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

2014-02-03 19:37:56伊士国尚海龙
政法论丛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法治

伊士国 尚海龙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键在于实现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因为法治的要义正在于:“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1]P199

一、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历史发展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P171在经过长期的“人治”与“法治”之争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从而正式拉开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序幕。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2]P29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这是很不寻常的做法,表现了我们国家要厉行法治,真正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决心。”[3]P544但是,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因而,党采取了分步骤、分阶段、分重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策略,即以2010年为界将其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重点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以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基础和前提。而第二阶段重点加强“法治体系”建设,以实现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最终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此我们首先对“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关系做一个说明。“法律体系”即“指一国在一定时期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的统一体。”[4]P366“法治体系”义同“法治国家”。正如徐显明教授所言:“法治国家的另一个表述是‘法治体系’,可以说,法治体系形成时,就是法治国家建成时。”[5]“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联系而言,“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法治体系”是“法律体系”的升华和目标;就区别而言,“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相比,存有四个方面的不同:“一是法之静态方面与法之动态方面;二是法之形式方面与法之实质方面;三是法之外在方面与法之内在方面;四是法之政治机制方面与法之社会机制方面。”[6]因而,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既是法治建设规律的普遍要求,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那么,按照上述部署,在2010年以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点一直是“法律体系”,即加强立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保证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P30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7]P555并将“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7]P542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8]以上述精神为指导,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0年如期形成,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前提和基础。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9]

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大在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点已由立法转向宪法法律实施实际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转变的重大战略任务,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比,既体现了我们党逐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也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掌握的成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要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意味着要统筹兼顾,切忌片面和表面,克服观念上的片面认识和实践中的表面文章;意味着改革要与法治协调推进,在法治的轨道上和法律的框架内推进改革;意味着要高度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并将顶层设计落实到法律层面,把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改革的法治保障有机结合起来;意味着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10]因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点是“全面推进”,这不仅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向横向发展,而且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向纵深方向推进。换言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就是要实现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以最终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其中,“法治中国”是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提出,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集中和最新最高概括。“法治中国”的提出,既凸显了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点,又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图景。正如李林研究员指出:“‘法治中国’或者建设法治中国的概念,同以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法相比较,前者对于后者既具有内在统一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又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性和前瞻性。以‘新十六字方针’为逻辑主线、以‘三个共同建设’和‘三个一体推进’为主要内容的‘法治中国’概念,无疑是在历史新起点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鲜明的旗帜和最响亮的进军号。‘法治中国’这一新提法新要求,贯彻了法治统一的基本原则,创新了依法治国的理论观念,丰富了法治发展的实践内涵,指明了法制改革的正确方向。”[11]而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还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2]这更加清晰地表明,今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实现由“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转变,就是要实现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变。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还明确指出:“到二〇二〇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12]这就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时间表和阶段性任务,即在二〇二〇年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架构

“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3]P6-7法治体系也是如此。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坚持了法治体系建设的一般要求,体现了法治体系建设的普遍规律,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因而具有丰富的内涵以及鲜明的特点和巨大的优势。这一点最突出的表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架构上,具体说来: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价值、规范、事实”的有机统一体

虽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得到整个法学界认可的法的概念。”[14]P27但法学界普遍认为,法是由价值要素、规范要素、事实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体。正如魏德士指出:“下列要素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1.法律规范是具有普遍地及于一切接受对象的规范。2.法律规范是有条件的规范。它是由对适用条件(法定的事实构成)的描述性规定及当为与行为规定(法律效果)组成。3.法律规范表达了一种价值评判。”[14]P59而法治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将法的价值上升为法律规范、再用法律规范去指导法的实践、通过法的实践去反思法的价值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实践过程和实现结果,是由法律到法治、由形式到本质的发展,也是法治国家实现的最根本的标志。”[15]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是一个由“价值、规范、事实”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与西方式法治体系的不同之处,正在于其“价值、规范、事实”要素的不同。具体言之,就价值要素而言,西方式法治体系以资本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价值要素,其核心是自由、民主、平等、人权。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价值要素,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就规范要素而言,西方式法治体系以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等为规范要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为规范要素;就事实要素而言,西方式法治体系以政府守法、司法独立、律师自由等为事实要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的运行过程及结果为事实要素。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政府、社会”的有机统一体

法治体系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具有多个层面和领域,就国家层面而言,是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问题;就社会层面而言,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就政府层面而言,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问题;就执政党层面而言,是依法执政的问题。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政府、社会”的有机统一体。那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意味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就意味着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发展,以最终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2]对于这三者的关系,刘莘教授指出:“我国的法治建设是自上而下推进的,因此在这三项推进内容中依法执政是实现依法治国最基本的保证,是根本前提,没有依法执政,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就这三者各自的角色与相互关系来看,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大方向,是总方针,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治国的总思路,也是法治建设的总目标。相比之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子目标,是依法治国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们国家80%以上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靠政府机关来遵守和施行,由此看来,依法行政在法治建设中的任务比重是很大的。如果没有实现依法行政这个子目标,依法治国也无从谈起。”[16]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道路、理论、制度”的有机统一体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道路、理论、制度”问题至关重要。对于法治体系建设来说,“道路、理论、制度”问题也至关重要。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保障,才能真正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其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其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是其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的伟大实践中。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道路、理论、制度”的有机统一体。具体说来: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从根本上讲,每个国家的法治化道路都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都是在一定土壤中发展起来的,其中经济起着根本的作用。而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及其文化和西方国家有着很大不同,这就注定了我们国家的法治化道路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化道路必然存在很大不同。因此,我们理应在认清中国国情的前提下,从自身实际出发,把法治建设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从而实现法治的固有传统和现代性理念、法治的本土化和国际化、法治的自我创新和学习借鉴的有机统一。[17]正如周叶中教授指出:“尽管人类在漫长的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 对法治的价值层面存在共识, 但不同的国家在实现法治过程中必然会形成法治模式的多样化。正因如此, 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 毫无疑问必须选择适合自己国情的法治之路。”[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是“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立足于总结自身的法治经验、适应自身的法治需求、彰显自身的法治特色,走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自主型法治道路。”[19]其最鲜明的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就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的有机统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各国皆有其固有法律,与其国民的性质同时发达,而反映一国民的生存状态于其中,并包孕人们政治的和社会的判断。”[20]P1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法治道路不同,每个国家的法治理论体系必然也就不同。但应当承认的是,由于我国民主法治传统的缺失,当前我国法治理论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丰富实践相比,我们还远未形成与之相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现在的主流法治理论主要是西方的法治理论体系,其是奠基在西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基础之上的,其虽然科学和先进,但却无法全部解释和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正如李林研究员指出:“当前法学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某些法学学术话语脱离中国国情和社会实际,既不能真正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对法学理论的需求,难以引领中国法治的科学发展,也不能真正融入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传统之中,缺乏应有的历史文化底蕴;同时对西方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缺少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各取所需或者照搬照抄地对待西方法学概念和话语,甚至言必称西方法学话语。”[21]因而,我们必须以中国国情为依据,加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既要破除对西方法治理论体系的迷信,又要吸收西方法治理论体系的有益成分;既要体现法治理论体系的一般要求,又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对此,李林研究员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要“把握四个基本向度”,即“一是在定性比较的向度上,我国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属于社会主义性质;二是在定位比较的向度上,我国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三是在阶段比较的向度上,我国的法学学术话语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四是在国际比较的向度上,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是植根于中华法系文化传统的法学文化,同时吸收了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的大量内容,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诸多法学原理原则和法律制度。”[21]同时,要“处理好六个重要关系”,即“一是要处理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中的中西结合的关系;二是要处理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关系;三是要处理好苏联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与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关系;四是要处理好我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与我国政治意识形态话语体系的关系;五是要处理好我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关系;六是要处理好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构建与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发展的关系。”[21]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司法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等各项具体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2]P33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体系中最为根本和重要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大最重要的制度平台。因为只有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平台,发展中国式代议民主政治,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基础和前提。正如潘伟杰教授指出:“代议制民主既为现代法治提供了现实的空间,又为现代法治提供意义的空间。因为,只有民主,才能提出制约公共权力的要求以维护其合法性基础。也只有民主,才能提出激励公共权力的现代以满足其合理化要求。”[23]P34可以说,代议民主政治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用宪法和法律逐步控制和监督公共权力的过程,也就是法治国家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所以,罗柏兹认为一个法治国家必然是代议制政府。[24]P103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状况,还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败。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大问题是,宪法和法律得不到良好实施,宪法和法律权威不高。而宪法和法律得不到良好实施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不能充分行使有直接关系,宪法和法律权威不高与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的实际地位和权威不高有直接关系。另外,困扰中国法治建设多年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因涉及职权的重新配置,也只有在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根本解决。因而,我们必须加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体系建设。

三、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基本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还部署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内容,即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基本路径,主要包括:

(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决不能忽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因为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完善任务依然重大。一些重要法律亟待研究制定,一些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尚需修改完善,一些应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一些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法规与法规之间的矛盾或不协调问题依然存在,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不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化比较严重。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体说来:第一,要继续加强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将会逐渐发生变化:将从注重制定与修改并重,逐步转向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将从注重经济领域立法,逐步转向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和其他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25]因而,我们应继续加强立法工作,一是要对一些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以做到法律变动与形势发展同步,充分发挥法律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步完善;二是要制定一些新法律,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体系,使国家和社会所有的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三是要做好法律法规配套制定工作,尽快制定和修改与现有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可操作性。第二,要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一要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使人民真正成为立法的主体,使立法的内容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避免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的法制化;二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增强立法的规范性、程序性,并注重发挥专家立法的作用,以提高立法质量,使其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

(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因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是法治的集中表现和要求。正如潘恩所言:“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26]P35-36只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才能引导全社会共同尊重宪法法律、信仰宪法法律,才能引导全社会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才能推动宪法法律的良好实施。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关键是维护宪法权威。因为树立宪法至上权威,正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正如周叶中教授指出:“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因为法律支配权力是法治的根本,但离开了宪法至上,权力绝不会服从于法律;民主和人权是法治最核心的价值追求,但离开了宪法至上,法治就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法治有赖于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但离开了宪法至上,法治就没有了存在的前提。”[27]P1-7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法律的权威至今尚未完全树立起来,这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症结所在。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而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必须努力地实施宪法法律。因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8]其中,关键是中国共产党自身能否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因为与西方法治以司法为中心不同,中国法治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中心的。只有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以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才能真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28]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最重要的一环。各级政府作为宪法法律实施的最重要主体,其自身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无疑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成败。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已迈出坚实步伐,行政执法行为得以规范,行政执法水平得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卓有成效。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非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相当严重,一些行政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还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依法行政仍然是我国法治中国建设中比较薄弱的一环。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具体说来:一要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二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三要规范行政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四要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整合执法主体,精简行政执法机构,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途径。离开了司法活动的实践,“法律体系”就是一堆僵硬的条文,必然无法自动转化为“法治体系”。因此,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但目前我国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职权配置不合理。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因而对其进行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因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2]具体说来:一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以避免司法的地方化,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现司法公正;二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三要坚持司法公开原则,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四要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五要健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落实司法保障,发挥司法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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