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民 吴荻
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中公平与公正的思考
黄建民 吴荻
公平和公正是一个考试所追求的高位标准,讨论一项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应以此为目标和前提。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作为我国教育综合领域的一项重要考试招生制度,其所包含的公平和公正内涵是丰富的。本文以现有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为背景,指出了现阶段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探讨了公平和公正在研究生考试招生领域的体现和内涵,并以此为目标,论述了研究生招考制度在制度层面、实施层面、监管层面三个层面的改革思路。
研究生选拔,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公平和公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这是我国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尤其是考试招生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具体来讲,《决定》明确了“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宏观蓝图和路线。这一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为考试招生制度的具体配套政策的出台,指明了宏观方向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围绕这一方向,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着眼,制定制度层面,实施层面和监管层面的具体政策,成为了需要探讨的问题。
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这一宏伟目标。研究生的招生选拔质量直接关系到创新人才的培养质量,进而影响到国家整体的创新水平。因此,该目标的提出,对如何围绕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这两个科技创新重要领域,尤其是围绕在科研一线工作的研究生,制定公平公正的人才遴选机制和选拔政策,提出了更高的改革要求。
综合以上两方面,本文试图以《决定》提出的“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契机,结合笔者多年从事研究生教学培养管理方面的体会和经验,以研究生选拔考试改革中的公平与公正为出发点,探讨研究生选拔考试改革的具体思路。
我国的研究生招生从1951年开始,至今已有53年的历史(其中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而被迫中止)[1],招生方式也从个人申请变为考试为主,推荐为辅的方式。在这数十年中,研究生考试招生为我国遴选和选拔了大量的科技创新人才,对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我国科技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纵观历史,从1989年至今,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政策每年变化不大,下文以此阶段的研究生考试招生政策做具体阐述。
按照招生对象分类,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可分为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和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按照学习方式分类,可以分为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在职兼读研究生;按照考试方式,可以分为全国统考、全国联考、单独考试、推荐免试。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主要研究生群体,全国统考为现行选拔硕士生的主要方式。全国统考一般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教育部及下属各省级部门组织实施,复试由各招生单位组织实施。公共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专业科目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初试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划定的全国统一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各招生单位划定的分数线进行筛选。通过初试的考生可以参加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复试。复试通过且政审合格和身体健康即可确定为被录取对象。全国联考是针对职业性专业学位如MBA等进行的考试。所有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命题。单独考试是指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自行命题的考试。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校,按照相关条件,推荐本校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不通过全国统考初试,直接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尽管现行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为我国招收了大量优秀的研究生,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还存在一些缺陷和弊端。以硕士研究生全国选拔考试招生为例,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统考初试中考试科目设置还需探讨;统考复试中招生单位及个人权利还应加强有效监管。
初试中考试科目和分数线设置缺乏合理性。全国统考中,初试科目一般包括基础课,外国语,思想政治理论和一门相关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初试是筛选研究生的第一步也是重要一步,成绩的高低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决定了录取的结果。故初试的考试定位应该是选拔性考试而非考查性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的主要目的是考查考生是否掌握本科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其出现旨在选拔创新性人才的初试中有待探讨。外国语作为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的途径和手段,理应纳入初试考查范围内,但其难度的设置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外语成绩成为考生能否通过初试的关键而非基础课和专业基础成绩,缺乏公正性。外语作为一门工具,考生确实应该掌握,但如果过分关注,则可能会淘汰一些创新潜力较大的优秀考生。对于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其试题由各招生单位自主命题。由于缺乏有效统一的衡量标准,各招生单位相同专业的试题可能难度差异过大,这会造成考生集中报考往年题目简单的招生单位以获取高分,这样会更易通过统一划定的分数线,这有失初试的公平和公正性。
复试中招生单位及个人权利缺乏有效监管。在考生通过全国统考初试后,即可参加由各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复试由于权利被下放至各招生单位及各研究生导师,容易滋生出“走后门,找关系”的腐败现象。复试流程不明晰,复试专家不明确,复试过程不透明都容易滋生暗箱操作的现象。甚至会出现,只要该研究生所报考导师认可,则复试通过的现象,参加复试的其他专家形同虚设,单一导师被赋予了过大的权利,缺少了有效的监管。同时,在当前就业形势异常紧张的大环境下,高校就业率考核中,本科生毕业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也可被视为就业,故导致部分高校复试选拔中对本校的本科毕业生有着明显的倾向性。这造成了校内外选拔的不公平。
“公平”与“公正”是任何一项考试追求的高位标准。准确了解和把握“公平”和“公正”在考试管理实施中的辩证统一关系,对未来的考试改革方向,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应当明确,“公平”与“公正”不是完全相同的。广义角度来讲,人们通常会将“公正”解读为“公平,正义”。从此可以看出,“公正”的定义包含但不局限于“公平”。它强调的是价值取向的正确性,重视事情的现状,结果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或原则。同时,也注重导致此结果的过程是否“公平”。“公平”主要强调的是一种“尺度”,客观性,工具性强,带有价值的中立色彩。其主要为防止多重标准在社会活动带来的弊端,意在”公正“的价值取向下,寻找一种尺度和标准。应当指出的是绝对意义上的“公平”并不一定是”公正“的[2]。
具体到考试招生中的“公平”和“公正”的关系,笔者认为“公正”侧重于考试制度和考试实施的总体把握和价值引导,“公平”侧重于考试各个环节的具体实施和落实。
“公正”体现在考试招生活动的纵向维度和横向维度[3]。纵向来看,考试招生活动是众多社会活动中的一种,理应受到法律和社会道德的约束。立法是维护考试公正的一种重要手段,依法治考已经被社会大众广泛呼吁,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提高违法成本。依法办事,可以把政府主管部门,考试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的权利关在笼子里,有效遏制各种形式的作弊,从而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考试选拔环境,最大限度地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起到正确的价值导向。横向来看,其体现在权威性,专业性和独立性等方面。具体来讲,权威性体现在考试结果必须有足以令人信服的依据和理论支撑;专业性体现在考试机构必须有一支专业的命题,考务管理队伍,建立符合国情的标准体系和规范化操作程序;独立性体现在考试招生机构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其态度和标准不能因外界的干预而改变。只有做到以上所述,才可以在社会上搭建一个公正的考试招生平台,使其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引导。
“公平“体现在考试招生活动各个环节的具体实施当中。报考条件,招生名额,收费标准,评分原则等都能够体现出考试的公平性。其不能因为考生的不同地域,不同出身,不同年龄,不同性别而有偏差。应当注意的是,绝大部分考试公平与招生公平的理念是一致的,当因个别原因考试公平与招生公平存在矛盾时,考试公平应服从招生公平。例如,对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应招收同样比例的生源以带动和促进当地的科技水平和文化水平发展,这是符合国家政策和招生公平的,这就需要适当地放宽该地区的命题难度或招生录取线。但站在考试的角度来讲,这并不是绝对公平的。故考试”公平“应更多地体现在宏观层面,即对社会公平,对全体考生公平,而针对于某个个体而言,其公平性不可绝对化。
研究生考试招生既有其普遍性也有其特殊性。普遍性体现在其应遵循考试招生的基本内涵,基本规律,基本流程。特殊性体现在其所关注的目标选拔人群的特质很难量化。我们探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的公平和公正应从其普遍性和特殊性两方面入手。
从普遍性来看,公正体现在其命题是否权威,考试实施和管理是否专业,考试结果是否普遍为大众所认同。命题权威性方面,初试科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例如思想政治理论既然考查的是考生对于思想政治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能否摆脱依靠大量背诵的僵化出题方式,且考虑是否可以降低思想政治课在考研分数中所占的比例,以防止其占用考生大量的备考时间。各招生单位单独命题的专业基础课能否做到相同专业不同单位的题目难度基本一致,是否有考试理论的支撑,以防止专业课任课教师的出题随意性过大[4]。考试实施和管理专业性方面,考务信息应公开透明,考场分配时能否分配跨校考研同学就近考试,优化考场分布。考试结果方面,能否将初试录取比例与市场形势挂钩。如市场紧缺专业,能否扩大录取比例以支持中央提出的产学研一体化政策,释放大量优秀的创新性人才去填补市场空白。而对于市场的饱和专业,应适当缩减录取比例,以优化社会上的人才结构。公平体现在考生应享受均等权利。如报名条件,考场条件能否尽量做到一致,以避免考生因在条件较差的考场发挥失常。同时考试机构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作弊,泄题等严重影响考试公平的行为上来。坚决打击一切作弊行为,坚决杜绝投机取巧行为。
从特殊性来看,研究生考试招生最看重候选人的创新能力,其难以通过指标来定量比较。公正性体现在其选拔的结果应该符合其选拔目的,现行的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过分依靠笔试成绩所考查的数学运算能力,阅读理解能力,而忽略动手操作能力,空间感知能力等对创新而言相对重要的方面的考察。能否调整和优化他们所占的比重,对后两方面有所倾斜,这对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结果的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在考试理论范畴内能否寻找支撑和依据,使笔试试题考查的侧重点从记忆、背诵、常规化推理变为思辨能力、思维能力和想象能力,使以客观题为主的考查模式变为以客观性,开放性并重的考查模式。
笔者试图以上文中所探讨的研究生考试招生中的公平与公正为改革目标,从制度层面、实施层面、监管层面三个层面来探讨未来我国研究生考试招生中的改革思路。
政府在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中应重点放在宏观管理上,做好制度层面的改革工作。
第一,做好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法律的制定,其不仅能依法规范研究生考试招生秩序,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试规范和程序,同时也体现维护考生的各种权益,并为其提供方便、快速、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使考生在权利,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有效的寻求法律上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利益,这将是研究生招生考试公正性最大意义上的体现。
第二,将部分初试考试科目(如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考试由一年一考,变为一年多考取得合格证,部分改变“一考定终身”的观念和制度。这样,一年多考的成绩也可以更好地反映考生的真实水平,体现了招考制度的公正性,同时也可释放考生的备考时间,使其更加专注于专业课的复习和备考。
第三,对于各招生单位出题的专业科目考试,可建立“联考”制度,由优势专业相近的几所高校联合命题,以保证专业试题的难度一致,避免招生单位向本校学生倾斜的情况,达到真正测验考生专业知识的目的。
第四,完善复试制度,加强对考生“软性”指标的考量,注重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的考查,如可以采用答辩形式,既可以考查考生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又可以考查其专业技能。同时,应避免个别导师在复试中“一言堂”的情况发生,避免权利寻租的情况发生,杜绝腐败。
专业的考试管理机构在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重点应该放在考试的具体落实,做好实施层面的改革工作。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包括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命题、考场分配、核查阅卷、分数线划定、成绩公布等各个环节。
第一,建立一个专业的研究生考试招生队伍。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人员专业性是考试专业性的基础保证,更是考试公平性的根基。专业的人员有利于考试实施各个流程的整体把握,有利于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经验的积累,有利于考试招生工作的招生水平和效率,有利于考试招生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二,更合理的命题形式。命题是为招生服务,不应脱离招生目标而单独考虑命题。优化题目的结构,测量功能,合理规划题目的难度,题目的赋分值[5]。加大专业基础课中主观题,开放题的比重,以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发散性思维,这能够有效提升研究生考试招生的公正性。
第三,考试信息的公开与透明,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考生受到不公平对待。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考试管理机构有义务在考试进程中的各个阶段,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布考试的各种相关信息。尤其是调剂时各个高校的相关信息对考生能否在复试中收到公平公正待遇有着巨大的影响,考试管理机构有义务收集这些信息,在保证准确性的同时通过互联网手段对外公布,使考生能够清晰明了的了解调剂信息。
力促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向公平和公正的目标改革,少不了强力有效的监管。社会各方力量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监管意识,增强监管力度。
第一,建立考生诚信档案。由于目前缺乏考生诚信档案记录,造成考生的违法违纪成本很低,惩罚力度不够,部分考生缺乏诚信,铤而走险,在考试中作弊或提供作弊。这种行为,对其他参加考试的考生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平性。应建立考生诚信档案,将考试作弊行为与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复试、录取挂钩,增加考生的违法成本。
第二,建立校级自查委员会。由于政府权力下放至各个招生单位,赋予招生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在保证考试招生更合理的同时,也增加了考试招生腐败的可能性。各招生单位应加强校级管理,实行集体领导,规范复试阶段的各项工作。建立以主管校长为首,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自查委员会,总体负责复试阶段的命题原则,考试规范,复试规则,录取标准等。
第三,增加社会机构的横向联动,共同打击高科技犯罪。研究生考试公平公正不仅关乎的是考生个人利益,更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一个缩影和体现。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部,工信部等社会各方力量,从严从重打击考试作弊尤其是高科技作弊,树立良好的价值引导。
2014年8月19日,在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时特别审议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习近平指出,必须通过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这为研究生选拔考试的改革指出了方向,提出了目标。
综上所述,公平和公正是一个考试所追求的高位标准,讨论一项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应以此为目标和前提。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作为我国教育综合领域的一项重要考试招生制度,其所包含的公平和公正内涵是丰富的。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探讨,需要全社会监督。
[1]陈睿.对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历史回顾[J].中国考试,2006(4):33-35.
[2]吴忠民.关于公正、公平、平等的差异之辨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4):17-22.
[3]金荣华.考试公正与公平问题初探——兼论现代考试公正与公平要素[J].考试研究,2011(1):30-35.
[4]陈睿.关于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思考[J].中国考试,2011(2):26-33.
[5]刘昕.考试误差与考试公平[J].中国考试,2004(1):10-13.
(责任编辑 周黎明)
Thoughts on 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 in the System Reform of National Entrance Examination and Enrollment to Graduate Level Education
HUANG Jianmin and WU Di
The 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 is a high quality standard of an examination which should be the goal and prerequisite for a reform of an examination and enrollment system.National entrance examination and enrollment to graduate level education is our nation's important examination and enrollment system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which contains rich connotation on 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flaws and shortcomings in the existing entrance examination and enrollment system to graduate level.Meanwhile,the reflection and connotation of 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 in this system are discussed.Then,this paper expounds the ways of reform of examination and enrollment system in institutional level,the implementation level and regulatory level.
Graduate Selection;Reform of an Examination and Enrollment System;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
G405
A
1005-8427(2014)11-0056-6
黄建民,女,北京理工大学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北京 100081)
吴 荻,男,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北京 1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