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子
(克拉玛依日报社,新疆 克拉玛依 834000)
浅谈报纸深度报道
□叶 子
(克拉玛依日报社,新疆 克拉玛依 834000)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一个现象,就是现在的报纸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深度报道”。这种现象的出现,不是哪个报人头脑里异想天开的产物,而是读者的需要,市场的需要,媒体竞争的需要。
如果说过去媒体可以靠独家新闻取胜的话,那么今天,在“人人都是记者”的时代,传统媒体即将进入一个没有独家新闻的时代。但是,独家新闻是媒体的生命,没有独家新闻的媒体最有可能被读者抛弃。在普通新闻信息无法垄断的时代,在无法与电视、网络新闻争快,又要与同城媒体争异,报纸要获得读者,就需要“独家新闻”。而深度报道则是开掘独家新闻的一个有效载体,并且正显现出它的重要作用。
深度报道是一种符合受众需要的主、客观统一的新闻报道的理念,不仅仅是一种报道方法和形式,需要从自身的特点——宏观性、指导性的角度更好地把握这种新的报道思维方式,在新闻报道中发挥独特优势。深度报道是近年来新闻界流行的报道品种,各媒体都给这种报道留出了专门的版面,有的媒体称之为“焦点”,有的称为“关注”,有的称为“特别报道”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篇幅长、题材大,牵涉的方面多,文章结构较一般的报道复杂。
新闻深度报道理论是20世纪40年代以来出现在美国新闻界的重要新闻写作理论,后来传到英、法、日等国家,其在指导新闻实践方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深度报道理论正式传入中国,对促进我国新闻业的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早在20世纪初,客观报道理论以其独有的优势,在美国新闻报道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客观报道理论所确立的客观、迅速、将新闻报道与意见写作分开的报道原则,成了西方新闻界特别是美国新闻界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必须遵循的金科玉律。
但众所周知,客观报道理论只要求记者和新闻界客观地报道已经发生的事实,并不需要对事实进行分析和评述,这就造成了记者主题意识和主观能动性的欠缺。他们往往只能就事论事浅层次地报道新闻事实,而不能将事件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与其它事件的联系深入地告诉受众。结果,许多重大新闻事件如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俄国十月革命取得成功等发生后,许多受众感到惊慌失措,纷纷指责报社和通讯社,批评他们“仅仅满足于允许那些驻外记者们报道确确实实发生的事”,而“不希望对事件的解释”。这个问题引起了新闻界的深思。
20世纪30年代美国哈钦斯委员会在其著名的报告《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明确地对记者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对每日的事件给予真实地、全面地和理智地报道,并将它们置入能显示其意义的特定前后联系之中。”“委员会还要求记者去分析事件所产生的原因、后果和社会影响。”这就是说,要求记者跳出客观报道理论设置的清规戒律,在报道新闻事实的同时,深入地分析事实,指出其产生的原因、所包含的意义和所产生的影响。解释性新闻、新闻分析等深度报道形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哈钦斯委员会在其著名的报告《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提出对深度报道的关注与切望——“所谓深度报道就是围绕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把新闻事件呈现在一种可以表现真正意义的脉络中”以来,东西方的新闻理论界均对深度报道做出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一些相对成熟的理论认知。但人们对深度报道的内涵一直众说纷纭,迄今并无定论。
在中国,一方面是专门研究深度报道的著作凤毛麟角,而另一方面,新闻界有关深度报道实践却日渐丰富,深度报道正在成为广大受众喜闻乐见的报道形式。一些报纸,尤其是《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等强势媒体正在用“深益求深”的魅力敲开公众的心扉。这种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使我们感到眼下很有必要直面深度报道,将理性探讨与感性实践相融汇,以此来把握其本质。
如何界定深度报道?这是后来的深度报道研究者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是否定传统的深度报道定义,还是延续业界的普遍认知?对这个带有本原性质问题上,《深度报道原理》一书的作者给予业界同行的是一个具有颠覆性的界定。
《深度报道原理》一书认为,深度报道的“高级”既不表现在“级别程度”上,也不表现在“写作难度”上。作者强调以超越文体和写作的视角看待深度报道,从而形成这样一种认知,即“深度报道”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新闻旨趣,它揭示了新闻主体与客体间的关联,这就从深度(深刻性)和广度(广延性)两个方面指出了新闻文体以受众认知效用为主导的运作方向。该书给出的深度报道的简洁定义是:“以深刻和全面为传播旨趣的新闻报道”。在这样一个简略的定义背后蕴含该书作者对深度报道的哲学思考。深度报道所强调的“深度”和“广度”概念,表明了对受众认知的关注,凸显了作为新闻理念而存在的深度报道的社会价值。
长期以来,“深度报道是一种新闻文体”的观点得到不少人的认同。这一观点可以概括其形式上的特点,但如果用来定义深度报道,就会有人否认其存在。比如美国的詹姆士·波普就曾指出,不应该使用“深度报道”这一概念,因为这似乎暗示着人们,曾经在某一个时期里,有一种“肤浅报道”被接受过。而把深度报道简单地解释为一种“新的”新闻文体,不可能道出深度报道的深层含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笔者更倾向于深度报道是新闻执着于追求深刻性的一种写作旨趣。它是一种“类文体”,一种思维方法,是一种立体式的新闻思维方式;它强调多层次、综合地把握和揭示新闻事件的过程及新闻事件与社会的联系,探索时代的精神状况,描述隐藏在行为背后的深层含义。表现在实践中,一篇好的深度报道应包括如下九项内容:事件、新闻背景、新闻前景、新闻过程、新闻分析、主观感性、新闻预测、图片说明和对策建议。这无疑是对传统的单纯化新闻写作思维的一种挑战。
一篇文章能被称为深度报道,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文章通篇着力讨论某一方面的问题。一件很轰动的大事,深度报道可能关注其中一个很微观的方面,但一定是这件事所集中体现的矛盾主体。举例来说,在“黄碟案”中,可能存在多种矛盾冲突,如警察执法方式问题、处理程序问题、看黄碟的道德问题等等,但这则报道中,真正为人所关注,也是事件最能集中体现的观念冲突,是警察能否入室的问题,是法律权利边界问题。
文章应有结论。这个结论不是是非对错的判断,不是道理,不是记者主观的看法,而是事件本身所陈述、所展示的客观存在。这个结论展现的过程,应如数学公式一样,是一个推导的过程,推导所需要的材料,是记者通过采访收集到的新闻事实,推导事件的定理和规律,是主流人群的思维逻辑。
文章得出的结论,应有一定的先进性,或能展示当下重要的社会矛盾,而不是陈词滥调,不是显见、可以轻易得出的道理。如果一个报道不需要过多解释,读者很容易就能看出是讲述了好人得到好报坏人受到严惩的故事,这种报道就绝不是深度报道。据此可以界定,政法系统的案件纪实就不在深度报道的范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