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探析

2014-02-03 14:42王郴林徐练华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3期
关键词:临武县监所检察室

文◎王郴林徐练华

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探析

文◎王郴林*徐练华**

为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实现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办案效果,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契机,通过深入总结、反复调研、多方论证,探索建立了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的制度化体系。该制度化体系操作性、应用性强,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有了充分保障,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了刑事法律的教化功能。

一、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的必要性

近些年媒体曝光了“躲猫猫”、“洗澡澡”、“噩梦死”等监管场所内非正常死亡事件。事件的背后,一方肇因于监管场所的秩序维护不规范,监督管理缺失,另一方面体现了在押人员权利保护的现实性与紧迫性。是故,将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应运而生。

(一)理论依据

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的理论依据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刑罚个别化理念,其倡导量刑以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为核心,根据犯罪后的态度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加以区别对待,对真诚悔改、坦白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从宽处理;二是教育刑罚论,体现在量刑环节便是通过制度的安排实现刑罚的教化功能,激励在押人员自觉遵守监规,认真改造,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的刑罚目的;三是人权防卫论,其认为刑罚的最高价值取向应该是人,以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有利于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依归,实现社会和谐。将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有利于在押人员弃恶从善,皈依社会。

(二)实践依据

《刑法》第61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可知,刑罚应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包括罪前和罪后的情况,罪后在押表现虽然对所实施的犯罪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可以预示其改造的难易程度和再犯罪可能性的大小。把这种人身危险情况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之一,符合刑罚目的。实践中将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还能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的刑罚目的。

二、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制度化体系的具体构建

从制度建设着手,再对机制运行加以严格审查,将责任落实到“最后一里路”,构建了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制度化体系。

(一)细化标准,规范流程,夯实运行机制

2008年6月,临武县检察院主动与县公安局、法院协作配合,联合制定了《关于监管活动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开始推行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管理模式改革。围绕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于2012年4月修正了《若干规定》,并通过了《关于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的实施细则》修正案(以下简称《两个修正案》),正式从制度上将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

第一,当在押人员进入看守所后,监管干警及时告知会对其羁押表现综合考评,并且建立书面档案作为依据,根据审前羁押表现,综合权衡从重或从轻处罚的幅度,并由公诉部门在量刑建议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请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

第二,监管民警负责在日常管理中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对日常表现进行日志式记载和评价,形成《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综合评定卡》等一系列档案,每周报监所检察部门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可及时向被评价人进行复核。

第三,在开庭审判前看守所根据其档案记载,集体研究是否提出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建议,在所内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然后制作《关于建议对被告人XXX从轻(从重)判决意见书》、《建议人民法院从轻(从重)判决意见表》,将上述材料呈交驻所检察室审核。

第四,驻所检察室收到看守所的材料后,结合平常监督了解的情况,通过与监管民警、同监房的其他人员和本人谈话了解情况,制作笔录,全面审核考评档案,经监所检察科集体讨论后报主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第五,开庭前十日内,驻所检察室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综合评定卡》、《建议人民法院从轻(从重)判决意见表》和《关于建议对被告人XXX从轻(从重)判决意见书》等材料移送公诉部门。

第六,公诉部门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依案件审批程序报批,由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当庭提出量刑建议,经过举证、质证、评判,法院作出从轻或者从重的判决,并在判决书中对检察机关就羁押表现的量刑建议说明采信或不采信的意见和理由。

(二)严格审查,落实责任,搭建责任机制

在《两个修正案》实施过程中,临武县检察院设置了科学合理的考核、评鉴工作流程及多种监督措施,实行严格审查,层层把关,确保评鉴工作的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在押人员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分别由管教干警、看守所长和驻所检察人员根据考核结果及自己掌握的情况,在《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综合评定表》上签署意见,并附上相关的《谈话笔录》,对该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进行共同评鉴。与此同时,该院还制定了严密的配套措施,如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案件备查制度,建立回访制度等。

(三)加强引导,注重实效,形塑配套机制

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制度化体系实施以来,该院驻所检察室定期对前一阶段适用《若干规定》提出从轻或从重处罚量刑建议的羁押人员相关考评、谈话等资料进行整理,形成典型案例,并采取多种形式在监所内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以增强制度实施的实效性。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该项制度的宣传力度,设计安装了“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情况布告栏”。将考评标准发放到每名在押人员手中,并就评鉴制度的内容、要求及具体操作流程等事宜,为在押人员进行了专门详细的讲解。

三、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的效果评判

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制度化体系运行至今,临武县检察院根据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累计向法院提出162份量刑建议,效果显著。

第一,看守所的监管秩序有了明显好转。随着该项制度化体系的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管活动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极大地鼓舞了在押人员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遏制了监管秩序乱象。该项制度推行六年以来,没有发生一例在押人员因严重违反监规引发的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有效地维护了监所的安全与稳定,促进了文明和谐监所的构建。

第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了充分保障。该制度化体系运行以来,由于在押人员担心被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认定为因表现不好而从重处罚等行为,从而向公诉部门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这一举措,杜绝了看守所内牢头狱霸的行为,充分保障了在押人员的人身财产权利。目前该县监管秩序和面貌焕然一新,认罪服法、真诚悔罪、积极劳动、帮助弱小逐步成为在押人员思想和精神的主流,监所安全得到有力保障,监所也朝着良性、健康发展。

第三,刑事法律的教化功能有了重要抓手。审前羁押表现量刑化,特别是被提起从轻或从重量刑建议的人,是实实在在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人和事,其教育和感化效果要强得多。此外,该制度的实施也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果,因其人性化而得到了绝大部分在押人员家属的称赞。如在押人员邓某某进监时对抗办案情绪强烈,拒绝交待问题,同监的曾某某把自己的犯罪行为做为反面教材,对其进行劝说,后邓某某向检察机关彻底交待了自己的问题。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24300]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4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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