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为162868.87 万元,比2012年增长16.1%。其中财政拨款为160738.59 万元(包括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10000 万元),增长了15.7%,占经费总额的98.7%。另有社会捐助、行业奉献等共计2130.28 万元,其中北京市社会捐助为1267.8 万元,全国最高。在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中,同级财政拨款额为106396.96 万元,占66.2%;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为30000 万元,占18.7%;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10193.54 万元,占6.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10000 万元,占6.2%;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为4148.09 万元,占2.6%。
2013年,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总额为136816.69 万元,增长了14.5%。在经费支出构成中,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在经费支出总额中所占比例分别为31.6%、9.4%和59%。与2012年相比,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所占比例略有减少,业务经费所占比例提高了2 个百分点。业务经费支出连续三年增长,同比增长18.4%。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支出为80716.18 万元。其中,办案补贴及支出为58942.61 万元,占业务经费支出的73%,用于案件补贴及直接费用、提供咨询服务和代书服务补贴分别为55518.64 万元、2747.29 万元、676.68 万元;宣传费用支出和培训费用支出分别为7694.97 万元和4622.96 万元,占业务经费支出的9.5%和5.7%,所占比例与2011年相比基本持平。另有因受援人败诉支出的鉴定费用总计92.7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