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3年底,全国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数为431 个,法律援助机构数为3249 个,其中行政性质机构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分别为1544 个和633 个,这两类机构占机构总数的67%;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1010 个,占机构总数的31.1%。全国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机构数为2922 个,占机构总数的89.9%,有专门接待场所机构数为3041 个,其中临街一层机构数为2196 个,占机构总数的67.6%,增长了15.9%,东,中、西部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情况存在一定差异。
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5069 个,比2012年增长2.1%,其中依托司法所设立工作站38901 个,在工、青、妇、老、残,信访、高校、监狱等设立工作站25485 个,在看守所设立工作站833 个。
全国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共有14548 人,编制数为12991 人,同比均略有增长。其中女性工作人员为6483 人,占44.6%。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共有11343 人,占总人数的78%;具有本科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人员分别为10681 人和834 人,分别占总人数的73.4%和5.7%,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数为6414 人,法律援助注册律师数为4813 人,与2012年相比均有所上升。各地电台,电视台播出法律援助节目共计77362 次,同比增长138.2%;互联网刊登涉及法律援助的信息16490 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共举办法律援助培训班9259 个,培训人数301116 人次,培训总学时5629933 小时;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机构和个人分别为959 个和1093 个,宣传、培训和表彰力度进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