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比较研究

2014-02-09 08:33迟秀铭崔新春张帅
新世纪图书馆 2014年1期
关键词:隐私权馆员个人信息

迟秀铭 崔新春 张帅

中美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比较研究

迟秀铭 崔新春 张帅

网络的发展使图书馆信息服务逐渐向个性化信息服务过渡,引发了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问题。论文阐述了用户隐私保护的必要性,从法律、技术、人员自律等方面介绍了中美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的区别。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的发展方向,以便该主题的深入研究。

个性化信息服务比较研究隐私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带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读者信息需求数量不断提高。图书馆为了满足读者信息需求,逐渐由传统信息检索中心转型为知识信息服务中心,同时Web2.0技术的产生及其在图书馆领域的广泛普及,让个性化信息服务成为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主流。个性化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个性化信息和个性化服务[1],前者是读者习惯性主动获取的个性阅读信息及信息组合,后者则是图书馆根据读者个性阅读特征不受时空限制向其提供符合阅读习惯和阅读工具的信息组合。

由于图书馆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是以获取用户信息需求为基础,因此为了准确获取用户的信息需求,随时掌握用户信息需求动态,图书馆需要从读者注册信息、借阅记录、参考咨询等海量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可能连读者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获取信息习惯和信息需求范围,从而根据分析结果为用户提供符合自身需求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这种涉及个人数据的搜集分析让读者的个人隐私无处可藏,如果个人数据保护不当,甚至会导致信息被非法利用,所以隐私保护和隐私安全成为个性化信息服务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总结了中美两国图书馆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的研究进展,讨论了国外隐私保护研究进展对我国的影响,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该主题的发展方向提出合理建议。

1 美国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的现状

国外对隐私保护研究比较早,从立法保障、技术开发到职业道德约束,都针对读者隐私保护做了相关规定。美国图书馆按照信息个人化程度将“个性化信息”分为两类[2],一类是为个体独有、被个体绝对控制、稳定性很强的“个人化信息”,例如姓名、邮箱、电话等;另一类则是系统自动收集的关于读者访问图书馆过程中“非个人化信息”,例如登录时间、借阅数量等。为降低这两类信息被披露的概率,美国图书馆协会明确表示:隐私权是用户知识自由所必须享有的,是图书馆道德规范与实践的基石,所以图书馆系统在搜集“非个人化信息”时,必须要有意识忽略与之相关的个人信息,没有读者充分授权,网站不能具体到某个特定读者。

纵观世界各国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制度,美国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较为完善,最早可追溯到1974年的《隐私权法》,该部法律针对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和传播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范。2005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出台的《制定图书馆隐私政策指南》就是以此法律为基础,指南中介绍了图书馆在制定隐私保护政策时需要遵循的原则。同时《美国图书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也明确规定:用户所查找及获得的信息、咨询、借阅等资源均为机密,任何机构未经用户允许不得被应用于其他。目前美国多数州针对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图书馆记录机密法》[3-6],这部专门的法律为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保障。

同时,作为信息技术较发达国家,美国图书馆在应用技术层面也充分考虑对读者隐私信息的保护。由万维网联盟推荐的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简称P3P)是一种有效网络隐私权保护平台,该项技术能有效提高图书馆对用户信息控制力,从信息源、信息传播途径等流程对读者信息进行保护。

美国图书馆对读者隐私信息保护比较全面,读者对自我隐私也有强烈保护意识,在图书馆协会和公众努力下,健全的保护体系大大减少读者接受个性化信息服务对个人隐私信息的顾虑,使美国图书馆的读者隐私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2 中国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的现状

与美国图书馆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进展相比,我国对此研究起步较晚。由于没有统一引导标准,各学科专家分别从立法保护、技术保护、馆员保护等几个方面做了相关研究,以期图书馆在向读者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时真正做到保护读者隐私信息。各学科的进展并没有实现理想的“无缝连接”形成一个完整体系,鉴于此,笔者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为检索平台,以“隐私保护”+“信息服务”为主题检索到45篇相关文献,提取分析这些文章的关键词,可以得到文献群集的研究主题集中在颁布隐私保护法、开发数据加密技术、提高馆员职业素质、增强读者意识四个方面。

2.1 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的法律进展

我国对隐私保护的重视比国外晚,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保护读者隐私,涉及隐私保护的规定只是被包含在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之中,这也是我国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进展中最大的缺陷。2002年,中国图书馆年会在《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中指出:馆员应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7]。这标志着我国对读者隐私权开始关注,但在之后却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来保护读者的隐私信息。面对这样的现状,在很多专家的立法呼吁声中,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2年编制完成《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这项标准的出台可以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积累经验,规范图书馆等机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这是我国在保护读者隐私工作中的实质性进步,各图书馆应以此为依据,明确需要保护的读者隐私事项和范围,制定保护读者隐私信息的行业规范。

2.2 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的算法技术

与尚待完善的法律体系相比,我国在隐私保护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无论是国外引进技术还是国内自主开发技术,图书馆在选择实施应用系统时都将保护读者隐私数据列为评价指标之一,为隐私保护设置了一道可靠保护层。个性化信息服务主要是通过Web技术对收集到的用户信息进行数据分析来获取用户需要,从而实现主动推荐信息目的,因此越来越多的专家致力于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技术研究。目前应用技术主要体现在数据保存、数据挖掘、数据推送三个阶段[8-11](见表1),这些技术在技术层面能有效保护用户隐私,提升用户对个性化信息服务的信任度和关注度。

表1 隐私保护的主要技术及特点

2.3 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的馆员规范

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先进技术是保护读者隐私信息的必要条件,却并非充分条件,在保护读者信息隐私整个过程中,图书馆员职业素质、读者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与国外图书馆员职业素养相比,我国图书馆员整体表现为法律意识淡薄[12-13]。当发生侵犯读者隐私权事件时,图书馆员往往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敢大胆维护读者隐私权,这样的现状极易引起读者不满,甚至会因顾及馆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性而拒绝个性化信息服务。在关于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情况读者问卷网络调查中,大多数读者表示增强图书馆员素质是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重要条件,而在相应馆员问卷调查中,部分馆员表示由于缺乏隐私保护意识,在执行处理读者信息时并不严密。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有必要加强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图书馆员自觉遵循保护读者隐私信息的大众要求。

2.4 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的读者意识

作为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过程主要参与者,读者加强自我隐私保护意识非常重要,不管图书馆采用的保护措施如何到位,如果读者自身不重视,那么读者隐私极容易被泄露。在笔者调查的十余所网上图书馆中,笔者发现注册使用网络图书馆时通常需要提供邮箱、用户名、职业等信息,极少数图书馆会在注册协议中提醒用户保护隐私信息[14-16]。可见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用户保护自我隐私信息的意识并不强烈,大多数读者忽略了自身隐私信息泄露带来的严重后果。目前研究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的文献中,多数学者提出加强读者隐私保护意识的必要性,他们认为读者应该了解图书馆隐私保护的局限性,主动提高防范意识和保护措施,减少隐私被侵犯的概率。

3 改进图书馆信息服务隐私保护的对策

通过归纳比较国内外对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的研究进展,可以发现我国目前对这个主题的研究还有很大发展空间。笔者利用文献调查法,对该主题相关文献分析后,认为我国应从法律保障、技术支持、馆员素质、读者意识四个方面做出努力。

3.1 健全法律体系

受历史因素影响,国外对个人隐私关注较早,以美国图书馆为代表,在图书馆协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他们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健全的隐私保护制度,大部分图书馆能够在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的同时有效保护读者个人隐私。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缺乏一部明确保护读者信息隐私的法律,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且缺乏系统性。读者在接受个性化信息服务时因没有法律规范保障而有所顾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普及个性化信息服务。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呼吁声越来越高,尽快制定出台保护个人信息法律亟待解决,图书馆应该以此为基础,针对读者隐私信息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内法规。

3.2 增强技术开发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网络潜在的安全隐患不断激增,现在图书馆中广泛采用的技术思想是在数据推送和数据挖掘过程中加入隐私保护处理流程。以数字网格技术为例,采用PKI实现了授权、论证和加密机制,通过数字认证确保读者信息的隐秘性,这种技术在图书馆的主动推送服务、个性化服务等方面已有显著进展。虽然专家提出不少算法技术,却因为缺乏了解图书馆实况,限制了技术应用范围。笔者建议技术开发领域人员与图书馆领域专家协力合作,充分了解图书馆实际情况,将开发的技术尽快应用于图书馆系统。

3.3 明确馆员职责

我国图书馆员的整体素质还需要改进提高,国外馆员因为接受全面的职业培训,强烈的职业责任感能让他们积极捍卫读者隐私信息,而在我国图书馆中,馆员对读者隐私信息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极少有馆员主动提醒读者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作为读者个人信息的经手者,馆员应该按照个性化服务需求来获取读者个人资料,不能随意搜集与个性化信息服务无关的信息,更应该自觉遵守为读者保密的基本道德标准。只有细化馆员职责,把馆员的道德自律、国家法律及图书馆隐私政策约束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保障个性化服务的读者隐私。

3.4 强化读者意识

最值得国内读者学习的就是国外读者非常重视自身的信息隐私保护,一旦发生侵权案例,读者能够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不是放任自身信息隐私权利被非法侵犯。即使有了法律的保障、技术的支持和图书馆员的保护,如果读者没有保护自我隐私的意识,一切客观保护只能是枉然。因此读者应从主观上增强保护自我隐私信息意识,培养保护自我隐私信息的习惯,例如使用安全登录工具、对账号设置密码保护、定期清除自己访问网上图书馆的痕迹。

个性化信息服务隐私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图书馆界的热点之一,国内专家对这个话题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存在很多不足。由于国内没有可借鉴的历史研究,专家只能借鉴国外经验,这种“移植”式经验并非完全适合我国实情,生搬硬套国外模式阻碍了我国对该主题研究的实质性进展。

4 结语

笔者认为研究专家可以从个性化信息服务整个流程入手,各个领域专家应打破在各自己领域“闭门造车”局面,在法律政策、技术水平、行业自律守则、读者防范意识等各个环节加强交流合作,根据我国图书馆现状,建立一套成熟的保护个性化信息服务读者隐私的政策体系。针对读者不同的个人信息,对不同层次机构可设置不同访问权限,全力保护读者的核心信息。在未来个性化信息服务中,用户隐私保护将成为评价图书馆指标之一,我们亟待完善个性化信息服务环节中隐私保护措施,使读者信任个性化信息服务,享受个性化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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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秀铭曲阜师范大学信息技术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山东曲阜,276826。

崔新春曲阜师范大学信息技术与传播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山东曲阜,276826。

张帅曲阜师范大学信息技术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山东曲阜,276826。

Contrast Analysis of Chinese and American Personalized Information Service Privacy Protection

Chi Xiuming,Cui Xinchun,Zhang Shuai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changed the information service of the library into the personalized information service,which caused the problem of the user privacy protection.This paper elaborates the necessity of privacy protection of the users,introduces the differences of the personalized information service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laws,technologies and staff members autonomy in China and America.At last,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actual conditions,it makes the clear direction of the personalized information service privacy protection,which is beneficial to the further research.

Personalized information service.Comparative research.Privacy protection.

G252.0

2013-07-25编校:刘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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