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陈铁雄
在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场会上的发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陈铁雄
城市地下空间是一种新型的国土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是推进“空间换地”、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我厅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制订了支持鼓励政策,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提出了“2014-2017年开发城市地下空间8000万平方米”的目标,并在供地方式、确权登记、地价等方面明确相应政策;开展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登记发证工作,全省已供应单独设宗的地下空间土地97宗,面积2487亩,办理各类登记发证7709宗,面积4103亩;各地也积极探索,杭州市、温州市、金华市、台州市等地出台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义乌市、兰溪市、富阳市等地开展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这些都为我省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决策部署,积极创新用地政策,着力推进确权登记,切实强化服务保障,最大限度地挖掘和释放地下空间资源潜力。
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为强化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来抓。主动配合规划、建设、人防等部门制订《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保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在土地规划、审批、供应等过程中,更加注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地上、地表、地下空间统一设置、统一开发、统一利用,推动建立有效衔接、综合高效的工作机制。
采取分类供地方式,对人防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非营利性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经营性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转让、出租、抵押。实施“分层递减”的地价政策,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项目的,可按照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地下首层部分土地出让金的20%以下收取,并逐层递减,地下三层及以下可以免收土地出让金。各市、县可按照这一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订更加具体的实施意见。
解决好地下空间确权登记问题,实行地下地上“同证同权”,是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和难点所在。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调研起草《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设定与确权登记办法》。我们将积极开展对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调研,着力研究土地权利体系、审批程序、使用权归属等问题,制订完善我省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相关制度。将地下空间登记纳入当前正在起草制订的《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强化对地下空间物权的法制保障。对已经依法批准的地下土地使用权,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主动做好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出让和选址论证等工作。及时提供有关地质环境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加强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指导和监督开发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发生。加大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节地典型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我们将认真贯彻好今天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创新举措,狠抓落实,努力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服务保障工作,为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两美”浙江建设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