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终身教育政策保障机制的建设与探索

2014-02-06 03:51国卉男
职教论坛 2014年21期
关键词:终身教育民众政策

□国卉男

一、问题的提出

终身教育理念起源于20 世纪的六十年代,在终身教育理念逐渐普及并在世界众多国家达成共识以后,它也逐渐从一种思潮而转化为各国可予具体实施的政策与发展策略。作为具体政策的终身教育在英、美、日等国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发展,并在形成与推广的过程中逐渐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体制与机制。中国终身教育从理念的导入到体制机制的建设,都比西方要晚了近二十年的时间。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终身教育的推广、政策的制定以及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都有了加速的迹象。其标志之一即是,无论1995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还是党的第十六大、第十七大、第十八大的报告,都把“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推进下,我们看到了中国终身教育的实践在克服了诸多困难之后,尤其是在政府宏观层面政策的推动与促进下取得的巨大成就,但同时我们也仍然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还面临着各种障碍,如确立合理的政策价值基础、包括立法在内的政策保障体系建设还未切实实现,终身教育从理念迈向政策乃至在中国本土化的进程依然任重而道远。

诚如以上所述,若要将各种终身教育政策文件所体现的理念转换为真正的实践,除了需要确立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之外, 还须提供完备的政策保障,如人员配备、财力支持、行政指导等等。 而就我国国家及地方终身教育的政策制定来看,其政府保障机制只是初步建立,许多切实的政策举措尤其是立法仍然处在一个空白的缺失状态。一些地方虽有立法,甚至建立了专门的职能部门,但其组织管理系统、人财物事等保障系统、考核奖励等评价系统却并没有完全形成。 由此状况来看,国家层面统一的政府保障机制还尚未确立,地方性的指导体制也还处在一个摸索与尝试的阶段。 因此,我国在保障机制的建设上做了哪些有效性的政策探索,其取得了怎样的成效,还存在何种制约终身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当前还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都需要辨明与厘清,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作深入的探讨和梳理。

二、地方终身教育立法的实现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我国安邦治国的基本方针和国策。 受此影响,教育领域亦开始了不断加强法制精神, 尽快实现教育领域依法治教的努力,为此实现终身教育的立法化亦开始提上议事日程。换言之,无论是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还是打通各级各类教育的障碍壁垒,其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与引导。 因此,如何为终身教育塑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协调各种教育发展的内部关系,实现终身教育立法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选择。

1995 年,我国制定的《教育法》第一次对终身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自此之后,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和学习社会理念相继引入我国并开始产生了日益深刻的影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有关终身教育法制化的问题更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2001 年,《全国教育事业的第十个五年规划纲要》又一次提出“调研、起草《终身教育法》”的倡议,之后其并列入了《教育部2002 年工作要点》。 与此同时,教育部亦成立了立法小组对终身教育的立法现状展开了前期调研。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因此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至今尚未实现。

相比之下,地方性的终身教育立法工作开展的相对迅速。 2005 年9 月,在北京、上海等全国多个省市、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等多个国家专家学者的共同参与下,《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正式颁布并实施;2011 年1 月5 日,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尝试, 我国第二部地方终身教育立法——《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也正式获得通过,并于同年5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两部条例的相继公布与实施,体现了地方政府对推进终身教育立法工作的重视及应当承担的行政职责。 如《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就明确规定了政府对于推进终身教育的职责,其中包括要求设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设立终身教育活动日,对于弱势群体学习权利的特殊保障和全方位支持更是明确写进了法律条款。 然而,此条例终因各种难以突破的行政枷锁以及理论研究的不够深入,而致福建的终身教育虽有立法,但仍浮于表面而难以有明显的效果。[1]与之相比,《上海市终身教育条例》有了一些长足的进步,如其对终身教育的实施目的和原则、主体和对象等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对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国民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关系也做出了一些明晰的阐述; 但是,整个条例仍存在以终身教育模拟学校教育的思维定势,对于终身教育最为关切的非正规教育及非正式学习亦应予以更多的重视。 总之,两部地方终身教育立法都为我国终身教育的法制建设留下了厚重的一笔,同时也为实现我国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但是面临的各种困难,乃至条例的缺陷亦仍有待完善。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两部终身教育地方立法条例通过并施行以后,对于实现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既提供了立法基础,也提出了更多亟待解决问题:1.对国家终身教育法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即如何明晰并界定终身教育的内涵与范畴,在两部地方条例中都没有明确界定,如上海地方条例仍然把终身教育看作是学校外的教育理念,对此应如何正确界定则是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如何对当前影响我国终身教育的各种观念去粗存精、有机统一,正如前文所述,在各种政策性文本中经常同时存在“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学习社会”的不同概念,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并根据中国国情进行政策化实践,则是第二个需要解决的立法问题。 3.如何协调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相互关系,正如国际社会所达成的共识,我国终身教育推广的关键亦在于打破各种教育之间的壁垒,并架构“立交桥”,因为这是实现教育资源有机整合的重要一步,然而我国现行教育体制的相互割裂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如何打破这一僵局则是终身教育立法面临的第三个难题。 除此之外,如何完善国民终身学习的保障机制,如何确立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体制等,也都是终身教育立法所必须考量的关键问题。 换言之,之所以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目前仍难以实现,即使已经通过的两部地方立法也仍然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其实际上都涉及到终身教育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共识之故,以及各方利益集团亦仍然没有能实现协调平衡的原因,为此一是还必须投入更多的力量加强理论研究,二是继续发挥行政的手段实现教育资源的协调与共享。

三、地方终身教育指导部门的成立

毋庸置疑,立法是终身教育发展获得稳固合法地位并能持久予以支持的最佳选择。 但是,倘若要保证各项立法理念或政策举措能在实践中获得明显成效,还必须为之提供行政的有力指导。 这是因为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需要各方的支持,尤其是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不是一般的民间力量能够承担的, 而唯独作为公权力的政府才有可能胜任,更何况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保障公民学习权本身亦应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行政职责。 简言之,即便是终身教育立法最终能够确立,即使终身教育体系能够得以建立,但要将立法精神转变为可以贯彻执行的社会实践,则还是离不开政府公权力的大力推动。 因此,为了能够切实地推进终身教育而建立一种专职的政府指导部门,并确立完善的政府指导机制,则是终身教育政策化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一种需要。

从我国的目前现状来看,在终身教育的政策化过程中,如同终身教育立法一样,我国地方政府已先于中央而设立了专职的终身教育指导部门。从类型来看,地方设立的专职终身教育指导部门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独立的由政府各个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的指导机构,比如北京市设立的“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福建省成立的“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 另一种则是完全独立的并拥有实权的专职部门,如上海市成立的隶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终身教育处”及“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指办”)。 前者多由省市负责教育的副省长或副市长担任,后者则由专职人员构成。 跨部门组成的指导机构,由于有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组成,因此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可以得到统一的支持。但是问题也在于因为参与人员并非专职,所以机构所能发挥的作用就难以持久与统一。 而独立的专职部门就能克服以上弊端,可以保证终身教育获得持续有效的行政指导,并能及时针对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与帮助。目前遭遇的困境是,由于自身权利的所限,其能否打破教育领域纵横割裂的局面,乃至能否集聚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是有非常大的难度。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终身教育在我国的地位尚没有明确定位,尤其是与国民教育体系的关系存在争议, 因此无论是独立还是非独立的政府指导部门,被赋予的职权还十分有限。以专职的上海终身教育处为例,其在上海终身教育政策的推行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所能发挥的作用还基本被局限于正规学校教育之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增设终身教育处,终身教育处的职能如下:

* 宏观管理和指导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

* 制定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 管理各类非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 指导扫盲工作, 宏观管理和指导企业教育、农村成人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等工作[2]。

2012 年10 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综合改革司等机构及相关职能调整的通知》(教人厅[2012]5 号),国家层面也设立教育部继续教育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协调推动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宏观管理社区教育、职工教育、社会培训等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指导并管理成人教育、网络和远程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类学历继续教育。 日常工作由教育部职业与成人教育司相关处承担。[3]但此种设置相当于将终身教育放在了继续教育之下位,概念与功能定位尚待厘清。

除此之外,如何保障在增加政府公权力对推广终身教育的支持力度之时,避免行政力量主导一切而忽略了民众的主体意愿和积极性的调动亦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我国在确立终身教育政策的指导理念之际,突出特点是以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推行终身教育,对民众自主与自发的学习需求未予以足够的关注。因此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则是加强政府行政指导的同时所必须思量的问题。目前国际社会达成共识认为,终身教育最为本质的内涵在于,凡是个体有学习需求之时,政府或社会都要为之提供自由和自主的学习机会并实现学习愿望。 换言之,政府的作用应当是“服务于民”、“保障权利”及“创造条件”等,而不应当过于干涉民众自由学习的过程。 至于政府如何为更多的高龄者、身心障碍者、失业者、退职下岗者、少数民族以及进城农民工等所谓“社会弱者”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则更是政府今后需要努力完成的任务之一。

四、多元投入财政保障机制的初步建立

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最终实现学习化社会,还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财政支持系统,即建立多元投入的财政保障机制。 所谓“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终身教育政策若要顺利推行,没有稳定持续的财政支持, 没有实质性的财政政策予以保障,那终身教育所倡导的以保障公民学习权来促进其人性完善为目的的终身学习就只能停留在美好的教育理想之中。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阐明的:“教育的扩展, 必定要求并将不断地要求大量增加开支。 ”[4]

综观国际社会,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欧盟等终身教育政策比较完善的国家或地区,在推行终身教育活动、构建全面终身学习体系的过程中都要考虑终身教育财政制度的建立。 其中包括:终身教育的费用承担问题;终身教育的费用筹集问题;终身教育的经费支配问题。 而在我国,仅就终身教育的前身——成人教育的财政投入来看,就呈现了非常薄弱的状态。 以1998 年教育部主编 《中国教育发展》 的资料显示, 成人教育在1997 年度的财政预算, 其在教育内部所占的比例仅为0.38%(基础教育为33.52%,普通高等教育为22.89%,职业教育为41.64%,剩余为幼儿教育)。 又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前些年的扫盲教育,其人均经费也仅为0.5 元人民币[5]。而在职工教育的财政投入上,我国虽然规定了占工资总额极低的部分筹资,但其真正的兑现率也很不令人满意。而OECD 国家近些年在在职人员教育的财政投入上已经超过了GDP 的2.5%。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到终身教育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在2006 年10 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文中,就重点强调“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 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6]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中也再次提出到2012 年教育的财政投入要达到4%的目标。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终身教育财政投入的制度,但在一些发展较快的地区,如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在实施按人均数额拨放社区教育的经费,并且还设立用于终身教育发展和学习型社区建设的专项经费,并逐步引入政府、社会及个人的多元投资体系。 2013 年1 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首次提出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应高于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规定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创设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更好地满足市民多元化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的愿望[7]。2009 年10月厦门集美区亦出台开展终身教育的实施意见,设立集美区终身教育专项经费, 区财政按全区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每人每年1.5 元的标准拨款。 各镇街也按此标准将终身教育专款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内各类企业要将职工工资总额1.5%-2.5%用于职工培训,保障在职人员的教育培训经费[8]。

但就国家层面而言,终身教育财政保障制度的建立还处在缺失的状态。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教育经费主要投入了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的投入则严重不足,这也导致了我国终身教育政策的制定往往仅停留在文本的层面,其背后由于缺乏财政的支持与保障,因而总是呈现“底气不足”、难以落到实处的困境。

今后, 我国政府应通过立法等的方式确立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共同分担的合理的、多元的财政保障体系,并且这个体系的建构原则是能够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并从推进终身教育政策的长远目标来看,还要具备可持续性的特点。具体地说,首先终身教育政策的推行,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负起重要的责任,国家有义务加大终身教育发展的投入,保障公民学习权的实现。其次,推进终身教育不能仅依靠政府的努力,企业及各种社会组织对其员工的终身学习及在职培训也应担负起一定的资金支持的责任。 换言之,政府与民间部门之间应该创立合作伙伴的关系,政府应该起到促进公平,政策指导的作用。 如1971 年法国的《终身职业培训法》规定,员工规模10 名以上的企业,需每年提供至少员工工资总额的1.5%作为促进终身学习的职业培训经费。 1991 年,修订后的《终身职业培训法》又规定, 对于规模在10 名员工以下的企业、 独立劳动者、及非工资性收入的自由职业者等,企业也需缴纳工资的0.15%, 作为终身教育的职业培训经费,这一标准并于1995 年提高到了0.25%。 该法律文本还对企业投资职业培训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向企业雇员提供的培训,可通过企业内部的培训活动和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其培训经费包括组织、设备的费用和培训者的酬劳;对于向培训保险基金会(Fonds d’assurance-formation)的资金投入,是由劳资双方相等数量的基金会向雇主和雇员收取分担的培训费用;对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还需缴纳10%以内的培训费用[5]。又如英国成立了工业训练委员会(Industrial Training Boards)等介于政府与民间,专门负责终身教育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的法人机构。 该类组织设有由政府、雇主、雇员、教育者和专家组成的董事会,具体负责终身教育基金的筹措、分配和使用,并制定终身学习活动的质量标准。这种机构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为终身教育的财政支持提供了多元的筹措渠道,并且其能够规避风险,保证有困难的学习者能够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9],这也体现了政策向低收入者、进城务工人员、贫困人口及残障人士倾斜的趋势,将有利于促进终身教育财政制度的公平性,也有利于终身教育专项经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五、民间力量的激发与活用

终身教育除了需要加强正确理念的引导,在推广之际还需要充分考虑民众的学习需求,而唯有这样才能激发全民终身学习的意欲与兴趣,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才得以最终实现,因此利用民间力量共同参与终身教育活动并发挥自发、自主、自由地参与学习的主动性,无疑非常重要。 就民间力量的激发而言,又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倡导民间学术团体参与理论研究、理念推广与政策制定;二是倡导全民参与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包括对民间力量参与体系共建和倡导全民终身学习活动的激励。

(一)民间学者团体的学术参与

如前所述,厘清终身教育的内涵与理念,对我国终身教育政策化的过程至关重要。因为无论是实现终身教育立法,还是明确终身教育政策的目标指向,都需要有明确而统一的理论去进行指导,而这其中也离不开民间学术团体的广泛参与与推进。毋庸置疑,学者会以其敏锐的视角去探索并尝试引入国际终身教育的最新思想,并可以及时关注国家及地方终身教育推进的现状,并能提出理性而有远见的建议与对策,而这对完善我国终身教育发展的政策、增强终身教育活动开展的实效性都是大有裨益的。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倘若让学者能以民众的立场与姿态参与我国终身教育政策的制定,则能非常有效地避免终身教育政策文本的行政色彩过浓及远离基层民众真实学习需求的弊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鼓励民间学者更加深入地参与终身教育政策的制定还有以下两个有利条件:一是终身教育特别是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我国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二是我国政策制定过程已经逐步形成了开放民主的氛围,学者参与正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首先就终身教育已经成为学术界理论研究热点的现状来看,如今的中国各种学术团体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建立,它们与政府间的合作正不断加强且逐步深入。 自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社会成为国家发展的基本国策之后,终身教育便持续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相关研究论文、研究专著不断涌现①,一些集合众多专家学者的终身教育研究团体也正不断产生, 与单个学者相比,学术团体更容易产生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且更容易带来深远的社会影响。自1988 年起,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先后建立了终身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和终身教育研究所;2007 年,集美大学终身教育研究所成立,同年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终身教育工作委员会成立;2010 年,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育研究中心成立,2012 年,上海终身教育研究院亦正式挂牌设立。以上这些研究团体在努力推动终身教育理论研究的同时,也积极通过自身的研究成果去影响国家及地方终身教育政策化的进程,如福建师大终身教育研究中心就向省人大提议并负责起草了福建省终身教育立法草案;北京市的“首都学习型社会研究院”也为北京市的终身教育发展积极出谋划策; 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育研究中心则从2012 年起连续为上海街道层面的社区学校举办校长培训班。这些机构由于有政府机构及学者团体共同参与,因此其影响力和效力均大大提升。

随着今后我国教育领域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民众的意愿将在我国各项社会建设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终身教育的发展也同样,随着政策化进程的加速,更多的民众意见将被采纳,更多的民众学习需求将被逐渐落实,无疑这将非常有利于改变终身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偏离民众、偏离实践的弊端。如《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就为了保证条例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曾公开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这一做法彰显了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民主性与开放性。

一言以蔽之,伴随着终身教育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 民众参与国家行政的意识正在不断唤醒,终身教育政策化亦将迎来充满力量的民间智慧。

(二)全民参与的倡导

满足民众学习需求、保障民众学习权利、实现民众学习的愿望,这是终身教育理念中最为本质的要素。 因此鼓励尽可能多的民众参与终身学习,将是终身教育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 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既要倡导并支持民间力量参与终身教育活动,又要激发普通民众终身学习的兴趣,同时由社会提供各种非盈利的学习活动,由此努力实现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社会。

要实现围绕人的一生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并在这一过程中考虑民众个性化的需求,就必然需要极其丰富的资源保障。固然这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的支持与投入,但同时亦需要民间资源的参与,而唯有这样才能保障终身教育资源的最大化,并使终身教育“财源滚滚”,呈现勃勃生机。而反观现今的国家或地方的终身教育政策化进程,推广终身教育基本上已演变成了政府“一枝独秀”式的、完全由行政主导的国家行为。这一做法的缺陷是,容易在终身教育政策化的进程中忽略民众的愿望与需要, 同时也会把民间的力量搁置于一边。无疑,它不利于集聚和整合更多的教育资源,尤其是民间的力量与智慧。

除此之外,若要实现全民终身学习,各级政府还需加强对终身学习理念的宣传,并起到引导的作用。换言之,当各种终身教育的资源集聚之后,怎样让民众“知晓”,则政府负有重要的“告知”责任。 因为唯有更多的普通民众知道信息并知晓如何参与,这才能达到告示于民的预期效果,因此加大宣传与引导的力度至为重要。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努力倡导开展各种终身教育活动,如北京市的“终身学习周”、福建省的“终身教育日”、天津市的“终身学习活动周”等等。 这些活动均针对社会建设与民众需求选择不同的主题,同时采取市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了潜移默化的终身学习理念宣传,其在丰富民众精神文化修养的同时,也极大地激发了民众的学习兴趣,直接或间接的促进了学习社会的建立。目前遭遇的问题是,如何扩大活动的参与范围,提升活动的影响力,避免流于形式,则都非常需要政府与举办者的智慧。

总之,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以及保障机制的健全,既离不开民间力量的参与资源的扩充,同时也更少不了对民众的宣传引导进而实现资源的全民共享。 换言之,民众(包括民间力量)应该是终身教育的重要资源,同时又是终身教育资源服务的基本对象。 对此必须给以充分的认识。

六、我国完善终身教育保障机制的政策展望

总体来看,立法保障、行政指导、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民间力量的参与等推进终身教育实施的保障举措在地方政策推进中都得到了比较多的强调与落实。 与地方相比,国家政策中关于终身教育的保障机制仍还处于一个空白的缺失状态。 诚然,国家要建立的终身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比地方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状况与困境。

首先,由于各种现实条件的限制,迄今为止全国教育发展的状况仍然不均衡,经济条件也制约了终身教育的发展。 毋庸置疑,终身教育与其他教育发展的关系密切,如果正规教育的发展不够充分的话,那终身教育的推广只是一句空话,而包括基础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都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与制度保障, 如果地方经济没有发展起来,政府的投入和民间力量的调动都将面临极大的困难,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就难以实现。

其次,若想实现国家统一的立法保障机制,还必须需要成熟的终身教育理念作为引导。而仅就目前有关终身教育的政策文本来看,多种理念混杂、各种观念的偏差仍然需要一个认识深化与统一的过程。在这方面,理论研究的滞后制约了实践的发展。

最后,要打破国家层面各种教育体制机制分割的局面,还势必面临更为复杂、更为艰难的利益再分配的局面。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贸然调整教育体系中各级各类教育的关系,就极有可能引起难以预料的连锁反应,因为原有的体系由来已久,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难以用快刀斩乱麻的方式推进。

由上分析可见,由于我国各地区教育发展的不均衡, 传统教育体系相互割裂的状况长期存在,加之终身教育理念的导入与理解在我国还不尽充分,这就导致了要建立一种统一的国家层面的行政保障机制的困难。面临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统一对终身教育理念的认识、加快国家立法保障的进程,明确发展终身教育的战略地位,进而扩大在不同类型地区的区域试点,逐步建立健全国家的终身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其政策路径可以采用一种弹性的方式,即先行地方试点,待取得统一认识与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

总之,完善的终身教育保障机制对终身教育政策能否取得实践成效至关重要。而通过终身教育立法确立终身教育在我国的基本地位,同时利用政府行政指导的力量获得公权力的强力支持与推进,以及同时鼓励民间力量参与, 以使教育资源全面共享,都是建立完善机制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但由于我国教育发展不均衡、终身教育理念导入不完善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政策及其机制的建立还处于缺失的地位, 如何予以突破,将是今后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注释:

①据不完全统计,2005 年至2012 年, 终身教育 期 刊 论 文 数 量 分 别 达 为359、5757、5722、501、6514、6612、6505、5601 篇 (以知网数据为主要参考);专注数量也达到了24 本(以国家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为主要参考)。

[1]吴遵民.现代国际终身教育论[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395-396.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增设终身教育处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70 号)[EB/OL]. [2007-9-20].http://www.shmec.gov.cn/attach/xxgk/2747.htm.

[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综合改革司等机构及相关职能调整的通知 (教人厅[2012]5 号)[EB/OL].[2007 -9 -20].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04_zcwj/201211/144433.html.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 华东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所,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66.

[5]高志敏.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与学习化社会[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85-188.

[6]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新华网.2006 (10-18)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 -10/18/content_5 218639.htm.

[7]http://zj.workercn.cn/news/0/5f5dfdd7-e5bc-46e3-a048-49ccd75e917c.html.

[8]http://news.xmhouse.com/News/xwzx/bd/200910/t20091016_176446.htm.

[9]胡梦鲸.终身教育典范的发展与实践[M].中国台湾:师大书苑,199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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