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颖 于水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游艇正在成为人们娱乐休闲的新消费品。同时,游艇产业具有劳动密集,资金密集的特点,被认为是一种多方得利的长链产业,对经济发展具有极为强大的拉动作用。国外有关研究报告显示,在游艇上每投资1美元,就可以带来6.5~10美元的经济效应。
产业政策是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了其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主动干预产业活动的各种政策的总和【1】,它的本质是国家对产业经济活动进行主动干预。产业政策有弥补市场失灵、实现产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等作用。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二者关系极为密切,具有功能的共同性、内容的一致性和适用的互补性。
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政策要求的内容变得更为实际,单靠其自身的实施力度无法满足发展要求,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以满足发展的需要。中国是游艇产业的新兴市场,并且正在蓬勃发展,因此,迫切需要政府的有效介入。只有将游艇产业政策法律化才能更好地调控游艇市场,推动其健康发展。
自1979 年我国制造出第一艘游艇开始,已经历了35年的历程。国家对游艇业的发展也日益从政策层面给予重视,游艇业被列入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并且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鼓励发展产业目录中,游艇设计也被纳入鼓励支持产业,重量级的游艇产业政策相继出台。
截至目前,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国家海事局等主管机关制定的游艇管理相关领域政策有 84 部,其中涉及游艇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有 28 部,涉及游艇码头规划、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有 13 部,涉及游艇安全管理的有27 部,涉及游艇经营管理的有 10 部,涉及游艇进出境管理的有 6 部【2】。
目前国内游艇方面的政策已对其部分产业(如:游艇操作员培训业、游艇制造业、进口游艇管理)进行规范约束。然而,对游艇服务企业、游艇辅助企业尚未出台专门法律进行规范管理。我国游艇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如不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并使其系统化,游艇业将面临种种尴尬,游艇业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在一定程度上其产业发展将会受到制约。
近十年我国游艇产业发展较快,以国内游艇产业最为发达的海南为例,目前有三亚鸿洲、三亚亚龙湾、三亚半山半岛等多个国际标准码头,游艇码头泊位达1100余个【3】。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也相继成为游艇聚集地。但是,目前我国游艇产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游艇行规不全面 游艇行规中对一些基本问题尚未规定,主要是对游艇概念的界定。参照《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而《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经营性活动、且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如此种种,各类政策或法规中对游艇的定义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而没有普遍性。各种定义均强调本政策或法规中所涉及或约束的对象,因此,无法科学全面地规范游艇的真实内涵及标准定义。
此外,在游艇长度划分上也存有问题。尽管由中国船级社出台的《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中已将艇长的分界由原20m 提高到24m,与国际上目前主流的标准接轨。但一些游艇制造公司目前已经在生产40m级的游艇,将来还将制造60m级的游艇,如还用现行的游艇标准,那么这些长度突破标准的游艇将出现无法登记、配员难以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在没有行规的情况下,政府或主管部门也就无法对游艇制造公司的生产制造进行及时规范地监管,这将必然影响游艇产业的健康发展。
(2)游艇市场不统一 游艇市场主要是指提供娱乐、休闲、商务接待的游艇服务市场。目前游艇服务企业主要以游艇俱乐部的形式存在。国外游艇俱乐部均为非盈利性,而国内游艇俱乐部基本都是变相收费,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行业标准。并且行业把眼光仅锁定于游艇俱乐部,游艇服务企业是否仅局限于游艇俱乐部值得商榷,游艇市场上是否还存在其他商业形式的服务项目或内容仍处于待定状态。
例如,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仅对游艇俱乐部作出规定,即“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该规定对游艇服务企业的商业存在、市场准入(登记或备案)、服务范围等没有明确规定,这将直接导致游艇市场出现混乱的局面,影响游艇业发展。
鉴于游艇产业发展存在上述两点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系列游艇产业政策法规,从法律层面进行约束、规范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否则将严重阻碍我国游艇产业的结构调整。因此,当务之急是将游艇产业政策法律化,通过制定一系列游艇产业政策法,来调控游艇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1)多个省、市(如:海南省、山东省、中山市等)先后颁布各自省级或市级的游艇发展规划并实施,为我国游艇产业政策法律化奠定了夯实的基础。我国游艇产业政策法律可通过吸收现有的各省、市相关法规实施效果,收集相关数据和材料,根据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和实施。
(2)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全国游艇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出版的《中国游艇产业报告》为我国游艇产业法律化提供了实践借鉴。另外,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游艇产业政策,也成为我国游艇产业政策法律化的蓝本,为我国游艇产业发展做出了宏观的指导和调控。
(3)国外游艇产业政策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游艇产业政策法律化提供了外部动力。纵观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游艇产业政策的发展历程,每个国家在游艇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无一不受惠于游艇产业政策法律化,这说明了游艇产业政策法律化对游艇产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游艇产业政策法律化的先进经验来促进我国游艇产业法律化进程。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游艇产业政策法律化有其实施的可行性,同时,也加快了国家法律化进程的步伐,可以更好地推动游艇产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游艇产业是关系到航运、造船和安全的产业,因此,明确行业责任不仅是游艇产业的发展问题,也是我国游艇产业与国际游艇产业的接轨问题。2012年的太湖游艇撞货船缆绳事故【4】震惊全国,由此引发了关于游艇产业责任的探讨。
行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生产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我国没有涉及游艇产业责任的全国性政策法规,全国范围内仅有青岛市于2014年4月4日发布出台了《加快发展邮轮游艇产业责任分解方案》,此措施是为加快发展邮轮游艇产业政策。
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等对游艇产业制定了产业标准,而我国的游艇企业并没有自己的一套产业责任体系,这给我国游艇产业带来一系列有关责任归属不明等问题。
目前,关于我国游艇服务企业的准入制度,在不同层面都存在制度和程序的缺失,我国船舶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
(1)完善游艇服务企业市场准入程序 我国对游艇市场准入具有审核权的机关繁多,出现了重复混乱的现象,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有多个机构对游艇产业的转入具有审核资格。同时鉴于我国缺少游艇服务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对于游艇服务企业准入的审核标准不一致,并且关于游艇市场准入的部门文件的透明度不高,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游艇服务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和融资渠道的拓展。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程序,对审批管理部门的权限和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2)完善外国游艇服务企业准入制度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扩大以及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航运管理成为对外开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国外的游艇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要求将越来越强烈,对于国外游艇服务企业准入制度,既不能毫无限制地引入,也不能全面地封锁。因此,完善我国国外游艇企业的准入应当实行有限制的准入。按照W TO规则(海运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49%),在游艇运营领域可以放宽国外游艇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但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的某些领域却要严格禁止国外游艇服务企业的准入。
我国的游艇辅助业一直落后于游艇业,这将严重阻碍今后我国游艇企业的发展。鉴于国内游艇辅助企业一直未能形成集群效应,且呈粗放型增长,国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游艇辅助企业的发展制度:
(1)加强游艇配套设备的科技投入 游艇辅助企业的服务主要是游艇配套设备的制造生产、维修保养等。但是,我国游艇配套设备严重依赖进口,主要是因为我国游艇辅助企业的生产标准与国际标准有一定差距,远不及美国、欧洲等。因此,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游艇辅助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和研发,设立游艇研发机构,并对关键游艇辅助企业给予资助和资金支持,提高其产品的附加值。
(2)加大我国游艇服务企业和游艇辅助企业的合作力度 我国国内游艇辅助企业的生产率较低,并且生产的产品无法满足游艇消费的需要,与国外游艇辅助企业差距较大。因此要保障我国游艇产业一直具有持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则应当加强我国游艇服务企业和游艇辅助企业的合作,使游艇辅助企业能够根据游艇服务企业的真正需要生产对应的产品。
[1]苏东水.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李蒙.中国游艇产业政策浅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2.1
[3]夏春晖.游艇经济·上海游艇保险嗷嗷待哺状[EB/OL].航运交易公报,2014.6
[4]太湖游艇事故追踪,[N/OL]央视网,2012年4月8日,http://search.cctv.com/search.php?qtext=2012+%E5%A4%AA%E6%B9%96%E6%B8%B8%E8%89%87%E4%BA%8B%E6%95%85&type=video&sid=0003&pid=0000
[5]李蒙.船舶产业政策法律问题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学系,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