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资传媒全国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 李宝星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七个方面:
(一)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
(三)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六)生产、销售产品的下列行为:
1.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2.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了不属于该产品的应有成份,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如在化肥中掺入廉价物以牟取暴利,如炉灰、黑泥、废弃物等。
3.以假充真:指以非此种产品冒充此种产品的行为。如以磷酸一铵冒充磷酸二铵或者复合肥等。
4.以次充好:指以质量等级低的产品冒充质量等级高的产品,如以合格品的磷酸二铵冒充一等品、优等品的磷酸二铵等。广义上的“以次充好”,也包括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
(七)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要求的行为。
根据《质量法》的规定,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情节、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有关执法机关下达通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二)没收违法产品
没收的产品,包括制假售假产品、工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三)并处罚款
罚款按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计算,罚款的下限为货值的百分之五十,上限为货值的三倍。
(四)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五)吊销营业执照
由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
(六)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