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水强
(中国计量学院 体育军事部,浙江 杭州 310018)
近年来,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的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可谓是“防不胜防”,这引起了不少家长、学生对体育锻炼的恐慌,社会舆论的压力都对开展学校体育教育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纷纷采取防范措施,但都比较消极,比如浙江省内某些高校在体育课中取消铅球、跨栏、长跑、单双杠和拓展训练中危险性较大的项目。这些“因噎废食”的做法虽然在某些程度上能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但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而作为高校,随着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和各行业的职业属性特殊要求,体育教学和训练任务重,运动强度大,这就增加了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
面对此种情形,教育部高度重视对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防范工作。教育部周济部长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一定要以对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国家、个人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1]。”同时,为了给学校体育教育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督促学校体育教育安全防范工作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包括1995年2月7日国家教委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2005年11月17日颁发的教体艺2005年12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体育活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2005年11月22日颁发的《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学校安全和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等,针对学校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防范问题给以高度的重视,对学校体育的活动场数、器材设施、卫生保健和安全教育作了阐述,指导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开展。
笔者通过问卷和电话访谈对近三年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安全事故的类型及原因进行调查,发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学生比率占33.2%;其中男生发生率(76.3%)明显高于女生;专科院校学生事故发生率(41.5%)低于本科院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成为继交通安全、心理健康之后影响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且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多发于课外活动时间,其中篮球运动是发生伤害事故最常见的运动项目,足球次之,而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长跑项目和体能测试都让学生、体育教师、学校“谈虎色变”。比如,2012年某校学生在做跨栏跑项目时不慎摔倒,破碎的眼镜片扎伤了她的右眼,导致其右眼失明。2013年,某校学生在参加男子1 000m跑时突发心脏病,因医治无效而死亡。此类事故非常多,但各校在处理时没有统一的程序或方式,使得各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的局面极为棘手。
面对如此高发的事故率,我们又是如何处置的呢?相对于中小学而言,高校的在校学生绝大多数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基于这一特点,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立法方面均未将高校学生列为法律特别保护的范畴,所以说高校学生属于弱势群体。而事故一旦发生,学校与家长往往都惊慌失措,学生受伤令家长心痛不已,索赔过程又困难重重, 随着受伤学生家长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事故赔偿方面又无章可循,双方为事故的善后处理争执不休,把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例也不断上升。校方出于安全稳妥、减少事故以及避免卷入到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法律纠纷中等各种目的,不得不因噎废食,放弃有风险的体育教学内容,限制学生在校的体育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因此,将事故的发生率减小到最低,防患于未然,成为摆在我们体育教育工作者面前一项重要的任务。
2.1.1 学校负责任的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分析。学校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机构,目前我国的主要高校分公办和民办两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民办高校同公办高校一样受到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制约。不管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在民事活动中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生受到的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大多是由于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需要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处理。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学校负责任的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中, 学校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责任。承担过错责任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在学校体育工作过程中,如学校因为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而引发了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学校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2 体育教师负责任的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当体育教师因实施职务行为而引发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时,法院往往判罚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由体育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的,体育教师的职务行为被认为是代表学校而实施的,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因对体育教师管理不善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并不一定总是体育教师所犯过错的“替罪羊”,体育教师也可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侵权行为的发生与体育教师的职务行为无关,本着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体育教师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1.3 学生负责任的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分析。学生,作为自然人,在法律上针对其民事行为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行为能力是法律所认可的自然人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校大学生大都是年满18周岁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发生了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过错而引发的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时,当事学生需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1.4 第三方负责任的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分析。第三方负责任,是指在高校体育工作过程中由学校和学生以外的主体的过错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由第三方承担事故的法律责任。
2.1.5 多方负责任的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分析。多方负责任的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是由学校、教师、学生等多方过错引发的。事故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有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才需要为事故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各方当事人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则该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间接原因,则该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非责任事故是指没有明确责任人而引发的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高校学生体育伤害非责任事故的处理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对于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非责任事故的处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在由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的危险引发的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中,参与体育活动的各方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致人受伤,不承担责任。在由意外引发的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中,意外的发生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即使学校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不能阻止意外的发生。在由不可抗力引发的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中,如果教师和学生对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社会灾难的发生无法预料,且不可抗力是引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当事各方可以免除责任。
综上所述,在各类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是刑事法律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当事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等情况,给予受伤害方一定的物质或经济的资助,但这种道义意义上的补偿完全出于自愿,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特点。
首先,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对特异体质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其次,加强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的维护和增加,尽量满足学生的锻炼需求。有条件的学校可指定专人负责场地器材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对场地器材的购进来源、质量、使用状况、维修等情况一律实行记录管理。再次,给医务室及体育部配备基本的急救用具,对相关人员进行急救知识的培训与演练,以应对紧急情况。最后,在组织运动会、体育竞赛等各种体育活动时,应加强安全组织工作,相关人员各司其职,尽量避免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发生。
就教师而言,学校应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聘用足够数量有教师资格的体育教师任教,并根据女生人数配备一定数量的女体育教师。思想上,加强体育教师的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业务上,定期举行有关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专题讨论,交流教育教学经验,吸取事故教训,科学组织教学,提高教师责任感。组织体育教师学习基础法律知识,提高体育教师的法制意识,明确体育教师的法律权利及义务,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体育教师课前要认真备课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尽可能地使学生在自己的可观察范围内,以便注意学生的状态,严禁进行“放羊式”教学。
就学生而言,虽然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预计的,但大多数事故的发生是有因可查,若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加以预防。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要不断提高学生对安全工作的认识,贯彻“安全第一”的要求,以预防为主,“防”字当头。迈进大学校园的成年学生,在享受宽松自由的学习生活环境的同时,也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对具有相当理解力,但缺乏生活经验的大学生可采用专题讲座、发放相关知识材料的方法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并重视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教育。从进行责任意识教育开始, 逐步培养学生的责任心,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观念,让学生明白自己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同时也可减少由学生过错引发的高校学生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发生。
在处理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时,其事故责任的认定、赔偿金额的调解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无具有较强执行性的法律法规。为了能更好地处理和调解有关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落实相关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措施,如此才能在出现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时合理解决、依法处理,这不仅是对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的有利保护,更是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保障。
目前各高校解决大学生体育活动伤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但现有的保险存在着险种单调、宣传力度不够、经营主体少等不足之处。建议政府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共同开发,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体育活动伤害的保险制度,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的学生的保险意识,全民参与,尽可能减轻学生、家庭和学校的经济负担。
借鉴美、日等国家的先进经验,成立专门处理学生体育活动事故的机构,一旦学生发生事故,则交由专门的机构来处理,这样可以使处理方案更加客观、公正。
学校教育事业中,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体育教学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环节,只有科学、健康、安全地开展体育锻炼,才能培养全面发展的优质学生,尤其是高校的专业特性,建立健全的体育教学与保护体系,加强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应对策略,是学校体育工作和发展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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