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流转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研究

2014-02-03 15:33
知识产权 2014年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徐 皝

价值流转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研究

徐 皝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价值的流转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频繁和普遍的一种需求和现象。目前主要影响知识产权价值流转的,一是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二是对知识产权风险的分担和补偿,三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完善。从促进知识产权流转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的分析,提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应遵循的客观标准,并对如何坚持市场化取向、主观把握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做了具体的探讨。

知识产权 价值评估 客观标准 主观把握

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品牌价值,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共识。就其天生的公权与私权兼顾的特性来说,知识产权的价值流转具有必然性a在传统反垄断法中,拒绝交易和流转是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一种,会受到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制。见吕明瑜:《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控制》,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第290页。。知识产权的价值流转是知识产权利用的更高阶段,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价值流转的前提。“对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价值进行科学评估,是维持知识产权资产再生产、从价值形态上进行定额补偿的需要,也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条件。”b陈昌柏:《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资源在经济增长中的优化配置》(第二版),科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2版,第260页。但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很不规范,评估人员素质低,评估主观随意,评估结果差异较大。整个知识产权评估行业既缺少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规范,也缺少来自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有效监管和违规惩处。在实务中,知识产权评估甚至随意到连不具备评估资质的机构也能开展评估业务的程度。如北京某银行在版权质押时就要求出质方必须到中国版权交易中心去进行评估,而中国版权交易中心并无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资质。至于评估机构偏向于支付评估费用一方得出评估结论的情况更比比皆是。

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本身无形财产权的特点而带来的评估困难,以及如何满足市场流转特殊目的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出的特殊要求,则是当前尚难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难题。本文从促进知识产权市场流通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把握,对解决这个难题提出了看法。

一、价值流转中的知识产权评估难

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较高风险性,以及变现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风险,导致了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之难。

但知识产权价值c本文所讨论的价值均为经济价值。评估之难,并不难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因为方法总是达到目的的工具,根据评估目的(即价值类型)的不同,总能找到相对最为适宜的方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之难,也不难在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主观性较强上,因为无论主观认识的差异有多大,总能找到公认的、公允的客观基础价值,主观认识总是围绕着客观基础价值上下波动的;知识产权评估之难,也不难在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上,因为标准问题仅仅是技术问题,而技术问题是想办法就可以解决的,如可以由政府、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出台各种评估标准和规范以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失范的问题。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之难,难在如何根据市场取向,确定市场认可的客观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进行主观调整,以使评估结果容易为市场所接受,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顺利流通和便利交易。

二、如何保证知识产权价值流转的客观共识

“评估”二字从字面上看就天然地蕴含着主观性。根据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主观随意性较为普遍的现状,从平衡主客观的角度,需要强调知识产权评估的客观性。毕竟,评估价值仍然是知识产权内在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文认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分为公允价值(或基础价值)和溢价价值(或发现价值)两部分。公允价值是下限价值(即公允的基础价值),溢价价值是上限价值(即交易各方主观认同的在基础价值之上的溢价价值,溢价多少依主观认同的程度而不同)。

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的公允价值就可能包括“作为知识财产的著作权交易市场许可费、著作权价格、数据编辑费、数据输入费、软件使用费、硬件使用费、网络经费等……这是由著作权交易市场最小值论展开的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多样性决定的。d北川善太郎著:《著作权交易市场—信息社会的法律基础》,郭慧琴译,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第149页。”

为了保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客观性,有以下几个原则应该予以综合运用:

第一,及时性原则。知识产权有保值难(价值易消减性)的特点,价值可控性差,许多环节很难预料和控制,容易产生“价值漂浮”。“对处于变动状态的知识产权价值而言,评估价值与知识产权价值往往不一定等值。”e李鹃:《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第1版,第157页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价值会因为科技的发展与应用情况的变化而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大多数情况下会因时间的流逝而逐渐降低。因此,围绕市场交易的知识产权评估时间越接近越及时,评估的结果就会越准确。

第二,价值类型原则(即方法服从于评估目的)。不同的主观目的决定了评估的侧重点不一样。从融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重点在研究知识产权收益能有多大的还本付息能力,除了从质押融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外,还有其他几种主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研究角度:如从股权投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重点在知识产权经济状态的评估,即研究知识产权商业应用前景及未来可能的经营收益情况(如能否连续三年盈利,达到企业上市条件从而通过上市退出);还有以“进一步研发”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技术状态评估),侧重于对知识产权所蕴含的技术的产业前景进行评估;以及对知识产权价值法律状态的评估等。而且因为评估目的不一样,对知识产权价值可能进行全部评估也可能进行部分评估。

第三,规则统一性原则。要有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提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可操作性,规范评估中的随意性。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操作性不强,尚未形成规范化、系统化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评估的随意性比较强。为此,要适应知识产权融资创新的需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规范的评估标准和专业的评估机构,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通常为各种评估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数据决定原则。所有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都可概括为数据分析法,都要依赖有质量保证的数据来源。所以能否获得真实、有效、全面的数据,决定了评估方法的选取。或者说,获取数据的条件和能力在事实上决定了评估方法的选取。在这个意义上说,数据质量决定评估方法。

第五,复合评估原则。复合评估法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通行做法。复合评估法指为了获得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通常要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殊性质、所能获得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确定一种评估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再以两到三个以上的其他评估方法获得的评估结果进行参验。多种评估方法的综合运用,能使评估结果的准确度得到很好的调校

第六,专利的深度检索原则。知识产权评估须以专利检索、分析工作为基础。“知识产权评估的核心要素,即撰写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的重点在于开展专利、专利技术的深度检索、分析、评估”f魏衍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12期。依靠对技术的检索、分析,工作团队既要熟悉相关技术也要熟悉相关市场。虽然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三种,但具体到无形资产,因为知识产权的技术含量较高,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来说,基本方法有检索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四种,其中以知识产权检索为主要内容的检索法是其他几种方法能付诸实施的依据和基础。

第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的专业化原则。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其技术含量是很高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即使交易(流转)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接受度来对知识产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还是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最好是中立的中介机构)来给出更为权威、相对准确的评估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属于专业中介机构承担的技术工作。为此,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等)。

此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高度专业化和经验化的工作,所以应大力培养金融科技复合型人才,提高评估的专业化水平和准确度。

三、对客观标准的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观把握

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究竟需不需要专门的方法,当前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强调方法与评估公式重要性和准确性的,也有认为方法不那么重要的。认为方法不那么重要的意见又分两种,一种是觉得知识产权评估本来就是一种主观性非常强的行为,其价值的最终确定取决于知识产权交易双方的反复谈判和妥协(影响因子包括交易目的、交易地位、交易信息对称度等),方法只是用来谈判的工具(魏衍亮);一种觉得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还应更多地着眼于专有权使用期限,是否第二专利,是否涉及侵权诉讼、技术的稳定性等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郑成思),他们甚至在方法的选取上赞成一些看似很随意的方法(如赞成对商誉价值的评估采用汽车冲程的办法)。本文认为,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主观把握还是要借助工具(各种评估方法)的帮助才能达成。

以下是几种在实务中常用且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评估办法。

(一)收益法

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相比较市场法而言,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评估用收益法更为妥当,关键是未来收益额、市场占有率、折现率、收益期限等参数的选取。

本文认为,收益法很好地体现了资产评估中将利求本的思路,既具有注重知识产权市场变现能力的优点(这点是融资提供方所特别注重的),也具有重视知识产权技术价值商业化、产业化的优点,比单纯考虑融资需求方知识产权重置成本的成本法更容易为融资提供方接受,也比较为轻视知识产权技术价值的市场法更容易为融资需求方所接受。

但是,相比成本法和市场法受主观因素影响不大的优点而言,在参数选取上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收益法若要真正获得相对客观、准确的评估结果,就得对参数选取进行公正、客观的规范。

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额和市场占有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对这些影响因素的综合判断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同时,“由于折现率是对未来风险及不确定性的估计和预言变成单一数字后的集聚体,所以折现率的主要特点是缺乏信息”g[美]帕尔、史密斯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开发与侵权赔偿》,周叔敏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40页。。因此,未来收益额及折现率常被一些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的评估师用于操纵评估结果。

收益法是一种技术性较强的评估方法。收益法的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过大,应研究如何约束这些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特别要解决操纵评估结果的行为。未来收益额、收益期限、市场占有率和折现系数的选取,是影响收益法评估结果准确性的几个重要因素。要通过评估准则来规范参数的选取及防止评估方法和结果的主观随意性。

(二)市场法

又叫市场价格比较法或现行市价法。指选择若干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已交易资产作为参照物,在修正参照物价格的基础上得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有研究者认为,市场法是最直接、最容易理解的评估方法,这可能是指市场法的运用是通过直观的对比调整的方法,来比较一个或几个与评估标的相类似的资产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本文却认为,市场法是最难运用、最难实施的评估方法,因为在当前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完成交易的知识产权本就不多,还要找到与评估标的相类似的已交易资产就更难。换句话说,姑且不论市场法能否很好地评估出知识产权的价值,目前尚不具备实施市场法的条件,多数情况下没有参考物可比。

市场法采用的是比较和类比的思路,根据替代原则来估测资产的价值。因此,市场法的正常运用既需要有公开活跃的市场和可比的资产交易活动,也需要有能很好进行对比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这样,才能在评估物和参照物功能对比、市场条件对比、资产特征对比等方面获得一个比较客观、公正、准确的结果。换句话说,在资产市场相对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国家地区具备运用市场法的条件,在资产市场尚不发达的国家地区(比如我国),运用市场法来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就难以实施。而且,市场法所依赖的参照物交易信息的准确、全面搜集是件非常难的事情。受市场环境和信息条件的双重限制,知识产权评估实践中对市场法的相比成本法和收益法少很多。

(三)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按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或再生产的现行成本扣减各项有形、无形损耗(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等)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低于成本,知识产权人将失去交易(流转)的动力,甚至失去进行知识产权创新的动力。成本法是从知识产权所有人角度出发,运用成本收益原则的“保底”评估方法,即确定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下限的方法。这种方法,因为新技术的发展可能使得以旧技术为主的专利失去大部分价值,只能作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辅助方法。郑成思认为,“将有形物(无论动产或不动产)评估中的‘重置成本’等传统原则应用于知识产权评估,是我国目前评估中出现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h郑成思:《论知识产权的评估》,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成本法的应用,要求用于评估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可复制、可再生的,即可以重建的。此外,还要求有关于重建成本的历史资料,被评估的知识产权必须处在持续使用的状态,即必须依然具有技术使用价值,若因新技术的产生淘汰了被评估的知识产权使其失去技术使用价值,也就没有进行价值评估的意义了。

全面预算管理,主要是利用预算的方式,通过在财务资源以及非财务资源的有效配置等,来对企业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的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约束,进而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经营计划执行,以确保经营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能够对铁路运输企业的业务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等进行全方位的整合,并依靠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一系列系统科学的控制方法,来确保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日常活动管理顺利推进,促进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成本的资产价值属性对应的是劳动价值论,这与知识产权价格属性对应效用价值论不一样。而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分歧也就是知识产权价值决定理论的分歧。在效用价值论看来,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它的效用,效用越大则价值也越大。

从当前知识产权评估实践看,收益法的适用已成为主流,市场法运用得较少,成本法已经很少使用了。

(四)质押系数法

与常用的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不同,质押系数法特别考虑了知识产权质押期间各种因素对价值波动的影响,并将这些影响用于调节前三种常用方法估算出来的知识产权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系数法的公式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拟质押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1-质押系数)。

提出质押系数法的研究者认为,在这种方法下“质押”这一特殊评估目的被分离出来,因此可以分别得出知识产权正常市场条件下的非质押价值和质押条件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这便于更准确地判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贷款额度和质押率。本文认为,质押系数法虽然在对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中同时考虑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质押价值,但并没有解决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中预期收益、市场份额、折现率等参数选取的难题,而且质押系数的确定也缺乏一个客观、公允的办法。

(五)数学模型和评估公式类的评估方法

当前,“借助计算机广泛的适用性和特殊的专用软件,结合基于统计学与概率论的一些步骤,能使人们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程序中增加大量的复杂技术”i[美]帕尔、史密斯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开发与侵权赔偿》,周叔敏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40页。。但是,数学模型和评估公式类的评估方法作为一种太过专业和繁琐的技术手段,使用的普遍性并不高。而且本来很客观的数学模型和评估公式,近年来因为某些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通过人为任意设定评估参数,再套入数学公式进行计算,变成了“伪科学”的计算游戏,广为社会诟病。

根据具体评估对象的不同,采取何种评估方法才能准确评估出知识产权的公允基础价值和市场承认的公允溢价,这是一个偏技术性的问题,由评估机构具体把握。但是单一的评估方法总是有自己的局限,在知识产权评估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以一种评估方法为主,再参照其他评估方法确定的评估值,最后综合得出一个相对合理与准确的评估值。

此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要兼顾到评估的目的、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并需要依照政府和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程序。判断一个评估方法是否适合,可以从评估的质量、评估的准确性、评估结果(客观、公允、公正、合理)为交易双方的接受程度等方面来判断。

四、坚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市场化取向

知识产权价值的溢价价值由市场决定,基础价值由技术内涵决定。在此前提下,任何知识产权交易价值均由供求关系决定,融资背景下知识产权评估的最准确途径就是市场的供求关系。

即使是立法特别完善、在涉及领域上几乎无孔不入的西方发达国家,也没有对具有明显市场交易主观性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进行立法,而仅是颁布了一些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产业化以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充得到分利用的法规。

社会发展进入到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流转性越来越强,各种资产要素(包括技术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流动。现代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动态性,单纯静态性的知识产权已经很少了。现代知识产权的这种动态性,决定了对它进行价值评估的必要性(郑成思教授提出:“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实践,知识产权在‘静态’中,并无必要去评估它们”j郑成思:《论知识产权的评估》,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也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必须服务于促进知识产权动态流转(市场化交易)的目的。

西方国家主要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作为市场交易行为,而我国在目前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大多以政府为主导,所以应警惕和避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政化的危险。当然,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务开展之初,确实需要政府从长远利益的角度来推动,以克服市场行为往往出于短期利益考量的不足。但是,坚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市场化取向是须臾不能忘的。因为只有实现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市场化,才能真正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正常流转,并保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The intangible assets such 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laying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he modern economic society. The transfer of the val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been a kind of frequent and general demand in society at present. There are three factors affecting the transfer of right value. The fi rst is the evaluation of IPRs. The second is the sharing and compensation of IPRs. The last one is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market.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moting the transfer of IPRs an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i culty of IPRs evaluation, holds that the value assessment of IPRs should obey the objective standards. Also,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problem of how to adhere to marketing orientation and how to well understand the evaluation of IP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s) ; value assessment; objective standards; subjective understanding

徐皝,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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