决的主旨应始终坚持。为此,民意指数、代表能力、廉洁指数等应然成为“代表”考核评估体系的KPI。实际上,“代表”来源于群众、服务于群众,当下建立健全“代表”的监督、考评体系,广大人民群众还应增强监督责任意识,乐于参与、敢于批评。

(四)完善“代表”的罢免、退出机制

罢免、退出机制是“代表制”趋于完善的必然,也是“代表性”更为健康、科学发展的表现。在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视阈下,“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5]可见,对“代表”的罢免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罢免程序上有着诸如:“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5]等规定。实际上,完善“代表”的罢免机制,当前亟需明确罢免的条件要求,应重新考量“罢免”启动对选民人数的规定与限制,亟需完善罢免的程序设计。“代表”的退出机制是增强“代表性”活力的关键,当前要不断地完善“代表”的“自动退出机制”,还要加快“代表”的“建议退出机制”建设,更亟需完善“代表”的“强制退出机制”。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着错综复杂的场域,民主制度仍需完善。尽管新时期“代表性”的广泛展衍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着诸多待解的困惑。“代表性”的彰显是“代表”与选民良性互动的过程,二者皆需要尽职尽责。实际上,“代表”的不作为即是对选民的无视和失责,选民的冷漠即是对“代表”的姑息和纵容。因此,重构“代表性”,我们不仅要强化“代表性”体制、机制建设的完善,更要着力增强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EB/OL].(2005-06-14)[2013-07-20].http://www.gov.cn/test/2005-06/14/content_6310_4.htm.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EB/OL].(2010-03-14)[2013-07-20].http://www.gov.cn/flfg/2010-03/14/content_1555450.htm.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01).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EB/OL].(2009-05-11)[2013-07-20].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25.htm.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EB/OL].(2005-06-21)[2013-07-20].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6/21/Content_8297.htm.

猜你喜欢
代表性重构
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简介
视频压缩感知采样率自适应的帧间片匹配重构
长城叙事的重构
漳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
闽台地区代表性道地药材
致敬经典
北京的重构与再造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勉冲·罗布斯达
论中止行为及其对中止犯的重构
《刑法》第64条的实然解读与应然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