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修订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标准修订状况:本标准代替GB 13271-2004。
修订内容:本标准与GB 13271-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实施日期:2014年07月01日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标准修订状况:本标准代替GB 18485-2001。
修订内容:本标准与GB 18485-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使用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纳入本标准;
——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等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实施日期:2014年07月01日
锅炉钢结构制造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钢结构的制造和检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锅炉钢结构柱、梁、垂直支撑、水平支撑、桁梁、框架、平台楼梯、柱底板、地脚螺栓固定架和刚性梁等。
标准修订状况:本标准代替JB/T 1620-1993。
修订内容:本标准与JB/T 1620-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术语和定义一章,为了正确解释标准内容,防止理解偏差,给出了标准中主要的术语定义;
——材料章节中增加了顶板主梁和板厚大于或等于60 mm的钢板需要进行100%超声波检验的要求;
——增加了钢材下料采取措施消除残余应力和火焰切割预热的要求;
——增加了H型钢拼接的规定;
——增加了焊接作业环境、焊材管理、焊接预热、焊后热处理等关于焊接的具体要求;
——增加了制孔内容,对高强度螺栓孔和孔径偏差作出了规定;
——增加了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摩擦面的规定;
——增加了各种组合截面的允许偏差要求;
——修改了梁、柱弯曲矢高和梁拱度的规定;
——增加了高强度螺栓连接构件和连接件偏差要求;
——增加了火焰切割偏差的规定;
——增加了叠梁制造偏差的规定;
——增加了柱脚制造偏差的规定;
——增加了各类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相应的检测要求;
——增加了试装内容。
实施日期:2014年11月01日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标准修订状况: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实施日期:2014年10月01日
机械制图剖面区域的表示法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图样中各种剖面符号及其画法。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图样的剖视图和断面图中剖面区域表示。
标准修订状况:本标准代替GB/T 4457.5-1984。
修订内容:本标准与GB/T 4457.5-198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机械制图剖面区域的表示法”;
——增加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并添加了相关内容;
——增加了“一般规范”并添加了相关内容;
——修改了表1中“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的剖面区域表示法;
——木材分类“纵剖面”、“横剖面”改为“纵断面”、“横断面”,并将“横断面”图例分开;
——修改了“在同一金属零件的图中,剖视图、断面图中的剖面线,应画成间隔相等、方向相同且一般与剖面区域的主要轮廓或对称线成45°的平行线。必要时,剖面线也可画成与主要轮廓线夹角成适当的角度”;
——修改了图1;
——修改了“如仅需画出被剖切后的一部分图形,其边界又不画断裂边界线时,则应将剖面线绘制整齐”;
——修改了“当两邻接剖面区域均涂黑时,两剖面区域之间宜留出不小于0.7 mm的空隙”。
实施日期:2014年10月01日
(支持单位:上海标准文献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