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

2014-02-04 22:13党峤
浙江共产党员 2014年10期
关键词:法制观念合法法治

党峤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

党峤

导读: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正步入深水区、进入攻坚期。矛盾凸显如何妥善处理?利益多元如何实现公平?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重要指示中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因此,我们在处理各项工作时,必须首先自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样做才合法?从本期开始,将围绕“法治中国”这一主题提供一组学习辅导。

一、百科知识什么是法治思维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所谓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就是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是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十六大报告中继续强调了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到十八报告中,则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并且针对性地运用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基本方面。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从“依法办事能力”到“运用法治思维能力”。

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体现了我们依法治国理政的决心。第一方面,由“法制”发展到“法治”,包含了民主、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更加丰富和深刻的内涵,是内涵创新。第二方面,由“观念”发展到“思维”,从思想理念进入到工作和能力思维,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引领和指导意义,是工作、能力思维创新。第三方面,由一般性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发展增加了“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方面,是应用领域的创新。

二、问题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深入推进,各阶层和利益方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社会管理面临诸多挑战,许多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伤害群众感情,甚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从征地拆迁引发的暴力抗法,到民间不断蔓延的“逢PX必反”;从因讨薪带来的劳资纠纷,到各地持续升级的医患冲突,分析近年来引发群体事件和极端个案的突出社会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能否依法办事,是各类矛盾能不能得到及时预防和有效化解的关键。

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忽视法律,决策不依法、遇事不讲法、办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特权思想严重,认为权大于法,对法律缺少敬畏,甚至自认为位高权重,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不守法,也无人敢于追究,因而时常突破法律底线。二是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矛盾激化、干群关系恶化。三是把法律法规置于脑后,在工作过程中常出现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甚至任意在法外扩权,将一些“霸王条款”和“土政策”披上法律的外衣,有失社会公平。四是有的领导干部虽然也懂法,也知道违法犯法的后果,但总是心存侥幸,以为背地里干点违法之事无人知晓,因而恣意妄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不注意学法知法,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习惯把有限权力扩大化;另一方面是不敬畏法律,不遵守法律,习惯靠“拍脑袋”、搞个人说了算。以往,很多领导干部习惯于“拍脑袋决策”,往往付出很大代价。各种“半拉子工程”、“政绩烂尾现象”,大都与此有关。一些人对此不加反思,反而以“方便管理”“效率优先”等理由搪塞。而所有这些,实质上都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试想,倘若执法者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思维,人们又怎么能相信法律?倘若执法者养成“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的习惯,人们又怎么会选择法律?十八大强调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此取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充分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治理理念。与此相呼应,“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和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的思维方式,日益深入人心。

三、案例教学

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争议,基于法治思维,都应遵守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的要求。

1.所谓“目的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

案例:甲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打算向甲行贿让甲帮他办事。甲说:“哥们,这样吧,事我帮你办,钱不要直接给,咱们先订个合同,合同规定十万元的违约金,到时候你违约,我起诉,法院调解过程中你同意给我钱就行了,到时候有调解书作证,这事绝对查不出来。”以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就是表面上签合同。而实际上不是那样。实际上做的都是违法的。

2.所谓“内容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

案例:如网络和媒体上近年流传较多的有:“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等等。显然,提出和发布这些标语口号都是缺乏法治思维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造福群众,用得不好则会伤害群众,甚至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任何违背法律法规的越权行为,都有可能把实事办空,把好事办砸。

3.所谓“手段合法”,法治思维要求,公权力行为不仅要目的合法,而且手段也要合法。

案例:江西宜黄强拆事件导致被拆迁人自焚,一死两伤。宜黄的一位官员竟然还撰文提出,“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我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这种说法和认识显然没有法治思维的影子,而是人治思维的体现。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对手段合法的要求不以为然,认为只要目的合法、目的正当,至于采取什么手段达到目的可以不予计较。在不少拆迁事件中,一些地方将依法行政视为发展的羁绊,甚至不惜以“多快好省”的思维去“良性违法”。

4.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

案例:前几年番禺中心医院委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空调采购中,中标的是广东石化,中标金额比格力空调报价高出443万元。格力先向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投诉两次被驳回,遂将维持其处理决定的广州市财政局告上法庭,但格力空调最终还是败诉了,其原因是招标程序合法。有些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主办者每次都请来相关人员,全程参与监督招投标活动,竞标成功后,中标单位还会给每人一个红包(所谓的评标费),让来者开心而来、满意而归,谁也不会对“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操作正规”、“众人见证”的招投标说三道四。法定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公权力行为应公开、公正、公平。对于法治思维的程序合法要求,许多领导干部往往不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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