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侦查讯问效果因素之实证研究
——以J省J县为例子

2014-02-03 09:43贺小军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笔录讯问侦查人员

贺小军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影响侦查讯问效果因素之实证研究
——以J省J县为例子

贺小军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侦查讯问效果主要表现为嫌疑人陈述的直接性与陈述内容的稳定性。进一步研究表明,影响侦查讯问效果的因素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讯问情境的强制性与非正式性;二是讯问话语的支配性与控制性。侦查讯问效果受制于讯问情境与讯问话语的共同作用。基于保障讯问人行为的正当性与被讯问人权利的目的,改革之道可从讯问情境与讯问话语两方面入手。

讯问效果 讯问情境 讯问话语

1 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采取何种方法讯问、达到怎样的效果及哪些因素影响侦查讯问效果等问题,这无疑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均需关注的问题。为此,笔者以侦查讯问方法、侦查讯问策略、侦查讯问效果等为主题或关键词在CNKI上进行检索,从1996年至2014年,相关文章主要在应然侧面论述侦查讯问方法、策略对提高讯问水平的价值与意义,基本上未直接论及实践中讯问方法、策略的运用过程及其效果,也未据此提出哪些因素影响侦查讯问的效果。

在这些研究中,多数学者认为通过运用不同的侦查讯问方法、策略能够有效地推进讯问进程,有助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如毕惜茜认为侦查讯问中运用心理学、语言学、行为科学等策略与技术制造的讯问场景,可产生有助于促进嫌疑人如实供述,防止嫌疑人翻供,节省诉讼资源的理论价值及应用前景;黄萍等人认为警察通过选择和运用连环发问、重复追问、打断、元话语等多种话语策略,有助于追求和获取精确的涉案信息;孙越认为非语言讯问策略即通过面部表情、体态、眼神、语调等非语言手段的运用可达到摧毁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目的,等等。

通过梳理上述文献,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对侦查讯问效果及其影响因素的讨论并不充分,没有提出、分析与解决实践中影响侦查讯问效果的问题,大部分文章仅将侦查讯问效果及其影响因素作为侦查讯问方法、策略的附带部分展开理论研究。尤其是,一些语言学论者侧重于研究侦查讯问话语策略,研究结论主要偏向从警察获取供述的角度阐析讯问效果,而难以反映与关照嫌疑人权益保障问题,致使侦查讯问效果碎片化甚至片面化。有鉴于此,本文集中研究侦查讯问效果及其影响,进一步厘清影响侦查讯问效果的实质因素。

为此,笔者以侦查讯问效果及其影响因素为关注点,选择J省J县公安机关作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典型调查把握与分析当下侦查讯问的实践效果及其影响因素如何生成。J县位于J 省中部,距J省省会196公里,人口51余万,人均GDP为16549元,J县公安局近年来年均办结刑事案件500件左右,讯问犯罪嫌疑人约1000名。在实证调查中,笔者主要采用随机抽取刑事档案的案件样本的方式,通过对抽样案卷中的讯问笔录的数量情况及其记载信息进行考察,并对其反映的侦查讯问效果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统计、分析与解释。J县公安局侦查讯问的状况也许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样本意义。

2 侦查讯问效果:初步论析

理论而言,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功利动机,侦查人员与嫌疑人的角色是平等的、对抗式的。从侦查人员方面而言,讯问基本策略是力求通过支配与控制的方法,其效果是以查明事实为主要目标,这不仅需要获取嫌疑人的供述,也需要聆听嫌疑人的辩解;从嫌疑人方面来讲,陈述问题的基本策略是力求通过转移或规避侦查人员提出的对自身不利问题的方法,其效果是希望侦查人员作出自身无罪或罪轻的有利推断。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讯问笔录的记载展示的嫌疑人表现并非是对抗而是在相当程度上迎合侦查人员提出的话题。具体言之,有两方面主要表现。

2.1 嫌疑人陈述的直接性

对待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嫌疑人并非以“不清楚”、“不知道”等话语模糊作答,亦非试图以保持沉默的方式完全以保护自己的姿态与侦查人员抗争,而是近乎以直接甚至带有一些主动意味回答侦查人员期待的话题,此种陈述的直接性似乎表明侦查人员已突破嫌疑人为切身利益构建的心理防线,而不假迂回地向侦查人员坦白陈述案件事实情况。比如在李某第一次讯问时,就较为显著地表现出陈述的直接性。

问:你因何事今天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答:因为伙同……等人在×县等地掉包银行卡取被害人钱的事……

问:你们在×省采用这种掉包银行卡盗窃的方式做了多少案子?

答:我参与取钱的就是在×县搞了18000元,我这次分了3000元……

2.2 嫌疑人陈述内容的稳定性

与上一点相关,陈述的直接性仅表明嫌疑人交代了一定的案件事实,能否交代且保持供述的稳定,这需要进一步观察与确认。通过翻阅讯问笔录,我们发现在第一次讯问时嫌疑人就已经认罪,陈述内容则较为具体。比如在李某第一次讯问时,对案件事实交待则较为详尽。

问:请你将作案的事详细讲一下?

答:……(笔者注:嫌疑人交待了将近1200字)

我们尤其发现,针对同一嫌疑人的讯问平均持续6次,嫌疑人每次供述的内容均保持较高的稳定性。此种认罪陈述,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似乎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上述论证表明,侦查讯问效果较为显著。从侦查人员方面讲,基本上是指向与落实嫌疑人有罪的事实,而非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从嫌疑人方面看,主要是直接陈述侦查人员期待的相关主题,而非明显反映出其对案件事实避重就轻、犹豫不定的心理特点及其行为表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讯问的作用不仅需反映嫌疑人的供述状况,还需记载嫌疑人的辩解。同时,刑事诉讼法第50条也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因此,嫌疑人的陈述跟侦查人员话题本应相互角力,处于彼此对立的状态。然而,已有的调查研究显示并非如此,侦查讯问效果呈现出完全不利于嫌疑人而呈现“一边倒”的场景。这一现象绝非孤立,一些研究也表明,侦查讯问过程中存在高认罪率的现象。一般而言,基于利己的本能,针对侦查人员提出的关于案件的话题,嫌疑人直接作出陈述,甚至作出有罪回答,均是寻求自我毁灭而有悖于常理的行为。换言之,作为一名具有正常思维逻辑的人,通过采取各种策略有意躲闪甚至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对己不利的问题,或虽回答却避重就轻才是符合常理的表现。然而,在既有的侦查讯问结构中,嫌疑人却是在“自证有罪”,配合(甚至存在积极的成分)侦查人员作出对己不利而奉承侦查人员期待的回答。当然,嫌疑人在侦查人员掌握了切实证据的情况下有时不得不陈述案件事实,抵赖并不能带来有利于自身的法律后果。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及已有的文献探讨,侦查人员在初次讯问时掌握指控嫌疑人的证据信息并不充分,甚至更多的时候是希望通过初次讯问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并取得证据,这也就是我国传统上采取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那么,这就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在侦查人员并未掌握更多侦查线索的情况下,哪些因素导致嫌疑人作出更多对己不利的有罪陈述呢?

3 影响侦查讯问效果的因素:讯问情境抑或讯问话语

通过对讯问笔录的观察,笔者认为影响侦查讯问效果的因素主要受到讯问情境与讯问话语两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且二者的影响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相互影响,共同导致嫌疑人作出迎合侦查人员意愿却可能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具体言之如下。

3.1 讯问情境:基于讯问时间与讯问场所的剖析

在本文中,讯问笔录所反映出的讯问情境主要是指影响讯问效果的时间与场所。从讯问时间来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92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嫌疑人应保证嫌疑人饮食与必要的休息时间。可见,既有法律的规定仅对何时开始讯问设定了一个弹性区间,而对讯问的持续时间则无任何限制与说明。从讯问笔录记载的情况统计来看,讯问时间分布存在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侦查人员在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时间较长,且没有提供保障嫌疑人休息的时间。比如针对10名嫌疑人的讯问将近达至5小时,其中,对一名嫌疑人的讯问从凌晨2点开始至3点30分结束,而6点接着讯问一直持续至7点32分结束;二是侦查人员在看守所讯问时间较短,平均在1个半小时,且并没有占用影响嫌疑人饮食、休息的时间。

从讯问场所来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规定,侦查人员对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此规定主要仅对被采取拘留、逮捕的嫌疑人限定在看守所内讯问,但对未羁押的嫌疑人在何处讯问则语焉不详。对讯问笔录观察,我们发现讯问嫌疑人主要有两处场所,即一处是在公安局办案中心,另一处是在看守所。进一步研究,我们尤其发现讯问笔录记载的第一次讯问都是在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且作案人均是在此作出有罪陈述。而在看守所讯问阶段,侦查人员主要是对案件中的关键事实作出补充讯问,目的基本上是审查与印证公安局办案中心已获取的口供是否属实,及最终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分析,在讯问时间上,由于法律规定欠缺,侦查人员可以在罔顾嫌疑人饮食与必要的休息时间的情形下,争取长时间地讯问,以求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在讯问场所上,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全面,侦查人员可在嫌疑人进入看守所之前采取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方法获取期待的案件信息。可见,在讯问情境中,由于法律的“模糊授权”,无论是在讯问时间上还是在讯问场所上,侦查人员均可采取单方直线的便宜方式讯问,此种讯问方式很有可能存在侦查人员长时间的非正式讯问的情形。因此,在此种讯问情境中,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的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就会对嫌疑人的权益空间形成挤压,并可能对嫌疑人权益产生不当侵害。

3.2 讯问话语:基于问-答模式的解析

在问-答模式下,侦查讯问话语主要通过格式化的问题形式、专断化的话题管理、确认嫌疑人的陈述能力策略等方面实现对嫌疑人的支配与控制,以此获得嫌疑人有罪陈述。

3.2.1 问题形式的格式化

在侦查讯问中,问与答是讯问话语的基本结构,即侦查人员发问,嫌疑人给予陈述。当然,问与答也会断裂,有问却无答。但是,无论如何,侦查人员需要“想方设法”明确案件事实及其与嫌疑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于是,问题形式需要既能促使嫌疑人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且还能对嫌疑人随意回答作出一定的限制。而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查明案件事实,那么获得案件事实构成的情况就成为讯问的核心。案件事实的构成主要包括七何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物、何情、何故等,这要求通过开放式问句才能较为全面地调查案件事实的整体情况。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侦查人员的讯问话语呈现格式化特点。例如:

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叫李×,男,汉族,×年×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

答:×年×月,我因涉嫌盗窃电动车被×县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年×月刑满释放。

问:你是否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

答:没有。

而此种格式化的问题形式,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嫌疑人回答的随意性,同时也暗含着嫌疑人必须作出陈述,因此最具控制力。

3.2.2 话题管理的专断性

在问答式的机构话语中,侦查人员提供话题,嫌疑人对此作答。从侦查人员的角度讲,侦查人员会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而提出多项主题,同时采取不同策略要求嫌疑人跟进问题中的主题作出回答。如果嫌疑人回避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及所期待的回答,侦查人员可能会重复相关的话题,并试图再次明确嫌疑人对话题的认识与评价。也就是说,侦查人员通过提问,引导与决定嫌疑人回答的话题满足侦查人员的期待。从嫌疑人的角度看,上述话题的提出与转换正是需要规避的。对讯问笔录的观察,我们发现侦查人员单方管理着话题,嫌疑人似乎并未躲闪甚至抵抗而是直接围绕侦查人员期待问题中的主题作出回答。

问:请你将偷手机的详细经过讲一下。

答:(笔者注:嫌疑人陈述了800字左右)

问:你偷到手机后,你拿偷来的手机做了什么?

答:我拿手机打了电话还上了网。

问:你偷的这部手机的特征?

答:……黑色……那部手机的串号为……

问:你为什么要偷这部手机?

答:当时看到手机响,而且旁边没有人,就想把手机偷走。

问:你盗窃那部手机时,店里是否有人?

答:没有人。

3.2.3 嫌疑人陈述能力的确认

在问-答模式中,侦查人员欲取得嫌疑人关于话题的正面回答,同时在庭审中获得有效评价,可从两方面作出努力:一方面,从主观上力争保障侦查人员讯问行为的正当性,不得使用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获取嫌疑人供述;另一方面,从客观上试图证明嫌疑人具有回答话题的能力,且相关陈述出于真实自愿。讯问笔录的研究表明,侦查人员通过提供嫌疑人阅读或帮助嫌疑人阅读的方式,比如令嫌疑人签字或捺指印来确认嫌疑人的陈述能力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反过来,亦可证明侦查人员讯问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另外,除了采用讯问笔录保障讯问人行为的正当性之外,J县公安机关还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反映讯问过程,以此作为对讯问笔录记载效力的补强。

问:民警对你的讯问是否有侵犯你的权利或对你有不文明的言行?

答:没有。

问:以上笔录请你仔细查看,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答:好的。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得一样。(笔者注:手写)

×年×月×日(笔者注:手写)

通过以上论述,在既有且稳定的讯问结构下,侦查人员明显具有话语权优势,并通过问题形式、话题管理与可信的嫌疑人陈述能力证明,强化讯问行为及方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正是由于此种优势,嫌疑人一定程度上受到侦查人员的支配与控制,并达致侦查人员所期待的讯问效果。当然,讯问笔录本身及其内容反映的信息可能仍然对上述效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为制作的讯问笔录可能并非都是第一次讯问的客观记载,一些情况下侦查人员在嫌疑人到案时已对其进行过多次讯问,制作的讯问笔录可能并非是客观记录讯问话语互动的过程,而是成为固定先前讯问过程的记录。不过,经过转写的讯问笔录虽已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讯问话语互动过程,但却能反映出侦查人员话语的单方性、权威性及强势性。从这个角度而言,又再次证明讯问笔录所反映出的侦查讯问话语对讯问效果的影响力。

需要强调的是,讯问情境与讯问话语并非单方起作用,二者是有效地结合,相辅相成的。讯问情境是生成侦查讯问效果的形式保障,而讯问话语是影响侦查讯问效果的实质保障。侦查讯问话语只有在讯问情境中才能施展拳脚,如果离开讯问的封闭性环境及长时间非正式的讯问,可能难以生成上述效果。反过来,讯问情境只有通过讯问话语策略的运用才能发挥作用。如果讯问情境没有讯问话语策略的运用,侦查讯问效果也难以实现。因此,只有讯问情境与讯问话语的相互作用才能共同打造侦查讯问的效果。

4 结论

通过实证研究,以公安机关刑事档案的案件样本为中心展开考察,我们大致可以勾勒出影响侦查讯问效果因素的基本特征。

4.1 讯问情境的强制性与非正式性

强制性是指讯问嫌疑人的时间与场所由侦查人员单方决定,嫌疑人的一些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非正式性是指侦查人员在正式讯问之前,存在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讯问方式与过程,而这些讯问方式与过程既难以捕捉与发现,也对讯问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强制性与非正式性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授权的模糊性,侦查人员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功利动机,形成有助于自身办案“打擦边球”的行为模式。

4.2 讯问话语的支配性与控制性

在既有讯问结构中,讯问人与被讯问人的权力与权利不对等。讯问人单方启动讯问话语,直接面对面作用于被讯问人,具有较强的支配性与控制性。此种支配性与控制性,是通过问题形式、话题管理与被讯问人的陈述能力等方面实现。在法律之内未赋予被讯问人阻挡与防御讯问人权力侵入的权利,法律之外又无设置保护被讯问人权利的措施与方案,因此,无论是法律之内还是法律之外,被讯问人的权利受侵害的可能性均在增大。

上述两种特征无论是讯问情境还是讯问话语,均反映与重申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权力行使的单方性与深刻性。以打击犯罪抑或保障人权标准审视之,侦查讯问效果有助于打击犯罪,而不利于保障嫌疑人的权益。尤其是在非正式的讯问情境中,更易滋生侵害嫌疑人的土壤,促进非法刑讯等行为的产生与发酵。改革之道可从讯问情境与讯问话语两方面着手,即在讯问情境的改善方面,规范正式讯问前的长时间的非正式的讯问;在讯问话语的制约方面,告知被讯问人讯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讯问人对嫌疑人可能实施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使得被讯问人心理上不受空间环境的强制,同时也是对讯问人的自身行为的特别保护。

当然,有学者会对笔者以公安机关刑事档案的案件样本尤其是以讯问笔录为分析对象的研究及其结论产生质疑,认为讯问笔录无法过多反映讯问方法、策略及其效果。为此,侦查讯问效果仅受制于讯问情境与讯问话语,则会显得结论不够周延。笔者承认运用讯问笔录可能存在上述缺陷,也不排除影响侦查讯问效果的因素还应包括除讯问情境与话语两类之外的因素,但是在讯问情境与话语的共同作用下,其他讯问方法、策略及其效果也许只是在此基础上的展开与深化。换言之,侦查讯问的效果虽有可能还受制于其他因素,但讯问情境与讯问话语却是共存于侦查讯问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因为讯问行为离不开一定时空环境,同时又必须是在问答结构中展开。因此,无论是传统的讯问方法,还是新型的讯问策略,都不会动摇甚至排斥二者的稳定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讯问情境与讯问话语在侦查讯问中的共同作用似乎是不可替代的。

[1]毕惜茜.侦查讯问方法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2]黄萍,谢绍伟.从模糊到精确:侦查讯问的话语策略[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3]孙越.论非语言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具体运用[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4]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J].中外法学,2006,(2).

[5]左卫民,等.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毕惜茜,李铁军,姜军.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讯问立法完善实证调查与研究[J].政法学刊,2012,(5).

(责任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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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0

贺小军(1977-),男,湖南衡南人,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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