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振祥 黄振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其立法宗旨就是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类设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的,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规定了明确的义务及严格的责任,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我们知道,特种设备通常是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因此,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使用单位如果使用下列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包括: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监督检验、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及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将受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该法第八十四条还规定,当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以及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下,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也将面临最高30万元的罚款。
由于特种设备本身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不但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安全性能有关,而且与其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有关。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保证安全管理、检测及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才能确保设备运行安全。据统计,因管理不善、人员无证上岗及不具备安全运行和技能而引起的事故,占全部事故的40%,为此,《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还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这两条规定的,即: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将受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