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周聚焦·政策速递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实施积极的进口促进战略,加强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口
《意见》提出八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继续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加快调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二是稳定资源性产品进口。完善国家储备体系,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商业储备。支持海外投资,鼓励战略性资源回运。适度扩大再生资源进口。三是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加快与相关国家就水产品、水果、牛羊肉等产品签订检验检疫协议,积极推动合格的加工企业和产品备案注册。四是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口。积极扩大国内急需的咨询、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知识、技术密集型生产性服务进口和旅游进口。五是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调整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六是进一步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对进口货物实行24小时和节假日预约通关。七是大力发展进口促进平台。加大对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支持,支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完善进口贸易平台。八是积极参与多双边合作。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鼓励企业到沿线国家投资加工生产并扩大加工产品进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创新,着力改善营商环境
《意见》从四个方面明确十三项政策措施。一是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发展物流配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二是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增加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投入,推进绿色循环消费设施建设。三是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创新。支持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活力,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四是着力改善营商环境。减少行政审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加快推进商务信用建设。此外,《意见》还就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提出具体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实现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在具体实践中,要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高医疗执业保险覆盖面,支持健康产业科技创新。要推动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稳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要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切实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努力提供优质服务,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监督管理。要完善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支持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引导投资健康服务产业,完善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努力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经济与应对气候变化双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通知》提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中华民族和全人类的长远利益,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统筹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减缓与适应并重,坚持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不断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增加森林碳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努力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经济与应对气候变化双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各地方、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健全组织机构和体制机制,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强化协作配合,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做好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实施情况。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新措施,培育壮大新业态新产业
11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加快发展云计算,打造信息产业新业态,对于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要积极支持云计算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融合发展,催生基于云计算的在线研发设计、教育医疗、智能制造等新业态。在疾病防治、灾害预防、社会保障、电子政务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加强信息安全评估和防护。支持云计算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项目建设。让数据“云”助力创业兴业、便利千家万户。
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央层面核准投资项目数量减少约76%
《目录(2014年本)》共包括12个部分,其中的亮点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六个字:取消、下放、监管。一是“取消”。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目录(2014年本)》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有15项内容,包括钢铁、有色金属、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均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在境外投资领域,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二是“下放”。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内容,并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了中央部门和地方的责任。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港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项目,均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三是“监管”。进一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经过去年、今年两次修订,使得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合计减少约76%,其中,2013年本的《核准目录》修订后,减少了60%;通过今年的再次修订,再减少4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浙江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各级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商品经营和交易中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管,指导交易平台提供者和商品经营者建立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机制,组织和支持面向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的业务培训。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应加强与所在地交易平台提供者和商品经营者的日常联系、沟通,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交易平台提供者、商品经营者等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可以接受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委托,对其提交的涉嫌专利侵权疑难案件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交易平台提供者要加强和规范交易平台上商品交易活动中专利权(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措施,在与商品经营者签订平台用户准入使用协议时,应有专利权(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明确相互责任,防止商品经营者利用交易平台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或实施假冒专利的行为。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建立接受专利侵权纠纷和假冒专利投诉机制,健全信息发布、身份认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和处罚规则等专利保护程序,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假冒专利投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