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媒体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

2014-02-08 07:41张甜
中国传媒科技 2014年9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知识产权

文|张甜

进入21世纪后,新媒体凭借其多样性、个性化、渗透式的传播,为媒体业带来了自印刷术发明以来的又一次全新的变革。由于借助于新媒体技术的创作活动越来越多,新媒体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版权侵权案件接连发生,如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事件、百度文库侵权事件等,此类重大案件发人深省。为了突破版权保护的瓶颈,保障新媒体产业良性发展,对新媒体作品的版权问题研究就有了现实和长远的重要意义。

新媒体和版权——概念的界定

新媒体是指依托数字技术、互联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新技术向受众提供信息服务的新兴媒体,包括门户网站、电子邮箱、数字电视、直播卫星电视、移动电视、网络电视、移动多媒体、虚拟社区、博客、播客、数字出版、网络电子报刊杂志、搜索引擎、简易聚合、网上即时通信群组、对话链等。新媒体的出现,实现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深刻地改变了人们沟通、交往的广度和深度。

数字移动通信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使更多的人参与创作,并自行将作品传播给社会公众,因此新媒体作品数量巨大,种类纷繁多样,每一个新媒体使用者都可能成为版权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也可能在不经意间实施了侵权行为。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表达、复制、传播及利用的控制权等权利。在新媒体环境下,只要是首次公开表达的创造性表达,比如博文、微博等,都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版权主要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人身权是与表达者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作品控制收费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出版权等。

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侵权的特点

数字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为新媒体作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同时也为非法复制传播等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渠道,新媒体版权侵权呈现出与传统版权侵权截然不同的特性。

1. 侵权点多面广、传播速度快、后果严重。

新媒体的作品都是数字化的作品,其传播、复制不再像传统媒体的作品那样较多地受设备、技术的限制,可以十分容易地实现转载、复制、下载等,传播便捷互动,盗版一旦出现,便会迅速蔓延,数量以几何级数增长。2013年全球种子网站电影非法下载量前十名数据如下:《霍比特人:意外之旅》840万次,《被解决的姜戈》810万次,《速度与激情6》790万次,《钢铁侠3》760万次,《乌云背后的幸福线》750万次,《星际迷航:暗黑无界》740万次,《匪帮传奇》720万次,《惊天魔盗团》700万次,《宿醉3》690万次,《末日之战》670万次。美国电影协会(MPAA)每年由于盗版活动损失的金额高达61亿美元,在亚洲地区遭受的损失就达到了23亿美元。同时新媒体在传播方式上还具有不可逆转性,侵权情况一旦发生,就很难彻底消除影响,后果严重。

2. 直接的侵权者为数众多,侵权形式隐蔽,主体难寻。

新媒体环境下,几乎所有的侵权资料都存在于各种各样的网络服务器中,侵权主体较传统侵权更多,无国界,隐蔽性强,侵权的证据难以搜集。例如,国内存在着大量疯狂传播盗版产品的非法网站,然而由于这些网站未经工信部备案登记,因此权利人根本无法知晓幕后黑手究竟是谁,有些网站的服务器还在境外,就更加难以查清。此外,我国的网络实名制还未真正展开,因此一旦有用户在视频分享网站上分享了侵权作品,权利人能做的只有要求网站删除视频,真正的侵权人根本找不到。

3. 侵权成本低,利润巨大,而维权成本却非常高。

在新媒体环境下侵权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较传统侵权大大降低,往往只需要一台电脑就可以完成,发布、复制和传播信息的成本接近于零。然而,由于新媒体本身快速、交互、易修改的特性,以及我国电子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管理、监督、审查的成本却非常高,权利人维权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取证,最后往往获得的只是低额的赔偿,从而失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和积极性。例如,国际唱片协会(IFPI)曾要求网上销售的所有数字音乐都加入版权管理系统DRM,对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识别,防止非法复制,但是这样做实施成本太高,且破解方法不断被发现,最终全球三大唱片公司不得不决定放弃版权保护技术,销售不带有任何反复制技术的数字音乐。

那么难道说,因为海纳信息的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出现,版权从此消失?很显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知识共享也无法成为侵权的幌子,我们需要全方位地捍卫新媒体版权,设法在版权所有者和那些认为互联网是可以免费使用的人之间寻找一种和谐的状态。

新媒体版权保护建议

新媒体环境下,为了有效地保护版权,需要版权方、新媒体运营商、版权保护制度和终端客户共同完善、联手合作,才能实现共赢。

1. 版权方需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首先,版权方可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来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例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内部风险防控、建立并定期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库、侵权信息监控等。

其次,对作品建立分阶段、有重点的全面保护体系。在研发阶段要建立良好的保密制度;在完成阶段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营销阶段有效地规划发行和授权的途径和方式,同时做好市场监控工作和维权工作,对国内一些主流的视频分享网站、搜索引擎、第三方应用销售平台等主要的侵权潜在载体进行定期搜索和查看。

最后,版权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要敢于亮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次成功的维权能够取得有力的震慑作用,为日后扫清市场、构建公平的文化、贸易环境打下良好的基础。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版权人在新媒体环境下针对作品所采取的各种自我保护措施,有可能会导致公众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减损。比如权利人因担心作品数字化后无法控制其使用而尽量减少在网络发表,或者将许可使用费作为门槛,无形中就降低了读者原本在纸质作品环境下可以翻阅、了解作品内容的程度。

2. 新媒体运营商加强自我监管。

比如网站建立严格的二元制审查制度,对于网站主动发布的资讯,网站承担事先审查义务;对于网站被动发布的资讯,如博客、网友上传的帖子图片等,通过使用过滤软件等技术手段或者人工抽检,网站承担事后审查义务,特别针对某些点击量高的“发烧帖”进行审查,以确定正确的舆论导向。

此外,探索新的商业模式,获取其他收益渠道,也是新媒体运营商走出盗版误区的有力推动。例如,目前很多视频网站开始走自制剧路线,高额的外购片源版权也开始选择理性分销或者版权置换,并通过集权控制的电信和电话等联合,进行用户付费观看等,这些都成为除传统广告收入外有效的盈利模式。

3. 版权保护制度与时俱进,立法填补监管空白,加大侵权处罚力度。

首先,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当标准统一、程序透明,为此迫切需要在中央层面建立一个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威解释机构,给出统一明确的意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实践的需要。例如在打击“外挂”、“私服”等网游侵权行为时,取证难、立法处罚偏轻的问题实际存在,为此应尽快提高电子取证的技术水平,通过更详细、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这方面成功的案例有,一度流行的BT资源网站TorrentSpy被美国一家地方法院判决支付1.1亿美元的罚款,不得不永久关门。同时,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应当是日常的、长效的,如设立新媒体著作权维权援助平台,建立企业之间获取研发成果的科学技术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新媒体著作权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和举报投诉案件接收转交机制等,如果仅仅在知识产权保护日或保护月期间“运动式”地打击侵权案件,难以对违法分子真正产生长久的实际震慑力。

其次,公安、文化、海关等执法部门相互之间应加大预警信息沟通和可疑信息备案交流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互联网联动系统,使各部门能在短时间内掌握最新动态,以有效预防和打击侵权犯罪。例如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办”、公安部、高法院和高检院于2013年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具体涉及音乐、影视、文字、网游、软件、网络销售等多个领域,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37台,关闭网站201家,其中,国家版权局直接查办的百度快播侵权案、北京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等案件较为典型,社会影响力较大,被列入“剑网行动”十大案件。各部门相互协作,有效联动,联合执法,成效显著。

最后,版权保护也要防止某些利益集团打着版权保护的名义和幌子进行恶意诉讼。版权保护的初衷不是为了限制版权本身,而是让版权所有者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同时在此基础上,版权使用方也能实现收益。当一些版权二道贩子以版权保护为幌子谋取暴利时,我们要反思,传统的版权规则该如何与时俱进,如何通过法律完善来减少恶意诉讼者的生存空间,减少其给国家公共司法资源带来不必要的浪费。

4. 终端客户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和反盗版意识,这对整个新媒体产业来说,是攻克盗版“毒瘤”的关键所在。

跟所有的商品一样,一旦失去市场,侵权方无利可图,盗版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个人能否做到自觉抵制盗版,仍然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一方面有赖于公民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要依靠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力宣传。

结语

新媒体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产品和内容的创新,而版权是创意来源的生命线,版权保护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创新能力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新媒体未经授权,大量非法复制、下载和传播他人的作品,不仅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新媒体正常的传播秩序,而且会给影视、音乐、图书等传统产业带来灾难性的冲击。只有妥善地处理好传统作品在新媒体环境下的授权、使用的关系,才能实现新媒体与其他传统产业的协调发展。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保护版权是为了有效促进人类智慧的共同增长,而不是仅仅保护作者对作品的控制和限制。除了保护版权人的正当利益外,也必须保护利用者的利益和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只有保护他们的利益,允许其最大限度地利用作品,才能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优秀作品。消除新媒体环境下的法律误区,科学地安排和管理版权,积极地促进版权的传播和利用,谋取版权人和媒体之间的合作共赢,才是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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